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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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

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

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市政给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水质监测则是保障给排水工程运行安全和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市政给排水工程中水质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

1. 监测目标和监测频率水质监测的目标应根据具体的市政给排水工程特点确定,常见的监测目标包括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污水管网中污水的水质情况等。

每个监测目标应有相应的监测频率,以确保对水质状况及时了解和掌握。

2. 取样点和取样方法取样点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市政给排水工程的特点和监测目标,覆盖到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

取样点的数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确保取样结果的可信度。

在取样过程中应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取样设备,并按照标准的取样方法进行操作,避免取样过程中造成污染或变质。

3. 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水质监测项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市政给排水工程的特点、监测目标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常见的水质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等。

对于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择相应的监测方法,并确保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是水质监测的重要环节。

监测数据应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和比较,并与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进行对比,判断水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异常数据或超标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5. 监测报告和信息共享水质监测报告是对监测结果的总结和分析,应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论以及建议措施等。

监测报告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方便阅读和理解。

同时,监测结果和报告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信息共享,以增强透明度和监督性。

6.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为了确保水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包括监测设备的校准和维护、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监测操作的规范和标准化等方面。

只有保证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水质监测结果才能具有参考价值和可信度。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
镇 区
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
矿来区源、:开《发国区务、院科关研于单统位计、上大划专分院城校乡等的特批殊复区》域(及国农函场〔、20林0场8〕的6场0号部)
驻地视为《镇国区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其他区域。
县Hale Waihona Puke 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
及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 行排查,建立排污口清单, 登记位置、纳污水体名称, 其余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 门数据共享为主,视情况 开展补充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 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 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 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一)清查表填报
【1.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 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 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 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 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 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 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湖) 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潮汐河流指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

3.2 水质监测指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3 流域指江河湖库及其汇水来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区域总称。

3.4 流域监测指全流域水质及向流域中排污的污染源监测。

3.5 水污染事故一般指污染物排入水体,给工、农业生产、人们的生活以及环境带来紧急危害的事故。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一、核查目的二、核查方法1.实地勘查:核查人员应到达排污口附近进行实地勘查,包括对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周边水体和生物生态系统进行观察和分析,了解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数据收集:核查人员应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收集有关排污口的资料,包括排污口位置、排放标准、排水量、排污口的生物监测等信息。

3.采样测试:核查人员应对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并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得出排放物的污染物含量,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调查访问:核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的方式,了解相关企业和居民的排污行为和管理情况,收集更多的资料和信息。

三、核查内容1.排污口位置和周边环境:核查人员应记录排污口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环境情况,包括土地利用状况、附近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可能的敏感区域。

2.排放标准和排水量:核查人员应了解该排污口的排放标准和排水量,并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排放的情况。

3.污染物排放情况:核查人员应对排污口进行采样,测试出其中的污染物含量,包括有机物、重金属、化学物质等,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排污口管理情况:核查人员应了解排污口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情况、监测报告的提交情况、排污口的运维和维护等。

5.效果评估和整改建议: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结果,对排污口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促进排污口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综上所述,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主要包括核查目的、核查方法和核查内容三个方面。

通过科学、全面的核查,可以及时发现排污口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治理措施,以保障水环境的质量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PPT模板课件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PPT模板课件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 经验判断。
×
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指导普 查工作
开展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
水库等水域,下同)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经过许可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
入河(湖)排污口。
未经许可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
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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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二、对象

三、范围

四、内容
五、技术路线 六、监测 七、质量保证 八、两表填报
一、 编制目的
(一)
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对象、范围与内容
(二)
规范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技术 方法与要求
【8.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排放污(废)水或经处理的污(废)水的河流、湖泊、海洋或其他环境水体。
(一)监测表填报
废污水量(万吨),填写实测数据,或根据相 应的测算方法测定,在“备注”中注明采用的 方法。 水期即枯水期或丰水期。 监测时间即实施采样的时点,如XX月XX日XX 时。 污染物排放浓度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小数 。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监测时间 的行内均填写同一浓度值;监测指标填写“2” 的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其他指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 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 并在甲列中填写指标名称。

