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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2.1.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
式中:——候客车道长;()
——核定总停车数;≥。
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
2.1.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1.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4 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 3.0.4 的规定。 表 3.0.4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车类型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总长
总宽
总高
Ⅰ 微型汽车 3.5
1.6
1.8
Ⅱ 小型汽车 4.8
1.8
2.0

Ⅲ 轻型汽车 7.0
2.1
2.6


Ⅳ 中型汽车 9.0
2.5
3.2
Ⅴ 大型货车 10.0
2.5
4.0
Ⅵ 大型客车 12.0
2.5
3.2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9
0.6
1.2
注:1.二轮摩托车按 2 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助动车按 1.2 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4
3.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4.本表机动车设计尺寸参阅《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相关内容。
1
2 术语
2.0.1 道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
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2.0.2 主干路
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 能为主。 2.0.3 次干路
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2.0.4 支路
3.0.5 停车库(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一般停车场地坪坡度不应小于 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1%,且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4%。 3.0.6 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大型设施、停车库(场)、大型市场 且位于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两侧,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城市出入 口道路,交通繁忙地区等,建筑面积大于 50000 ㎡的公共建筑或停 车位不小于 500 辆的工程项目,应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大型设施、停车库(场)、大型市场,停车位不小于 100 辆的工程 项目或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公共建筑、大于 50000 ㎡住宅小区;在其它地区建筑面积大于 50000 ㎡的公共建筑、 大于 100000 ㎡的住宅小区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200 辆的项目, 应在方案立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见附录 A,并作为方案选址或 设计的重要依据。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与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与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与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与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与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与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与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就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与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配建标准。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的规则和配建标准。

一、规划阶段: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合理选址并规划停车场,确保可达性和容量满足需求。

具体规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容量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发展预测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总容量。

2.区域分布: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将停车场合理布局在各区域,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

3.建设标准:确定停车场具体的建设标准,包括停车泊位的数量、布局和尺寸等。

4.可达性:保证停车场与周边道路的连接,方便车辆的进入和退出。

二、设计阶段:在停车场的设计过程中,应从空间布局、交通组织、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提高停车效率和交通安全。

具体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泊位设计:确定合理的泊位类型和数量,包括普通泊位、残疾人泊位、电动车泊位等,并确保泊位尺寸能够容纳不同类型的车辆。

2.交通组织:规划合理的车辆行驶路径和停车流线,保证车辆的顺畅进出和停车。

3.通风与照明:确保停车场内通风良好和照明充足,提高用户体验和安全性。

4.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入口和出口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停车服务。

三、建设阶段:在停车场的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建设阶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场地准备:对选址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排水处理等,确保建设质量。

2.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3.建筑结构: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结构施工,确保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

4.设备安装:安装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包括道路设计、拥挤情况分析、交通灯设置、交通出入口设置和路口设置等。

2、道路设计要求宽度达到行驶车的要求,曲率宜大,以最节省土地的方式根据道路性质设计,减少道路上的交叉点。

3、拥挤情况分析要根据行驶车辆和行人的拥挤情况进行相关的计算与分析,找出拥堵的源头,以便后期调整。

4、交通灯设置要根据交通状况进行安排,以缩短等待时间,提高交通流畅度。

5、交通出入口设置要求要根据实际交通容量来安排,降低拥堵率。

6、路口设置要求要安排有较大空间的路口,以提高交通便利度和安全性。

7、停车库(场)设置要求要根据承载前期研究的数据和实际车辆数量来安排入口、出口,并划分不同的车位来给予不同的用户。

09 (2014)DGJ08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09 (2014)DGJ08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G/TJ08-XX-XXXXJXXXXX-XXXX2014 上海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建交〔2011〕462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任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以下简称2006《标准》)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使用量的增速超过道路设施和停车设施供应量,城市交通矛盾日益凸显;为缓解新改建建筑的停车矛盾,并对城市交通进行需求管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交通管理和停车供需的现实情况以及未来5至10年的发展趋势,调整、更新2006《标准》中有关建筑工程停车位指标,成为一项亟需开展的迫切工作。

同时,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2006《标准》中建筑工程交通设计相关内容也需要更新,进行及时、全面修编。

本次修编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立项进行的。

本次调整主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指标前瞻性原则;区域差别化原则;建筑细分化原则;合理使用上下限原则。

在修编过程中,修编组收集并研究了国家、行业和本市的相关文献和资料,并以城市中心区为重点,对各类主要建筑配建停车库(场)的建设和使用情况深入调研;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针对本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工作,经反复讨论和修改,提出了兼顾科学性、实用性并适度超前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

