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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小微创业示范园的建议

关于建设小微创业示范园的建议

关于建设小微创业示范园的建议一、选址规划小微创业示范园的选址应优先考虑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的地区,同时要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

在城市或地区规划中,应将小微创业示范园纳入其中,以便更好地整合资源、优化布局。

二、建筑设计小微创业示范园的建筑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和创新性,同时要符合绿色、环保、节能等现代理念。

建筑风格应与当地文化和特色相结合,打造具有辨识度的园区形象。

在建筑布局上,应充分考虑企业间的协同效应和产业链的完善,以提高整体竞争力。

三、资金筹措建设小微创业示范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购置、企业扶持等方面。

建议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筹措资金。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同时,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四、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为小微创业示范园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人才引进等方面。

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激发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五、企业入驻标准小微创业示范园应制定明确的企业入驻标准,确保入驻企业具备创新性、成长性和可持续性。

入驻企业应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对于有潜力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应的孵化器和加速器服务,帮助其快速成长。

六、服务配套小微创业示范园应提供完善的服务配套,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等。

通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提高企业的成功率和存活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13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13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拓展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增强项目承载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统筹规划(一)明确园区定义。

小微企业园区是指具有明确产业和功能定位,具备相应规模,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具有完善功能布局,拥有统一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实现集中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平台。

各地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的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小微企业园区备案认定。

(二)实施规划引领。

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主体责任,科学编制小微企业园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各地政府(管委会)自建自持(含委托代建)小微企业园区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金华市区新建工业小微企业园区项目应安排在主城区一环线以外。

(三)突出发展重点。

各地要围绕纺织服装、五金、小商品、建材、化工、水晶、红木家具、食品等传统产业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集中规划建设电镀、印染等涉及产业配套的小微企业园区。

(四)创新建设模式。

鼓励采用“园中园”模式,在各类开发区(园区)内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三改一拆”整理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利用旧厂区、旧厂房建设小微企业园区;鼓励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区。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8号)精神,结合《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的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8〕27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一)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梳理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注销流程,提升市场主体的进入及退出便利水平,全面推行企业登记、注册注销全程电子化。

将开办企业涉及的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三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其中,企业开办登记注册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2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0.5天,申领发票时间不超过0.5天。

积极推广“区域评估”,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力量对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系统评估。

在开发区内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估试点,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

实行“综合受理”、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调整和合并重复的审批环节,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标准化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修订)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21【实施日期】2013.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修订)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修订)已经2013年3月21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行业2.部分行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一览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3月2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修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积极扶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现就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以鼓励创业、扩大就业、倍增民营企业总量、促进社会稳定为着眼点,坚持“质量优先、数质并重”原则,把好扶持资格初审关,突出行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行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推进微型企业行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工信部:下发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指导意见

工信部:下发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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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陕中企工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中企工发〔2016〕62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中小企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省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2016年7月4日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1号)精神,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是经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有滚动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载体和场所。

创业创新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企业聚集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陕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实施方案计划书

