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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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

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

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市政给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水质监测则是保障给排水工程运行安全和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市政给排水工程中水质监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水质监测规范要求。

1. 监测目标和监测频率水质监测的目标应根据具体的市政给排水工程特点确定,常见的监测目标包括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污水管网中污水的水质情况等。

每个监测目标应有相应的监测频率,以确保对水质状况及时了解和掌握。

2. 取样点和取样方法取样点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市政给排水工程的特点和监测目标,覆盖到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

取样点的数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确保取样结果的可信度。

在取样过程中应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取样设备,并按照标准的取样方法进行操作,避免取样过程中造成污染或变质。

3. 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水质监测项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市政给排水工程的特点、监测目标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常见的水质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等。

对于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择相应的监测方法,并确保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是水质监测的重要环节。

监测数据应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和比较,并与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进行对比,判断水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异常数据或超标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5. 监测报告和信息共享水质监测报告是对监测结果的总结和分析,应包括监测数据、分析结论以及建议措施等。

监测报告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方便阅读和理解。

同时,监测结果和报告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信息共享,以增强透明度和监督性。

6.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为了确保水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包括监测设备的校准和维护、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监测操作的规范和标准化等方面。

只有保证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水质监测结果才能具有参考价值和可信度。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
镇 区
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
矿来区源、:开《发国区务、院科关研于单统位计、上大划专分院城校乡等的特批殊复区》域(及国农函场〔、20林0场8〕的6场0号部)
驻地视为《镇国区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其他区域。
县Hale Waihona Puke 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
及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 行排查,建立排污口清单, 登记位置、纳污水体名称, 其余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 门数据共享为主,视情况 开展补充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 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 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 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一)清查表填报
【1.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 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 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 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 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 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 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湖) 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

第八讲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第八讲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第一次水利普查专业培训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一)背景知识 (二)普查内容 (三)普查指标获取 (四)普查表填报 (五)典型情况分析和普查表填报实例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重点掌握: (1)入河排污口定义的含义 (2)入河排污口的界定与现场判断 (3)入河排污口的分类及判断 (4)排污许可与入河排污许可的关系 (5)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理解 (6)入河排污量获取的难度分析
污水污染物种类的不同,引起水体污染的情况 也不同,可将污水对水体污染情况分为以下六大类:
1. 有机耗氧污染; 2. 有毒污染物污染; 3. 放射性污染; 4. 富营养化污染; 5. 热污染; 6. 其他类污染(如石油类污染、致病性微生物
污染、酸碱污染等)。
(一) 背景知识
常用污水评价指标 国家水污染防治控制指标为COD、氨氮、总磷、总氮。
(二 )普查内容
本次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 准,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规模以上入河湖排 污口普查内容包括排污口基本情况、设置许可情况、排污 情况、排污单位情况四大部分。规模以下排污口只在清查 阶段统计排污口数量,无需填报普查表。
对规模以下只查清数量,不调查入河湖废污水量,采取清查与普 查结合进行的方式,在清查时填报规模以下入河湖排污口名称、位置 、管理单位等信息,无需填报普查表。
(三)普普查查指内标容的获取
年用水量获取时,有取水计量设施的可直接采用计量数 据,无计量设施的可结合取水口和水井普查成果或通过调查 行业内单位产品用水定额推算而得。 即:年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年生产的产品总量 单位产品用水定额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 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新水的数量,可参照相关国家 标准确定,如《取水定额》( GB/T18916-2002) ;没有国家 标准的,可参照所在行政区划、本行业相关用水规范选择。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阿府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发〔2018〕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卧龙特别行政区: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阿坝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全面掌握全州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准确判断全州生态环境形势,加强污染源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不断巩固提升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三区一中心”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二、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 围本规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所含条文,在本规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的条文,与本规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潮汐河流指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

3.2 水质监测指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3 流域指江河湖库及其汇水来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区域总称。

3.4 流域监测指全流域水质及向流域中排污的污染源监测。

3.5 水污染事故一般指污染物排入水体,给工、农业生产、人们的生活以及环境带来紧急危害的事故。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L ICS XX.XXXP 55备案号:XXXXX—XX S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532-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目次前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入河排污口登记 (2)4.1概述 (2)4.2基本要求 (2)4.3登记程序 (2)4.4登记单位认定 (2)4.5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3)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4)5.1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4)5.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5.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5.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8)5.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10)6入河排污口监测 (12)6.1概述 (12)6.2人工监测 (12)6.3自动监测 (13)7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13)7.1概述 (13)7.2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13)7.3入河排污口整治 (13)7.4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13)8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14)8.1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14)8.2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1)ISL532-2011附录C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28)附录D(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0)附录E(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附录F(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3)附录H(规范性附录)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4)附录I(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35)附录J(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40)附录K(规范性附录)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41)IISL532-2011前言《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

