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监事会工作须注意问题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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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监事会工作须注意问题三篇篇一:做好监事会工作须注意问题
篇二:做好监事会工作须注意问题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意事项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
附: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
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仅在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
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国资委刚一成立,李荣融主任就十分强调地提出一定要搞好国资委的定位职能,要求国资委所有部门与全体员工,都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出资人代表角色,工作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和错位.这无疑是国资委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国资委能否做到合理合法履行职责、科学有效开展工作的关键.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作为国资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工作应注意处理好与审计部门、清资核算资产评估、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等4方面的关系,可以概括为"4个不能替代",否则极易出现越位和错位问题.
篇三:做好监事会工作须注意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下文所称印章,均指监事会印章。
第二条监事会召集人是监事会印章管理的主管领导。监事会召集人授权证券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责日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和停用
第三条监事会印章的刻制须经监事会决定,并授权公司证券部负责办理。
第四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停用印章的,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并签字同意。由证券部工作人员将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监事会印章存放于证券部,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印章应存放在安全、有保密措施的场所,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七条印章移交必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印章只能用于监事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议、说明、声明、信函等)的使用。监事会有关文件的落款部分应当有“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