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03-01-01 实施HJ/T 91—2002[1] 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流域监测、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污水流量计量方法、水质监测的质量保证、资料整编等内容。

本规范还规定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的基本方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于 2003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2] 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3]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11.2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2.1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2.1.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2 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3 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4.1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扬府办发〔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9〕46号仪征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0日扬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和借助省级以上排查力量,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面摸清长江干流扬州段入河排污口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建立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对象(一)范围。

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包括仪征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原则上,长江干流排查范围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

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江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区等要全覆盖。

(二)对象。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7. 污水入河(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渠道排放 污水的方式,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两种。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指利用泵站 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其他,指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入河(湖)方式,并在后面横线说明情况。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经 验判断。
×
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八、两表填报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 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 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及
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行排 查,建立排污口清单,登记 位置、纳污水体名称,其余 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门数据 共享为主,视情况开展补充 调查。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围与容,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2.1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2.1.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与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围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围普查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2 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3 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与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4.1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监测报告要求一、监测程序1、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在接受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2、实施监测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样品需在入河排污口排水处采集,涉及到水功能区或敏感目标以及有关审批的前置条件的,相应的应采集河道内的样品。

采集和测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

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监测单位应填写验收监测表。

4、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单位完成验收监测时,应当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二、监测因子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入河排污口真实排污情况,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1、监测单位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五、评价标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功能区水质须符合水功能区水质评价要求。

六、监测报告的编写1、验收监测实施方案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污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处的采样点位,污水排入的水功能区的采样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8第八讲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8第八讲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一) 背景知识
污水来源
(4)“城镇污水处理厂”指污水通过市政排水管网 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河湖。
(5)“其它”指不属于上述四种处置方式的其它方 式。如采取氧化塘污水处理系统和土地处理系统等方式 处理后排入河湖。
(一) 背景知识
入河湖排污方式
根据污水排放是否有动力机械协助,可将排污方式 分为自流、抽排两类。
◎水利部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规定 水利部2004年10月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
(一) 背景知识
◎我国排污许可制度发展历程
2000年3月,国务院修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发放水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008年2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明确将排污 许可证作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
(一) 背景知识
◎我国排污许可制度发展历程 1988年3月,原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
(一) 背景知识
排污许可制度
◎什么是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 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 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一) 背景知识
◎我国排污许可制度发展历程 1988年3月,原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
(一) 背景知识
村镇
排污口的形式
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
水塘
城镇
厂矿
厂矿
村庄

排污口

排污口
普道排污口的形式
间接排污口: 甘肃某沟道排污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名录,并与上级分解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善上 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 • 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 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2、普查分区
行政边界和区划代码确认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选定 普查用底图
省级:确认市级边界和代码 市级:确认县级边界和代码 县级:确认街道、乡镇边界和代码
• 名录中代码为06/08/09/10/11/26/31/32 • 工业企业清查表中勾选识别指标的
• 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 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
• 取样检测: 固体样中铀、钍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0.3Bq/g
• 范围 • 要求
工业园区
•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精确至门牌 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象
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 单位
类别
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清查表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是 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 “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 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 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厂 址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地址。
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产业活动单位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 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 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 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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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排放污(废)水或经处理的污(废)水的河流、湖泊、海洋或其他环境水体。
(一)监测表填报
废污水量(万吨),填写实测数据,或根据相 应的测算方法测定,在“备注”中注明采用的 方法。 水期即枯水期或丰水期。 监测时间即实施采样的时点,如XX月XX日XX 时。 污染物排放浓度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小数。 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监测时间的 行内均填写同一浓度值;监测指标填写“2”的 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其他指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 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 并在甲列中填写指标名称。
道、渠道或天然沟渠的末端位置。
对于通过涵闸、泵站等设施排污的排污口,监测点位宜布设在涵闸上游或泵站进水口位置。 对排污口为淹没式或不便监测的地下排污管道,监测点位可布设在排污口前最后一个检查井或阀
门井内。
(四)水质监测
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水质样品时,如无法采集每日的流量比例混合样品,则必须采集瞬时样品单独分析。 水质样品的采集须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经 验判断。
×
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活污水排放水平的,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具备有效流量数据但无同步水质监 测数据的,补充开展水质监测。
选定开展监测的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数量不得低于该类型排污口总
量的 10%。
六、排污口监测
(二)监测指标与频次
监测指标:污水量、CODCr、BOD5、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监测频次应满足如下要求:
4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5
总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6
动植物油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
七、质量保证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区内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的技术指导与监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与监测技术规定
2018年3月28日