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快速增长,城乡生产、生活产生各类废污水显著增加,造成了地表、地下水污染,直接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X〕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X〕22号令)、《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X〕101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水资源〔X〕138号)等法律规章。

二、整治目标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等措施,依法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使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考核标准和水功能区限定标准,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足够的环境容量。

三、工作任务(一)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在第一次水利普查、X年度入河排污口核查基础上,对我市范围内主要河流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拟建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全市范围内重点排污企业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入河排污口台帐档案。

(二)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审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前(X年10月1日)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予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建立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作为市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的审批前置条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必须依法取得市林水局审批意见,否则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持续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市林水局、环保局作为全市主要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监管主管部门,要严抓工作执行,加强监测监管。

通过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对排污口排放水质和水功能区水质进行定期采样、检测。

四、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X年6月11日至6月16日)由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动员各相关单位,明确整治任务,落实相关职责。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一、核查目的二、核查方法1.实地勘查:核查人员应到达排污口附近进行实地勘查,包括对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周边水体和生物生态系统进行观察和分析,了解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数据收集:核查人员应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收集有关排污口的资料,包括排污口位置、排放标准、排水量、排污口的生物监测等信息。

3.采样测试:核查人员应对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并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得出排放物的污染物含量,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调查访问:核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的方式,了解相关企业和居民的排污行为和管理情况,收集更多的资料和信息。

三、核查内容1.排污口位置和周边环境:核查人员应记录排污口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环境情况,包括土地利用状况、附近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可能的敏感区域。

2.排放标准和排水量:核查人员应了解该排污口的排放标准和排水量,并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排放的情况。

3.污染物排放情况:核查人员应对排污口进行采样,测试出其中的污染物含量,包括有机物、重金属、化学物质等,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排污口管理情况:核查人员应了解排污口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情况、监测报告的提交情况、排污口的运维和维护等。

5.效果评估和整改建议: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结果,对排污口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促进排污口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综上所述,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主要包括核查目的、核查方法和核查内容三个方面。

通过科学、全面的核查,可以及时发现排污口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治理措施,以保障水环境的质量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8.第八讲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8.第八讲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一) 背景知识
排污口的形式
污水处理厂
排污口
水塘
城镇
村庄
厂矿 厂矿 村镇

排污口

排污口
普查的排污口 不普查的排污口
几种直排河道排污口的形式
间接排污口: 间接排污口: 甘肃某沟道排污 口,污水排入黄河
某企业间接排污口
水库排污口: 水库排污口:某水库排污口 排污口形式: 排污口形式:涵闸排污口
(二) 普查内容
入河湖排污许可情况: 入河湖排污许可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是否已登记或取得 许可批准、批准(或登记)的废污水年排放总量、 许可批准、批准(或登记)的废污水年排放总量、取得 入河湖排污许可(或登记)时间、 入河湖排污许可(或登记)时间、排污口设置批准部门 的级别及排污口设置部门所属行业类别。 的级别及排污口设置部门所属行业类别。 入河湖排污情况:包括2011年入河湖废污水量, 废污水 年入河湖废污水量, 入河湖排污情况 : 包括 年入河湖废污水量 量数据取得方式,废污水的来源、分类及是否为温排水, 量数据取得方式,废污水的来源、分类及是否为温排水, 入河湖排污方式(明渠、暗管、泵站、涵闸、潜没、其 入河湖排污方式( 明渠、 暗管、泵站、 涵闸、潜没、 它),排放规律(连续排放、间断排放)等。 排放规律(连续排放、间断排放) 入河湖排污单位情况:主要排污单位名称。 入河湖排污单位情况:主要排污单位名称。
(二 )普查内容
排入河湖的直接排污口、排污泵站排放口、 排入河湖的直接排污口、排污泵站排放口、污水处理厂 尾水排放口及天然沟道的污水汇入口都在普查之列。 尾水排放口及天然沟道的污水汇入口都在普查之列 。 本次 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 万吨 年作为规模标准 , 重点 吨 日或 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 日或10万吨 年作为规模标准, 以废污水排放量 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 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 。 内容包括排污口基本情况、 设置许可情况、 排污情况、 内容包括排污口基本情况 、 设置许可情况 、 排污情况 、 排 污单位情况四大部分。 污单位情况四大部分 。 规模以下排污口只在清查阶段统计 排污口数量,无需填报普查表。 排污口数量,无需填报普查表。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11.2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2.1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2.1.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2 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3 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4.1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潮汐河流指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

3.2 水质监测指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3 流域指江河湖库及其汇水来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区域总称。

