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8清单取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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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8清单取费文件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

0.1~0.2%;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3、建筑管理费0.4%;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

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

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

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综合测算北京市平均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工程类别计费基数费率(%)

建筑工程人工费20.71

市政工程人工费22.18

庭院、绿化工程人工费16.80

地铁工程土建、轨道工程人工费20.71

通信、信号、机电、人防工程人工费23.30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参照以上述表格中的费率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行确定或参照以上方法计算规费。

2009年4月1日以后招投标的工程,若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进行综合单价组价时,按

以下标准扣除相关规费:

费用名称2001年预算定额费率(%)

现场经费现场经费费率14.45

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费率29.16

自2009年4月份开始,《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市场人工信息价格中不包括规费。

二、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工程量计算偏差、工程洽商(含设计变更)应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三、综合单价编制及调整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项目清单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一)综合单价编制

1.综合单价应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要求编制。

2.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以及市场价格等确定综合单价;

3.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包括: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1)消耗量:可参照现行定额相关项目的消耗量确定;定额缺项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作补

充定额并报造价处审批。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原投标费率确定;

(二)综合单价调整

1.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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