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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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条高速公路亦可以因需舒缓高速公路的交通压力而兴建。

下文是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第九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发布)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发布时间】2014-05-30【生效时间】2014-08-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已于2014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 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山东高速收费标准

山东高速收费标准

山东高速收费标准山东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主要分为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两个方面。

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在不同的行驶里程段内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小型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小型载客汽车等),山东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来确定。

在此基础上,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分为不同的行驶里程段,包括不同的收费金额。

例如,对于行驶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小型车辆,收费标准为10元;行驶里程在100公里至200公里的小型车辆,收费标准为20元;行驶里程在200公里以上的小型车辆,收费标准为30元。

这些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考虑了车辆类型,也充分考虑了行驶里程对于路政资源的消耗情况,实现了收费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对于大型车辆(包括大型货车、客车等),山东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也是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来确定。

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同样分为不同的行驶里程段,包括不同的收费金额。

例如,对于行驶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大型车辆,收费标准为30元;行驶里程在100公里至200公里的大型车辆,收费标准为60元;行驶里程在200公里以上的大型车辆,收费标准为90元。

这些收费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大型车辆对于路政资源的消耗情况,也实现了收费的公平和合理。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对于路政资源的消耗情况,实现了收费的公平和合理。

同时,山东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也是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执行,保障了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行驶山东省的高速公路时,能够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和规定,共同维护好山东省的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并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关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

第七条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

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

第八条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保障通行”的原则。

第三条在公司所辖高速公路路域范围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缺陷责任期内的公路,在尾工或缺陷施工时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作业类型及程序第四条按养护施工作业内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分为:(一)高速公路路面、桥梁检测、除雪防滑、应急维修等养护作业。

(二)高速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维修工程等施工作业。

第五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应根据养护施工作业类型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一)长期养护作业。

指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24 个小时的各类养护施工作业。

(二)短期养护作业。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4 个小时且小于或等于24 个小时的各类养护施工作业。

(三)临时养护作业。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30 分钟且小于或等于 4 个小时的各类养护施工作业。

(四)移动养护作业。

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30 分钟的动态养护施工作业。

移动养护作业分为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向高速交警部门及路产管理部门办理涉路审批手续。

第三章施工作业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管理单位应加强养护施工现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有序;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遭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山东省,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制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规范和管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务。

首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驾驶员的资质和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且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此外,驾驶员在驾驶高速公路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避免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其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提出了要求。

所有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车辆的技术安全性。

同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还规定了车辆必须配备安全带、灭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装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另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还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提出了要求。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

同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还要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提高交通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此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交通规则和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保护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

总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出台,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驾驶员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就,让人民群众的出行更加安全、便利。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臵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第九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赵志浩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济青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乘车人及与高速公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对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组建,以省交通厅管理为主。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省交通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

由省公安部门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散落和抛撒物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土,晾晒粮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排水,利用边沟灌溉及实施其他有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高速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爆破和其他施工作业的,不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未经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二)在距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50米、立交桥匝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敷设管线及兴建建筑物、永久性工程设施;(三)在高速公路用地和桥梁、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标牌;(四)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工程设施;(五)超过高速公路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六)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其他施工作业。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主营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营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

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八条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道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精神,本公司所属公路及桥梁,将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

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2、2吨~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注: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四、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一)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二)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计重费率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08•【分类】其他正文《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14年4月29日就《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网上立法听证。

(全文请登录山东人大信息网< >、山东人大立法网〈〉、山东省公安厅网站〈〉查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网上立法听证内容1、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超限车辆的规范是否合理可行,还有哪些需要规范的内容。

2、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中,各部门分工是否明确、可操作。

3、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对设置收费道口保证车辆快速通行的规定是否合适,可以采取哪些保证车辆快速通过收费道口的合理措施。

4、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章规定了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是否科学合理,还有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网上立法听证陈述人报名方法此次网上听证拟通过报名或邀请,确定8至10名陈述人。

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

报名参加陈述的公民和单位,请于4月10日至4月17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

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 85107717;85107501 传真:*************;电子邮件:fagongwei@,sdrdfgw@。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和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主要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和单位,请提供本人或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三、确定陈述人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定并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有效。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运行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布交通信息,引导驾驶员合理行车,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救援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