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实施方案计划书

附件1: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实施方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打造"双创"升级版;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双创在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总结现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经验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实施方案》,支持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着力提升各类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地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体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规律,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支持引导地方和社会力量在提升双创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双创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等方面持续发力,以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更近距离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支持一批实体经济开发区,引导开发区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推动各类载体向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方式,提高创新创业服务和资源融通的质量与效率;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引导中小企业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有所突破,在细分行业领域成长壮大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在此基础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地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三>基本原则1.地方为主,中央引导.地方是推动双创升级的主体.充分发挥开发区产业集聚、贴近企业、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等特点和优势,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精准施策,打通创新创业服务最后一公里.中央通过安排奖补资金予以引导支持.2.择优支持,目标导向.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应从产业有特色、双创有氛围、工作有基础、升级有潜力的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中选择并予以支持.开发区应明确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工作目标,将目标细化为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指标,围绕既定目标推动开展创新创业升级工作.3.跟踪问效,奖补结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纳入支持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跟踪其双创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与工作绩效挂钩,突出奖励引导.4.区域协调,部门协同.对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支持既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双创发展特点和工作基础,又统筹兼顾区域均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等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协同推进创新创业升级工作.二、实施内容<一>支持类型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引导开发区发展四种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1.专业资本集聚型.鼓励开发区发展创业投资、产业投资资本主导的特色载体,支持引导载体发挥专业资本在投融资服务、资本运作、价值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设立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吸引并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向在孵企业聚集,为入驻的创新型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和增值服务,加快形成"投资+孵化"的市场化持续运营机制,提升资本服务创新创业的质量与效率.2.大中小企业融通型.鼓励开发区发展行业龙头企业主导的特色载体,支持引导载体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放共享资源,促使大中小企业在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品牌嫁接等方面深度融合、相互嵌入式合作,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在细分行业领域精准布局,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孵化"的共生共赢生态,提升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质量与效率.3.科技资源支撑型.鼓励开发区发展高校、科研院所主导的特色载体,支持引导载体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优势,利用财税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科技人才创办企业,引导更多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资本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接更多的专业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加快形成"科技+孵化"的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机制,提升科技资源支撑创新创业的质量与效率.4.高端人才引领型.鼓励开发区发展以聚集高端人才为核心要素的特色载体,发挥人才引进政策作用,支持引导载体利用综合体运营商拥有的物理空间、共享设施等资源,拓展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市场开拓等孵化功能,提供专业化服务;集聚国际顶尖人才、海外留学人才、高技能人才、大企业高管、优秀青年人才等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创办企业,将个体居住转为聚集创业,加快形成"人才+孵化"的智力转化机制,提升人才资源引领创新创业的质量与效率.<二>实施主体计划支持200个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选择国家级、省级各类开发区作为申报和实施主体.每个开发区按聚焦发展一种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进行申报.<三>奖补标准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据确定的开发区数量,按每个开发区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0.5亿元的标准,分三年安排.其中:第一年统一补助0.25亿元;第二年根据工作实施成效予以补助,最高补助0.15亿元;第三年根据最终绩效进行奖励,最高奖励0.1亿元.<四>资金拨付与管理中央财政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按程序下达到开发区.鼓励开发区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围绕既定目标任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灵活采取直接补助、绩效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用于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的资源和服务.奖补资金管理适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对中央财政已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五>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两年实施期结束后,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的相关规定,对各开发区既定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终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产业集聚度、资源聚集力、持续发展力、产出与效益、改革创新力以及辐射带动力等六个方面,具体按照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设置.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挂钩.对评价分值超过80分的开发区,安排全额奖励资金0.1亿元;对评价分值未超过80分但达到60分及以上的开发区,按分值安排奖励资金0.06亿元-0.08亿元不等;对评价分值低于60分的开发区,不安排奖励资金,并限期整改.三、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确定各省份分年度安排开发区数量,各省份据此组织申报并编制实施方案,经合规性审查后最终确定开发区名单和实施方案,实施期内动态跟踪开发区发展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成效,实施期结束后开展终期绩效评价.<一>确定开发区数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确定各省份分年度申报的开发区数量.其中:2018年,每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应有1个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进行申报.2020年,各省份申报的开发区数量将根据已支持开发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成效等确定.<二>方案编制与申报各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根据既定的开发区数量,综合考虑当地开发区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双创资源聚集能力与活跃程度、双创载体发展基础及优势等确定申报的开发区名单,申报不得超过规定数量范围.每个开发区都应按要求填报申报信息表、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两年期实施方案,简要说明开发区既有双创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聚焦发展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类型及发展现状,明确两年实施绩效目标,细化编制具体实施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落实责任分工等.各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将省级申报文件和各开发区的申报材料等一并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三>部门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负责组织对各省份申报的开发区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完善建议,根据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类型分别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进行绩效运行监测,收集各省份工作上报信息,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和绩效情况等提出后续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载体相关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载体相关工作由科技部牵头负责.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意见确定下达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地方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地方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上水平重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政策予以支持;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门分工,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和相关部门积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落实部门责任,与中央部门分工做好衔接,安排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推进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不同类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业务指导和跟踪监测;要督促各相关开发区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科学、高效地使用奖补资金,并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有关要求,建立完善数据统计工作机制,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实施成效等动态信息,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有效经验和模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哈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哈政发〔2016〕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力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大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五部委《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大力培育创业创新主体(一)鼓励大众兴业和创业,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能的小微企业群体。

“两创示范”扶持期限(2015-2017年,以下简称示范期)内,对新办且入驻经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创业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用于支付创业载体相关费用。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二)支持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实用人才。

对小微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10万元,硕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月再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连续发放3年。

对所作贡献突出、社会影响广泛、示范带头作用显著以及科研成果在企业成功转化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小微企业优秀人才,按照《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三)支持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指南

