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轻伤、重伤)标准
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鉴定标准主要依据损伤的部位、程度、对身体健康的影响以及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损伤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损伤:根据伤情轻重,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和轻伤一
级、轻伤二级。
例如,对于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等损伤,根据其损伤程度和后遗症影响,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
级、轻伤二级。
2.面部损伤:对于面部软组织损伤,如面部软组织挫伤、撕裂等,根据其
损伤程度和愈合情况,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3.肢体损伤:对于肢体骨折、关节脱位等损伤,根据其损伤部位、程度、
后遗症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4.身体其他部位损伤:对于身体其他部位的损伤,如内脏器官损伤、皮肤
损伤等,根据其损伤程度和恢复情况进行评估,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
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鉴定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人身损伤鉴定时,应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法医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发生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为了明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情况,公安机关会委托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法医接到委托后,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出具鉴定报告。
伤情鉴定是有严格标准规范的,从伤残程度看,总共分为十级。
那么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法医鉴定标准法律常识:法医伤情鉴定标准包括: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3、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法医鉴定的作用包括:1、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还是非自然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2、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3、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4、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5、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
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打人伤情鉴定标准

打人伤情鉴定标准
一、损伤程度
1、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2、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损害或者对于人身健康没有造成其他伤害的损伤。
二、损伤部位
1、头部:头部受伤通常会导致不同程度的失血、昏迷、脑震荡、头部外伤等。
2、面部:面部受伤会导致面部红肿、流血、疼痛、伤口等
3、颈部:颈部受伤可能会导致颈部疼痛、活动受限等。
4、胸部:胸部受伤可能会导致胸部疼痛、呼吸困难等。
5、腹部:腹部受伤可能会导致腹痛、恶心、呕吐等。
三、损伤原因
1、直接暴力:直接暴力是导致伤害的主要因素,例如殴打、撞击等。
2、间接暴力:间接暴力是指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的伤害,例如坠落、跌倒等。
3、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由于无法预料的事件导致的伤害,例如火灾、爆炸等。
四、损伤后果
1、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损伤可能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生
活自理能力丧失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2、严重影响社会交往:损伤可能导致社会地位下降、人际关系恶化等,严重影响社会交往。
以上就是打人伤情鉴定标准的一些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遇到打人事件时,应该及时报警并收集证据,以便进行伤情鉴定和责任认定。
人员伤情分类标准

人员伤情分类标准
伤情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情程度有不同的标准,主要如下:
1.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打架轻伤鉴定标准

打架轻伤鉴定标准
打架轻伤的鉴定标准通常由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来确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打架轻伤鉴定标准:
1. 伤情程度:轻伤通常指伤势不严重、不危及生命健康、不影响日常生活的伤势。
具体的伤情程度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轻微擦伤、皮肤挫伤、轻微扭伤、轻微擦伤或者仅导致轻微疼痛不需住院治疗等伤势可能被鉴定为轻伤。
2. 医疗证明:进行鉴定需要提供合格的医疗证明,证明受伤者因打斗导致身体受到轻微伤害,医疗证明通常由医疗机构出具。
3. 法律规定: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打斗轻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既定准则进行鉴定。
4. 刑事责任:轻伤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取决于伤害的后果和故意行为的意图,如果行为明确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嫌疑,则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的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域、法律规定、伤情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要准确判断打架轻伤的鉴定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鉴定是根据被害人的伤情来评定其受损程度的过程。
以下是常用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级:轻微伤
- 仅有轻度疼痛、瘀伤或擦伤,对正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2级:轻伤
- 有一定程度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轻度影响,但功能仍能得以恢复。
3级:中度伤
- 有相对明显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明显影响,但功能能够恢复。
4级:重伤
- 有明显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显著影响,并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
5级:重度伤
- 有严重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极大影响,并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功能障碍。
6级:较重伤
- 有严重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极其严重影响,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功能障碍。
