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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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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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正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4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就业服务第三章就业失业管理第四章职业培训第五章创业促进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失业保险第八章人力资源市场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就业促进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0.09•【字号】成人社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21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把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摆在全系统下半年工作的首位,扎实做好工作。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今年5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12〕79号),进一步扩大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降低了资金使用门槛,为完善就业促进工作的基础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提供了有力地政策支撑。

同时,市人社局还转发了《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等4个文件,使就业政策进一步得到健全完善。

各区(市)县人社系统要以上述文件为基础,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按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放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补贴,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稳定就业,确保就业局势整体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解决好劳动者对就业政策知晓度不高,对家庭就业现状和就业服务工作质量满意度较低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的和谐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努力做好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后的就业服务工作,巩固提升大就业工作格局,全面完成省、市民生工程就业工作目标,实现全市充分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对就业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一)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平台,规范工作制度。

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设施设备、统一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固定服务场所,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工作制度、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保证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基层,最大程度方便群众、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

(二)做实就失业实名管理,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1.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

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负责对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者开展就失业登记、就业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各项就失业实名管理服务,建立实名制工作台账。

对有即时办结时限要求的事项须即时办理,非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能办理的事项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1015号)要求,于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

此次专项活动由市人社局与市残联共同组织,各区(市)县人社部门与残联共同推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就业帮扶真情相助二、活动时间2013年1月上旬至2013年2月上旬。

三、援助对象(一)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三)“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四)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其他需要援助的人员。

四、工作目标(一)宣传到位。

使辖区内有这方面服务需求的居民知晓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及其申报流程和具体经办机构,使辖区内的残疾人知晓相关政策并向他们承诺上门服务;使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了解税收、金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及具体的申报程序,使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了解集中安置残疾人和按比例吸纳残疾人的有关政策和具体要求。

(二)登记到位。

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等援助对象按规定实名登记,摸清人员底数,掌握就业需求,全部信息录入我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就业信息监测体系。

(三)帮扶到位。

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提供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4.15【实施日期】2014.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2.成都市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分解表(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5日附件1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一、工作目标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创业工作首位,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激励政策和扶持政策。

通过实施“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计划”、“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等四大计划,将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在校生和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细化服务措施,加大服务力度,实现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水平有新的提高。

至2014年底,全市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85%;有就业意愿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100%;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210个;促进11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兑现创业成功一次性奖励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工作措施(一)实施“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计划”。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在2014届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前,集中开展一次区(市)县人社局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进校园活动,主动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就业典型,帮助大学生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熟悉就业政策,提升择业就业能力。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成劳社发[2009]17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1.24【实施日期】2009.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成劳社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1、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当年新招用3名以上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精神,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情况,决定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实行季报、月报和旬报制。

第二季度实行季报,上报时间为7月3日,文字材料上报时间为7月10日;第三季度实行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第四季度实行旬报的,上报时间为每月7日、17日和27日,实行月报的,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

二、主要内容(一)文字部分1、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3号、川办发〔2009〕30号、成委发〔2009〕19号和成人办发〔2009〕72号文件的做法及成效;2、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主要做法、成效及对策建议;3、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城乡基层项目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4、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工作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5、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国家助学贷款助还计划”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6、本区(市)县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及就业的情况;7、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就业见习等方面的先进典型事迹。

(二)表格部分1、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附件1);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开展情况(附件2);3、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他相关信息(附件3)。

三、工作要求文字材料要重点突出,全面系统地反映本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社厅《关于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41号)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将《成都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日附件成都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按照省人社厅《关于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41号)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截止2013年底,全市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85%以上;有就业意愿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100%;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200个;促进11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工作措施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实施更加积极的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就业层次(一)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限对2008年底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未到的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将其享受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其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优惠政策。

(三)继续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2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2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2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成人社发[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12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45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2012年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8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8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举办“2012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以下简称服务周)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名称2012年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

二、活动时间2012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

三、活动主题落实政策促就业,强化服务助成功。

四、服务对象(一)2013届高校毕业生;(二)“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三)往届有就业意愿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五、组织及技术支持(一)主办单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承办单位:市人才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协办单位: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技术支持:成都人才网()。

六、方式和内容本届服务周要按照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主创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系统的配套服务。

服务周具体活动内容包括:(一)举办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大会。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收集和整理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针对2013届高校毕业生的招聘需求信息,于11月20日前统一上报市人才中心(见附件2)。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3年重点产业和新兴产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3年重点产业和新兴产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3年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及2012年人才资源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2]19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2.24【实施日期】2012.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我市2013年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及2012年人才资源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94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我市“五大兴市战略”和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完善育才、引才、用才、留才的机制,打造人才聚集高地,更好服务产业发展,现就做好2013年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及2012年人才资源情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2013年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统计汇总表》、《2012年人才资源情况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的分发、统计和报送工作。

二、调查对象为我市重点产业(电子信息、机械<含航天航空、汽车>、医药、食品<含烟草>、冶金建材、石油石化、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软件、电子商务等)和文化产业领域的企业、重点企业(行业或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及区域经济中重点扶持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年利税过500万元的企业)。

三、请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将统计汇总的《2013年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统计汇总表》、《2012年人才资源情况统计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档)于2013年1月25日前送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罗圣智,联系电话:61888118。

电子邮箱:cdrsjzgc@。

附件:1.2013年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统计汇总表2.2012年人才资源情况统计汇总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24日附件1:2013年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统计汇总表一、高级岗位人才需求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行业岗位类别需求数量专业需求学历要求外语水平要求技术职称要求能力、业绩要求人才紧缺度。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成人社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42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591号)要求,我市将于8月与省上同步开展“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实名登记、服务到人、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活动时间服务月活动时间为201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区(市)县要及时启动当地的服务月活动。

