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人员的工作关系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检察院)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检察院)1.协助所长抓好社区调解组织建设及其调解工作.2.协助所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3.协助所长调解处理各类疑难民间纠纷.4.协助所长抓好居、企调解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5.做好所内各项记录、登记和报表工作.6.协助所长开展综合调研工作.7.做好所内的档案管理工作.8.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9.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10.承担社会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11.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12.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1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4.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5.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1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7.承担法律援助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负责公司信纸、信封、名片、业务礼品和企业形象所需印刷的定制工作,确保质量和时间要求.•对购进物品保存质保书、保修单,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并及进与厂商联系解决.•对购进物品做好移交验收工作,提供合法齐全的原始发票及附有的技术说明书.•主办或协办向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申报、年检、申领各类证照,完成批文手续及出境手续等事宜.•具体办理来宾食宿安排、购票和迎送事宜,以及公司重大活动和联谊活动的后勤总务保障. •必要时充任临时驾驶员完成紧急用车任务.•完成行政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
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
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
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
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
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检察官为何不愿到研究室工作
检察官为何不愿到研究室工作陈长均作为被高检院定位为“承担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法律政策研究室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大多基层检察人员却不愿意到研究室工作,为什么呢?1、锻炼机会相对少由于职能原因,研究室大部分工作是常规性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大多不太复杂、不太具有挑战性。
从开展工作的难易程度来看,与反贪、公诉等办案部门相比,研究室的日常工作较容易开展;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由于工作的常规性、不复杂性,又决定了研究室人员驾驭复杂局面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得不到锻炼。
研究室的工作,一般局限于检察系统内,对外联系较少。
这种比较封闭的工作环境,导致研究室人员协调能力得不到足够锻炼。
办案部门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不得不与各行业、各阶层、各地域的人打交道,久而久之,沟通、协调能力会在不经意间得到锻炼,与人交往的能力、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会在工作过程中逐步得以提升。
这样,不但有机会对社会各色人群有更深的了解,也有机会从不同角度深入体验社会。
反观研究室,工作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工作人员待在机关坐办公室的的时间长,深入社会的时间短。
即使偶尔有机会出去调研,由于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是解决自己手头的问题,很可能也是“浅调研”,深入不到如何解决具体问题中。
2、职务晋升相对慢从市县两级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少有人自觉自愿到研究室工作,一旦到了研究室,如果不是自己积极要求、想方设法争取,就少有机会调出。
如果将已在研究室的人调到其他部门,领导就必须考虑让谁调入,由于没有人愿意去填充,组织只好采取“强制”的方式。
与其这样,还不如干脆让已经在研究室的人继续干。
这可能是一部分领导的想法。
有些地方检察机关的研究室主任,一干就是近十年,甚至十几年。
相对于办公室等直接为领导服务的部门负责人来看,虽然都经常开夜车写东西,苦劳多多,但总体上说,研究室主任晋升相对要慢得多。
与主要办案部门相比,研究室主任不但晋升慢,而且也不像其他部门之间那样经常交流。
检察长职位的职责范围与工作内容
检察长职位的职责范围与工作内容关键信息:1、检察监督职责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2、领导与管理职责领导检察院工作人员管理与培训资源调配与协调3、法律政策执行与宣传职责贯彻法律政策开展法治宣传4、合作与沟通职责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与社会各界沟通11 检察监督职责111 刑事检察监督检察长应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确保刑事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犯罪。
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于违法侦查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112 民事检察监督领导和监督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
113 行政检察监督负责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14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领导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积极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强对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公益保护。
12 领导与管理职责121 领导检察院工作检察长是检察院的最高领导,负责制定检察院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领导检察院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检察院工作的高效运行。
122 人员管理与培训负责检察院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
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应该对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进行简要的介绍。
检察人员是司法机关中的一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责任。
他们的职责是依法进行诉讼监督、法律调查和法律顾问等各项工作,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作为公正、独立和专业的执法人员,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是他们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体现。
这些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忠实履行职责:检察人员应秉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客观地开展工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严守法律:检察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确保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
在工作中,他们要坚持依法行事,不得篡改、捏造证据或者滥用职权等。
3. 尊重人权:检察人员应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如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证据排除权等。
在进行调查和办案过程中,他们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杜绝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等不当行为。
4. 保守秘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秘密,对于获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予以保密。
5. 自律规范:检察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廉洁自律,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经济活动或违法犯罪行为。