7级:特重伤
- 有严重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特别严重影响,
并可能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8级:极重伤
- 伤情极为严重,使被害人处于半瘫或卧病不起的状态。
9级:特极重伤
- 伤情特别严重,使被害人处于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的状态。
10级:极危重伤
- 伤情极度危重,经有效抢救后仍有生命危险,或已导致死亡。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是否属于重伤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高低,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在出具的鉴定书中,会写清伤情程度及伤残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伤情可以分为重伤、轻伤及轻微伤等。
每种对应的鉴定标准是不同的,那么,轻伤重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轻伤重伤鉴定标准一、重伤一级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重伤二级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8、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9、外伤性脑脓肿。
10、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1、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2、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3、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4、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5、外伤性尿崩症。
1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三、轻伤一级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判刑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判刑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伤害鉴定等级的划分标准以及如何对伤害案件进行判刑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伤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被害人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的完善和合理判刑具有重要意义。
二、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1. 轻伤轻伤是指使人感到疼痛,但不影响正常工作或生活。
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轻微烧伤、扭伤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轻伤的刑事责任芳龄为16周岁以上。
在判定轻伤时,需要考虑伤害情节、部位、程度、治疗时间等因素。
2. 重伤重伤是指导致人身体功能的丧失、机能损害或者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情形。
严重创伤、精神损伤、大面积烧伤等均属于重伤范畴。
对于重伤的伤情鉴定和等级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和治疗情况。
3. 致残致残是指导致受害人永久性失去一项或多项功能或者器官损伤,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明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影响范围,以确定其致残等级。
4. 致死致死是最为严重的伤害后果,往往导致严重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致死伤情的发生,需要进行详尽的伤情鉴定和等级划分,以便进行合理的刑事判决。
三、如何进行判刑1. 判刑方面的考量在对伤害案件进行判刑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结合罪犯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等进行判刑。
2. 具体刑罚的确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不同的刑罚形式。
在具体判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期限。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和判刑过程中,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裁判。
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害关系和社会公平正义,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结和回顾通过对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和如何判刑的讨论,使我对刑事案件的伤害鉴定和刑罚判决有了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伤情鉴定标准2023

伤情鉴定标准2023
伤情鉴定标准主要根据受伤部位、伤口情况、愈合情况等综合因素判定,我国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其中头皮伤分为5级,包括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具体如下:
1. 重伤一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平方厘米以上。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等。
2. 重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平方厘米以上。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等。
3. 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
4.0平方厘米以上等。
4. 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等。
5. 轻微伤: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头皮擦伤面积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等。
注意,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判断标准,具体的伤情鉴定还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如有需要,建议寻求专业机构或律师的帮助。
轻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轻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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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进一步的规范轻重伤的标准,加强工作的管理,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对人体损伤程度做了划分。
最新的轻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小编会为大家提供详细的资料,请仔细阅读。
一、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1、本标准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2、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3、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伤情鉴定标准是指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套准则。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常见的交通伤情鉴定标准:
