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诉讼文 化探析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在我国古代,诉讼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古代的诉讼模式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程序。
本文将从诉讼的起源、诉讼模式的演变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起初,我国古代的诉讼模式可以追溯到商朝的时候。
商代的诉讼主要是由当事人亲自上书告状,将纠纷呈报给君主,由君主亲自裁决。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直接,但却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不公正性。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诉讼模式逐渐发展和完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诉讼模式逐渐向法律程序化发展。
当时,各国开始制定法律条文,规定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
例如,《齐官法》规定了诉讼的程序要求,并且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
这种诉讼模式的出现,为公正和合理的解决纠纷提供了基础。
到了秦汉时期,我国的诉讼模式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当时,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大官令》、《小官令》等,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此外,秦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司法活动,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这种诉讼模式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古代诉讼模式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到了唐宋时期,我国的诉讼模式进一步得到了改进和完善。
唐代的诉讼模式主要是由官府负责审理,派遣官员和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同时,唐代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明确了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宋代的诉讼模式则更加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证据的重要性。
此外,宋代还设立了律师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了诉讼的公正和权威。
总的来说,我国古代的诉讼模式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
古代的诉讼模式不仅为解决纠纷提供了途径,也为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古代的诉讼模式虽然与现代的诉讼模式有所不同,但其重视程序和证据的原则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诉讼模式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现代的诉讼模式注重公正、公平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无论是古代的诉讼模式还是现代的诉讼模式,都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的原则,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一、无讼的内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论古代中国民事诉讼的息诉文化
论古代中国民事诉讼的息诉文化陈竞翔摘要在古代中国,民事诉讼是一件不经济的事。
除非有必要,否则民事诉讼最好不要发生,或者在民事诉讼发生时尽快地终结诉讼程序。
这种竭尽全力熄灭诉讼的文化,就是息诉文化。
本文旨在展示这一诉讼文化在古代中国的表现形式,并力求找出它形成的缘由。
关键词民事诉讼古代息诉文化古代中国长期存在着压制起诉,平抑诉讼争议的做法,此种做法被称为息诉文化。
本文通过描述息诉文化的现实表现形式,再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分析这一文化产生的原由。
一、息诉文化的基本要点《荀子·礼论》中记载“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易经·讼卦》:”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可见古人认为诉讼是人的欲望的冲突造成的,是天象相冲突的结果,诉讼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易经·讼卦》又记载:“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孔子也说过:“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诉乎!人情漓靡,机事横生,已难使之无诉,唯尽吾情以听之而已。
”可见,古人认为诉讼虽然是不能避免的,但它是凶事,最好不要发生诉讼。
这种认为诉讼不可避免,在实践中贬抑诉讼,尽力去压制诉讼的文化,就被成为息诉文化。
息诉文化最大的特征是:一是使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即无诉;二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通过包括情理法三种方式审理,快速平息争议,熄灭诉讼,即息诉。