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指南

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指南第一章总论 (2)1.1 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概述 (2)1.2 扶持政策的意义与目的 (2)第二章政策环境与法规 (3)2.1 国家相关政策概述 (3)2.2 地方政策与法规解读 (4)2.3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 (4)第三章财政支持政策 (4)3.1 税收优惠政策 (4)3.2 财政补贴与奖励 (5)3.3 采购支持 (5)第四章融资支持政策 (5)4.1 创新融资渠道 (5)4.2 信贷支持政策 (6)4.3 融资租赁与担保 (6)第五章人才引进与培养 (6)5.1 人才引进政策 (6)5.2 人才培养与激励 (6)5.3 人才住房与生活补贴 (7)第六章技术创新与研发支持 (7)6.1 技术创新政策 (7)6.2 研发补贴与奖励 (7)6.3 技术转移与转化 (8)第七章市场开拓与拓展 (8)7.1 市场开拓支持 (8)7.1.1 政策背景 (8)7.1.2 政策内容 (8)7.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7.2.1 政策背景 (9)7.2.2 政策内容 (9)7.3 国际化发展 (9)7.3.1 政策背景 (9)7.3.2 政策内容 (9)第八章创业孵化与服务平台 (9)8.1 创业孵化政策 (10)8.1.1 政策背景与目的 (10)8.1.2 政策内容 (10)8.1.3 政策实施效果 (10)8.2 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10)8.2.1 平台建设目标 (10)8.2.2 平台建设内容 (10)8.2.3 平台建设成效 (10)8.3 创业辅导与培训 (11)8.3.1 培训内容 (11)8.3.2 培训形式 (11)8.3.3 培训效果 (11)第九章政策性担保与风险补偿 (11)9.1 政策性担保机构 (11)9.1.1 定义与作用 (11)9.1.2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 (11)9.1.3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与政策支持 (11)9.2 风险补偿机制 (12)9.2.1 风险补偿机制的定义与意义 (12)9.2.2 风险补偿机制的主要内容 (12)9.2.3 风险补偿机制的运作与管理 (12)9.3 信用体系建设 (12)9.3.1 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与意义 (12)9.3.2 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12)9.3.3 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措施 (12)第十章政策实施与监管 (12)10.1 政策实施与评估 (12)10.2 政策监管与监督 (13)10.3 政策调整与优化 (13)第一章总论1.1 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概述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新发展对于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社会就业以及维护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浙政办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2011年10月12日和2012年2月1日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称“小微企业”)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是我省民营企业的主体,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优势。

加快促进小微企业再创新优势,对于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小微企业占我省企业总数的97%,吸纳了55.5%的就业人员,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源泉,是群众创业就业的主要渠道;我省城乡居民收入连续多年保持全国前列,主要就靠小微企业;全省创新投入近年来的高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我省很多大中型企业都是从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起来的,块状经济都是由小微企业集聚形成的。

小微企业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我省促进工业化与城市化融合互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等方面已经而且还可以作出更大的贡献。

但与发达国家和新的市场需求相比,我省小微企业的自身素质和发展水平还不高,有些优势在丧失,新的优势又没有完全形成。

因此,必须促进小微企业再创新优势,这是我省小微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实现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需要,是不断增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后劲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

江苏省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

江苏省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一、扩大试点示范效应,进一步加强双创深度(一)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现有国家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示范和辐射作用,推进认定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积极争取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

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双创政策环境,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调动双创主体积极性,发挥双创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形成双创成功经验并向全省推广。

到2020年,打造100个覆盖全省各地,包括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主体类型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

(二)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双创基地发展。

培育一批国家、省和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方向发展,通过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水平,不断提高双创服务能力,为各类双创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到2020年,创建300个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三)鼓励开展离岸双创基地合作。

鼓励与世界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及科技社团等开展合作,共同设立离岸双创基地,探索海外高端人才引进新机制,建立与世界接轨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打造立足区域、服务全球的海外创新资源的集聚平台,实现更高水平“引进来”,更加有效“走出去”。

到2020年,创建50个省级离岸双创基地。

(四)打造一批众创社区和专业化众创空间。

在全省重点培育和打造一批“创新资源富集、创业服务完善、产业特色鲜明、人居环境适宜、管理体制科学”的众创社区,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打造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双创生态系统。

到2020年,创建100个省级众创社区。

(五)加快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争取新增一批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快认定一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和省级创业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进一步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产业集群化的创业载体新格局,提升我省创业载体建设整体水平。

《宁波市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发展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宁波市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发展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第十五 条
申 报单位 应 当提 供真 实、
有效 资料,
凡 以弄虚作 假等手段 骗取奖 补资 金的 ,
查 实 经 一

将 追
缴 己 拨 付 的 资 金 , 三 年 内 不 得 享 受 中 央 、 市 级 融 资 担 保 政 策 补 助 。
第十六 条
区县
市 (

经信 局和财政 局要加 强对奖补 资 金 申 微 企 业 园 建 设 管 理 促 进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的 意
见》
浙 委 办 发 号 (
〔 2 01 8〕

) ;
5 .
中 共 浙 江省 委 办 公 厅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 关 于 加 快 小 微 企 业 园


3.