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和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文明出行。

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各个方面的管理,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提高交通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和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

希望通过本条例的实施,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高速规定

山东高速规定

山东高速规定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了山东省高速公路的管理规范和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路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职责、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交通安全保障、收费管理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一、职责规定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山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维护由山东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

山东省的路政部门负责对山东高速公路的申报、批准、审查、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建设管理山东省高速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山东省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建设单位必须按时完成工程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管理与维护山东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包括路面、标志标线、设施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等的监督和修复。

管理和维护工作应根据公路的不同地段、不同性质和不同功能的需要进行,确保公路的畅通、安全和舒适。

四、交通安全山东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制定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的交通安全。

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必须符合标准,保证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五、收费管理山东高速公路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山东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站必须合法、合规地进行收费,收费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六、违法行为处理对于在山东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山东高速公路管理局和交通警察部门有权予以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等行为。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扣留驾驶证、拘留等措施。

山东高速公路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良好的服务质量,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也能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第四章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第五章桥隧养护作业安全第六章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第七章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从业人员安全,为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安全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包括养护安全理念的确立、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桥隧养护安全管理、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管理、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管理以及与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相关的用电、放火、防盗等内容。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践行“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和“更安全、更畅通、更高效、更和谐”的要求,加强精细化养护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用户满意。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养护单位应当逐步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办法,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第八条市公路局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交通厅公路局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检查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养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惩.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处、省厅公路局参控股公司要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养护安全工作的办法和规章制度,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岗前培训,全员按群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有关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条例》相比,本次对条例修改幅度较大。

15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根据新《条例》规定,公众发现高速公路上有遮挡号牌等行为可举报,高速路不高速,处200元处罚。

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槐国栋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对条例修改幅度较大,修订后的新条例坚持“法制统一、制度创新和突出特色”原则,有许多引人瞩目之处。

1、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禁坐副驾驶位新条例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根据这一规定,减少安全气囊打开时对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提高驾驶人对加强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

2、重大节日高速路禁运危化品新条例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增加限制条件,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3、高速路不高速,处200元罚款新条例对高速公路行车规则进一步细化,破解大车违法占用左侧车道治理难题。

在低速行驶治理方面,新条例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处二百元的处罚”,这一创新性规定,有效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新条例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此项规定有效提升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4、高速公路沿线将建立停车区新条例规定,逐步在高速公路上建立港湾式停车区。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这一创新性举措将逐步建设,缓解因故障车辆停放影响正常车辆行驶问题。

5、隧道进口处设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新条例对如何保障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自身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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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条高速公路亦可以因需舒缓高速公路的交通压力而兴建。

下文是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第九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十二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其中货运车辆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不得遮挡、污损。

第十三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第十四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第十五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载货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防护措施。

客运机动车除车辆内置的行李箱(舱)外,其他部位不得载货;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在高速公路的合理位置设置相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警告标志和车辆禁令标志。

第十七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和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

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一百公里。

机动车进入收费站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公里;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一百一十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时速为九十公里,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驶入最左侧车道。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前两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志或者标记标明的速度行驶。

第十九条傍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开启车灯。

第二十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加速车道内将时速提高到六十公里以上;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驶出高速公路时,应当按照出口预告标志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

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或者遇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驶离原车道,停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并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上、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机动车排除故障后继续行驶时,应当在应急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请求援助,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施救;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替代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三)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六)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七)调试导航装置;(八)观看影视录像;(九)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下列行为:(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二)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买卖商品、修理车辆等经营行为,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外;(三)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两小时。

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推行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接驳运输。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装置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其正常运行;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监控有效。

第三章交通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禁行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放行;对在进出站口闯岗、闯卡,不听劝阻强行通过的,应当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及其收费站对公安机关查缉嫌疑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逻检查,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适当的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依法接受处理;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依法接受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第三十二条在本辖区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出本辖区和与本辖区相邻的收费站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高速公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分流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遇有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情形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合。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关闭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引起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开通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广播、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开足收费道口,适应车流量需要,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增设收费道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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