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2014年模拟法庭资料新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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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壮壮,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孝感自来水公司,居住在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光荣路324号。
被告,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石瑜,职务,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甲合同义务,立即交付甲合同约定的交通大道春晖小区3东3单元3层301号和302号房屋
2、被告支付因延期交房,给我造成的损失,系房屋租金(计算从被告按约定应当交房之日起到实际交房之日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12日,我到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营销部洽谈购房事项,与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购房合同甲、乙合同。甲合同是我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买的是阳光房地产公司在建的阳光小区3栋3单元3层301号和302号房屋。这两套房屋面积为300平方米,每平米2000元,售价共计60万元。乙合同是我接受好友董丽的委托,以董丽的名义同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董丽购买阳光房地产公司在建的阳光小区4栋3单元3层301号和302号房屋,面积为300平方米,每平米3000元,售价共计90万元。我于2012年6月房屋竣工之前按照甲合同向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了房款60万元。由于董丽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定金,我
于2012年7月依委托人董丽之意解除购房乙合同并手书协议“按约定结清两套房款,按均价2500元每平方米”。后房地产公司以我将甲合同房价由2000元每平方米上调到2500元每平方米为由,要求我支付所欠房款15万元,并拒绝向我交付房屋。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我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形下拒绝向我交付房屋的行为致使我不能如期进房居住,迫使我另行寻找住所,向王某租赁房屋,给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地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甲购房合同一份,系我与被告签署
2、乙购房合同一份,系我以委托人董风名义与被告签署
3、房屋租赁合约一份,系我租赁王某房屋
4、收据一份,系原告交清60万元房款是被告收出
5、证人证言两份,系证人董丽、王某所作
证人董风(陈仔悠),联系方式:0000000,地址:某某号证人王某(秦瑞),联系方式:00000001,地址:某某号
此致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状副本有三份。
起诉人:李壮壮
日期:201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