无诉指案件发生了,也不会进入诉讼程序,包括提高诉讼门槛、过高的诉讼风险等方式阻碍当事人诉讼,或者在诉前就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息诉指即采用情理法审判方式,诉讼的目的不是给当事人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是要采用各种方式快速平息纠纷,保持社会稳定。
无诉与息诉它们表现了在古代中国对民事领域如何进行司法控制,以及民事领域的司法运行状态。
二、息诉文化的无诉与息诉无诉,指的是,没有诉讼,纠纷进入不到民事诉讼程序。
无诉的第一个内容——家族法诉讼。
中国古代传统诉讼是二元的,即国家法诉讼与家族法诉讼并存。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思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性 。在 法治 现 代化 的过 程 中 , 由于 中 国具 有 自身 的文 化价 值传 统 , 仅仅 是移 植 西 方 的 法治 思 想 和 法 律制 度 。 然影 响法 治建 设 的实 践效 果 。笔 者 必 试 图从 比较 法 律文 化 的角 度 。 析 我 国公 民传 统 分 诉 讼 观念 的形 成原 因 , 剖析 我 国公 民现有诉 讼 来 观 念 的深层 心理 因素 ,了解 中国传统 的诉 讼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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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氏兄弟 为争 家 财 而相讼 ,陆 陇 在 断案 之 前 , 令
兄 弟 两人互 呼 ,此 唤弟弟 ,彼 唤 哥 哥 ” “ “ , 未及 五 十声 , 已各泪 下沾襟 , 自愿 息讼 ” [ 些 官吏 甚至 。2 ] 有 认 为 诉讼 是 教化 不 足和 政绩 不 良之 表现 , 以 为 引 耻 。如鲁 恭拜 中牟令 , 以德化 为 理 , 任 刑 罚 。 专 不
的价 值取 向 自然表 现 为“ 无讼 ” 。 随 着 中 国古 代 法律 的儒 家 化 , 家 对人 性 的 儒 设 定 为 “ 本 善 ” 不 假 外求 , 在 于 内省 , 性 , 而 通过 道 德教 化使 人 心 向善 , 既无恶 的动 机 , 罪 也不 可 能 犯 发生 , 罚便无 存 在之 必要 , 刑 最后 达 到 “ 讼 ” 无 之归
天. 天法道 , 道法 自然 。” 出“ 之道 , 提 天 利而 不害 。 圣 人之 道 ,为 而 不 争 ” ,即有 利 于 万 物 而无 所 迫
种 途径 输 入 中 国 , 遇到 强烈 的传 统 文化 和 价 值 但 观 念 的 抵抗 ,百年 来 的 宪 政 与 法 治 建 设 已经 证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一、“无讼”思想的产生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
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从而实现其“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由此可见,道家的无讼思想与其学派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带有明显的消极颓废色彩。
相比之下,法家的无讼思想则是非常激进的,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法家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二柄为作为其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手段。
赏不遗匹夫,刑可及大夫。
法家如此作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法令滋彰,也不是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分止争。
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和谐的前提。
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由此可见,法家与道家一样,同时倡导无讼无刑,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与道家南辕北辙的“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重刑小过,小过不犯,大过不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持赞同态度,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其弟子有子将无讼论进一步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可见一个和谐融洽的大同世界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其中无讼便是孔子总结出的这个理想境界必备的特征,儒家提出的达到无讼的途径不同于道家的“无知无欲”以及法家的“小罪重刑”,儒家是以其“仁、义、礼、智”为基点提出了“以德化刑”的途径。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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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自然环境 的特殊性 限制诉讼观念 的形成
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中提到, 地理 自然环境影 响地域文化 , 而影响法律制度。地理 自然环境 的 进 不同直接影响了诉讼观念能否得 以正常形成。中国特殊的地理 自然环境在给民众带来物质利益和灾害的同
时 , 限制 了诉讼 观 念 的形成 。 也
2 1 年 9月 01
陕西 教育 学 院学报
J unlo h a x nt ueo d e t n o ra fS a n iIsi t fE u ai t o
Sp 0 1 e .2 1 V0. 7 No 3 12 .
