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协助调查工作; 二协助核实证据材料; (三)协助送达文书; (四)协助督促整改;(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托协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方发出委托协查函,同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情况。
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协查范围、涉嫌违法事实、协助调查事项及内容等。
为了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为了提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效率,和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质量,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这些都有一定的规范性和规定,对于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规范,那么,▲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是什么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内容: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省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辽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辽宁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以下称案件)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跨省、市、县(区、市)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跨地区案件协查工作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全省跨地区案件协查工作,组织实施跨省案件的协查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转办的外省案件的协查、本市跨省协查案件的协调,以及组织实施省内跨市案件的协查工作。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转办的跨省、市案件和本市内跨县(区、市)案件的协查,以及本县跨省、市协查案件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跨地区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七条跨地区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称委托方)按程序向案件相关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称受托方)发出委托协查请求。
第八条跨省协查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委托办理。
省内跨市协查通过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委托办理,并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备。
外省委托以交办形式逐级处理。
第九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调的,委托方可以启动委托协查工作:(一)本地区发生案件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二)本地区发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区的;(三)本地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
第十条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协助调查取证工作;(二)协助核实证据材料;(三)协助送达文书;(四)协助督促整改;(五)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08]24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顺利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服务奥运的一项重要任务
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期盼。
平安奥运是北京奥运成功的最大标志,也是展示我国国家形象的最重要标志。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服务奥运的重要性。
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
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人社部明电〔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的相关部署,依法规范当前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有关要求,结合援企、稳岗、扩就业等政策措施,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时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执法行动的时间各地区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按照持续时间不少于1个月,结束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的要求,自行确定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时间。
具体实施时间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1•【文号】劳社部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5年是《条例》发布施行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键的一年。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为统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各地要在广泛宣传《条例》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2005年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在一季度以清理非法职业中介为重点,与公安、人事、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二是在三季度以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为重点,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对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使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基本得到遏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在四季度以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为重点,继续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并逐步杜绝新的拖欠工资行为。
四是切实保障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423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XXX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12月为《条例》宣传月,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取有力措施 . 落实和完成创建工作方案确定 的各项创建工作任 务。要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和相关部 门职能 , 确定各项任务 的责 任单位 。 涉及多个部 门的 . 明确牵头部 门和配合单位 , 要 确保创
建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 要根据创建工作总体 目标 和步骤合
4月 2 前报省厅 。不具备开展“ 5日 两网化” 管理 工作 条件 的地 区,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认真履行职责 , 创新工作体制 、 机制和
人 社部发 [094号 20 ]
为有效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 , 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 施. 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 工行为的监管 ,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发
保 障监察网格 化、 网络化 ( 以下简称 “ 两网化”管理工作。要试点先行 , ) 总结经 验, 以点带面 . 全面推进 。现就有9 _作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3 3
四 劳 保 川 动 障一
/ 政 策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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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 / o0 9
第8 7 期
三、 确保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要督促 、 指导创建城市采
城市名单的通知 》人社厅 发[o 9 2 ) ( 2 o 35号 要求 , 将试点工作作 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 并将本地 区试点方案 和网格划分示意 图于
方法 , 加强劳动保 障监察载体建设 . 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能力和水 平。 为将来推行“ 两网化 ” 管理夯实基础。 创造条件 。 已开展“ 两网 化” 管理的城市 , 继续 完善机制 、 要 创新体制 , 稳定 队伍 、 充实力
量, 强化管理 、 规范运行 。 三、 争取支持 。 加强协作
一
、