他们应以身作则,做到廉洁奉公,坚决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之,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是为了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是他们工作的底线和标尺。
只有始终坚持这些准则,他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文章结构部分的主要目的是为读者提供关于本文内容组织和安排的概述。
通过清晰地介绍文章的各个部分,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检察院业务基础知识
目录第一章人民检察院业务11组织机构11.1检察院级别与管辖11.2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21.3省级及以下检察院机构设置22基本制度23基础业务33.1线索管理业务33.2控申业务73.3反贪业务173.4反渎业务223.5侦监业务223.6公诉业务293.7民行业务403.8监所检察业务443.9检察技术业务503.10检察委员会业务503.11预防业务514专业术语544.1控告544.2举报544.3初查544.4交办544.5移送544.6转办544.7赔偿确认544.8涉检信访554.9审查起诉554.10实体性审查554.11程序性审查564.12不起诉564.13简易程序574.14普通程序简易审574.15刑事抗诉584.16第二审程序抗诉584.17审判监督程序抗诉584.18侦查与侦察584.19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594.20通缉594.21边控594.22侦查监督604.23审查批准逮捕60 4.24审查决定逮捕60 4.25刑事立案监督60 4.26侦查活动监督60 4.27初查614.28刑事申诉614.29刑事赔偿614.30刑赔复议614.31管辖案件614.32交办案件614.33复议案件614.34复核案件624.35撤抗复议案件62 4.36请示案件624.37监督审案件62 4.38监督检察624.39全流程案件624.40案件考评634.41合并案件634.42追诉634.43职务犯罪634.44快审635简称645.1检察院645.2最高检、高检、高检院645.3省级院645.4市级院645.5区县院、基层院645.6自侦645.7反贪645.8反渎645.9渎检655.10案卡系统655.11案卡转库65附:参考资料65图例索引图 1检察院业务框架3图 2举报中心业务流程4图 3控申部门人员组织结构关系图8图 4控申部门受理案件流程图8图 5举报初核案件10图 6刑事申诉案件12图 7刑赔/刑赔复议案件15图 8检察院反贪部门组织机构图17图 9直接受理案件办理阶段示意图20图 10线索接收20图 11初查环节线索办理流程21图 12侦查环节案件办理流程21图 13检察院侦监部门组织机构图22图 14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流转过程23图 15省级以下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案件流转过程25图 16省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案件流转过程27图 17检察院公诉部门组织机构图30图 18侦查机关(部门)发起的案件在公诉部门的流转33 图 19监督审案件在公诉部门的流转34图 20公诉部门审查起诉业务流程35图 21公诉部门二审案件办理业务流程37图 22公诉部门监督审案件办理业务流程39图 2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组织结构图41图 24民行案件办案流程43图 25监所检察部门行政机构设置图45第一章人民检察院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在现代社会中,检察院扮演着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检察院的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他们的薪酬标准执行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因此需要得到充分重视和合理安排。
一、检察院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1. 检察院雇员在检察院中,雇员包括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书记员等不同岗位的人员。
他们负责侦查、起诉和执行司法活动,是司法公正的推动者和捍卫者。
他们的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不容小觑。
2. 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体系中,司法辅助人员承担着协助法官和检察官进行案件审理和庭审活动的任务。
他们的工作涉及到办案程序、证据调查、庭审笔录等方面,是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薪酬标准执行的重要性1. 影响司法公正薪酬标准的执行直接关系到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合理的薪酬安排可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推动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维护。
2. 维护队伍稳定良好的薪酬标准执行可以保障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从而维护司法队伍的稳定性。
稳定的队伍能够保证司法活动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执行问题与解决策略1. 薪酬不足的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对检察院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他们面临着生活压力和工作不满。
这种情况不利于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2. 解决策略针对薪酬标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建立完善的薪酬调整机制,根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保障雇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合理收入;二是加强对薪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三是注重提升队伍素质和水平,通过培训和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激情和创造性。
检察官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
检察官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
检察官是公安机关的法律顾问和监察者,其核心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我从事检察工作的一段时间里,我深深体会到检察官思想的重要性以及必要的业务能力。
首先,作为一名检察官,正确的思想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要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将法律视为衡量一切行为和判断正义与否的准绳。
我始终将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每个案件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其次,作为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与良心,时刻保持公正公平的立场。
我坚信只有公正无私,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任。
在处理每个案件时,我都严格依法办案,不偏不倚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作为一名检察官,还需要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
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知识,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和理解。
只有在掌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方法。
其次,应当具备优秀的调查能力和分析能力。
办案过程中,我能够迅速获得相关案件信息,并将其进行逻辑分析和梳理,帮助公安机关找出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指导。
另外,我在与执法人员的合作方面,也表现出了一定的能力。
工作中,我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商讨办案方案,并时刻保持与执法人员的良好关系。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检察官,正确的思想和扎实的业务能力都是不可或缺的。
作为执法机关的一员,必须时刻要牢记自己的职责,依法行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将一如既往地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业务】关于几类公职人员身份界定的问题
【业务】关于⼏类公职⼈员⾝份界定的问题公务员、事业单位⼯作⼈员、监察对象、党员领导⼲部、国家⼯作⼈员、国家机关⼯作⼈员……这些职务⾝份是我们从事法律和纪检⼯作经常遇到的,但对这些⽿熟能详的概念我们是否清楚其内涵和外延?作者对此进⾏初步梳理,希望与⼤家共同研究探讨。
⼀、公务员的范围根据2006年《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这个概念本质属性有三:其⼀从事公务,其⼆纳⼊⾏政编制,其三财政供养。
相较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新《公务员法》所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进⼀步扩⼤,不仅局限于⾏政机关公务员。
