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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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一、市外迁入户口手续
(一)、婚迁,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双方户口本(迁入方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可);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村(街)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夫妻投靠子女随迁,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双方户口本(迁入方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可);
2、结婚证;
3、村(街)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三)、外市县移居、搬迁本市需迁移户口的,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房产证;
2、村(街)居委会证明;
3、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四)、大、中专毕业生返原籍,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手续:
1、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
3、户口本;
4、本人当面申请;
5、原迁出地的村(街)委会或单位证明。
(五)、大、中专毕业生来沁工作入户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户口迁移证;
2、单位集体户口本;3、身份证;4、毕业证;5、派遣证(或报到证);
6、接收单位证明。
(六)、大、中专学生退学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2、户口迁移证;3、户口本;4、村(街)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七)、办理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家属随迁)等户口,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1、个人申请;2、单位集体户口本3、本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4、调令或者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5、接收单位证明。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结婚证。
(八)、复员、转业军人入户,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退伍办开具的介绍信;2、户口本3、身份证;4、村(街)居委会开具接收证明。
(九)、回国人员入户,需持以下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1、本人护照及在沁阳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本;
2、因公出国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
3、异地入户的应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到其现在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回国定居的人员需持省厅开具的定居证、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或单位出具接收户口的证明。
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二、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死亡人员家属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1、村(街)居委会证明;
2、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办理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
在办理出国(出境)(2003年8月7日起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需注销户口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户口本、身份证;
2、公民出国定居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3、公民出国定居的签证和签注(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失踪人员注销户口,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家庭户口本、身份证;
2、法院宣告死亡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户口服务指南
三、办理“农转非”、“非转农”户口手续
一、办理“农转非”手续
(一)、在城区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房和工作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因生活、工作、或学习需要需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房产证或工资表及以下证明材料到公安局户籍室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单位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3、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业户口的证明;
4、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农村考上省内大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规定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1、村委会证明
2、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非转农”手续
2002年后大中专生就地“农转非”,毕业后需办理“非转农”户口迁移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村委会同意接受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证明;
5、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发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审批表》填表后由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连同材料一起报市公安局户籍室审核,审核情况无误后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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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手续
(办理过二代证的人员,不予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一)、增加曾用名
1、14周岁以下人员增加曾用名由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
(2)、户口本、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教育局核实盖章)。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进行当场办理。
2、14周岁以上人员增加曾用名,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
(2)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教育局核实盖章)。
(3)有效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进行当场办理。
(二)更正出生日期、性别
居民确因登记项目有误需更正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个人申请;
(2)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有效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和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4)12周岁以下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依据;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发给《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审批表》填表后由责任区民警、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连同材料一起报市公安局户籍室审核,审核情况无误后给予办理。
(三)变更民族
居民因婚姻、宗教信仰等需变更民族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更变手续:
(1)个人申请;到
(2)村(街)居委会证明(学生应另持学校证明和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焦作市民族宗教局同意变更民族的证明
(四)其他户口登记副项变更
正常或自然变更、更正,凭有关证明、材料和责任区民警日常采集的信息为依据,由户籍内勤直接办理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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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分户、并户手续和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办理分户、并户手续
(一)、居民需办理分户和并户手续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分户和并户手续:
1、住房证;(原件、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村(街)居委会证明;4、户口本。
(二)、单位需成立集体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市公安局户籍室提出申请及以下证件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办理;
1、立户的单位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2、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有注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社会团体有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办理集体户口立户不受人员多少限制)。学校集体户人数超1000人,应分为教职及其家属户和学生户。
二、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根据本人要求,属于正当理由的户口迁移或直系亲属要求解决人户分离的持以下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村(街)居委会证明
4、双方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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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婴儿出生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