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安部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
龙源期刊网 公安部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8年第01期为深入推进和落实“放管服”改革,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自2017年6月20日起,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正式启动,互联网选号、“20~50选1”、购买二手车可使用原号等系列服务新举措全国统一实施,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开始在全国分三批推广应用。
全面推行互联网预选号牌号码,群众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 )或者手机APP“交管12123”选取号牌号码。
扩大了选号范围,提供随机选号和自编自选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以扩大为“30-50选1”,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购买二手车也可保留原车号牌,旧车转让或报废后,原车主再行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更好促进二手车交易发展。
原车主在一年内没有申请使用的,该号牌重新进入选号池,向社会公开发放。
放宽使用原车号牌时限,将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留该车号牌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同时,将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
为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群众新需求作为改进工作的发力点,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明确责任,倒排工期,扎实推进,确保改革顺利启动实施,保证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首先,充分研究论证。
组织开展深入调研,通过网上征求意见、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专家和群众意见,并在上海等7个城市试点应用了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为改革全面推行创造经验。
其次,强化统筹安排。
印发号牌管理改革意见,制定统一选号系统推广应用方案,多次召开会议,强化工作部署,开展业务培训,实地检查指导。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提请政府重视支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完善配套保障。
(45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发文字号】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发布日期】2002.10.18【实施日期】2002.10.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告》管理的范围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
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
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车架号生成 法规
车架号生成法规摘要:1.车架号的作用和重要性2.车架号的相关法规3.车架号生成规则及标准4.车架号的管理和监管5.违反车架号规定的后果正文:车架号,也被称为车辆识别码(VIN),是汽车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用于识别车辆的基本信息,如生产厂家、车型、生产年份等。
在汽车交易、保养、维修等环节中,车架号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于车架号的生成、使用和监管,我国有一系列严格的法规进行规范。
首先,关于车架号的生成,我国规定了严格的编码规则。
根据《汽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汽车产品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等相关文件,车架号由17 位字符组成,包括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大写罗马数字。
其中,前三位代表生产厂家,接下来九位代表车辆的具体信息,最后五位为校验位。
这样的编码规则旨在确保车架号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其次,我国对于车架号的使用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汽车销售、进口、生产企业在进行汽车交易、上牌等环节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车架号。
同时,汽车维修企业也需要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对车辆进行识别,确保车架号的准确性。
在车架号的监管方面,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车架号的管理。
例如,在汽车生产、销售环节,质量监督部门会对车架号进行抽检,确保其符合规定。
此外,在汽车交易、上牌等环节,公安部门会对车架号进行核实,防止虚假信息的出现。
最后,对于违反车架号规定的企业或个人,我国法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对于伪造、变造车架号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刑事责任的处罚。
总之,车架号在汽车生产和使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有一系列严格的法规对车架号的生成、使用和监管进行规范,以确保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信部4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来源:产业司】【字体:大中小】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 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2.7对于产品勘误的审查采取纸面审查方式,审查 内容为勘误涉及的参数,对其他勘误未涉及的参 数不进行审查。
【企业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提供原定型报告和强制 性项目报告编号】
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2.1.3 VIN管理:国家发改委[2004]第66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3.1.8申报豁免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4.1.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 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 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 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 靠性检验。
4.规范性要求介绍
4.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 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 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问答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答: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变化:①调整征收范围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②取消最低计税价格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③新增免税项目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④明确完税证明电子信息的法律地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⑤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⑥新增退税条款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⑦强化工作配合机制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文号】工信部装[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出厂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申请变更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企业基本信息中设立专门章节,描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并附《汽车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2016年7月1日前,已公告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各汽车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并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保证其产品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参数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参数一致。
应认真组织《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编制工作,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管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和追溯结果,以及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016年3月31日前,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开展产品一致性专项自查,并编制自查报告。
《公告》管理流程
三、勘误、变更、扩展申报流程及要求 2、申报流程 • 产品变更和扩展的申报与原公告申报流程 基本相同,只增加了VIN的审查工作。 • 产品勘误应纸面申报,申报格式见附表3。
三、勘误、变更、扩展申报流程及要求
3、注意事项
• 备案参数的变更、扩展,企业应及时申报。如果该车型备案 参数的变更、扩展不影响其他车型申报《公告》,则允许企 业在3个月内集中申报备案参数的变更、扩展。 •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 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 渡期一般为6个月,过渡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扩展产品不 标注有效期。 • 企业申报产品变更、扩展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参数组织 生产、销售。
