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宪法具有时代性的一九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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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时代性的一九五四年宪法

半个世纪以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1月举行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会议还决定成立以毛泽东同志任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着手制定宪法。之后,经过了约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的努力,完成了宪法起草工作,于1954年9

月15日将宪法草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9月2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历史上第一部由中国人民自己制定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五四宪法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映时代的要求,同时也必然受到时代的制约。回顾五四宪法公布的时候,正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中国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已经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在新中国成立后,又经过5年努力,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起,在进行民主改革运动的同步,开始了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并处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保障我国国家统一和社会进步的法制基础的五四宪法,既然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下诞生,因此就必定会鲜明地表现出当年20世纪中期时代性,即中国正处在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一、中国属于社会主义阵营

二战结束之后,世界分成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和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经指出:“积四十年和二十八年的经验,中国人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就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绝无例外。”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中国作为社会主义阵营中的一员,这是无需争议的事实。五四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宪法的规定正是从当时的实际出发,符合时代的要求。

毛泽东在1949年人民政协的开幕词中说过:“我们必须和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团结在一起,道德是和苏联及各新民主国家团结在一起,使我们的保障人民革命胜利成果和反对内外敌人复辟阴谋的斗争不致处于孤立地位。”事实证明,如果没有社会主义阵营和世界各国人民的支持,中国革命就不可能如此顺利进行。所以,五四宪法关于巩固和发展同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以及全世界人民的友谊的规定,表现了当年的时代性,因而非常必要。

当然,客观形势是恒动而不断地变化着的,时代性的内容也会随之而改变。后来,事情的发展是苏联背叛,社会主义阵营瓦解,国际力量经历了大分化大改组,我国的外交路线也相应地调整。所以后来的宪法便和五四宪法的表述不同了。但是作为宪法,总是要反映时代的特点。所以五四宪法的上述规定,就那个时代来看,是完全正确的。

二、确定过渡时期总任务

五四宪法在序言中准确地说明了中国当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指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过渡时期说明了中国当时的时代性质。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虽然按其性质来说,也属于资本主义范畴。但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资本主义社会不可以在人民取得了政权之后立即进入社会主义,而必须经历一个从前者到后者的过渡时期。毛泽东1953年6月15日《在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提纲》中,曾称它做“资本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同时,他还严厉批评了“巩因新民主主义”的提法。另一方面,党的许多重要文件的提法,包括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内,都曾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当然,后者的表述更能显示出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存在。可以这样认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也就是中国从旧社会进入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之时。它标志着人民民主革命的基本结束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一整个过渡时期,是既存在着资本主义。又存在着社会主义,而且是社会主义逐步成长、资本主义逐步消退的社会。五四宪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它正是当时这个时代特点的反映。

五四宪法进一步规定:“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五四宪法规定的总任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取得了人民革命的胜利,进而在新中国建立后,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搞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才有可能形成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通过宪法的制定把党的总路线转化成为国家的总任务的。这是时代赋予五四宪法的历史使命。中国处在过渡时期的历史背景下诞生的五四宪法,不仅明确而系统地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而且,宪法的全部规范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和要求,表现了中国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代特色。

但是,五四宪法并没有清楚地写明宪法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还是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如果在指导思想上明确是后者的话,则在实践中将会需要更长的时间,使新民主主义社会有一个稳固发展的阶段,从而可在国营经济领导下,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推进社会生产力,然后从容地向社会主义社会推进。这样,看起来似乎慢了,但实际效果也许会更好一些。

三、经济制度的多成分结构

前已述及,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一整个过渡时期,是既存在着资本主义、又存在着社会主义,而且是社会主义逐步成长、资本主义逐步消退的社会。五四宪法第5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会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这个规定正确地反映敢当时的实际情况:首先,新中国成立以前,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就已有了国营企业雏形的国营经济;建国后,取消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了官僚资本,使它们成为人民的国家所有;加之人民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许多国营企业。国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其次,城乡的个体劳动者正在走合作化道路。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成了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或者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会,构成了当时的合作社经济。第三,个体经济即小商品经济,古已有之。建国后,特别是土地制度改革之后,城乡个体劳动者大量存在。在合作化未完全实现前,个体经济的存在是客观事实。第四,中国的资本主义分为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两部分。对于前者,人民政府已经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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