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

合集下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逐渐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深度解读,并以此为基础对劳务派遣相关法规进行对比分析。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1、第一章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背景、目的以及适用范围和原则。

2、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以及所需的资质许可和管理要求。

3、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本章重点探讨了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程序、内容和解除方式,并对劳务派遣期限和劳动报酬进行了规定。

4、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本章主要解读了雇主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方式,包括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保护等。

5、第五章劳务派遣监督和执法本章详细介绍了劳务派遣监督和执法的机构和职责,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三、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本章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相关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以探讨不同法规在劳务派遣方面的异同点和补充关系。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2、相关法律法规的摘要和。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将企业所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2、雇主:指需求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3、劳务派遣企业:指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4、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法规对比分析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及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关系,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将自己拥有的劳务派遣工作者派遣到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劳动。

为了规范和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深度解读,并与其他劳务派遣法规进行对比分析。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深度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9月30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共有六章六十三条。

下面将重点解读其中的几个重要条款:1.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定义、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中,劳务派遣被定义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派遣自己的劳务派遣工作者到自己招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劳动。

该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本质和目的,有助于准确定义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

2. 第三章:注重保护派遣工作者的权益第三章规定了对派遣工作者权益的保护。

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将派遣工作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委托单位员工保持一致。

此外,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工作者提供工作和生活必需的条件等。

这些规定为派遣工作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限制第四章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限制条件。

其中,明确规定了派遣工作者不得从事具有排挤性质的工作,不得与委托单位员工存在配备岗位、薪酬福利等方面的不合理差别等。

此外,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季节性、临时性、备案性工作为由,滥用劳务派遣制度。

这些限制条件的设立有助于避免劳务派遣的滥用和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三、与其他劳务派遣法规对比分析1. 与《劳动合同法》对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方面有所重叠,但也存在差异。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工作需满足条件,且派遣工作者与委托单位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则未明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和适用条款。

8-1.20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三大亮点

8-1.20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三大亮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三大亮点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而劳务派遣工就是指被派遣的劳动者。

一些企业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的支出等因素,选择通过派遣公司进行劳动力招聘。

到底《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哪些亮点呢?今天就带大家往下探讨:亮点之一:劳务派遣用工限三性岗位。

根据了解,一些企业大多数是因为临时增加订单或改变生产产品的品种,在临时生产线上对派遣人员招聘。

《暂行新规》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在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基础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单位内公示。

亮点之二:派遣的劳务工比例不得超用工总量10%。

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亮点之三: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本次《暂行规定》增加了一些新规,包括: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明确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暂行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意见稿)的一些主要亮点

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意见稿)的一些主要亮点

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意见稿)的一些主要亮点一、辅助性工作岗位认定需要用工单位完成民主程序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三、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工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四、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用工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五、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的,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六、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2)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6)《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属于人力资源保障部部颁规章,在无其它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之前属于权威性政策。

一、劳务派遣立法宗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劳务派遣概念:规范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禁止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注:目前有些地区仍实行行政前置,不少职业介绍机构兼做劳务派遣业务。

在此做了禁止性规定。

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是指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家庭。

注:这里对用工单位的规定不规范,比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经济组织等。

严格的规定应当是:除劳务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四、下列情形属于直接用工,不属于劳务派遣:1、企业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企业劳动的行为;2、企业将本单位职工派到境外进行劳动的行为;3、业务外包。

注:对此做了排除性规定。

由于当前企业用工的基本类型多样,包括直接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承包和劳务用工、业务外包用工、人事代理用工等,进一步明确有其道理。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1、注册资本金的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市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跨省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规模适当增加注册资本金。

劳务派遣的优点及相关法律法规ppt课件

劳务派遣的优点及相关法律法规ppt课件

• (三)降低用工成本
• 随着政府逐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提高,以 及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的逐步上调, 导致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负担不断增加。有些企业试图通 过劳务派遣方式,在很多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以达 到降低实际用工成本的目的,即对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员 工采用不同的薪酬管理体系,正式员工工资福利标准较 高,但劳务派遣员工除正常工资、年终双薪及法定的福 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及奖励,所以总的而言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工成本。
•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 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 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 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 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许多用工单位越来越多的使用劳务派遣员 工。但在享受劳务派给企业带来的好处的同时,相关的法律、 法规常识也是我们企业需要熟悉的,避免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下面就是务派遣制度中,与我们企业利息相关的重点法律、法规 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 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 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 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 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详解劳务派遣新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详解劳务派遣新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详解劳务派遣新规)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1. 背景介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具体规定,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旨在企业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制度。