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案》的通知,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公务员范围为七类机关中的⼯作⼈员(⼯勤⼈员除外),七类机关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政机关;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商联的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作⼈员什么是事业单位⼯作⼈员?事业单位,⼀般指以创造或改善⽣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民对社会⽂化、教育、科学、卫⽣等⽅⾯的需要为⽬的,主要以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职能的社会组织。
⽬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化单位,部分新闻、⼴播、出版单位,卫⽣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利和⽓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事业单位等。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社会功能为依据。
现有事业单位据此划分为承担⾏政职能、从事⽣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属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
检察院科室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院科室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科室人员的管理,明确职责,加强考核,促进科室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检察业务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 加强科室内部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4. 负责科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科室工作人员应按照科室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具体职责如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积极参与科室各项工作,发挥团队协作精神;4.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5. 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检察工作安全。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时间与考勤1. 科室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科室实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请假需提前向科室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3. 科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对违反考勤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七条工作会议与沟通1. 科室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科室工作,部署工作任务;2. 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工作会议,认真听取领导的指示,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3. 科室内部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互相支持,共同提高。
第八条工作质量与效率1. 科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保证工作质量;2. 科室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确保工作进度和效率;3. 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科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 思想政治表现;2. 工作态度和纪律;3. 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4. 团队协作精神。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随着上海、广东等6省市司法改革试点的推进,其中存在的有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
检察院内部由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技术人员等组成,除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长外,还有一些不行使检察权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具有检察官职位,这就颠倒了检察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主次地位,使检察制度成为行政管理职能的附属,从内部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这种管理模式下,检察官和其他一般行政人员一样采用行政职级管理,检察干部视为党政干部,对检察人员简单地套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没有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科学的分类,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
势必有碍检察工作开展,模糊了检察官同一般行政人员的界线,忽视了检察官的司法性,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也无法保证司法机关公正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
二是检察院职级比例相对于同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普遍较低。
非法律人才被安排到办公室、政工等行政部门,根本没有晋升空间可言。
检察人员不论哪个岗位,从事何种工作,录用后先任命为书记员,然后再晋升助检员、检察员,晋升缓慢。
如果不按照这个条件,就不能任命检察职务,级别就上不去,工资就受到影响,使得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
检察职务如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都与行政级别挂钩,检察官等级的的评定也以行政级别为依据,且真正对工资、待遇起作用的也是行政级别。
三是检察人才流失严重。
在退休年龄上对检察官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没有考虑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对人员的不同要求,致使一大批年龄在50岁左右、阅历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丰硕的优秀检察人才退居二线,或提前退休,在加之高要求低回报矛盾,很多青年干警选择了其他行业,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度损失。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在不断努力提高检察业务的质量和效率,以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在这个过程中,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首先,要明确考评目标和标准。
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目标应该是客观、公正、透明地评价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绩效表现。
为此,应尽量量化考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如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指标。
同时,要注意权衡这些指标之间的关系,避免简单追求数字化和单一指标导致的片面性。
其次,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和流程。
应明确考评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考评工作能够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在考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考评人的意见和反馈,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应积极借鉴先进的考评经验和做法,吸取成功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考评机制。
第三,要重视检察业务培训和人才选拔。
要加大对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同时,要从源头上加强对检察人员的选拔和选任,确保人才的良好素质和专业能力。
只有优质的人才进入检察系统,才能提高整体的业务水平和绩效表现。
