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
自考 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59)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 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 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 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 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 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 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 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 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 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 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 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 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 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 能力为前提的。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 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 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 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 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 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 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 存在或消灭。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自考民事诉讼法00243】重点资料【考试必备】
【自考民事诉讼法00243】重点资料【考试必备】内含【简答、论述】1-1-1.民事纠纷概念、特点答:1.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2.民事纠纷特点:①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②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③多数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1-1-2.民事纠纷类别答:①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关系流转的民事纠纷;②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
1-1-3.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和种类答: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种类: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和仲裁〕、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答:1.民事诉讼,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特点:①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②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③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④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1-1-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特点答: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表达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1-答:①主体: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当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②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程序和法律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下面将对一些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一、原告:原告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原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资格,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被告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原告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他是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或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
被告有权依法进行辩护和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相一致,具备合理性和具体性。
法院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
四、证据: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中相关事实真实性的材料、物证、书证或其他能够确定案件真伪的信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或者申请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法定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定人群由于年幼、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需要由特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法定代理人可以是父母、监护人、法定代表人等依法指定的人。
六、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保护。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实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债权。
七、调解:民事诉讼法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是指诉讼当事人经过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和解,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八、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及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新版2011)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1.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国家规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不变期间:是指一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
4.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5.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6.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7.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是指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当事人。
8.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9.延期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
10.执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情形。
1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自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考试之名词解释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
3、和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4、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妥协,达成纠纷解决合意。
5、仲裁:公断,纠纷双方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中立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
6、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7、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8、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
10、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1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
12、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人事诉讼中最常见:离婚、收养、解除共有关系等。
13、诉讼标的:又称诉的客体、诉讼对象等,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4、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15、诉的分离: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审理。
16、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关系。
第二章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完整版)民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备考资料·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民事诉讼:指民事法庭依当事人之请求就民事纠纷事件利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之程序。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以期达到的效果和目的。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民事诉讼模式: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9,当事人主义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10,职权主义模式: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它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指在民事诉讼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能由法院担当。
11,诉讼事件12,诉讼行为13,民事诉讼法:指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司法独立原则:指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16,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主要内容包括诉讼的主体、诉讼的程序、证据的举证和鉴定、判决的产生和执行等一系列法律规范,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下面将解释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
1.利害关系人:指具有法定权益,可能直接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只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民事诉讼,起诉或被起诉。
2.和解:指诉前诉讼双方在自愿、互利、公平的原则下,通过协商达成一个互相接受的解决办法。
和解具有快速有效、减少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优点。
3.调解:指在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个互相接受的解决办法,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并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主要适用于简单纠纷,可以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效率。
调解是一种独立于诉讼程序的有效争议解决机制。
4.举证责任:指在诉讼中,当事人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理由成立,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存在和被侵犯;被告有举证责任,即要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或过失导致原告的损害。
5.证据:指用来证明争议事实真伪的材料、文书和物品等。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断。
6.调查取证:指在诉讼中,法院根据诉讼的需要,可以采取各种方法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如询问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现场、鉴定物品等。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为法院作出公正的判断提供依据。
7.诉讼费用:指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立案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经济情况可以有所调整。
诉讼费用的支付是维护诉讼秩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种手段。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民事诉讼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对这些名词的理解和熟悉,有助于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点:(1)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
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
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
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6、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6、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P137、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就是规范民事诉讼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
+仲裁法:是规范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和仲裁当事人的仲裁活动,调整仲裁关系的民事程序法。
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的诉。
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
变更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诉权: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非只有实际享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享有诉权。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超全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超全一、法院法院是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由审判员组成。
法院在行使审判职权时应独立、公正、廉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二、原告原告是提起民事诉讼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在起诉前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事实,并明确请求法院判决其享有或主张的权益。
三、被告被告是被原告诉讼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护,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法院依法接受原告起诉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受理范围、立案和发出受理通知书等环节。
案件受理标志着民事诉讼的正式开始。
五、证据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真实性或争议的物质、书证、电子数据等。
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依法收集的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六、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的真实性。
原告有举证责任,被告也有举证责任,法院可以帮助当事人获取必要的证据。
七、调解调解是指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经双方同意后,获得法院的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
八、判决判决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的对争议主体权益裁定的结果。
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终审判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
九、执行执行是指将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程序。
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通过执行程序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
十、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改判的诉讼程序。
上诉可以对判决的事实、法律适用和程序等方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
十一、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程序。
强制执行可以包括财产保全、查封扣押等措施。
00243自考民事诉讼法历年名词解释 -81题
2
29
合议制: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庭,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的制度
2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 用公示的方法, 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 30 在一定期间内 申报权利, 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 法院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 2
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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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裁定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措施
4
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 向受理本诉法 院提出的 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5
执行回转: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
序号 00243自考民事诉讼法历年名词解释 -81题
频次
1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6
2
先予执行:是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了解决某些迫切需要, 先予判决之前执行 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
5
行为保全: 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 3 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免受进一步的损害,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5
2
依法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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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 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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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送达: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再由该单位转交给受 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2021年4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汇总二
2021年4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汇总二36.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
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办法。
37.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38.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论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审理都适用合议制,以表现审判民主。
39.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本身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40.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对诉讼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取消,也不能限制、减少或增加,不然,即视为违法。
41.诉讼行为能力:亦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只有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2.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称为当事人的更换。
43.诉讼权利的承担: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本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
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变化,就叫做诉讼权利的承担。
4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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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
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
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19.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20.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21.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既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
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
2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2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25.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
所谓依法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26.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
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27.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
28.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9.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
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0.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31.专属管辖: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32.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3.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
34.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35.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6.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
37.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38.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39.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40.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对诉讼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取消,也不能限制、减少或增加,否则,即视为违法。
41.诉讼行为能力:亦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只有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2.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称为当事人的更换。
43.诉讼权利的承担: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
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变化,就叫做诉讼权利的承担。
4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45.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46.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47.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48.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49.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50.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
5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代理。
52.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3.本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54.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55.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如结婚证、房产证。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56.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7.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如合同的原件。
58.派生证据: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