三、服务对象重点是2012届以及往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

四、活动目标(一)登记管理到位。

对辖区内2012届及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摸清人员底数、所学专业、求职意愿、服务需求等情况。

(二)跟踪服务到位。

为每一位有就业愿望和服务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并对他们接受服务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

(三)政策落实到位。

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重点抓好“五个落实”:对自主创业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落实社保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见习的,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五、活动内容(一)搞好摸底调查,实名登记造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2]85号【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8.28【实施日期】2012.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85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653号)要求,要将2012届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开展实名登记,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是准确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摸清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底数,认真做好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通过两种渠道摸清底数。

各区(市)县人才中心要通过办理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等,掌握本辖区内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和基本情况。

各区(市)县就业局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的基础上,采用公告、公示或电话沟通的方式,收集汇总2012届报到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准确掌握详细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二)信息登记和汇总。

9月10日前,市就业局要会同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在“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新增《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功能模块,提供系统接口给市本级和各区(市)县就业局、人才中心。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6号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6号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6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劳动者和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非农产业就业的外地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成都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统一的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数据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应当及时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录入到数据库中,全市数据共享,联网运行。

第五条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时,应核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就业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就业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就业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3•【字号】成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就业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促进就业专项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3日成都市促进就业专项行动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供需两端同步发力,着力解决企业稳岗压力大、重点群体就业难等突出矛盾,努力消除新冠肺炎疫情、经济领域风险对就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全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提供支持保障。

二、工作目标就业规模稳步扩大。

力争全市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3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4%,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就业质量持续提升。

全年培训劳动者20万人次以上;全市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0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占比达到30%以上。

就业服务更加优化。

惠企惠民政策快速落实、应享尽享,就业渠道更加多元,创业带动就业作用有效发挥,劳动者权益有效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主要任务(一)持续减轻企业用工成本1.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持续落实社会保险“调基降率”和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支持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延缴、缓缴社保费。

全年计划减少企业社保缴费超过400亿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降低企业稳岗成本。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成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3〕3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8日成都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推动高校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3〕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一)鼓励开展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在蓉高校毕业学年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在校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实际培训学生人数,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10%的规模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二)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域内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的,由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所创办的企业录用城乡劳动者(含异地户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按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加大创业金融支持。

毕业5年内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成功后,由政府给予100%的贴息支持,但其总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成人社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21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18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和《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四川藏区彝区“9+3”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在同一年度内可分别享受)。

参加同一级别同一职业(工种)职业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川人社办发[2014]102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0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新政策,努力营造良好氛围,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新成效,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内容(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政策措施。

重点宣传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省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及相关政策。

(二)宣传各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措施、工作成效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二、宣传方式(一)主动邀请记者采访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在当地党报、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刊载专题文章、制作专题节目。

(二)加强与当地广播电视台合作,充分利用“阳光政务”热线栏目,主动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及工作,并与听众互动交流。

(三)充分利用自身宣传平台,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专栏,并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在基层服务平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窗口制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橱窗或专栏。

(五)编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手册,免费赠送高校和高校毕业生。

三、工作要求(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宣传工作,加强宣传机构建设,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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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制定《条例》,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控制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条例》,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条例》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领导干部带头学,并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就业服务、法制、宣传、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以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理解精神实质,把握重点内容,如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抓住机遇,推动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全面开展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围绕《条例》,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方法,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都更加了解就业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大力支持做好就业工作;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就业工作,并依法强化政府职责,推动就业工作有新的进展;使广大群众更加理解《条例》的内容,并积极参与和配合《条例》的贯彻和实施。

要使法规的规定真正转化为推动工作的新动力,切实发挥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作用。

各区(市)县在宣传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经验,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请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附件:《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附件《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保障民生,推动成都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成都市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是全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范和保障就业促进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我市实施“五大兴市战略”,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举措。

第二,《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重点对就业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援助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就业促进法》指导性、原则性的条款进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第三,《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积极贯彻国家就业政策,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整套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积极的就业政策,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有必要通过立法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使就业政策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解决我市就业中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市正处于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高峰期、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攻坚期、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加速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期,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三大群体构成了就业的主要矛盾,高技能人才、制造业技工不足与初级劳动者供过于求的矛盾同时存在,普工和技工出现双短缺,重大项目人力资源招募工作面临严重挑战。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应对,制定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省、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及时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在全面总结我市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以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原则,重点就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和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促进、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强化就业工作领导,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必将发挥十分重要作用。

二、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因此,公民实现就业是一项宪法权利,政府促进就业是一项宪法责任。

在《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条例》更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

一是制定目标责任和督查制度。

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建立逐级督查制度,对促进就业工作计划定期进行督查考核,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

二是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解决就业工作中重大问题。

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促进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就业促进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就业促进法》赋予政府的重要职责,更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和载体。

《条例》对政府通过整合资源、健全体系、完善制度、优化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城乡就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均等化的就业服务。

明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二是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合作机制。

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原则,建立跨区域人力资源合作机制。

要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不同区域之间建立人力资源合作机制。

三是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服务机制。

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或者有序转移就业。

规定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公共就业服务场地和创业、就业场所,促进劳动者就地就近创业和就业。

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应当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

因征收农村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提供适当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强化就业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准确掌握当前就业形势,详细了解劳动者是已就业还是处于失业状态,摸清失业和就业人员的数量,是制订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失业调控机制的基础。

《条例》通过建立健全定期调查、普查、抽样调查、备案等多项制度的形式对就业失业情况进行了监督管理。

同时,对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工作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应当办理失业登记。

二是建立调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

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龄城乡劳动者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对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调查,将其纳入信息化管理。

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及失业、就业意愿等情况的普查或者抽样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三是明确违反备案制度的法律责任。

将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法定责任。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工作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并促进其就业。

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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