第四,要推动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检察业务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应用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应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提升检察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应用科技手段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第五,要加强对考评结果的应用和监督。
考评结果不仅仅是对个人的评价,更是对检察机关工作效果的评价。
因此,应积极推动考评结果的应用,对绩效突出的人员给予激励和奖励,对绩效不佳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督促改进。
同时,要建立健全考评结果的监督机制,确保考评结果的公正、客观。
综上所述,完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需要明确目标和标准,建立健全机制和流程,重视人才培养和技术应用,以及加强对考评结果的应用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推动检察机关的发展,提高检察业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检察官工作职责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那么?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和支持起诉案件。
实践中,以民事行政抗诉为主,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004年临淄民行科支持起诉的中国银行临淄支行诉淄博永发实业公司等三起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临淄支行胜诉。
2005年博山区院民行科对两起法官渎职案件进行了初查,对其中一起立案侦查。
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历史。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也经历了曲折的开展过程。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并不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才有的制度。
新中国成立伊始,各项法律法令中就有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规定,并在五十年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949年12月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即全面规定检察署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以下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
……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
"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在程序上作了原那么性的规定。
全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开展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检察的实际工作。
1954年,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和北京9个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既有提起诉讼的,也有参与诉讼的案件。
以后,随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制度在内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才逐步开展起来,全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相继成立。
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研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捍卫法治权威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问题,我们应该对其加以研究,探索更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
本文将围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解决方案展开探讨,并选取三个典型的案例加以分析。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主要采取了“基础库”和“兼职库”的方式,即将检察人员分为基础岗位和兼职岗位两类,兼职岗位多为文员、司机等行政辅助人员。
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管理流程,但由于岗位划分不够明确、分工不够细致,导致基础岗位人员缺乏发展空间,进而影响了其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
同时,由于兼职人员参与较多,反而导致工作效率下降、工作成果下降等问题的出现。
其次,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多为法律专业毕业生,这种单一的人员结构和专业背景容易导致某些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处理质量不佳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在人员结构和专业背景等方面优化并丰富检察人员队伍,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疑难案件等工作的能力。
二、解决方案针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改进:1.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在岗位划分上,要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2.优化专业结构:在人力资源配置上,要适度增加非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增强检察机关的综合素质,提升工作效率与质量。
3.加强培训与培养:针对基础岗位的员工,应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增加再就业能力和发展空间。
三、案例分析1.天津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例该案中,天津市检察机关发现有检察官吸毒、涉赌等违纪行为,导致工作失职、责任心不足等问题出现,致使案件处理效率低下,检察机关形象受到严重损失。
该事件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加强了对检察人员的纪律教育、监督管理。
2.盐城市检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案例该案中,盐城市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基础岗位和非法律专业的员工的培训和选拔工作,给予其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提升机会,引导其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从而提高了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检察院设立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工作人员的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二)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政治教育;(三)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四)负责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五)负责处理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退休等事宜。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三)进行笔试、面试;(四)体检和考察;(五)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
第九条在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政治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政治觉悟。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条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三)工作创新和贡献;(四)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晋升应当依据考核结果,结合工作需要和个人能力,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奖惩第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纪律、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奖励和处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奖罚分明。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十六条检察院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检察院工作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体系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体系司法部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之一,负责维护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的推进。