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对原标准各章节内容进行梳理整合,修改并完善相关术语。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提高交通运输安全和效率,促进城
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制定以下标准:
一、交通设计标准
1.道路宽度标准:城市主要道路宽度建议为8-12米,次要道路
宽度建议为6-8米,小巷宽度建议为4-6米,同时,应注意保护道路
两侧的公共绿化和景观。

2.人行道标准:城市主干道人行道宽度不得少于2.5米,其他道
路人行道宽度不得少于1.5米,同时,应注意设置无障碍通道,保证
行人的出行安全。

3.交通信号标准:交通信号应设置在车辆和行人容易发生危险的
路段,信号灯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应注意设置倒计时显示器,提高行人和车辆出行效率。

4.交通标线标准:应设置行车道、人行道、停车位等标线,以提
高交通安全性和车流率,同时,应注意标线颜色和标志的清晰度。

二、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停车场位置应选在交通便利、周边无建筑和绿化覆盖面积较小
的地段。

2.停车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指示牌,方便车辆停放和出行。

3.停车场应保证通风良好、防潮防水,并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保证停车场的安全性。

4.停车场应根据周边区域的需求和预测客流量合理设计停车位,
同时应考虑巡逻车辆的通行需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本标准执行。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停车库(场)设计和设置规则在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中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则和建议:
设计标准:停车库(场)应符合相应的设计标准,包括建筑设计标准、防火安全标准、排水标准等,确保停车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位置选择:停车库(场)的位置应考虑到周边道路通行情况和周边建筑物的需求,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和影响周边居民。

停车位布局:合理设置停车位,考虑到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包括紧凑车位、宽敞车位等,确保停车位的有效利用率。

出入口设计:出入口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的位置,设计合理的道路通行路线和坡度,确保车辆的顺畅出入。

通风与照明:停车库(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提高用户体验和安全性。

安全设施:必须设置消防设施、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用户能够安全撤离。

无障碍设计:考虑到残障人士的需求,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和专用停车位,提高停车设施的包容性。

管理与监控:设置良好的管理系统和监控设备,确保停车库(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讲解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讲解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6、上海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6、上海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总则1、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臵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专用停车库(场)、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场)以及工厂、仓库的停车库(场)也可参照执行。

4、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6、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9、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10、机非隔离带,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

上海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上海市机动车停车配置指标表1.10.8-2建筑类别计算单位停放指标旅馆停车位/每客房0.25饭店、娱乐停车位/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5办公同上0.5商业同上0.25影剧院停车位/每百座 2.5展览馆停车位/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医院同上0.2游览场所(市区)停车位/每100平方米游览面积0.07游览场所(郊县)同上0.15火车站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2.0客运码头同上 2.0机场同上 4.0〉=15000座体育场,〉=4000座体育馆停车位/每百座 3.5〈15000座体育场,〈4000座体育馆同上 2.0娱乐体育设施同上 1.0住宅停放指标内环线以内(%)内环线以外(%)一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50平方米70 100二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150平方米50 60三类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5 35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建[2005]845号关于批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同济大学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主编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7-2006,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DBJ08-7-96)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1)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G/TJ 08-7-2014J 10716-20142014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主编单位: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同济大学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14-9-12014 上海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建交…2011‟462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任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臵标准‣DGJ08-7-2006(以下简称2006•标准‣)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使用量的增速超过道路设施和停车设施供应量,城市交通矛盾日益凸显;为缓解新改建建筑的停车矛盾,并对城市交通进行需求管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交通管理和停车供需的现实情况以及未来5至10年的发展趋势,调整、更新2006•标准‣中有关建筑工程停车位指标,成为一项亟需开展的迫切工作。

同时,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2006•标准‣中建筑工程交通设计相关内容也需要更新,进行及时、全面修编。

本次修编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立项进行的。

本次调整主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指标前瞻性原则;区域差别化原则;建筑细分化原则;合理使用上下限原则。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and setting up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GJ08—7—2006J10716—20062006 上海上海建设咨询网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and setting up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GJ08—7—2006J10716—20062006 上海上海建设咨询网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建[2005]845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 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同济大学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主编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7-2006,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原《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96)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建设咨询网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2)第0210号文下达的编制计划。

由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任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修编而成。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相应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短缺问题日益严重,1996年颁布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7-96(以下简称96《标准》)中关于饭店、办公、商业、展览馆和交通枢纽等的机动车停车库(场)指标和部分设置标准已不能满足机动车发展的需求。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 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2.0.5 机非隔离带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2.0.6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 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 辆。 2.0.7 非机动车
5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
4.1.1 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 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
内部主要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 5.5m,供
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 6.5m,当停车数小于 50 辆时,可采用
停车库(场)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的库(场) 内的道路。 2.0.11 公共停车库(场)
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库(场),包括社会停车库(场) 和公共建筑物、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 2.0.12 专用停车场
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库(场)和私人停车库(场)。 2.0.13 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2)第 0210 号文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上海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任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修编而成。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停放和搬运汽车的停车库,通常也包含车 道前面空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主要有塔式车 库以及双层立体停车库。 2.0.14 自行车停车架
停放自行车以节约自行车停车面积的构架。 2.0.15 子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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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2.0.11 非机动车 non-motor vehicle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12 停车场 parking lot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13 停车库 parking garag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上及地下停车场所。