第2 7卷第 3期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
赵 亮
( 西安思源学 院 , 陕西西安 703 ) 1 8 0 摘 要: 传统诉讼 观念 已经严重阻滞 中国现代法治进程 , 重塑社会主义新 型诉 讼念成 为当务之 急 , 分析传 统
阂或矛盾都无法完成工作 。即使人们之间存在矛盾 , 以生命为代价的互助早 已将矛盾溶人其 中。人们更倾 向于消除矛盾本身 , 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矛盾。
( )自然 因素 二
中国内陆是典型的温带季风气候 , 旱季 、 雨季分明。这种气候稳定性较差 , 各年之间变化极大 , 旱涝之灾 交替出现。古代气象记载有“ 六岁穰 , 六岁旱 , 十二岁必有大饥 。 在 11 年前的 2 l ” 91 l7年内, 有官方记 载 的水 灾 有 12 次 , 6 1 旱灾 有 19 32次 , 即无 间断 的平 均每年 有灾 荒 132次 。5因此 , 亦 .9 【 农业 收 成发 生丰 歉 的周 期性变化。不同年时丰歉的地域和农作物不 同, 人们在情感的作用和支撑下产生了相互接济行 为。纠纷 与
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与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 ——中国传统诉讼理念形成机制的一种解释
文化的民间传承机制与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中国传统诉讼理念形成机制的一种解释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我国传统“无讼”诉讼理念的形成机制在于国家与民间的互动:上层文化人士创造出一大批凝聚着儒家和谐政治理想的“无讼”文化产品,这批产品经过下层文化人士以戏剧演出、说书等方式将之推到普通群众的面前,使普通群众在心理上对之产生一种价值认同,再加上乡土士绅的努力,儒家“无讼”的诉讼理念终于在民间社会生根发芽,成为了我国的传统诉讼理念。
关键词:“无讼”;国家与民间社会的互动;文化的民间传承;政治理想;认同;治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一般都认为“无讼”是中国传统诉讼理念的一大特色,并就其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作出了相应解释。
这些解释大多从宏观层面展开,在解释历史发展脉络时有明显价值,但在具体探讨“无讼”原因时却颇感牵强。
鉴于此,笔者试图对中国传统诉讼理念的形成和延续尝试另一种探索。
;一、传统解释之困惑我国学者在解释传统社会“无讼”观念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三条路径。
首先是张晋藩先生的解释。
张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讨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问题,并将之归结为三个根源:第一,是中国古代的社会根源。
中国古代社会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形成了世代毗邻的地缘关系,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使得社会成员如同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枝蔓相连,很少流动,再加之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与潜移默化,形成了和睦共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以致发生纠纷很少诉诸法律。
第二,是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根源。
中国古代的文化崇尚和谐,反对讼争,结果导致诉讼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日益变成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肖的行为。
第三,是中国古代的政治根源。
封建专制国家对秩序和稳定的诉求抑制了诉讼的扩展。
另外,张先生还认为,“无讼”之所以在司法中有广泛影响,百姓之所以厌讼、贱讼,还有一个就是讼累。
[①]其次是范忠信教授的解释路径。
范忠信教授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中把中国传统诉讼理念诠读为“贱讼”,并指出贱讼的三大理由:第一,是不体面的、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第二,是官司导致的“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的后果;第三,是诉讼中易受胥吏讼师撮弄敲诈,并不得不低声下气、屈己求人等等。
传统法中的诉讼观-最新资料
传统法中的诉讼观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有其独特的传统与特征,是几千年历史、文化积淀的产物。
中国传统的诉讼观——“无讼”与“健讼”,对当今社会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和意义。
一、无讼法律文化的含义及历史渊源(一)含义“讼,争也。
诉,告也。
”[1]由此可见,诉讼在中国古代是由于争端而产生的。
那么所谓“无讼”,自然就是指“无争”,即没有争端,或者说是化解争端。
一般认为“无讼”的观念最早始于孔子,他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乎”。
[2]孔子的“无讼”思想是通过听讼达到消除争讼的目的,通过利用法律达到消除法律的目的。
这表明了儒家期待的是个没有争端,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
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一样“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3]。
自从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文化作为一种主流文化影响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思想理念及行为方式。
