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冀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14]第0119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14]第011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市)行罚决字[2014]第011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处罚日期】2021.10.1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张**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38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14]第0119号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苏家营乡,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苏家营乡**庄村**号。
现查明:2014年6月20日16时许,申**、于*、李**因申**染发过敏问题到张**经营“阿浩造型"美发店交涉,期间申**与张**的朋友张**发生争执,张**在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拨打110报警谎称有十几人聚众斗殴。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110电话录音、证人证言、张**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市公安局送冀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冀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禁)行罚决字〔2021〕0666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禁)行罚决字〔2021〕066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禁)行罚决字〔2021〕066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1.09.28【处罚机关】衡水市冀州区(原冀州市)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任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8 17:41:30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禁)行罚决字〔2021〕0666号被处罚人任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xxx村。
违法前科:2018年11月16日,因王x、王x振、刘x、,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1年09月27日我大队依法传讯犯罪嫌疑人任xx(男,44岁,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到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其有吸食毒品的嫌疑。
经尿检,任xx尿液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经讯问,任xx供述其于2021年8月27日以1500元人民币购买冰毒约0xxx,并将冰毒分成四小份,分四次吸食,第一次2021年8月27日其独自吸食冰毒,第二次9月上旬其独自吸食冰毒,第三次9月中旬其独自吸食冰毒,第四次9月25日其独自吸食冰毒。
四次吸食冰毒地点均为其前妻车x。
任xx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个人供述、尿液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21〕0670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21〕067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小)行罚决字〔2021〕067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320000【处罚日期】2021.10.14【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47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21〕0670号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镇**村**号。
现查明:2021年09月28日11时许,冀州区公安局小寨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小寨村集贸市场销售管制刀具,民警当场在其摊位查获砍刀2把,张**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为有效制止违法人员利用管制刀具进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活动,民警当场将两把砍刀进行扣押,后经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管制刀具鉴定中心鉴定,张**携带的两把砍刀属于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检查笔录、鉴定,经询问张**亦供认不讳。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冀州区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刑)行罚决字〔2018〕0750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刑)行罚决字〔2018〕075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刑)行罚决字〔2018〕075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00130【处罚日期】2021.10.2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4:01:50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刑)行罚决字〔2018〕0750号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户籍所在地:**镇***村,现住址:**市******村。
现查明:2018年10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郑**翻墙进入冀州区冀州镇张宜子村村民李**家,将李**家的600双袜子偷走,郑**回到家中后将偷来的袜子交给其妻子李**让其代为销售,李**在明知这些袜子是郑**偷来的情况下为了挣钱仍然代其销售,截至抓获二人,李**以一元每双的价格共卖出袜子241双,非法获利241元。
以上事实有物证、受害人李**的陈述、犯罪嫌疑人郑**、违法行为人李**亦有供述。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冀州区公安局送衡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739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73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73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90130【处罚日期】2021.10.1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吴**【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18:29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739号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村**号,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乡**村福顺废品收购站,工作单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乡**村福顺废品收购站。
现查明:2019年08月29日10时30分许,冀州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侦办冀州区**乡**村李**电动三轮车电瓶被盗案、冀州区**乡**村戴**电动三轮车电瓶被盗案时发现:辖区**村福顺废品收购站法人李**及妻子吴**收购了李**被盗电瓶4块。
吴**明知电瓶是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但仍以100余元的低价收购了该四块9成新的电动三轮车电瓶,并将电瓶藏匿。
我局民警到福顺废品收购站检查时,对吴**进行当场询问其最近两天是否有收购电瓶,吴**当场否认并拒不配合民警检查。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报案笔录、现场录像、询问笔录、涉案电瓶照片,经询问违法人吴**亦供认不讳。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冀州区公安局送衡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网)行罚决字[2014]第0008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网)行罚决字[2014]第000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网)行罚决字[2014]第000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处罚日期】2021.10.2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贾**【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39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网)行罚决字[2014]第0008号被处罚人贾**,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县,现住址:**省**市**县**村**号。
现查明:2014年01月06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网民***在百度冀州吧发表题目为“听说医院那发生抢小孩的了"的主题贴,内容为“听说医院那发生抢小孩的了有没有知道的?详细说说?大家都看好孩子啊!不行带着家伙上街有抢孩子的先把他干残了!"以上事实有贾**的陈诉,百度冀州吧发帖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贾**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冀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市公安局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492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49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49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处罚日期】2021.10.1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47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492号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
现查明:2019年05月26日13时许,方**在冀州区小寨乡**村万兴园饭店给孩子过满月宴吃完饭后因结账问题与饭店工作人员邢**发生争执,随后方**对邢**的肩膀和胸部进行殴打。
在场的方**的叔叔方*旺认为邢**在冲他指搡也上前对邢**的头部实施殴打,致邢**受伤住院治疗。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现场录像、询问笔录、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经询问违法人方**亦供认不讳。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方朋旺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冀州区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17〕0323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17〕032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17〕032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处罚日期】2021.10.1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18:28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17〕0323号被处罚人白**,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区**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区**镇**村**号。