? 5 3 *
政 策 解 读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公 报
总 第 期 (
3 87

《 关于 印 发 国家 小型 微 型 企业 创 业创 新示 范基 地建 设 管理 办法 的通 知 》
工 信 部 企 业 号 (
〔 20 16 )
1 94
) ;
4 .
中 共 浙 江省 委 办 公厅 、
年 20 1 9 / 第 5期
政 策 解 读
第十三 条 审 核 。 宁波 市 经信 局 采取委托 中 介机构方式 对 申 请 奖 补 资金 的 融 资担 保机构进 行专 项 审计 。
第 十 四 条 资 金 拨 付 。 宁波 市 经 信 局 依 据 审 计 结 果 , 确 定 享 受 奖 补 的 融 资 担 保机 构 名 单 及 补 助金 额 , 并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全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温政办〔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和全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加快全市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小微园管理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小微园建设(一)紧盯目标抓进度。

各地要根据小微园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的任务要求,强化目标导向,细化任务落实,加快规划启动一批小微园建设,争取2017年全市新开工小微园20个以上;加快在建小微园建设进度,确保今年小微园竣工面积300万平方米。

各地要充分利用收储旧厂房、法拍房、拆后土地,利用3至5个月时间,迅速建成一批小微园、标准厂房投放市场,切实为拆后企业解决空间问题,避免优良的小微企业外迁流失。

(二)加大土地要素保障力度。

各地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小微园建设用地指标;鼓励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异地盘活、重点工程包装等途径破解用地瓶颈,并优先保证今年小微园建设用地需求。

(三)简化项目审批。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各地审管部门要牵头会同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着力优化小微园建设项目审批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推进代办审批、技术性联合审批和园区节能“捆绑”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全面推进“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对园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制。

(四)推行建筑工业化应用。

推进集成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在小微园建设中的广泛应用,积极推广钢结构、混凝土等装配式建筑等现代化建造方式,缩短小微园建设周期、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衢政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活力,加大扶持力度,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在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我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更优创业环境,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一)鼓励投资创业发展。

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对首次创办为我市主导产业配套服务的,属于高技术人才创办的,或科技创新型的市区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市区财政按照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30%额度支持创业发展。

(二)放宽创业准入条件。

凡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

取消冠用衢州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衢州市名。

所有企业均可直接申请冠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产业、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

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办筹建营业执照。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前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创新创业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为了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制定出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

二、搭建创新创业平台为了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我们应该搭建起创新创业的平台。

首先,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投资和咨询等资源支持。

同时,完善创新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鼓励更多人参与创业活动。

此外,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新思维和创业意识,为年轻人提供创新创业的思路和方法。

三、加强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推动创新创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首先要提高科研经费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进行前沿科研。

其次,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吸引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者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合法的创新收益。

最后,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与国际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

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为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我们需要改善创新创业政策。

首先,简化创新创业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其次,减少创新创业的税负,给予创新创业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的法律法规,保护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支持,解决创新创业的资金瓶颈问题。

五、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创新创业文化是创新创业发展的土壤。

为了培育创新创业文化,我们应该加强创新创业宣传,提高公众对创新创业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同时,加强创新创业者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和动力。

此外,鼓励创新创业者分享创新经验和成功故事,给其他创新创业者提供借鉴和启发。

最重要的是,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更多有创新创业精神的人才。

六、加强创新创业监管为了保障创新创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我们应该加强创新创业的监管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

小微企业创业园区计划书

小微企业创业园区计划书

小微企业创业园区计划书一、项目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创业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尤其是在中国,创业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身其中,希望通过创业实现自己的梦想。

然而,创业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如市场竞争激烈、资金短缺、人才紧缺等问题。

因此,一个支持创业的环境和平台对于创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鉴于此,我们打算建立一个小微企业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一个理想的创业环境和资源支持,帮助他们快速成长和发展。

二、项目目标1、打造一个小微企业创业的集聚地,吸引优秀的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入驻,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2、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包括资金支持、导师指导、法律援助等,帮助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

3、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

三、项目规划1、项目选址:我们计划在市区内选址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区,便于创业者的交通和生活。

2、项目规模:初步规划园区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

3、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将建设办公大楼、会议室、展示厅、孵化器等基础设施,为创业者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和资源支持。