1. 轻伤:一般指轻微的身体损害或功能障碍,如擦伤、划伤、扭伤等,对日常生活没有明显影响。
2. 重伤:指较严重的损伤,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或功能障碍,但不影响生活自理。
3. 重伤:指损伤严重,可能导致永久性残疾或功能障碍,对生活自理能力有明显影响。
4. 特重伤:指造成严重并且无法逆转或治愈的损伤,如精神损伤、器官永久损伤等。
赔偿标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套准则。
同样地,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般常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包括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 误工费用:指因受伤而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
3. 护理费用:指受害人需要聘请他人或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4. 残疾赔偿金: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而支付给受害人的一笔金额,用于补偿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及功能障碍。
5. 精神损害赔偿金: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所支付的一笔金额,用于补偿精神痛苦和心理困扰。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交通伤情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还是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上只是一般常见的概述。
轻伤鉴定标准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标准
1.创伤面积大小:如果伤口面积小于2平方厘米,一般认为是轻伤;如果超过2平方厘米,就需要进一步判断。
2. 深度和位置:如果伤口深度只是皮层被划破,并且位置不太敏感的部位,也可以被归为轻伤;但如果伤口深度很深,或者位置敏感,就需要被归为重伤。
3. 出血情况:如果出血不多,可以在短时间内自行止血,就算是轻伤;但如果出血剧烈,或者无法自行止血,就需要被认为是重伤。
4. 造成的功能障碍:如果伤口不会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只是稍有不适,也可以被认为是轻伤;但如果伤口会导致人的某些功能受到严重影响,需要长期治疗或者手术,就需要被认为是重伤。
总的来说,轻伤鉴定标准是一个相对比较模糊的概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医生和法律专家会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以便为伤者提供相应的治疗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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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

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
轻微伤鉴定标准:
(1)首先,根据病人受伤的位置,以及伤口上表现出来的症状,来判
断伤情;
(2)经常需要做病史访谈,了解病人受伤前后的疼痛情况及精神状态;(3)病例检查应特别关注病人的体征,有时要做一些对应的实验,如
X线、超声等;
(4)根据伤情历来判断,病灶的位置、病情程度、疼痛情况,以及病
人身体、精神及四肢功能状态。
轻伤鉴定标准:
(1)首先,根据伤情病历和X线片判断,包括瞳孔及周围细胞受损情况,以及是否出现关节失稳现象;
(2)还要观察微量血液活动,以及检查皮肤及细胞,以比较病情程度;(3)要做到精细的局部检查,检查伤者的神经系统及汗腺的受损情况;(4)根据伤情历来判断,从症状及体征上,观察病人受伤前后的癫痫
发作、头痛、烦躁等情况,对病人做出适当的治疗;
(5)最后,要及时作出急救处理,以降低病情的恶化,保障伤者的生
命安全。
重伤鉴定标准:
(1)主要以X线检查的结果为准,它可以发现骨关节失稳、损伤细胞
及内脏、筋膜、肌肉等机体收缩的情况;
(2)要尽快开展对造成重伤的外部和内部因素的分析和排查;
(3)重伤患者有可能伴有血液毒性,需要定期检查血液中毒素的浓度;(4)还要搜集治疗期间病人的病记录,比如呼吸、体温、心率、血压等,以及病情发展状况等;
(5)根据伤情历来评估,针对病人制定长期治疗方案,通过对血液、
神经或节律系统的抢救,确保病人恢复健康。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表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表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是指根据人体受伤程度的轻重,将伤情鉴定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于对伤害程度进行评估和分类。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常用的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1.轻微伤:指轻微的皮肤擦伤、瘀伤、软组织挫伤等,不影响正常功能和活动。
2.轻伤:指较轻的骨折、扭伤、挫伤等,可能需要休息一段时间才能恢复,但不严重影响正常功能和活动。
3.重伤:指严重的骨折、开放性伤口、器官损伤等,可能需要手术治疗和较长时间的康复期。
4.特重伤:指极其严重的伤害,如颅脑损伤、内脏破裂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永久性残疾。
需要注意的是,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只是对伤害程度的一种分类,具体的伤害程度需要根据伤情鉴定报告、医疗记录等综合评估。
同时,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可能有不同的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例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
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伤残鉴定轻伤标准

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伤残鉴定轻伤标准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⑴;(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⑵;(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挠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余下全文>>轻伤一级能否鉴定的出伤残等级?是多少级?两回事,如果大脑受伤基本能评10级法医鉴定标准我这伤属于轻伤吗?报案了吗?如果派出所委托鉴定,据我的经验来看,法医是不会给你判定轻伤,不过你有权到上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伤情,这时有可能会给你判定是轻伤。
伤情鉴定(轻伤、重伤)标准

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部分基本规定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合称《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2.《鉴定标准》中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
非器质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病、癔病等) 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3.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
对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4.治疗情况应以我省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后为宜。