作为儒家代表人物的孔子所提出的“无讼”观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
封建统治者不仅把“无讼”作为自己的政绩,把诉讼视为官吏德化不足的表现和腐败现象的原因,围绕着“无讼”还产生了封建调处制度,地方官员在办案时也极力宣传教化,和息争讼。
总之,“无讼”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社会秩序井然,和谐而使法律失去使用价值的理想境界。
按照张中秋先生的说法“无讼”是“一个社会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社会。
[4](二)历史渊源1、经济基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和谐”、“无讼”为基本特征,以维护礼教、追求秩序、淡漠权利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终极目的,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宗法社会和儒家思想的产物。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里,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抑制,商品经济不发达,商品交换以原始的形式在很小的规模、范围内进行。
不易于发生摩擦、纠纷,诉讼也就很少发生。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聚族而居,聚村而居,安土重迁,世世代代生活在同一个村落,同一个地方,形成一个十分固定、封闭的熟人社会,存在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伦理性特质及其成因分析
二、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伦理性的成因分析
(一)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伦理性的历史渊源 要揭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伦理性的成因, 首 先得从法的起源谈起。中国古代法( 以刑法为中
心) 最早是随着部族之间的征战而逐渐形成的。 这个过程实际上便是它不断地对同一血缘 ( 同
讼运作都会将“ 的伦理凌架于法律之上。在 孝”
接准则。 毫无疑问, 在以诸法合一的法里, 纲常伦
理也成为诉讼运作的最高标准甚至直接依据。 就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伦理性的表现来说, 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 诉讼” 认识的伦理性表现
收稿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中有这样一例: “ “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 蔼杀, 当三环之不? 不当环, 巫执勿失。” 这一例中, 不但确立了“ 不孝” 的罪 名, 而且肯定了“ 不孝” 罪的严重性, 要求对被告 “ 不孝” 之罪立即拘捕, 不予原有。父母可以随意
的伦理化倾向。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以宗族为本位, 宗
法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在西周便 已渗人并影响着
整个社会, 特别是西汉以后, 儒家的伦理原则日 益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 , 至隋唐,礼” “ 被奉为 法律领域的最高标准, 儒家以“ 三纲五常” 为核心
的道德体系更成为各个领域进行立法、 司法的直
(二)法典的伦理性表现 中国古代伦理纲常首重孝, 诉讼文化对其自 然也是爱护有加。凡涉及孝道, 只要不从根本上 危及国家政治秩序, 社会的诉讼观念和国家的诉
第 18 卷 第 5 期
2006 年 10 月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Liupanshui Teachers College
V ol . 18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
我国古代流行的诉讼模式古代中国的诉讼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的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这些诉讼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既体现了古代中国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追求,也反映了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的特点。
本文将就古代中国流行的几种诉讼模式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陈述模式陈述模式是古代中国最早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分别向法官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官根据双方陈述的内容进行判断。
这种模式强调公正和客观,法官在判决时主要依靠事实和证据。
陈述模式对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人际关系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抵触模式抵触模式是古代中国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通过辩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法官则根据双方的辩论结果来作出判决。
抵触模式注重辩证和对抗,双方往往通过激烈的言辞和争论来争夺胜利。
这种模式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也有助于解决争议和纠纷。
三、调解模式调解模式是古代中国另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法官充当调解者的角色。
调解模式注重和解和妥协,双方通过协商和让步来达成共识。