2. 劳务派遣的定义解释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点,劳务派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明确劳务派遣适用的行业和岗位,并介绍与其他劳动形式的区别。

4. 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详细介绍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包括派遣期限、岗位职责等。

5. 劳务派遣用工期限限制解释劳务派遣的用工期限限制,包括连续用工期限、累计用工期限等规定。

6. 劳务派遣工资待遇介绍劳务派遣工人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等,并解释与受派遣单位员工的工资待遇差异。

7. 劳务派遣的劳动保护详细讲解劳务派遣工人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8. 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分工,包括安全保障、劳动纠纷解决等。

附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人员需求,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行为。

2. 派遣期限:劳务派遣期限与派遣岗位的特点有关,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 连续用工期限:同一劳务派遣工人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个月。

4. 累计用工期限:同一劳务派遣工人在同一用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月。

5. 基本工资:劳务派遣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6.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工人应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

二、详解劳务派遣新规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就业的有序发展,我国新颁布了劳务派遣新规。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新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解,以便企业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

新法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供稿: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朱茂林】2014年1月26日,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劳务派遣制度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企业对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也将揭开新的一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完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等着诸多亮点,但是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是完善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不例外,该《规定》同样存在众多不足,需要后续的完善。

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后,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朱茂林律师给无忧劳动法的广大HR朋友又做了系列亮点与不足的文章,便于读者了解该《规定》。

亮点一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工会拥有发言权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适用,并且对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还明显不足,“临时性”和“替代性”易于界定,但“辅助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一大难题。

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企业哪些岗位属于主营业务岗位,哪些岗位属于非主营业务岗位,对于企业外部人员来说,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很难保证界定准确,这就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有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滥用的趋势。

而此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不仅再次重申了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原则,其中第3款还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即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突破性地赋予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权利,包括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本单位哪些岗位确定为辅助性岗位、哪些辅助性岗位需要实行劳务派遣用工、辅助性岗位列表是否科学、合法等,解决了辅助性工作岗位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可能不同的实践难题,以及解决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如何认定的依据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现象,具有重大立法意义,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202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202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二)前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源供给方式,其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劳动力灵活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派遣工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劳动部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以及市场实践,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劳务派遣申请与审批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在开展劳务派遣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劳动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批准,发放相应的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指出,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工作人员之间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应明确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信息,并要求劳务派遣企业保障被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被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三、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企业有责任对被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同时,劳务派遣企业还应当承担与用工单位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派遣期间,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与用工单位沟通,了解被派遣工人的工作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派遣工人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派遣工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首先,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向所有派遣工人提供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

其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就业能力。

此外,劳务派遣企业还应当建立起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劳务派遣的监管与处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监管与处罚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动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劳动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简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简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 引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中介,将自己招聘的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进行工作。

为了规范和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各个方面。

2. 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保护。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应的行业工资标准支付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

劳务派遣工作者也享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权益保护。

3. 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的主要内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薪酬等。

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劳动合同的签订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受劳务派遣工作。

劳务派遣工作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选择继续派遣工作或者选择其他就业方式,劳务派遣公司不得限制其就业自由。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手续。

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作者应当充分沟通,协商解决合同解除的事宜,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时支付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工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当为劳务派遣工作者办理必要的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岗位进行评估,保证派遣工作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如果劳务派遣工作者在岗位上出现工伤事故,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给予必要的赔偿和补偿,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用工单位的权益保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也对用工单位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工作者。

同时,如果劳务派遣工作者在用工单位的岗位上出现工作纠纷或者违法行为,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四大亮点

案例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四大亮点

案例解读《劳务派遣暂⾏规定》四⼤亮点⼈⼒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务派遣暂⾏规定》已于2014年3⽉1⽇起正式实施。

《暂⾏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步规范劳务派遣⽤⼯⾏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也将给劳务派遣员⼯的职场⽣活带来积极的影响。