总体 目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五日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增强政治素质与法律素养、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投入、创新培训方式,为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培训的工作制度、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努力构建适应当前执法形势和执法任务的劳动保障监察培训体系。
通过广泛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培训,使全体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素质明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精通、工作作风良好的专业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二、培训原则(一)科学规划,完善制度。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事业发展要求,遵循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发展规律,科学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培训计划,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培训制度,激发劳动保障监察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司局1988年以来的政策性司发文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
现将废止的政策性司发文目录予以公布,其中,带*号的文件将以我部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废止的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目录养老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关于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劳险司函字〔1991〕3号│1991.01.26┃┃│原“五·七”家属连职工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2 │关于日侨卢小松退休问题的函│劳险司函字〔1991〕33号│1991.12.20┃┠─┼──────────────┼───────────┼─────┨┃3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3〕5号│1993.01.18┃┃│题的函││┃┠─┼──────────────┼───────────┼─────┨┃4 │关于对判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06.01┃┃│复函││┃┠─┼──────────────┼───────────┼─────┨┃5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5〕13号│1995.04.25┃┃│题的复函││┃┠─┼──────────────┼───────────┼─────┨┃6 │关于对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22号│1996.06.25┃┃│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遇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对“关于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劳险司函字〔1996〕26号│1996.08.20┃┃│过井下、高温、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的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其军龄可否折算工龄”的││┃┃│复函││┃┠─┼──────────────┼───────────┼─────┨┃8 │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文〔1996│劳险司函字〔1996〕33号│1996.11.12┃┃│〕102号请示的复函││┃┠─┼──────────────┼───────────┼─────┨┃9 │关于对煤炭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34号│1996.11.13┃┃│怎样具体界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0│对《关于如何正确执行劳部发〔│劳险司函字〔1996〕40号│1996.12.18┃┃│1995〕262号通知的请示》及《││┃┃│关于原郑州市二七线路金具厂部││┃┃│分退休职工要求逐月发放退休金││┃┃│的函》的复函││┃┠─┼──────────────┼───────────┼─────┨┃11│对《关于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6〕39号│1996.12.25┃┃│请示》的复函││┃┠─┼──────────────┼───────────┼─────┨┃12│关于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劳险司函字〔1997〕2号│1997.02.22┃┃│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复││┃┃│函││┃┠─┼──────────────┼───────────┼─────┨┃13│关于对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劳险司函字〔1997〕17号│1997.11.11┃┃│险统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医疗、工伤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劳险司函字〔1988〕7号│1988.08.29┃┃│》的意见││┃┠─┼──────────────┼───────────┼─────┨┃2 │关于对“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劳险司函字〔1988〕11号│1988.11.19┃┃│”的意见的函││┃┠─┼──────────────┼───────────┼─────┨┃3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与非因工死亡│劳险司函字〔1991〕22号│1991.07.30┃┃│待遇界线划分问题的复函││┃┠─┼──────────────┼───────────┼─────┨┃4 │关于患矽肺病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6.01 ┃┃│函││┃┠─┼──────────────┼───────────┼─────┨┃5 │关于研究解决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劳险司函字〔1995〕17号│1995.06.29┃┃│问题的函││┃┠─┼──────────────┼───────────┼─────┨┃6 │关于对处理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劳险司函字〔1995〕29号│1995.12.15┃┃│的职工在外派劳务中因工死亡的││┃┃│赔偿金权益纠纷一案征求意见的││┃┃│复函││┃┠─┼──────────────┼───────────┼─────┨┃7 │关于工伤保险应实行属地原则的│劳险司函字〔1996〕21号│1996.06.15┃┃│复函││┃┠─┼──────────────┼───────────┼─────┨┃*8│关于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工伤认│劳社医司函〔1998〕3号│1998.12.30┃┃│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关于对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社医司函〔1999〕4号│1999.04.2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1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2号│1999.08.16┃┃│函││┃┠─┼──────────────┼───────────┼─────┨┃* │关于对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11│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3号│1999.08.31┃┃│函││┃┗━┷━━━━━━━━━━━━━━┷━━━━━━━━━━━┷━━━━━┛培训就业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劳培司字〔1997〕20号│1997.04.30┃┃│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2 │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职业学│劳社培就司函〔1998〕6号│1998.07.23┃┃│校毕业生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事的复函││┃┠─┼─────────────┼────────────┼─────┨┃3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劳社培就司发〔1998〕5号│1998.09.24┃┃│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4 │关于对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劳社培就司函〔1998〕42号│1998.10.26┃┃│作有关问题的复函││┃┠─┼─────────────┼────────────┼─────┨┃*5│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劳社培就司发〔1999〕63号│1999.09.20┃┃│施办法》的通知││┃┠─┼─────────────┼────────────┼─────┨┃6 │关于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培司字〔1998〕20号│1998.03.18┃┃│<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关于确定组织民工有序流动重│劳社培就司发〔1999〕2号│1999.01.15┃┃│点监控地区和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8 │关于就业经费核算执行新的会│劳社培就司发〔1998〕20号│1998.11.09┃┃│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 │关于劳务输出扶贫试点工作经│劳就司字〔1996〕33号│1996.06.07┃┃│费补贴办法的函││┃┗━┷━━━━━━━━━━━━━┷━━━━━━━━━━━━┷━━━━━┛农村社会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1号│1992.05.18┃┃│费、领取计算表(表6-10)的││┃┃│通知││┃┠─┼─────────────┼────────────┼─────┨┃*2│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3号│1992.08.08┃┃│费、领取计算表(表11-16)││┃┃│的通知││┃┠─┼─────────────┼────────────┼─────┨┃*3│关于退保金计算问题的意见│民社险函〔1992〕第4号│1992.08.08┃┠─┼─────────────┼────────────┼─────┨┃*4│关于印发缴费阶段标准单证明│民社险函〔1993〕第5号│1993.04.19┃┃│和操作流程的通知││┃┠─┼─────────────┼────────────┼─────┨┃*5│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8号│1993.06.05┃┃│金增值要求的通知││┃┠─┼─────────────┼────────────┼─────┨┃*6│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14号│1993.07.22┃┃│金增值要求的通知││┃┠─┼─────────────┼────────────┼─────┨┃*7│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险标函〔1994〕第8号│1994.05.05┃┃│付阶段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的通知││┃┠─┼─────────────┼────────────┼─────┨┃*8│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险标字〔1994〕第9号│1994.07.20┃┃│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9│关于推广使用“农村社会养老│险技函〔1998〕3号│1998.10.10┃┃│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 ││┃┃│版)”的通知││┃┠─┼─────────────┼────────────┼─────┨┃10│对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农村│险基函〔1997〕2号│1997.09.16┃┃│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1│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省│险基函〔1997〕6号│1997.12.10┃┃│、市建立与使用调剂金的请示││┃┃│》的函││┃┠─┼─────────────┼────────────┼─────┨┃12│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农│险基函〔1997〕7号│1997.12.10┃┃│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13│关于对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能│险基函〔1997〕8号│1997.12.29┃┃│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劳动工资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劳薪司函〔1991〕10号│1991.11.14┃┃│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2│关于改进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劳计司函字〔1994〕7号│1994.03.17┃┃│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3│关于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关司函〔1995〕7号│1995.03.22┃┃│度做好劳动合同鉴定工作的函││┃┠─┼─────────────┼────────────┼─────┨┃*4│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劳综司函字〔1995〕6号│1995.03.24┃┃│核签章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综司函字〔1995〕8号│1995.05.08┃┃│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6│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劳关司函〔1995〕25号│1995.10.16┃┃│复函││┃┠─┼─────────────┼────────────┼─────┨┃*7│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劳社劳资司函〔1998〕2号│1998.08.31┃┃│行政被告的通知││┃┠─┼─────────────┼────────────┼─────┨┃*8│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劳社劳资司函〔1998〕11号│1998.11.18┃┗━┷━━━━━━━━━━━━━┷━━━━━━━━━━━━┷━━━━━┛——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狠抓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社保基金增收节支。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稽核工作的地位作用,不断增强做好稽核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管理,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
目前,一些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比较突出。
加强稽核工作既能促进参保人数外延式扩大,又能确保基金内涵式增长,同时,还能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
无论由哪个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严格履行稽核职能,认真筹划,精心组织。
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稽核实效。
二、加强稽核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整合稽核资源建立健全稽核机构队伍是开展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地要依据《稽核办法》,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要求,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并选配高素质人员充实稽核队伍。
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兼顾各个险种调整充实稽核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
开展非现场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开展好非现场监督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2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部里确定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总体目标、思路和要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
2005年,研究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统一开发软件,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
各地要从数据采集起步,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情况,逐步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
初步形成省、市两级非现场监督体系,实现对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2006年后,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依托金保工程基金监管、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建立县、市、省、中央四级非现场监督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统筹安排,分类指导。
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本地区非现场监督工作,制定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并按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建设基金监管应用系统的准备工作。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督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7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督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规定》,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八月四日劳动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与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五条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县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地(市)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劳动监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劳动保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现将2006年信息报送要点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信息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信息质量,保证报送数量,努力提高采用比例。