这种模式反映了古代中国人民重视和平与和谐的价值观,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质证模式质证模式是古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原告和被告通过质证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法官则根据双方的质证结果来作出判决。
质证模式注重证据和证明,双方往往通过呈现证据和调查取证来争夺胜利。
这种模式反映了古代中国人民重视证据和真相的价值观,也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以上所述的几种诉讼模式,都对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们各具特点,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和纠纷,又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借鉴古代诉讼模式的精神,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为人民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传统诉讼文化解读
传统诉讼文化解读传统诉讼文化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国家拥有悠久而丰富的历史。
它承载着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以及法律价值观,为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核心价值观以及现代发展等方面对传统诉讼文化进行解读。
一、历史背景传统诉讼文化的形成与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古代的封建制度和官僚主义文化为传统诉讼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在这种封建社会的背景下,人们对司法的渴求和对公正的追求成为了我们传统诉讼文化的核心。
古代传统诉讼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以德为先。
因此,在古代社会中,法官会采取严谨公正的态度,充分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公正裁决案件。
此外,古代传统诉讼文化还重视和谐解决纠纷,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权益,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核心价值观1. 公正公正是传统诉讼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公正被视为司法的灵魂。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公正都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在传统诉讼文化中,法官被要求绝对公正地行使权力,做到理性、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和谐是传统诉讼文化的另一个核心价值观。
在古代社会中,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传统诉讼文化强调诉讼双方的和解与和睦,提倡通过对话与沟通解决纠纷。
和谐的解决方式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还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矛盾。
3. 尊重与保护权利传统诉讼文化注重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诉讼程序都应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传统诉讼文化要求法官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三、现代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传统诉讼文化也在不断进化和更新。
传统诉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相结合,形成了新的司法文化。
一方面,现代诉讼文化强调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互联网和传媒的发展,人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公正和透明。
另一方面,现代诉讼文化注重调解与解决纠纷,倡导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纠纷。
诉讼文化研究(二)
二、中西传统诉讼文化之比较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诉讼文化中传统型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在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法律心理、法律认识层面更是如此。
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其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同时,基本上已实现了诉讼文化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型。
这一转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可以说,西方传统诉讼文化是其现代诉讼文化的母体,其中蕴涵的诸多理念前后贯穿,一脉相承。
因此,对中西传统诉讼文化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洞悉差异,审视现状,构建未来。
“中西传统诉讼文化比较”是一个具有相当涵盖力和包容性的大题目,若仔细研讨,无疑具备编撰多本专著的写作空间。
笔者决然不敢奢望在此能够对相关问题一一论及,出于避免泛泛而论的考虑,在展开阐述之前,有必要交待持守的几个基本观点和理论前提:首先,“中西”是一个具有模糊内涵的空间概念,加上“传统”这一同样模糊的时间概念,容易导致本部分内容的不确定性。