为了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部设立了岗位分类与职级体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体系,以加深对该机构的了解。
一、岗位分类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岗位根据职责和工作性质,可分为司法业务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和辅助工作岗位。
1. 司法业务岗位司法业务岗位是指直接参与司法工作的职位,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他们负责审理案件、侦查犯罪、提起公诉等法律职责,是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
2. 行政管理岗位行政管理岗位是指负责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的职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财务主管等。
他们负责组织协调、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行政工作,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
3. 辅助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司法机关提供后勤支持和服务的职位,包括保安人员、司机、文秘等。
他们的工作虽不直接参与司法业务,但却是司法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职级体系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级体系是根据职位的不同设置的。
职级体系主要体现了对工作人员的职责、能力和贡献的评价。
1. 初级职称初级职称是指对刚入职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评级,例如初级法官、初级检察官。
他们需要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为进一步晋升做好基础。
2. 中级职称中级职称是在工作人员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基础上进行评定的,例如中级法官、中级检察官。
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案件审理和侦查犯罪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3. 高级职称高级职称是对在相应职务上表现出色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评定的,例如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
他们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还在某些特定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和贡献。
4. 领导职称领导职称是对在组织管理和决策层面有卓越表现的工作人员进行评定的,例如院长、总审判长、检察长。
他们需要具备全面的法律素养、高超的领导才能和卓越的管理能力,对司法部的发展和决策起到重要的作用。
检察人员辞去公职后去向的核查报告
检察人员辞去公职后去向的核查报告引言辞去公职后的检察人员去向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对于检察人员而言,辞职后的去向不仅关系到个人发展和生活稳定,更涉及到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和职业操守。
本报告将对检察人员辞去公职后的去向进行核查和分析,以期为建立更加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防止腐败行为提供参考。
辞去公职后的主要去向根据对大量辞职检察人员的调查和数据分析,我们将检察人员辞去公职后的去向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类:1. 从事律师行业辞职后选择从事律师行业是检察人员最常见的去向之一。
由于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转行从事律师工作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
此外,律师行业的收入相对较高,也是吸引检察人员的重要因素之一。
2. 从事企事业单位工作辞去公职后,一部分检察人员选择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
这些单位往往需要具备执法背景和法律素养的人才,而检察人员正是符合这一条件的人选。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等服务。
3. 从事教育和研究工作一些检察人员辞去公职后选择从事教育和研究工作。
他们可以担任法学院的教职,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也可以从事法律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这些工作不仅有助于保持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还可以为培养未来的法律人才做出贡献。
4. 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一部分检察人员辞去公职后选择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如加入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等。
这些机构往往需要具备法律背景的人才来维护公益事业的合法权益,而检察人员正是胜任这一工作的合适人选。
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让检察人员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实现自己的价值。
检察人员辞去公职后去向的问题与挑战虽然检察人员辞去公职后的去向多种多样,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1. 利益冲突问题一些检察人员辞去公职后选择进入律师事务所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问题。
由于他们曾在检察机关执法,与企事业单位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需要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防止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做好检察业务内勤工作
做好检察业务内勤工作
要做好检察业务内勤工作,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熟悉业务知识:了解检察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和程序,熟悉内勤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2.细心和耐心:内勤工作需要处理大量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要保持细心和耐心,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组织和协调能力:作为内勤人员,需要与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信息管理能力: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归档各类文件和资料。
5.学习和适应能力:检察业务不断发展和变化,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适应新形
势的能力。
6.保密意识:处理检察业务相关的信息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7.服务意识:作为内勤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支持和协助,提高工作效率。
8.团队合作精神:与同事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总之,做好检察业务内勤工作需要综合的能力和素质,包括业务知识、细心耐心、组织协调能力、信息管理能力等。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以及与团队的良好合作,可以更好地履行内勤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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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人员的工作关系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制度责任制改革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尤为重要。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司法独立,其中检察权的独立不仅需要外部独立,更需要内部独立,而此种独立必会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负责机制,使权力更加明确,责任更加具体,同时,这种改变会与现有模式发生冲突,故本文将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三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一、检察官、辅助人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在现有的检察体制下,检察系统从事业务人员的分类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其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尽相同。