要按照部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尽快制定2006年度信息工作计划和上报计划,并于2月8日前报部办公厅备案。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增强部属各单位和各地报送信息的针对性,更好地为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2006年度的信息报送要点明确如下:一、关于就业和再就业(一)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情况;继续推动非公有经济扩大就业、吸纳再就业工作情况;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等情况。
(二)就业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完善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制度工作情况;推广人本服务经验,提高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水平的好做法、好经验;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和技能岗位对接活动进展情况;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情况。
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6.01•【文号】劳人科局[1983]064号•【施行日期】198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劳人科局(1983)064号)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我部和国家民委草拟的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转(国发(1983)68号文)。
现将文件规定的边远地区包括的六百多个县、市的名单印发你们,以便参照执行。
边远地区具有地域(如边疆)、自然地理(如高寒)、政治(如民族自治区)、经济(如穷困)等多种含义,共681个县、市。
这是在报告草拟过程中,经边远地区省、自治区,中央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的。
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所以未将所有相似地区完全包括在内。
681个县、市大体分为三类:其一为边远省界县、穷困山区县;其二为边疆国境县、边疆县(指执行边疆政策的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海拔二千米以上的高寒山区县;其三为海拔三千米以上的特别高寒县等。
在贯彻执行国发(1983)68号文件时,特别是涉及派进调出有关政策时,请按照上述范围实施。
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报告中所涉及的边远地区范围一、西藏(七十二个县、市)全区均按三类地区,故不再分类。
二、新疆(八十八个县、市)一类地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昌吉、米泉、阜康、吉木萨尔、奇台、玛纳斯、呼图壁、石河子。
二类地区:吐鲁番、鄯善、托克逊、哈密市、哈密县、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霍城、巩留、新源、察布查尔、塔城、沙湾、额敏、乌苏、精河、博乐、库尔勒市、库尔勒县、沙雅、新和、拜城、乌什、温宿、阿瓦提、喀什、疏附、疏勒、英吉沙、莎车、泽晋、叶城、克拉玛依市、和硕、和静、焉都、博湖、轮台、阿克苏、库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62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629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人社报[201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我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结束——。
劳动保障监察的协同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的协同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的协同机制是指不同部门、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通过共同努力和协作,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的协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联合执法: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
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查处涉及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3.联合督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与其他相关机构组成联合
督查组,对劳动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督查,强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信息共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其他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
机制,及时互通违法行为的线索和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
5.培训交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共同开展
培训交流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协同合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的协同机制,可以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能够有效对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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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2011-07-08 09:08:06| 分类:监察执法| 标签:|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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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协查。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七条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向案件相关地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发出委托协查请求。
各地可根据协查工作需要,与案件相关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商进一步明确委托和受托主体。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委托方可以启动委托协查工作:
(一)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
(二)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区的;
(三)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
第九条委托协查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协助调查工作;
(二)协助核实证据材料;
(三)协助送达文书;
(四)协助督促整改;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托协查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委托方发出委托协查函,同时提供已掌握的违法线索情况。
委托协查函的内容包括: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协查范围、涉嫌违法事实、协助调查事项及内容等。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受托方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协查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结果后,如需再次发出委托协查请求,应提供新发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委托方协查案件的归档资料应包括委托协查函、协查回函(样式附后)(略)及受托方寄送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四条受托方收到委托协查函后,按照协查请求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协查工作。
受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协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五条受托方按照委托协查相关要求及时发送协查回函。
一般情况下,回函时间自收到
委托协查函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案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委托协查,回函时间自收到委托协查函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函的,应及时向委托方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受托方在协查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存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委托方、受托方如以传真、电邮等形式发送相关函件,应在发送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查函原件或协查回函原件及相关材料寄送对方。
第十八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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