亮点⼀⾮“三性”岗位不得使⽤劳务派遣【案情回放】2013年1⽉4⽇,⼀名来⾃1号店(上海益实多电⼦商务有限公司)的配送员徐辉(化名)由于劳务派遣、被⽆故解雇等问题,将1号店告上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这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通过后,国内⾸例劳务派遣⽆效纠纷。

2011年8⽉30⽇⾄2012年12⽉14⽇期间,徐辉⼀直在1号店⼯作。

在这短短⼀年零四个⽉的时间,在1号店的要求下,徐辉先后同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分别为:深圳市⼈⼒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众⼤亚洲⼈才资源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我从来没有见过、接触过这两家劳务派遣公司。

”徐辉说,“当初⾯试、签订合同、改签合同、发放⼯资等全部是由1号店在福永的深圳分公司负责。

”为了⽣存,徐辉接受了1号店的全部要求和安排,却没想到仍在2012年12⽉份被⽆故解雇。

据徐辉了解,1号店在深圳所有的配送员⼯100%是采⽤劳务派遣的⽅式⽤⼯,派遣单位同样是上述两家劳务派遣公司。

徐辉要求确认与上海益实多电⼦商务有限公司(1号店)具有劳动关系。

2012年12⽉25⽇,徐辉也向深圳宝安区劳动监察⼤队进⾏了投诉,要求依法查处被投诉⼈违法使⽤派遣⼯等违法⾏为。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作岗位上使⽤被派遣劳动者。

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3款规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总量的⼀定⽐例,具体⽐例由国务院劳动⾏政部门规定。

派遣劳动的法律规定与注意事项

派遣劳动的法律规定与注意事项

派遣劳动的法律规定与注意事项派遣劳动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派遣机构)签订协议,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另一个企业(受派遣单位)工作一段时间。

在派遣劳动中,有一些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需要遵守,以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并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依次介绍派遣劳动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劳动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派遣劳动应满足以下要求:(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受派遣单位直接雇佣的劳动者相同的权益和待遇;(2)派遣劳动关系应明确,派遣单位为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支付合理报酬;(3)派遣劳动关系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派遣劳动应转为正式员工关系。

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派遣劳动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其中包括:(1)派遣单位和受派遣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劳动的内容、期限和报酬等;(2)派遣劳动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资格,并与受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派遣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派遣劳动者的能力水平。

二、注意事项1. 查阅法律法规派遣劳动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派遣企业和受派遣企业应通过各类劳动法律法规手册或互联网渠道了解具体的法律要求和规定。

2. 合理安排劳动时间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与普通员工一致,不得加班超时。

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3. 保障劳动者权益派遣单位要向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保护。

例如,派遣单位要购买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和医疗保险等。

4. 尊重派遣劳动者意愿派遣单位应充分尊重派遣劳动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派遣劳动者执行与劳动合同不符的工作任务。

5. 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单位必须按照派遣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保证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6. 注重劳动安全派遣单位和受派遣单位都应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为派遣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简单来说,就是派遣单位招聘劳动者,并将其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这种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派遣用工比例方面,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这一比例的设定,旨在防止用工单位过度依赖劳务派遣,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用工单位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确保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规定还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划分。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比如,如何准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些企业可能会试图通过各种方式规避规定,如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等。

这就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规定的有效落实。

同时,劳动者自身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也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多样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就业形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一些公司滥用劳务派遣制度,导致一些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劳动法。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和主要特点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派遣单位的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

劳务派遣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三方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的三方关系。

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派遣合同。

2. 工作内容:劳务派遣的员工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工作与派遣单位的业务领域相关。

他们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

3. 薪酬支付: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包括员工的薪酬和相关费用等。

派遣单位再根据派遣合同向员工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是对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具备以下法律依据:1.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部分工作任务派遣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

但是,派遣的工作不得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核心部分。

2. 第三十九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相应约定的内容。

3.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但是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特殊情况和被派遣员工的意愿予以延长。

4. 第四十一条: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人单位直接聘用员工相同的工资、工时、保险等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与直接聘用员工相同。

5.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派遣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劳动派遣信息报送给劳动行政部门。

2024年劳务派遣知识-(含多场景)