一、《公告》管理的主要变化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 文的要求,新的《 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 表述为: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 案表》→中机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 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 定的试验方案)→ 中机中心技术审查(组织 专家)→报发改委公示、批准、公布。 可以看出,新的公告管理流程与原来相比 有较大变化,具体表现如下:
●其他类汽车产品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申报 《公告》 • 第五步: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并上传强检统计表 (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
●其他类汽车产品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申报 《公告》 • 第六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 作进度,包括:是否受理、检测机构是否上传试 验方案、VIN审查是否通过、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 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列入审查的日期等 等。
● M1类汽车产品和摩托车产品申报《公告》 • 第四步: 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 应与国家发改委 授权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 联 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 后,应 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 数)的核定,并 按照中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 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最后上传强检统计 表和试验报告。
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
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篇一:汽车公告申报流程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
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
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申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
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出具VIN审查报告。
设备序列号管理制度范文
设备序列号管理制度范文设备序列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保护设备资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设备,包括固定资产设备和非固定资产设备。
第三条设备序列号是设备的唯一标识符,用于确保设备的唯一性和追溯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设备序列号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序列号的录入、分配、维护和报废等。
第二章设备序列号的录入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序列号的录入工作。
第六条设备录入应根据设备购置的时间和来源,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统一记录。
第七条设备的序列号应包括设备类别、品牌、型号、生产批次等信息。
第八条设备的序列号应在设备购置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录入工作,并进行后续的管理。
第九条设备的序列号应以电子方式进行记录,同时备份到备份服务器中。
第十条设备的序列号录入工作应与公司的财务系统、物资管理系统进行对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设备序列号的分配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序列号的分配工作。
第十二条设备的分配应根据设备的使用需求和公司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设备的分配应遵循"先申请、后批准"的原则。
第十四条设备的分配应在设备序列号录入工作完成后进行,并向申请部门发放设备序列号。
第十五条设备的分配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章设备序列号的维护第十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序列号进行维护。
第十七条设备的维护包括设备信息的更新、设备移交和设备调拨等。
第十八条设备信息的更新应及时进行,包括设备的位置、使用部门、责任人等。
第十九条设备的移交应在发生设备变更或离职时进行,同时对设备进行盘点和验收。
第二十条设备的调拨应在发生跨部门或跨地域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更新设备信息和申请部门。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维修和维护的档案,保留设备维修和维护的记录。
第五章设备序列号的报废第二十二条设备报废应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备报废应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设备的使用寿命、技术状况、经济效益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17•【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
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
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和
车辆分类管理。
生产企业在上传机动车出厂合
格证时,将配置序列号作为车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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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
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
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
发生,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出台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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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 与生产企业关联,并由生产企业向经 发票信息和合格证信息将在国税系
“销售发票”)保持原来不变,在票据 销商进行传递,再由最后一级经销商 统中无法自动关联,下属生产企业需
流向过程中增加了机动车增值税专 向客户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在集团系统中进行手动关联。
用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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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新政给行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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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胡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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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随着《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的废止和《车辆购置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多 项政策,如:“一车一票”、票证关联、配置序列 号管理、机动车减税、免税政策等。
合格证与机动车发票之间通过
场景三:一级经销商向二级经
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
国税系统和工信部合格证系统数据 销商开具机动车增值税发票,无需关
O
原则开具“销售发票”,即一辆机动车 交互,建立票据关联,确保一车一票。
联。
只能开具一张“销售发票”,销售发票
其中,票据关联的具体过程如下:
场景四:企业向客户开具企业产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听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官员解读“768号文件”2003年01月01日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本报记者 刘小勇 张冰由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简称768号文件)在国家经贸委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之后,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不少企业积极来电了解文件精神或询问具体条款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本报记者日前请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的官员就768号文件中商用车企业关心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读。
下面是谈话的问答。
问:为什么要重申公告管理的范围?答:这一条款列入文件的目的,在于明确过去已经实行的规定,避免在具体操作时,政策界限模糊不清。
如无轨电车,过去在目录管理时,从未将其纳入管理范围。
实行公告管理后,仍然沿袭了过去的做法,但是在有些地方无轨电车上牌时遇到了困难。
轮式车辆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文件明确,凡是介于作业车辆和公路车辆两者之间的轮式车辆,只要上公路行使,都应纳入公告管理的范围。
而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机械如装载机、挖掘机等可不实行公告管理。
问:文件中列出了一些增加和调整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并且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这些规定的颁布有何意义?答:对车辆防护装置方面的强制性检验要求,是为了减少因缺少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过去对防护装置没有安装和强度方面的具体要求,现在则要求申报公告的车辆,必须出具授权检测机构的试验报告。
对于驻车灯的要求,也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
现在很多车型灯光较弱,被尘土或泥土遮挡后光线会更弱,有的甚至车灯被损坏而没有光亮,对行车安全造成隐患。
所以在要求大型货车的后部都必须贴上能反光的荧光条。
关于微型车正面碰撞设计规则方面的要求,早在机械局管理车辆目录时就已经提出,那时准备在2002年实行,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实行。