现查明:2017年11月26日14时许,在河北省衡水市**区**镇**村,白**与前邻家白**因为邻里矛盾发生口角,后白**从家里拿了一把刀,将白**和其妻子吕**砍伤,两人现在医院接受治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白**的陈述、受害人白**和其妻子吕**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白**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2〕0213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2〕021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市)行罚决字〔2022〕021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2.03.04【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郭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11 17:44:53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2〕0213号被处罚人郭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xxxxx 村xxx号。
违法前科:2021年12月27日,因乔x台球厅赌博案,被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
现查明:2022年3月4日下午13时许,在冀xx水源路雲畅台球厅大厅内,郭xx与韩xx、陈xx二人商议以扑克牌为赌具玩“拍三张",每把每人10元底注,每把赌注上限为100元。
玩了一个多小时后邢xx到达雲畅台球厅,也加入了赌博中。
四人一起玩了一会陈xx有事先走了,郭xx与韩xx、邢xx二人继续赌博。
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扑克牌一副(52张),赌资共计1580元。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郭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21〕0463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21〕046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小)行罚决字〔2021〕046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1.10.14【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高*【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18:28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21〕0463号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号。
现查明:2021年6月26日晚19时许,高*来到卖淫女邓**租住的位于冀州区***路**楼*单元***室的房子,高*与卖淫女邓**商谈好以50元的价格发生性行为,随后高*与邓**在卧室的床上发生了性行为,高*以微信发红包的形式支付给邓**嫖资5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邓**的证人证言,经询问高*对其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741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74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74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9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90130【处罚日期】2021.10.1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33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741号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
工作单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乡**村洪升废品收购站。
现查明:2019年08月29日10时30分许,冀州区公安局小寨派出所民警在侦办冀州区**乡**村李**电动三轮车电瓶被盗案、冀州区**乡**村戴**电动三轮车电瓶被盗案时发现:**村洪升废品收购站法人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分两次收购了涉嫌盗窃电动车电瓶的嫌疑人到其收购站售卖的涉案电瓶共计12块,其中有**乡**村戴**被盗电瓶四块。
张**明知电瓶是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分两次收购了该12块电动三轮车电瓶,并将收购的12块电瓶分别藏匿,张**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地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询问笔录、电瓶照片、辨认笔录、经询问违法人张**亦供认不讳。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31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3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3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1.09.0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张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38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31号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xxxxx号。
现查明:2021年5月20日22时许,张x成在长安西路一无名门店门口被冯xx搭讪“打炮",张x成同意后由王x山引领张x成来到冀xx迎宾南大街西侧一住宅内。
张x成与卖淫女田xx在该处住宅内商量好卖淫嫖娼的价格300元,随后在该处住宅内张x成与卖淫女田xx发生性交行为直至射精,事后张x成使用微信向卖淫女田xx的微信扫码转账300元嫖资,卖淫女田xx将张x成的微信交易记录删除,张x成离开该住宅。
以上事实有微x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辨认笔录及张x成的违法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07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0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0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1.09.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刘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48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607号被处罚人刘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1年5月27日凌晨0点左右,刘x来到长安路与迎宾大街交叉口处,冯xx 与其搭讪,并将其领进长安路无名门市内,在该无名门市内冯xx与刘x商量好嫖娼的价格,卖淫女田xx将刘x带进房间,与田xx发生性关系后,刘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田xx300元钱。
以上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刘x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419号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41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41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1.11.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黄**【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3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419号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镇***村。
现查明:2021年06月04日22时许,**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黄*榜、黄*根、黄*英、李*芳四人在**镇**村王**家使用扑克牌为筹码,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120元。
以上事实有处警视频、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黄**的违法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英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冀州区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15〕0235号
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15〕023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市)行罚决字〔2015〕023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10【处罚日期】2021.10.1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陈**【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12 16:06:53冀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15〕0235号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大街**号。
现查明:2015年10月21日8时许,陈**、王**等20多名电影院附近居民到冀州市市委门口上访,反映供暖问题。
陈**、王**等人将市委大门口围堵,导致主要通道堵塞时间较长,车辆无法正常出入。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市公安局送衡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市公安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882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88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88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20【处罚日期】2021.10.1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小寨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33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小)行罚决字〔2019〕0882号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乡**村**号。