2.0.14 接入道 access way连接基地内部通道与城市道路之间的通道。

2.0.15 通道 passage way停车库(场)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的库(场)内的道路。

2.0.16 公共停车库(场) public parking garage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库(场),包括社会停车库(场)和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场)。

2.0.17 专用停车库(场) accommodation parking garage主要供指定单位、指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2.0.18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parking facilities 用于停放和移动汽车设备的总称。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主要有升降横移式和垂直升降式等。

2.0.19 非机动车停车架 bike stand停放非机动车以节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的构架。

2.0.20 子母车位 combined parking space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子母车位形式。

前方或底层车位称母车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子车位。

2.0.21 弯道超高 ramp turn superelevation为了平衡汽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而设置的单向横坡而形成的高差。

3 基本规定3.0.1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布置宜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受用地限制不得不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时,宜用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连接。

3.0.2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的设计,应使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停车库(场)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应符合本标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J 08-39的规定。

总平面设计方案中应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组织,保障交通流线的顺畅,避免人车的冲突。

3.0.4 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注:1.二轮摩托车和助动车的宽度按2倍自行车尺寸计算。

2.三轮车的宽度按2.5倍的自行车尺寸计算。

3.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4.本表机动车设计尺寸应符合现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相关内容的要求。

3.0.5 基地内车速不宜大于10km/h,道路应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同时设置限速标志。

3.0.6 停车库(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室内停车库(场)场地坡度宜在0.2%~0.5%之间,露天停车库(场)场地坡度不宜小于0.3%。

3.0.7 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

4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4.1 基地总平面布局4.1.1 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规模大于20000m2的住宅建筑工程,以及综合体建筑,其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工业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要求。

小型车回转场地位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3.0m,大型车回转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0.0m。

4.1.2 基地内部道路应根据功能确定设计等级和宽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基地内部的小区路路面宽不宜小于7m;组团路路面宽不宜小于5.5m,单车道的组团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道路宜设置双车道,停车数大于500辆,宽度不应小于8.5m;小于等于500辆时,共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5.5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5m。

集散道路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

4.1.3 内部道路兼做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时,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及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1.4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兼做消防车道的内部道路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表4.1.4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注: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和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集散道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住宅小区路或公共建筑主要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4.1.5 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基地的交通设计应注重建筑和交通的功能分区,避免车辆行驶和噪音对教室、病房等区域的干扰。

4.1.6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宜在基地内部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出租车泊车位,并不宜占用道路红线。

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较多停车泊位的和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出租汽车泊位设置应符合《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G/TJ 08-2108的要求。

4.1.7 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以及其他有明显大型客车停放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照本标准第4.4节、第5.1.3条的相关规定,在基地内规范设置大型客车车位,划设相关车位标线、标志。

4.1.8 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的要求。

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建无障碍车位的具体要求按照本标准第4.4.10条、第5.1.4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1.9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以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宜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入口,并应按照本标准第4.4.11条、第5.1.5条的规定规范设置货车装卸车位。

4.1.10 加油站必须在基地内部设置不得少于2条的排队车道,每条车道长度必须大于18.0m。

4.1.11 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宜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4.1.12 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

4.1.13 总平面交通设计图中,基地内部应标明机动车和慢行交通的交通流线,标注宽度、半径和净空等相关几何尺寸,标示比例尺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列出出停车车位类型、数量及位置,并进行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基地外部应标明基地相邻道路等级、红线宽度和公交站点位置,邻近桥梁的,还应标明桥梁坡度。

总平面交通设计图宜符合附录A的相关要求。

4.2 基地出入口4.2.1 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充分考虑所接入的城市道路的等级,优先选择设置在较低等级的城市道路上。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

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在次干路上。

4.2.2 基地位于T型交叉口处,对向道路小于双向4车道,机动车出入口宜正对对向道路设置,避免错位,并纳入交叉口渠化设计及信号控制;大于等于双向4车道,机动车出入口不宜正对设置。

4.2.3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基地外部同一街坊设置有机动车公共通道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结合公共通道设置,公共通道实为基地在城市道路出入口。

4.2.4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影响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正常运行,不应在交叉口进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出入口,见图4.2.4,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得小于50m,距下游交叉口不得小于8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2 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3 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m,距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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