现在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微型车产品今年7月1日后将从公告中撤消,是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有力推动。
交警总队车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警总队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提高车辆运行效率,确保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警总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警总队所有车辆,包括警车、公务用车、工作用车等。
第三条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编号第四条交警总队车辆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分为车号牌和车架号。
第五条车号牌由“警”字头和车辆类别代码、地区代码、序号组成。
车号牌的具体格式如下:警XXX(车辆类别代码)地区代码XXXX(序号)第六条车辆类别代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警车:警字头加“警”字,如“警A”。
(二)公务用车:警字头加“公”字,如“警公A”。
(三)工作用车:警字头加“工”字,如“警工A”。
第七条地区代码按照车辆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执行。
第八条序号按照车辆编号顺序依次排列。
第九条车架号由车辆生产厂家的规定格式组成,包括车辆型号、生产年份、顺序号等。
第三章车辆登记第十条车辆登记包括新车登记、调拨登记、报废登记等。
第十一条新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购置发票或者进口证明材料;(二)车辆合格证明;(三)车辆行驶证;(四)车辆保险单;(五)车辆档案;(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车辆调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调拨申请;(二)车辆档案;(三)调出单位、调入单位的证明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车辆报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报废申请;(二)车辆档案;(三)报废车辆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车辆登记手续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章车辆使用第十五条车辆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应当用于执行公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车辆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三)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四)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五)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物业车辆留号码温馨提示
物业车辆留号码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们:为了进一步维护小区内的车辆管理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我们决定对小区内的车辆进行留号码的管理。
我们相信这项措施将大大提升小区内的安全和舒适度,也能更好地保障业主的车辆安全。
一、留号码管理的目的车辆留号码管理是为了保障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和安全,保护业主的车辆安全辆,也能更好地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
只有做到了车辆留号码管理,小区的安全秩序才能更好地得到维护。
二、留号码管措施1. 小区内车辆必须留号码管理。
所有业主必须将车辆的牌照信息提交给物业,进行登记备案。
所有未留号码的车辆,将被视为违规车辆,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2. 禁止无证车辆入内行驶。
物业将严格控制小区内车辆的通行权限,只有通过留号码审核的车辆才可进入小区。
对于未留号码的车辆,物业将依法处理。
3. 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
物业将定期对小区内的车辆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4. 对于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必须提前向物业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
5. 加强巡逻防范。
物业将通过加强巡逻和安保力量,确保小区的留号码策略得到贯彻执行。
三、业主应积极配合留号码管理1. 主动配合留号码。
业主应主动向物业提交车辆信息,积极配合留号码的管理工作,不得推脱和拒绝。
2. 积极参与相关宣传。
业主应积极宣传和推广车辆留号码管理政策,劝导和帮助邻居进行车辆信息登记。
3. 遵守交通规则。
业主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行驶或停放车辆。
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积极接受物业和社区管理部门的处理。
四、留号码管理的优势1. 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车辆留号码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小区的整体安全水平,还可以减少交通拥堵,提升业主的生活品质。
2. 保障车辆的安全。
留号码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车辆的安全,杜绝了盗车和车辆被破坏的情况。
3. 促进社区和谐。
通过留号码管理,可以促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构建和谐社区。
4. 便于管理与服务。
车辆留号码管理将方便物业对小区内车辆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效率。
公安部关于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公交管[1998]296号【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8.11.19【实施日期】1998.11.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8〕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机械工业局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附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车辆,应当用车辆识别代号(VIN)代替车架号码作为判别车辆唯一性的标识之一。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车辆,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的车架号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
拓印车辆识别代号(VIN),粘贴在《机动车登记表》上。
三、在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过渡期内,车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VIN)或车架号码均视为有效。
不得以车辆未使用车辆识别代号(VIN)为由,拒绝办理注册登记。
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过渡期的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四、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识别、含义、打刻位置等,我部交通管理局与国家机械工业局行业管理司将适时组织培训,确保车辆识别代号(VIN)的顺利实施。
五、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交通管理局。
1998年1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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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效率,规范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和车辆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调整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对车辆配置序列号的申请和使用加强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
二、车辆配置序列号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用于区分相同厂牌型号、不同配置的车型。
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旧编码规则”)编制。
同类别同品牌同型号、配置相同的车型,不应重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见附件1),按照《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见附件2)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四、企业初次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前,应当申请生产企业代码。
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代码不变。
进口车辆已经由进口单位和个人申请了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的,其他进口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调用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不再重复编制生产企业代码。
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当在车辆产品准入公告批准发布后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不属于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当在首次提交车辆电子信息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六、企业提交车辆电子信息时,应当根据车辆配置、参数,选择相应的配置序列号,不得混用。
从未在车辆电子信息中使用过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企业可以申请作废,已经在车辆电子信息中使用过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得作废。
七、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但尚未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业按照新编码规则重新编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且已经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维及宣传培训工作。
九、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对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和使用车辆配置序列号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