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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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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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预算编制和批复 (5)
(一)预算编制不完整 (5)
1.收入预算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正常收入未纳入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5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5)
(二)基本支出预算不真实 (5)
1.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经费拨款 (5)
2.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6)
(三)项目支出预算不符合规定 (6)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申报 (6)
2.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过实际需求,造成“小项目大预算” (6)
3.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7)
(四)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 (7)
1. 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 (7)
2. 未经批准,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7)
3. 未经批准,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7)
(五)未按规定批复预算 (8)
1.转批预算不及时,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8)
2.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年初预算分配率低于规定标准 (8)
二、部门预算资金拨付 (9)
(一)违规拨付或支付财政资金 (9)
1.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拨付到与本单位无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 (9)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支付资金 (9)
3.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及相关单位账户
(9)
4.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10)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10)
1.截留应拨付给所属单位或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财政资金,用于本单位预算所规定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10)
2.挪用事业经费尤其是专项经费,弥补部门或所属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0)
3.挪用行政事业费拨款,支付基建工程款(非批复的基建项目预算) (11)
4.将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内财政拨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11)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2)
1.滞留财政专项资金 (12)
2.向下属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12)
3.向用款单位付(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 (12)
三、部门预算基本支出 (13)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13)
1.在人员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住房补贴 (13)
2.在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会议费 (13)
3.部门用财政资金安排所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
(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14)
1.擅自提高人员经费定额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等超出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 14
2.擅自提高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如超标准购置交通工具等 (14)
(三)未经批准随意调整基本预算支出 (15)
1.将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安排基本支出 (15)
2. 非财政补助收入短收后,未履行报批手续调减当年基本支出预算 (15)
(四)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 (15)
1.编造虚假职工名单等方式虚报支出事项,套取财政资金 (15)
2.虚列支出,转移财政资金 (15)
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 (16)
(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合规 (16)
1.将项目支出编列在基本支出预算中 (16)
2.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合理,造成预算当年安排,项目下年执行 (16)
3.项目预算不细化,未将项目资金分配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支出单位 (16)
(二)未按规定批复项目支出预算 (17)
1.批复所属单位项目不及时 (17)
2.自行批复增加预算项目 (18)
3.越权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项目 (18)
(三)未按规定执行项目预算 (19)
1.挪用项目资金,用于职工福利或日常开支 (19)
2.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 (19)
3.未经批准,将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20)
4.超概算投资、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标准。

扩大面积等 (20)
5.虚增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度 (20)
(四)基建项目履行程序不合规 (21)
1.项目前期履行程序不完备 (21)
2.基建项目已验收,但长期不办理竣工决算 (21)
五、部门非税收入 (22)
(一)执收行为本身不合规 (22)
1.越权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基金项目 (22)
2.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资金 (23)
3.超范围收费 (23)
4.超标准收费 (23)
5.超出法定时限收费 (24)
6.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24)
7.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4)
(二)资金管理不合规 (25)
1.对已征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相应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 (25)
2.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账户或现金存放方式,管理收入的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财政专户 (26)
3.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将收取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不按照规定期限集中上缴、上划
规定部门 (26)
4.挪用非税收入,自行改变非税收入用途用于本单位支出,或转移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用于其他支出
(26)
5.坐支非税收入,将收入的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收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 (27)
6.未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7)
7. 未按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罚没收入执行“收缴分离”管理 (27)
(三)预算编制不完整 (28)
1. 预算编制不完整 (28)
六、部门国有资产管理 (29)
(一)违规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29)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29)
2.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未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或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未按规定管理、使
用 (30)
(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31)
1.未经法定程序和审批程序手续,擅自转让国有产权或擅自核销债权、对外投资 (31)
2.处置收益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31)
(三)违规对外担保 (32)
1.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违反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32)
2.公益性单位用不得抵押的财产对外抵押 (32)
(四)资产管理不规范 (32)
1.未按规定管理资产,造成资产流失 (32)
2.资产核算不符合规定 (33)
七、部门政府采购 (33)
(一)采购预算、计划编报不合规 (33)
1.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33)
2.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34)
(二)随意调整采购方式 (34)
1.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34)
2.未经批准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应进行招标采购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 (34)
3. 未经批准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 (35)
(三)采购资金大量结余,使用效益不高 (35)
1.采购计划未执行完毕,造成年度预算未执行完毕,采购资金大量结余 (35)
2.完成采购后产生大量净结余 (35)
八、部门其他业务 (36)
(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36)
1.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时,未优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部门项目支出 (36)
2.将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结余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展标准 (36)
3.挪用专项结余,将延续项目或基建项目专项结余资金改为其他项目用途 (36)
4.挪用项目支出净结余或连续项目、基建项目专项结余,用于项目单位基本支出 (37)
5.未按规定处理基建结余,项目单位将应上交的基建结余资金全部或部分留用 (37)
(二)应收款项 (38)
1.行政单位将暂付款长期挂账 (38)
2.事业单位将应收及预付款长期挂账 (38)
3.行政单位未经批准,自行核销债权 (38)
4.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核销债权 (38)
(二)应付款项 (39)
1.行政单位虚列支出,虚增“暂存款” (39)
2. 事业单位虚列支出,虚增“其他应付款” (39)
3.行政单位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且年末不清理,造成年度收支不真实 (40)
4. 事业单位通过应付款科目核算收支,且年末不清理,造成年度收支不真实 (40)
(三)非财政预算拨款 (40)
1.行政单位未将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40)
2. 事业单位未将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41)
3.行政单位非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 (41)
4. 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 (42)
九、部门决算草签 (42)
(一)决算草案不完整 (42)
1. 决算草案不完整 (42)
(二)决算草案数据不准确 (43)
1. 决算草案数据不准确 (43)
一、部门预算编制和批复
(一)预算编制不完整
1.收入预算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正常收入未纳入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不真实
1.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经费拨款
A.定性依据
当地或省级财政部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依据其中关于预算编制要真实准确的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三)项目支出预算不符合规定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申报
A.定性依据
可依据各省或地方制定的《XXX地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过实际需求,造成“小项目大预算”
A.定性依据
同上
B.处理处罚依据
同上
3.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A.定性依据
同上
B.处理处罚依据
同上
(四)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
1. 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2. 未经批准,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A.定性依据
可依据各省或地方制定的《XXX地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3. 未经批准,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
财政部门同意。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五)未按规定批复预算
1.转批预算不及时,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年初预算分配率低于规定标准
A.定性依据
根据各地实际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部门预算资金拨付
(一)违规拨付或支付财政资金
1.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拨付到与本单位无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请支付资金
A.定性依据
各地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及相关单位账户
A.定性依据
各地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4.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1.截留应拨付给所属单位或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财政资金,用于本单位预算所规定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2.挪用事业经费尤其是专项经费,弥补部门或所属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和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
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挪用行政事业费拨款,支付基建工程款(非批复的基建项目预算)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4.将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内财政拨款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A.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B.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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