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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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执行异议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针对两种情况提出。一是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员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没有作出裁定,被执行人认为其行为违法,这种情况就是执行异议;二是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提出。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是指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员根据王某申请,查封、变卖李某家中一台电脑时,赵某得知后提出:这台电脑不是李某的,而是自己暂存在李某家的,并拿出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也是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叫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提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第二,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第四,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申请执行人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或继续执行的,须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请求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或继续执行的,须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因提供
担保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程序的一种补救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各类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刘瑞亭)
联系人: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刘瑞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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