由此,在本书中,笔者将“中西”中的“西”界定为广大具有基督教文化底蕴的西方国家,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涵盖了一般意义上的英美法系国家,尽管两者在诉讼文化传统上也存在不少差异,但就整体而言两者之共性显然更多。
就“传统”来说,在中国,特指从夏商周以来至清末维新变法之前数千年的这段时间;在西方,则上溯古希腊、古罗马,下至资产阶段革命广泛取得胜利前的18世纪。
笔者确信,这种时空背景的明晰化将有助于界定及深化对本文题旨的研讨。
其次,诉讼在一般意义上有刑事、民事、行政之分,由于行政诉讼是世界各国近现代法制发展的产物,在传统社会中一般并不存在,而刑事、民事诉讼与之相比则无疑具有更大的影响性,也更为成熟和系统化。
因此,既出于论述方便的考虑,也为了增加本书的说服力,笔者在研讨时将主要以刑事、民事案件为例举对象,而对行政诉讼则鲜有涉及。
最后,基于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经济基础、思想条件等颇为复杂的原因,[1]中西两种传统诉讼文化尽管存在一些共同之外,但从整体上讲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特征差异极大的诉讼文化。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无讼”观摘要:“无讼息争”的理念在我国历来被推崇。
自古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的主导影响,普通人之间选择用道德来维系彼此的关系,而非动辄求助于法律。
这种“无讼”观念深刻影响着当下的司法实践,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儒家思想;无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无讼”观之形成基础(一)经济基础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
人们在那种相对封闭的自然条件下,无不渗透着“和谐”思想,往往日出而作,日末而息。
[1]而商品经济的法治受统治者长期奉行的“重农抑商”政策之影响,商人的地位相比之下就降低了很多。
自然而然地人们联系、交易甚少,就很难出现摩擦乃至纠纷,诉讼也很少发生。
人民世世代代安居乐业,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封闭的熟人社会,彼此之间早已形成了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已成为其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
换句话说,正所谓“打一场官司结一世仇”,诉讼往往会破坏人际关系,人民权衡利弊,也不会选择这个“亏本买卖”,因此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熟人化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对簿公堂。
(二)政治基础中国历代的皇帝,信奉“受命之君,天意所予”,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各权力均收归中央,再由中央集中于皇帝。
“君权神授”的思想影响着君王的王权,他们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力于一身,导致皇权不断强化,相权不断削弱的历史。
而各个皇帝最关注的还是其皇位的稳固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安定,对于百姓的权利等可以说并不看重也无法去看重。
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上有所好,下必随之,正呼应了老子所言百姓“无为而治”的思想。
(三)思想基础儒家思想一直是帝国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传统中国的“无讼”不仅有着道德本体论的理论支撑,而且还有着国家强制力强权作为后盾。
统治者历来主张用礼乐道德去调整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家族之间即“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不为罪”的思想渗透。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探析
了 自身独特 的性质和 形态: 无 诉与和谐 、 诉讼 的人情
化、 程序 的恣意性 、 贱 诉与健诉等等 。
( 一) 无诉 与和谐
传统诉讼文化在价值观念方面首先表现出 了“ 无
诉” 与“ 和谐 ” 相互交织和相 互影 响的双重性 。无诉
的价值追求并 不是从来就有的 。 最早 , 孔子在 《 论语 : 颜渊》中正式提 出了无诉 的主张 。汉代 “ 罢黜百家 、
贱诉就 是将诉 讼看做是低贱 的事情 ,在行 动上 尽量地避免诉讼 。与宣扬 无诉司法观念 的官员 、儒
生相 比, 民众 的贱诉 多因惧而 怕, 多少带有逆 来顺受
的意味 。贱诉 的心理源于经济 、 社会 、 文 化等因素 。 统治阶级制造不利 于诉讼 的伦理道德氛 围和舆 论压 力 ,将诉讼看做是缺少道德教化 的表现 。但是 纠纷 产生 的必然性 , 诉讼 的不可避免性 , 使得诉讼行 为从 来没有断绝过 。压抑得越久 , 爆发 的也就越 强烈, 贱 诉心理导致 了传统 的诉讼文化往往是在贱诉和健诉 的极端 中迂 回。表现得最为突 出的就是 南宋 。 由于
杖八十或徒 两年 ,僧道犯奸加 凡人二等。但郑板桥
非但 没有依 法重罚 ,反判 令二人还俗结为夫妻 。这
种充满 了人 情味的判决违背 了当时 的法律规定 ,但
是却 赢得 了当事人和社会舆论 的称颂 。甚至也未遭
独尊儒术” 后, 儒 家思想开启 了充 当法律基石 , 进而
上升为封建 国家意志的进程 。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想
受朝 廷的违 法裁判之责 。这是因为 中国传统诉讼文 化是 以伦 理道德为价值取 向的。中国伦理学 的精髓
染指和支配 司法 的开端 ,在 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儒家 的思想主张 时, 采用儒家 的经 典特 别是 《 春秋》中的
传统诉讼文化解读
传统诉讼文化解读[摘要]传统诉讼文化乃是一笔瑕瑜互现的法律遗产,但身处现代西方语境中,我们经常有意无意地扩大其负面的影响,忽视其合理因素。
本文以“诉讼认识论-诉讼观念-诉讼模式”为视角,全面审视传统诉讼文化在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中存留和发展的可能性。