现查明:2019年9月10日上午8时30分许,冀州区**乡**村王**在微信“**农保农合群"发语音对同村的张**辱骂。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现场录像、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截图、微信语音、经询问违法人王**亦供认不讳。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衡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460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46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46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1.06.2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杨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36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市)行罚决字〔2021〕0460号被处罚人杨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1年4月14日22时许,杨xx从长安路过,王x山与杨xx搭讪,二人商量好嫖娼的价格,王x山将杨xx带进长安路无名门市内,白xx将杨xx领上二楼,二xx 二楼发生性关系,事后杨xx支付给白xx150元的嫖x。
以上事实有辨认笔录,交易记录,杨xx和白xx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网)行罚决字〔2019〕1012号
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网)行罚决字〔2019〕101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冀公(网)行罚决字〔2019〕101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处罚日期】2021.10.2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处罚对象】韩**【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5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网)行罚决字〔2019〕1012号被处罚人韩**,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乡**村**号,现住址:**省**市**区**小区。
现查明: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违法人韩**在听到有人说“**银行倒闭了"的消息后,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便用微信号“****"在其所在的“****"微信群中发布了一条“**银行倒闭"的虚假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韩**在微信群内发布的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韩**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冀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冀州区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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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杨春华 徐 斌 湖南省 黄 琼(女) 肖 朗
中华人民 公安部政治部(决定) 共 和 国
公政治[2007] 367号
关于表彰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山鹰”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4年11月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 安部的统一部署,先后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山鹰”专项行动和“山鹰二号”专项 行动(以下统称“山鹰”行动)。行动中,各 级公安机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破获了 一大批重大案件,为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 略目标和维护对外政治经贸关系作出了重要贡 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先 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 激励斗志,进一步巩固“山鹰行动”的成果,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公安部政治部决 定:
一、评选下列29个集体为全国公安机关打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山鹰”行动先进集体,颁发 奖匾,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北京市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三大队 天津市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三支队 河北省 冀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山西省 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2006·1·23”专案组 辽宁省 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七大队 吉林省 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黑龙江省 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市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四支队 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安徽省 徐为国 阙守春
福建省 林
青
方铁雄 张东阳 江西省 蔡方敏 黄 斌
泉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 查队四大队大队长 莆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 队四大队民警 南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 支队大队副大队长 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商贸犯罪侦查指导科副科长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 支队金融大队民警
山东省 郜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重庆市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四支队 四川省 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
贵州省 省公安厅“5.11”专案组 云南省 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陕西省 渭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甘肃省 张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二、评选下列60名同志为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侵 犯知识产权犯罪“山鹰”行动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各奖励人民币2千元 北京市 柴 天津市 张
辽宁省 初立义
赵松桥 吉林省 孙婷婷(女) 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 队副支队长 黑龙江省 邹克强 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 队行动队大队长 李茂山 大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副支队长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民警 锦州市公安局打假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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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一支队副支队长 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犯罪 侦查支队民警 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经济犯罪 侦查支队民警 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经济犯罪 侦查支队民警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 磊 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经济 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艾尼瓦尔·米吉提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犯 罪侦查支队民警 董 海 库尔勒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民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苏克勤 农四师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 队长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 再厉,再创佳绩。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 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认真总 结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行动的成功经验, 不断巩固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果,扎实 工作,开拓进取,努力为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健康 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 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 张红星 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三 队副队长 潘 军 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 大队大队长 海南省 邢维位 三亚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涉 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重庆市 余庆汶 刘
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经济犯罪侦 查支队民警 军 垫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 民警 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 队长 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五 大队大队长 德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副支队长
江汉油田公安局副督察长 荆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 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 队民警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经 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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