依照法律,书记员无办案资格,其职责是协助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不对案件性质、审查结果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其对案件的审查结果不负主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书记员办案是常见的,其通常与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结成办案组,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
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具有合法的办案资格,对案件审查具有意见权,并对案件负主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通常单独一人对案件进行办理,之所以出现如此情况,是因为在现有体制下检察业务人员匮乏、刑事案件较多等多重因素造成的。
本文此部分将对检察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以及案
件出现问题后以上三者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并没有对书记员的职责进行阐述,故笔者认为,书记员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之中。
理由:1.书记员在现有体制下的工作内容是对检察官办案进行辅助,而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书记员的工作内容相一致;2.书记员是在业务岗位工作的暂未取得检察职务的检察工作人员,其职位性质属于检察业务人员,理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
书记员的职责不能等同于其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某些工作不可由书记员承担,但可与检察官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一同完成,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调取证据等工作。
第二,检察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责任制中充当检察官助理,二者在工作职能、人员划分等问题上并无差异。
独任检察官办案应当由一名检察官和多名检察官助理形成工作组,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检察官应当指派1-2名检察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由检察官助理向检察官提出初步意见,由检察官做出审查意见后交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也应按以上程序进行操作,先由各自的检察官工作组拿出各自意见,若意见统一则直接上交检察长,若不统一应在部门内讨论,讨论无果可建议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
此外,检察官助理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办理时,检察官也应参与其中,履行《意见》中的职责。
第三,办案责任划分问题。
此问题分两种情况,其一,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出现问题时,由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所属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因此做出错误决定的检察长应承担全部责任的20%;其二,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出现问题时,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其应负全部责任的80%,检察长负责全部责任的20%。
在第一种情况下,检察官助理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理应承担责任,同时以此约束检察官助理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产生不负责任的心态。
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案件负有监督之责,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所犯的错误应当得到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的及时纠正,同时也以此督促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每案必躬亲,若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出现了错误,其应当承担错误的主要责任,不容推卸。
检察长对案件负有失察之责,其是案件审查结果的决定者,所做出的决定必须是慎重的,同时也以此提醒检察长严格要求检察官及其助理,
加强教育,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现有体制下业务部门负责人通常具有检察职务,但一般不直接办理案件,大多情况下是由该部门的检察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将会对案件进行再审查,并报检察长审批或发回承办人再审,此工作模式下,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将对检察长的最终定夺起关键作用。
同时,部门负责人还有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组织干警进行讨论的职责,并兼具行政工作。
综上,部门负责人在现有体制下是关键角色,承上启下,尤为重要。
司法责任制中要求,业务部门负责人也是检察官序列中的一员,应当承接案件,同时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再对其他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批并做出意见。
笔者认为,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水平、行政能力较高的检察官,除此之外其还应兼具其他职责。
《意见》中要求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组织、研究和指导,对本部门出现的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意见。
对此,笔者认为,检察官联席会议只能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是检察官办案的参考,不作为案件的最终决定,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可以采纳也可不采纳,采
纳的,若后期案件出现问题,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检察官不承担相应责任。
部门负责人应兼具本部门首席检察官的职责,可以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监督或指导,必要时可以向检察官提出书面建议。
部门负责人同时兼具对检察官培养的职责,对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的组织形式、检察官助理的具体职位拥有决定权。
笔者给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打个比方,如果一个部门相当于一个班级的话,检察官好比班中的班委,部门负责人相当于班长,检察长相当于班主任,班长只有对班内一般事务进行调整指导的权力,而班主任才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三、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
在现有体制中,检察长与案件承办人之间隔有部门负责人,二者之间的沟通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传递的,案件承办人少有机会能直接详尽地向检察长表达对案件的理解。
检察长是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职责的法律职务,刑事案件在检察院的各个环节最终都要由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决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长不直接办理刑事案件,只是对部门负责人递交上来的案件进行审批,对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
司法责任制中,要求检察长在案件把关上更要负起责任,前文中
称若检察官助理出现错误,检察长也要承担全部责任的20%,这样的规定就是要求检察长对检察官提交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漏洞,及时整改。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提交的案件意见与检察长的意见不统一时,除有明显错误外,检察长应当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讨论结果可作为案件的最终决定,其责任应由检察院负责,检察官及检察长对案件不负有责任。
司法责任制中还要求,检察长也可参与办理案件,其独任检察官时,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做出决定,若案件出现问题时应承担全部责任。
检察长参与检察官办案组时,其所做出的决定与其他检察官一致时,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对决定承担同等责任;不一致时,若执行的是检察长的决定,检察长承担全部责任,若执行的是检察官的决定,应按上文所陈述的内容划分责任。
检察长是检察工作的掌舵者,不仅把握着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同时,也对检察官的优劣进行考评。
检察长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是检察工作的中枢,故检察长的工作内容应更具稳定性、持久性。
作者:王名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