3.4 流域监测指全流域水质及向流域中排污的污染源监测。

3.5 水污染事故一般指污染物排入水体,给工、农业生产、人们的生活以及环境带来紧急危害的事故。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7. 污水入河(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渠道排放 污水的方式,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两种。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指利用泵站 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其他,指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入河(湖)方式,并在后面横线说明情况。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经 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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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八、两表填报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 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 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及
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行排 查,建立排污口清单,登记 位置、纳污水体名称,其余 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门数据 共享为主,视情况开展补充 调查。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核查目和意义 (2)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2)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3)四、核查原则 (4)五、信息核查 (5)(一)一般规定 (5)(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6)(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4)(四)质量保障措施 (15)(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5)六、典型情况分析 (16)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8)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9)一、核查目和意义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

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

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围与容,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2.1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2.1.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与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围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围普查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2 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3 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与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4.1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1为全面落实省委“三大一强”专项行动,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排查,摸清长江干流贵池段、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排污口底数,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为长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排查范围以长江干流贵池段和贵池区境内主要通江支流沿线1公里范围为重点,主要支流包括黄湓河、秋浦河、白洋河、九华河、青通河等通江河流。

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

三、排查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及时间安排(一)一级排查(4月10日前完成)通过无人机航拍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做到一寸不落,实现应查尽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初步名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水利局,各镇街、园区(二)二级排查(4月25日前完成)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的汇入河流、溪流、沟渠、涵闸、滩涂、湿地、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逐一详实的核实入河排污口,并按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确定入河排污口名称、具体位置、地理坐标、设置单位、规模、类型、污水入河方式、受纳水体名称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与台账。

(具体格式参见附表1)牵头单位:各镇街、园区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利局(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5月15日前完成)在全面查清入河排口现状的基础上,对所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了解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为排污口污水溯源入整治提供基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各镇街、园区五、工作要求(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建城〔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30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

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

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代码 标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 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已经正式核发排 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 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 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 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
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
• 内容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采选、 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开展放射性水平初测。 • 对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要登记园 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技术规定
2018年4月
参考文件
2018年3月20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印发, 明确了清查工作目的,原则和要求,对象、 范围和内容及组织实施。省普查办对此文进 行了转发,提出了我省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 用名。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 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运行、 停产或关闭状态。在运行的标记为“运 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 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 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 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按实际生产 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 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名录,并与上级分解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善上 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 • 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 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2、普查分区
行政边界和区划代码确认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选定 普查用底图
省级:确认市级边界和代码 市级:确认县级边界和代码 县级:确认街道、乡镇边界和代码
• 名录中代码为06/08/09/10/11/26/31/32 • 工业企业清查表中勾选识别指标的
• 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 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
• 取样检测: 固体样中铀、钍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0.3Bq/g
• 范围 • 要求
工业园区
•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精确至门牌 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象
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 单位
类别
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清查表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是 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 “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 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 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厂 址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地址。
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产业活动单位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 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 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 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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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区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来源:《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批复》(国函〔2008〕60号)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5号)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与监测技术规定
2018年3月28日

一、目的

二、对象

三、范围

四、内容
五、技术路线 六、监测 七、质量保证 八、两表填报
一、 编制目的
(一)
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对象、范围与内容
(二)
规范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技术 方法与要求
指导普 查工作
开展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
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为重点,规模以下入河(湖)
排污口同步调查。
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工业或农业排污口均须纳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
来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县 城 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HJ 494-2009)的相关要求。
样品保存和运输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执行。
序号 名称
依据标准
1
CODCr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2
BOD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3
氨氮
水质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八、两表填报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 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 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 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道、渠道或天然沟渠的末端位置。
对于通过涵闸、泵站等设施排污的排污口,监测点位宜布设在涵闸上游或泵站进水口位置。 对排污口为淹没式或不便监测的地下排污管道,监测点位可布四)水质监测
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水质样品时,如无法采集每日的流量比例混合样品,则必须采集瞬时样品单独分析。 水质样品的采集须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开展两期监测。各地可根据水文、气象条件自行安排监测时期, 但枯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丰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
每期监测不少于1天,采样频次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不少于6小时。 应选择前1日无降水的时期进行监测。
(三)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可根据管/渠道形式、测流条件和污水收集特征等因素具体确定,原则上应布设在排污管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及
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行排 查,建立排污口清单,登记 位置、纳污水体名称,其余 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门数据 共享为主,视情况开展补充 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在区域生
活污水排放水平的,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具备有效流量数据但无同步水质监 测数据的,补充开展水质监测。
选定开展监测的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数量不得低于该类型排污口总
量的 10%。
六、排污口监测
(二)监测指标与频次
监测指标:污水量、CODCr、BOD5、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监测频次应满足如下要求:
水库等水域,下同)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经过许可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
入河(湖)排污口。
未经许可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
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
善目标(水十条)的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体。
四、普查内容
排污口的普查内容包括: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地理坐标、设置单位 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规模、类型(工业、 生活、混合)、污水入河(湖)方式、受纳水体名称。
对于代表性的规模以上排污口增加水量和水质指标。
排 污 口 普 查 示 意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4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5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1989)
6
动植物油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
七、质量保证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区内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的技术指导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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