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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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管理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和专项工程的管理,省局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大规模周期性综合维修、某项功能全面恢复或接近原设计标准而进行的养护维修改造等作业。

中修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及沿线附属的一般性损坏修补加固、部分设施更新和完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作业。

专项工程包括紧急情况的抢险救灾、高速公路完善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特殊作业。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高速公路大修工程省厅公路局为

业主,中修工程,市公路局为业主,省厅公路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社会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

第六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要遵循以人为本理念,突出服务功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力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交通公路发展规划(或计划),以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

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为基础,按照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

第九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应由市公路局于每年十月底前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省厅公路局汇总和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当年完不成的,调减本年度投资计划,列入下年度续建计划,工程项目未实施的,取消本年度计划,根据需要重新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应专项上报审批,在该年度计划调整时列入。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要遵循“分段设计、分类处理,分期实施,合理决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其中,大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应

具备高速公路设计经历和甲级设计资质,中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应具备高速公路设计经历和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设计方案经省厅公路局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其中,大修工程设计方案及预算报省厅公路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批复,中修工程设计方案及预算由省厅公路局批复。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并选派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的设计代表进驻工地,做好设计跟踪服务。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与评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进行招标和投标管理。对对本办法中所指专项工程内的抢险

救灾等紧急工程,各市公路局可先自行处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与畅通,而后再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及专项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签约均应符合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资质相符、资信良好的单位中标。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正式列入省厅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已落实;

(二)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能满足施工正常进行;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施工企业自检、工程监理、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省厅公路局另外委托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立责任追究制,责任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领导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

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检测人员,加强施工全过程中

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并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和批复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行为,协助项目法人审查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和设备质量关,保证进场材料和设备符合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凡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对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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