4、服务配套:园区将提供创业培训、导师指导、法律援助等多种服务配套,帮助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

5、资源共享:园区将引进各类资源,如资金、人才、技术等,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和帮助。

6、运营模式:园区将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运营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良性发展机制。

四、项目实施步骤1、项目立项:确定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目标、规划和实施计划。

2、选址规划:选择合适的地点建设创业园区,制定规划设计方案。

3、园区建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装修工程,配套设施齐全。

4、招商引资:吸引优秀的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入驻,引进社会资本参与。

5、运营管理:建立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规范化运营管理,提供高效服务。

6、品牌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推广园区品牌,吸引更多的创业者入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6日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工作部署,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等重点领域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做实做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累计培育超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推动150家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力争专精特新企业总体研发占比达到5%左右,不断提高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比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00%;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品牌持续提升;累计培育15个以上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0家左右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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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xx〕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

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各地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当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规模偏小、服务能力偏弱、运营模式有待创新等问题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解决创业创新企业场地难、融资难、服务难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xx大及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企业孵化、成果转化、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为目标,以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双创”生态系统为重点,扶持培育和示范带动并举,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到“十三五”末,公告300个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地方培育和建设30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成果显著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探索一套从孵化培育到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机制。

通过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水平,不断提高创业创新服务能力,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三)基本原则政府引导,科学布局。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扶持、土地供应、财政支持、行政服务、公共宣传、优化环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引导,结合现有工作基础和资源,制定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构建创业创新生态体系。

因地制宜,特色鲜明。

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人文、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长和优势,综合利用闲置厂房、城市楼宇、园区设施等场所条件,坚持建设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形成地方特色。

市场主导,主体多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树立开放、创新、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新理念,调动各类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等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整合资源,融合创新。

充分发挥各类服务资源的作用,以开放共享、合作共赢的理念,整合资源,补短板、强服务,完善功能。

加强与开源社区、资源共享平台、创业沙龙等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对接合作,创新模式,提升孵化和产业化能力。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服务信息化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利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企业提供便捷、稳定、广覆盖、低成本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等全方位应用服务。

(二)集成内外部服务资源,实现服务平台化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以平台化的方式集聚优质创业创新资源。

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服务制度、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筹、众扶新模式,提高创业创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数据库,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

(三)构建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服务规范化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立规范的创业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估体系,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依据企业对服务效果满意度的评价意见对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四)推动产业有机联动,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生态化发展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构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紧密协作的网络,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优化供应链、完善资金链,形成产业资源集聚、企业多元互补、服务功能完备的创业生态环境。

建设技术交易、信息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

构建入驻企业资源共享、原料互供机制,加强专业化协作。

推动骨干企业与入驻企业合作共享,打造生产协同、创新协同、战略协同的创新产业圈。

引导银行、投资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入驻小微企业对接。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直接设立或引入专业股权投资基金,构建与创业创新相协调的资金链。

(五)打造环境友好型基地,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化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全面推行绿色发展理念。

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场所改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三废”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为入驻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与预警服务,帮助入驻企业降能耗、降成本,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推动新能源的使用和节能减排,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发展。

(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发展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互联网+”融合。

通过不断完善和提高汇集分析物业、企业、项目、技术、人才等信息的能力,加强智慧物流、智慧仓储、智能监控、智慧能源等平台建设,推动项目智能评估、健康体检、实时监控等精细化管理系统的应用,逐步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水平。

(七)发挥各类主体优势,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特色化发展结合各种建设运营主体的特点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发展需求,有重点、有特色的打造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孵化和产业化能力。

对于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园区)等为基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产业资源集聚功能,构建从孵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企业培育能力。

对于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打造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创新能力强、孵化效果好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对于行业骨干企业设立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以及在研发资源、市场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支持入驻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四、政策扶持(一)推动用地政策落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推动双创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安排。

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建设创业创新基地有贷款需求的项目,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组织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并给予支持。

(二)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将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发展与现行支持政策做好衔接,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探索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对厂房场地租金予以补助,对优秀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予以奖励。

(三)完善金融保障力度创新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银行、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对接,联合设立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优先投资于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企业和项目。

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接,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中小企业提供增信和融资担保,支持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积极发展产品和服务。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创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组织实施(一)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加强引导,大胆探索,相互借鉴,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制定适合当地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实施计划。

科学组织,合理定位,设立计划推进工作组,建立计划推进时间表,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依托各地主要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宣传和推介,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运营的新模式、新思路,推广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

组织各种类型的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资本对接会等活动,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切实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务实高效的政策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月5日推荐阅读:海南省2020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2020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农民工就业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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