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组织或器官(如肢体、耳廓等)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
6.《鉴定标准》中的创口、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愈后遗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二之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
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异物。
7.《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单纯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
8.依据各种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创口、创面以及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9.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一般应以与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
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
伤情鉴定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伤情鉴定级别是怎么划分的1、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2、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重伤,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
当事人申请进行伤情鉴定的,肯定是想要得到最终的结果。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的伤情级别分为了轻微伤、轻伤以及重伤三种,但大家知道伤情鉴定级别是怎么划分的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伤情鉴定级别是怎么划分的1、轻微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伤害,如:眼部外伤后肿成了熊猫眼严重影响了外观、跟别人打架被打掉一颗牙或者把鼻子打骨折或出血了等损伤就可以构成轻微伤。
2、轻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我们平时常见的一些骨折、砍伤之类的伤害,其实都属于轻伤的范围,一般来说,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就是轻伤。
3、重伤重伤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一般来说轻微伤是行政案件,一般只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轻伤可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调解处理,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重伤一般都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伤情鉴定所需材料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3、交通事故认定书;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三、申请伤情鉴定注意事项1、单位委托的,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个人委托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在鉴定机构需要时,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如无法证明的,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接受伤残鉴定者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中国和美国伤情鉴定标准

中国和美国伤情鉴定标准中国: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美国: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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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部分基本规定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合称《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2.《鉴定标准》中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
非器质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病、癔病等) 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3.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
对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4.治疗情况应以我省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后为宜。
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组织或器官(如肢体、耳廓等)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
6.《鉴定标准》中的创口、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愈后遗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二之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
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异物。
7.《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单纯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
8.依据各种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创口、创面以及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9.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一般应以与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
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
10.鉴定依据的B超、CT、MR等影像学检查须有图片资料。
11.《鉴定标准》中的儿童是指年龄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12.遇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提交地市级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复核鉴定,并报省级鉴定机构备案,以利于全省掌握标准的平衡统一。
13.县(市、区)级鉴定机构出具重伤鉴定的,必须经市级鉴定机构进行审核或与其联合出具鉴定。
14.对于损伤当时的伤情确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但医疗尚未终结,未到鉴定时限,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伤的,因处理案件需要,可以先出具轻伤的伤情检验报告书,待条件具备时再出具正式鉴定书。
15.各级鉴定机构的损伤程度鉴定应当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医承担,并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出具鉴定书。
临床医生不能单独出具损伤程度鉴定书。
