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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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本
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或者上级有关规定有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发包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严管理、集体决策即所有项目发包,均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程序上、内容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决策上,应进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3、规划建设部根据有关部门的授权行使招投标管理职责。但对于管委会或者下属公司当业主的项目,应到有关部门备案。
4、项目发包前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以下规定完成了项目立项审批:总投资200 万元以下由县发改局(授权开发区)审批;总投资
200-500 万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由县发改局(授权开发区)审批;总投资500-3000 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人大审议或者决定后,由县发改局(授权开发区)审批;总投资3000 万元及以上的,报县政协协商、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县人大审议或者决定、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县发改局(授权开发区)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属于
省、市以上审批范围的,应当按程序上报审批。
5、列工程项目,符合本制度规定规模标准的,必
须依法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科学、教
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社会福利等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6、本制度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
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
2 0 0万元);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
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 0万元);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 0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 00 0 万元)。
上述标准以下的项目报县政府审批(由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7、对于施工项目,采购金额在200 万元以内的,按规
定进行限额内定点采购:1)采购金额在10 万元(不含1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集体研究自行采购,采购结果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2)采购金额在10-50 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任选1 家直
接谈判集体研究确定后,经分管或者联系的常委、副县长同意后,报县政府办备案;3)采购金额在50-200 万元的工程项目,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采取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县政府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8、凡需要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联系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进行监管。
9、对于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服务费用在招标限额范围内的,应对取费标准、服务单位的选择等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其费用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