2024年劳务派遣知识-(含多场景)

劳务派遣知识-(含多场景)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指的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员工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的定义、特点、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务派遣的定义与特点1.定义: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员工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

2.特点:(1)三方关系: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员工三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2)灵活性:劳务派遣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随时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降低成本:劳务派遣可以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用工单位无需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同时减轻了用工单位的招聘、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负担。

(4)法律风险:劳务派遣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员工权益受损等问题。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三方权利义务、派遣协议等内容,为劳务派遣提供了法律依据。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包括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派遣员工的管理等。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明确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

4.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劳务派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细化规定。

三、劳务派遣的权利义务1.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1)权利: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有权向用工单位收取派遣服务费。

(2)义务:派遣单位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新规解读

劳务派遣新规解读

劳务派遣新规解读彭鹏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劳动合同法》(2012年)所修订的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细化,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的基本精神——规范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因此,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的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即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劳务派遣自从引入我国后,发展非常迅速,其主要原因在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能够满足企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人员的需求,企业可以将此类岗位工作交由被派遣劳动者完成;同时,劳务派遣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解约成本等。

但劳务派遣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劳务派遣过多过滥、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无法实现同工同酬、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2012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细化同工同酬原则、明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要求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

但法律的规定无疑是原则性的,一些具体问题仍然有待更加细致的规定。

这就是《规定》出台的大背景。

二、《规定》对用工单位的主要限制性规定基于上述法律背景,《规定》秉承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性态度,即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规定》还对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明确。

第一,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中的派遣和劳务派遣规定

劳动中的派遣和劳务派遣规定

劳动中的派遣和劳务派遣规定在劳动市场中,派遣和劳务派遣是常见的用工形式。

它们为企业和雇员提供了一种弹性的劳动力安排方式,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了规范和保护这种劳动关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务派遣的相关法规。

一、派遣与劳务派遣的定义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为满足用工需要,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期限内,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行为。

派遣既可以涉及全职工作,也可以涉及兼职工作。

而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到用户单位工作的一种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主要特点劳务派遣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实质上成为劳务派遣机构的雇员,与用户单位之间并无直接雇佣关系。

2. 替代性: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户单位的用工需求,灵活调配劳动者,实现替代式的用工。

3. 中介角色:劳务派遣机构在派遣过程中充当着中介的角色,负责协调劳动者与用户单位的雇佣关系。

4. 工资支付: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务派遣的行为。

其中包括:1. 《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明确了派遣工作的补充规定,要求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定义、申请与审批、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等事项。

同时,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等。

3. 《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劳务派遣的优势和风险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 供需匹配:劳务派遣可以根据用工需求及时调配合适的劳动者,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

2. 用工成本:劳务派遣可以减少企业的用工成本,避免了复杂的招聘和解雇程序。

3. 风险承担:劳务派遣机构承担了部分用工风险,如保险、工资支付等,减轻了企业的用工压力。

确保双方利益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

确保双方利益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

确保双方利益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这种形式的用工模式在中国的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与争议。

为了确保双方利益,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并通过实践对劳务派遣进行了具体的解析。

一、法律规定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国于2014年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定义、条件、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等方面。

该规定的出台为劳务派遣带来了明确的法律框架,确保了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的核心法规之一,对劳务派遣也有所涉及。

根据该法,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内容、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的约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也需满足类似的要求,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实践解析1. 劳务派遣与正式雇佣的区别劳务派遣相对于正式雇佣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灵活的人力调配。

然而,劳务派遣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用工单位开始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共同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工资结构和社会保险制度。

2. 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在中国,劳务派遣需要同时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将会被视为非法用工。

然而,一些不法劳务派遣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采取合同外包、虚假派遣等手段进行非法操作。

为了确保劳务派遣的合法性,政府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中介形式,需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应积极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用工单位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公正公平的待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劳动者则应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

劳务派遣暂法律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暂法律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暂法律规章制度一、劳务派遣的定义及特点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待遇等,而用工单位则对被派遣劳动者实施管理和监督。

劳务派遣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务者的单位,用工单位是指接收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

两者之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建立联系。

2.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3.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工作时,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

4.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实施管理和监督。

用工单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二、《劳务派遣管理暂行条例》的内容《劳务派遣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劳务派遣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方式的执行规范等。