[关键词]传统诉讼文化“无讼”情理反思每一回你观察世界的角度有所移动时-无论多么轻微的移动,你就会看到前此未曾看过的事物。
-克莱伯(Ian Craib)如果没有一种对于过去的重新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溯我们过去的足迹,也不能找到未来的指导路线。
-哈罗德?丁?伯尔曼中国传统法文化(jurisculture),可以说已被学界框定在诸如宗法文化、情理文化、和合文化之论域中,在与西方现代法文化的比较中尤现其“贫困”的一面,似乎成为了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容之弃履。
因而,诉讼文化(procedural culture)作为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西比较研究的路径中,也不免陷入厚此薄彼的语境。
传统诉讼文化一般是作为“反面典型”出现在诉讼法学教材上的,以致很久以来,我们一直存有一种误解,认为现代法治的进路是必须抛弃传统的文化,贯彻西方的弘扬个人权利的诉讼观念,提倡人们积极地以参与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这是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抑或制度移植中的随波逐流心理?笔者颇为怀疑。
或许,在宏观层面上对诉讼文化转换一下视角,反思这个似成定论的问题,对于检讨目前流行的对传统诉讼文化的片面解读有所裨益。
因为在很多时候,我们不能仅仅以固定而近视的目光考虑现行的诉讼制度,而应把目光投向遥远的过去和未来。
一、诉讼认识论:在“天人合一”的预设之下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根基是什么?或者说得明确一点,是基于怎样的一种认识论?早已有学者给出了简单而又明了的答案,“天人合一”是也。
关于“天人合一”的论述,中国古籍中俯拾即是,笔者也并不否认它在中国古代哲学上的地位,然而,遗憾的是,法学界顺手把它拿来作为一种不证自明的理论预设,而很少有学者深究这种认识论的根源。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探析
过程中形成、诉讼的人情表现出了“无重性。
无诉子在《论语:“罢黜百家、基石,进而是儒家思想不符合儒家《春秋》中的的尊重来实现的。
亲亲相容隐的立法几乎
国古代的法制史。
[3]
(二)诉讼的人情化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素以维护礼教、
序”、“淡漠权利”为基本的价值取向,看起通人情。
其实,实践中中国传统的诉讼文情味。
清代书画家郑板桥为县令时,有一和尚与尼姑通奸,众人报官。
依《大清律》杖八十或徒两年,僧道犯奸加凡人二等。
非但没有依法重罚,反判令二人还俗结为种充满了人情味的判决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是却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称颂。
甚受朝廷的违法裁判之责。
这是因为中国传化是以伦理道德为价值取向的。
中国伦理。
从情理和无讼中追求和谐——对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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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理和无讼中追求和谐 l
对我 国传统诉讼 文化的几点认识
娄 晓 玲
摘 要 在我 国传 统诉讼 文化 中,天理 、 “ 国法、 人情” 是传 统诉讼 的价值 选择 , 古人从 “ 理 、 天 国法 、 情” 人 这三者 的 关系 中更 好 地把握 了解 决 纠纷 的最佳 方式 。 “ 无讼” 的诉讼 理念 通 过道德教化 的手段 , “ 与 天理 、 国法 、 情” 互 交错 , 人 相 为建立 一个理
以情 淹 法 , 重 情 法 , 并 以共 同为 治 ”。 代 统 治 者 一直 在 “ 。古 国法 、 理 、 天 人情 ” 者 之 间 寻 找 契 合 点来 建 立 理 想 中 的 社会 秩 序 , 三 以保 持 社 会 的
、
我 国传 统 诉 讼 文 化 的 基 石 : 天理 、 情 、 法 人 国
的 , 有 强 制 力 的行 为规 范 。 具
和谐 稳定 可 以说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天理 国法人情相互交 织, 贯穿着整个传统诉讼过程, 成为我国传统诉讼文化 的基石 。 二、 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核心: 我 无讼 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诉讼文化发展的历史脉络中, 我们可以看到 传统诉讼理念的核心内容就是“ 无讼观” 不管是在“ , 天理 、 人情、 国法”
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天理、 人情 与国法的交缠互
动 格 局 。古 代 诉 讼 中 , 难 见 到 三 者 被 分 开使 用 的 情 形 。从传 统 诉 讼 很 文 化 的 角 度看 , 理 一 是 指 天 道 , 者 说 人 与社 会 共 同 应 该遵 循 的 一 天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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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形成、诉讼的人情表现出了“无重性。
无诉子在《论语:“罢黜百家、基石,进而是儒家思想不符合儒家《春秋》中的的尊重来实现的。
亲亲相容隐的立法几乎
国古代的法制史。
[3]
(二)诉讼的人情化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素以维护礼教、
序”、“淡漠权利”为基本的价值取向,看起通人情。
其实,实践中中国传统的诉讼文情味。
清代书画家郑板桥为县令时,有一和尚与尼姑通奸,众人报官。
依《大清律》杖八十或徒两年,僧道犯奸加凡人二等。
非但没有依法重罚,反判令二人还俗结为种充满了人情味的判决违背了当时的法律是却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称颂。
甚受朝廷的违法裁判之责。
这是因为中国传化是以伦理道德为价值取向的。
中国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