16.全省涉及适用《鉴定标准》鉴定损伤程度的案件,均应以本《理解与适用》为准,与其相抵触的鉴定一般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17.本《理解与适用》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18.本《理解与适用》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此前已作出鉴定的,不适用本《理解与适用》。
第二部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 平方厘米(儿童达5 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是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出血范围一般宜掌握在75平方厘米以上),不能与头皮血肿、头皮肿胀混淆。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 厘米,儿童达6 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 厘米,儿童达4 厘米。
【1.钝器创与锐器创并存(同一加害人的同一个伤害行为造成)的,按照锐器:钝器=8:6(儿童6:4)比例换算成一种后,再根据本条评定。
2.钝器创创面边长累计达6 厘米以上,锐器创创面边长累计达8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
3.对因脱发等原因致发际界线不明确的,其界线以眉上8厘米、眉外5厘米、耳屏前2厘米、耳根上缘上方2厘米、耳根后缘后方2厘米、耳垂下方4厘米,按正常人发际的一般分布特点作出的圆滑连线进行界定。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
鉴定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1.适用本条时必须同时具有:(1)确证头部有明显的钝性暴力损伤(如头皮肿胀、挫裂创等);(2)意识障碍与近事遗忘(特别是逆行性遗忘)同时存在,临床上有呕吐、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体征;(3)经调查,确证受伤当时有昏迷倒地的情况。
2.CT、MR等检查证实有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外伤性脑梗塞、外伤性脑萎缩、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外伤性脑积水等,但无神经系统体征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九条眼损伤【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损害。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1.本款是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的条状疤痕达1厘米以上,或遗留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或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的分之一暴露以上)。
2.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参照本款评定。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泪器损伤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1.本款是指:外伤性散瞳致瞳孔直径达0.6厘米以上,且对光反射消失或明显迟钝;虹膜根部断离达周径的四分之一以上;晶状体脱位(含半脱位);角膜白斑(中央性白斑直径达0.2厘米、周边性白斑直径达0.4厘米);晶状体轻度混浊或中央性白斑、周边性局限性白斑直径达0.1厘米;玻璃体出现絮状混浊;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视神经萎缩等。
单纯视网膜震荡不适用本条。
2.损伤致眼球后退达0.1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 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 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1.视功能(视力、视野等)情况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的视功能为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鉴定时限在伤后三个月以上。
认定外伤所致的视功能障碍,有关病变情况必须与损伤程度及病程相吻合,且有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2)视神经及视觉传导通路的外伤性改变;(3)视觉中枢外伤性改变。
2.本款中的较伤前视力下降0.2或0.3以上,分别适用于伤前视力已低于0.7或0.5的。
3.视野轻度缺损是指:视野向心性缩小致单眼视野半径小于50度的或双眼视野半径均小于55度的,单眼视野象限性缺损达一个以上象限的。
视野半径是指各方向视野半径的平均值。
视野检查以白视野为准,认定视野缺损须经两次以上视野计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
下同。
4.颅脑损伤等造成视野缺损未构成重伤的,参照本款评定。
5.损伤致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单眼活动度减少百分之十五,双眼活动度减少达一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眼球活动度指眼球各方向转动范围的总和。
下同。
】(六)外伤性斜视。
【本条指斜视达15度以上。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是指复位前经X线片或CT片等证实,骨折断端分离或重叠均在0.2厘米以上或成角20度以上。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本款明显影响鼻外形是指:一侧鼻翼缺失二分之一、两侧鼻翼缺失均超过三分之一或鼻尖缺失四分之一;鼻局部凹陷或隆起达0.3厘米以上、长径达0.5厘米以上;鼻根部塌陷;鼻尖或鼻梁偏离面部中线0.3厘米以上。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1.本款一般是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
耳廓明显变形是指单耳耳廓变形面积达百分之十五以上或双耳耳廓变形面积达一耳耳廓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耳廓缺损面积按坐标纸法测量。
2.单耳耳廓缩小达百分之十以上或双耳耳廓缩小达一耳耳廓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3.耳廓单面创,前面创口参照面部创口、背面创口参照头部创口评定。
耳廓前面与背面以耳轮缘为界划分。
耳廓全层撕裂伤或穿通伤创口长度达1.5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须两次以上检查有外伤性鼓膜穿孔特征且位置基本相同,鉴定时复查鼓膜确有疤痕或穿孔者。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外耳道狭窄是指单耳耳道横断面直径缩小三分之一以上,或双耳耳道横断面直径缩小达一耳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1.本款的听力是指语音听力。
听力下降须有证据确证头面部有可影响听力的损伤,并经客观方法检测,排除伪装及癔病性聋。
听力应以伤后三个月以上的检查结果为准,须排除伤前存在听力下降。
2.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本款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
影响面容的,参照面部损伤的有关条款评定。
影响发音指发音含混不清,但语言内容尚能分辨的。
影响进食的指尚能进食固体食物的。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1.牙齿折断是指牙冠二分之一折断或暴露髓腔;牙齿外伤性松动达三度无法保留,需手术拔除者,视为脱落。
2.患有较重牙周病者或伤前已有牙齿松动者不适用本款。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本款是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
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参照本条(一)款。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