2. 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公开、诚信的原则,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务派遣的限制条件。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用工单位应当为用工单位搭建劳动思想的舞台,确保用工单位的文化水平和工作情况。

4. 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违反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尽管《劳务派遣管理暂行条例》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新法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2014年1月26日,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劳务派遣制度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企业对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也将揭开新的一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完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等着诸多亮点,但是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是完善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不例外,该《规定》同样存在众多不足,需要后续的完善。

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后,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朱茂林律师给无忧劳动法的广大HR朋友又做了系列亮点与不足的文章,便于读者了解该《规定》。

亮点一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工会拥有发言权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适用,并且对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还明显不足,“临时性”和“替代性”易于界定,但“辅助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一大难题。

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企业哪些岗位属于主营业务岗位,哪些岗位属于非主营业务岗位,对于企业外部人员来说,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很难保证界定准确,这就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有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滥用的趋势。

而此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不仅再次重申了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原则,其中第3款还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程序,即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突破性地赋予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权利,包括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本单位哪些岗位确定为辅助性岗位、哪些辅助性岗位需要实行劳务派遣用工、辅助性岗位列表是否科学、合法等,解决了辅助性工作岗位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可能不同的实践难题,以及解决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如何认定的依据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大大遏制了之前辅助性岗位因缺少认定程序和标准而被用工单位所滥用的现象,具有重大立法意义,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

亮点二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岗位禁超用工总量10%“劳动派遣”,是指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一方面满足了劳动者对灵活多样化就业方式的需求,促进了就业;另一方面使企业用工制度更加灵活。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增加或减少用工,从而可以减少企业“应雇而未雇”或“应多雇而少雇”现象的发生,提高雇工效率。

但是作为一个健康的用工环境,劳动合同制用工应为主流,而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处于补充性的辅助地位,并且近些年来劳务派遣用工被非法地用于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义务,甚至有些企业利用这一制度违法降低用工成本,因此,控制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显得尤为重要。

此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上做出明确的限定,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

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但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5条也对用工比例限定做了例外规定,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4条与第25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既严格限制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又有利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发展。

亮点三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的一大特点就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分立,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就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会导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利用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与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密切相关,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不仅需要病人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更需要调查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

而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这些资料,大量与职业危害相关的材料都需要由用工单位来提供,因此为了理顺关系、提高效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确保了劳动者工伤认定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顺利进行,保障劳动者及时得到工伤救助,实现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亮点四完善退回机制,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退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并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情形,只是在《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被派遣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是该条的目的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引申出来的被派遣劳动者可退回情形十分有限。

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的混乱,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用工单位无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随意确定退回情形,这两种结果实际上都不利于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的发展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且还规定了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即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而第13条则规定了用工单位不得依据第12条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分别对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被退回、不得被退回的情形以及被退回后的安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证了被派遣劳动者不会随意被退回,而且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的生活有了明确的保障。

亮点五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保障双方单方面解除权。

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在第65条中予以了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相对简单、模糊,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65条虽然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其他退回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造成了劳务派遣机构无法处理被退回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通过专章的方式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问题,一方面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还明确了劳务派遣机构单方面解除被退回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既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也避免了被退回劳动者故意不接受工作安排而每月领取生活费情形的发生,进而保障了劳务派遣机构的权益。

亮点六揭露“假外包真派遣”防止劳务派遣异化《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在酝酿如何将劳务派遣用工变换一种形式以规避法律规定,而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许多企业就是“挂羊头、卖狗肉”,采用服务外包或承揽的方式代替劳务派遣。

例如,一些物业公司不再直接使用劳务派遣工来从事保洁、维修等服务,而是直接把这些业务外包给自己以前合作的劳务公司,过去的“临时工”变成了劳务公司的“正式工”,企业减少劳务派遣员工数量的同时,也没有推高用工成本。

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变种。

但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没有对什么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假借承揽、外包名义,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对假外包与真外包没有明确界定。

本来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就极为相似,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其区别,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与不一。

实际上,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或承揽实际上是有区别,劳务派遣过程中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而服务外包或承揽,承包方派遣自己的员工完成该承揽业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过程由承包方自行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