一、目的

二、对象

三、范围

四、内容
五、技术路线 六、监测 七、质量保证 八、两表填报
一、 编制目的
(一)
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对象、范围与内容
(二)
规范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技术 方法与要求
指导普 查工作
开展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
问题及要点
3. 废污水通过管道排入天然沟渠,沟渠再排入河流,如何界定排污口?
本《规定》根据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以及是否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污
来进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界定。因此,如果废污水排放管道本身是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则该排污管道即为排污口;否则应看该天然沟渠是否属于本《规定》 所称的“环境水体”,如果是“环境水体”,则仍要将该排污管道作为排污口,如果不是则
(HJ 494-2009)的相关要求。
样品保存和运输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执行。
序号 名称
依据标准
1
CODCr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2
BOD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3
氨氮
水质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为重点,规模以下入河(湖)
排污口同步调查。
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工业或农业排污口均须纳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
来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
(一)清查表填报
【6.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类型】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排污口类型分为工业废水入河(湖)排污口,生活 污水入河(湖)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湖)排污口三种。 • 工业废水入河(湖)排污口指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 生活污水入河(湖)排污口指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 混合废污水入河(湖)排污口指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接纳远

问题及要点
7. 如何理解开展监测的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数量不低于该类型排 污口总量的10%?
镇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区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来源:《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批复》(国函〔2008〕60号)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5号)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县 城 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水库等水域,下同)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经过许可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
入河(湖)排污口。
未经许可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
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
善目标(水十条)的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体。
可将该天然沟渠作为排污口。
问题及要点
4. 沿岸住户向河流分散排污是否普查?
需要普查,但可根据情况分别确定填报对象。如果该河流不是“环境水体”则以该河流作 为排污口;如果是环境水体,可根据住户所属居委会对分散排污口进行概化,即将同属于一 个居委会住户的分散排污口概化为一个排污口进行填报,其地理坐标按照沿线中心位置填报。
问题及要点
1.“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目标的水体”有哪些? 环保部门“水十条”考核目标责任书所涉及的水体、住建部门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录的水
体、水利部门实施河长制的水体以及其他政府或相关规划明确了水质目标的水体。
2. 雨水排放口、冷却水排放口、农田退水口是否纳入普查?
普查范围内混合了市政污水、工业废水的雨水、冷却水和农田退水排污口,均需纳入普查; 单纯的雨水、冷却水和农田退水排放口不需要普查。
四、普查内容
排污口的普查内容包括: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地理坐标、设置单位 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规模、类型(工业、 生活、混合)、污水入河(湖)方式、受纳水体名称。
对于代表性的规模以上排污口增加水量和水质指标。
排 污 口 普 查 示 意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7. 污水入河(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渠道排放 污水的方式,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两种。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指利用泵站 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其他,指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入河(湖)方式,并在后面横线说明情况。
八、两表填报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 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 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一)清查表填报
【3. 地理坐标】填写排污口所在地地理位置的经、纬度,统一按照 E106°26’30”,N29°49’19” ”格式填报。 【4. 设置单位】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填写设置单位全称。经行政许可设置或备案的排污口,按许可批复或备案文件 确定的设置单位填写;多个固定源共用一个排污口时,填写为主设置单位或排污量最大的单位。未经行政许可设置或备案, 且确实无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填写“无”。 【5. 排污口规模】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其中,“规模以上”指日排废污水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10万立 方米以上,“规模以下”指日排废污水量小于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
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 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 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湖)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湖)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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