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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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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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等25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标 签】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国税所﹝2012﹞22号
【发文日期】2012-09-03
【实施时间】2012-09-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等13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六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浦东新区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等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33等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六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浦东新区夕阳红老年服务管理中心等3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
沪国税所〔2012〕22号附件.xls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
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发[2016]1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6〕11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4〕2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通知【标 签】废止和失效,第四批,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财法﹝1993﹞4号【发文日期】1993-11-27【实施时间】1993-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10月、1991年12月、1992年11月三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至1991年底前颁发的1916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册的附录部分),公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

最近,按照市政府法制办沪府法[1993]14号《关于进一步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又对1992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和由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规定的有关财政税务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清理,并逐件作出了鉴定分类。

其中,不符合当前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51件;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18件。

现将这两部分合计369件(含清理前已列废止、失效的文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以利于财税规范性文件的顺利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1992]年底前(一)预算管理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 市财政局 上海市乡(镇)级财政总会计制度(试行)沪财预[1986]69号 1986、9、272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综[87]34号 1987、8、183 市财政局 关于制订《本市财政部门利用预算外“财政专户存储”资金进行融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综[88]55号 1988、2、114 市财政局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沪财综[89]62号 1988、12、95 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财综[1990]47号 1990、6、256 市控办 关于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品目调整后涉及定点供应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控办[1992]5号 1992、3、24(二)工业企业财务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7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79]45号 沪工[79]总办字7号 1979、2、58 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试行规定》中有关罚款、占地费等财务列支问题的意见 沪财企[79]257号 1979、9、109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试行有偿调拨办法的补充规定 沪财企[79]305号 1979、10、810 市财政局 关于撤销企业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财企一[81]110号 1981、5、2511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企一[83]14号 1983、2、912 市人行 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具体规定 沪财企一[83]102号 1983、5、2013 市财政局 关于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在营业外支出按实列支的通知 沪财企一[84]216号 1984、9、2414 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贷款管理和还款审核的通知 沪财企一[85]100号 1985、4、1715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国营企业财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的通知 沪财企一[87]37号 1987、3、2316 市财政局 关于严格按照核定的“五项基金”比例分配税后留利的通知 沪财企一[87]106号 1987、7、2917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87]财工字第42号《关于国营企业、交通企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行分类折旧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87]118号 1987、8、118 市财政局 关于对上海永生金笔厂出口产品赶制费财务处理的批复 沪财企一[87]161号 1987、10、2019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关于对本市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收汇奖励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一[88]88号 1988、8、920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闲置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88]105号 1988、8、2421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88]财工字第371号《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88]108号 1988、9、1522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市外经贸委关于外贸(工贸)企业承包奖罚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88]119号 1988、10、1323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收汇奖励分配比例的通知 沪财企一[88]148号 1988、11、2824 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上海市企业单位工作用餐和业务招待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0]38号 1990、4、1025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试行节约费用奖励办法的若干规定 沪财企一[1990]58号 1990、6、2726 市财政局 关于对实行“工效挂钩”的国营企业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财企一[1990]60号 1990、7、527 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短、平、快”出口项目贷款管理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0]103号 1990、10、1628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试行节约费用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财企一[1990]111号 1990、11、129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1]160号 1991、12、16(三)商业、集体企业财务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30 市商一局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关于对回收交售包装纸箱、纸盒、纸袋和出售废纸奖励办法的通知 沪一商字[78]535号 沪供销业[78]158号 沪财企[78]149号 1978、9、1231 市财政局 集体企业自建职工住宅的折旧费和收支差额列支问题的批复 沪财集[79]12号 1979、7、17 32 市物资局 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计委、经委《关于本市旧木制包装回收利用奖励办法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80]沪物业295号 沪财企而[80]19号 1980、5、2633 市财政局 关于一九八○年集体商业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的补充通知 沪财企二[81]1号 1981、1、834 市财政局 市商二局关于市商业二局系统一九八一年度恢复固定资产单项折旧率的通知 沪财企二[81]33号 沪二商财[81]455号 1981、5、1135 市财政局 市商一局关于商业一局系统所属地方企业恢复单项折旧率的通知 沪财企二[81]57号 沪一商财[81]455号 1981、8、536 市财政局 关于商业企业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81]62号 1981、8、1937 市财政局 关于财务系统集体企业提取职工经常性生产奖金和分成工资、浮动工资等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81]110号 1981、12、2738 市财政局 关于国内旅游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82]54号 1982、7、939 市财政局 市商二局关于市商业局系统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自一九八三年起按国营企业规定执行的通知 沪财企二[82]59号 沪二商财[82]392号 1982、7、1940 市物资局 市财政局关于非交售物资回收站和对口生产厂的旧木制包装不能提取福利基金的通知 沪财企二[82]73号 1982、8、2641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旅游总局、财政部《关于旅游社系统陪同、接待人员工作服装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沪旅局财[82]199号 沪财企二[82]82号 1982、10、842 市财政局 关于医务、托儿所、幼儿园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的通知 沪财企二[82]94号 1982、11、3043 市财政局 关于收集交售金银废液和金银废杂件试行提成奖励的规定 沪财企二[82]105号 1982、12、944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关于改革本市粮食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83]99号 沪粮财[83]788号 1983、12、2645 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85]77号 1985、12、1246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以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如何结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86]63号 1986、6、2347 市财政局 关于放宽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若干财务规定的补充意见 沪财企二[86]81号 1986、8、1848 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一[87]53号 1987、4、2249 市财政局 关于财贸系统集体企业提取交易费有关问题解答的函 沪财企二[87]62号 1987、7、2050 市财政局 关于改进县以上供销社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87]92号 1987、11、651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关于粮食部门查处补收粮食平议差价款后的上交提用和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粮城供[87]564号 沪财企二[87]94号 1987、10、3152 市财政局 关于对本市饮食行业因营业上升增耗水电支付的加价费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87]101号 1987、12、153 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发展文化、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 沪财企二[88]30号 1988、4、2154 市财政局 关于市场调节基金提取和使用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88]44号 1988、7、2355 市财政局 关于商业网点设施资金提取和使用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88]45号 1988、7、2756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全民商业企业建立业务活动经费有关问题解答的函 沪财企二[88]62号 1988、7、2357 市电影局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通知 沪影字[88]230号 沪财企二[88]78号 1988、9、158 市财政局市农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二[88]86号 1988、10、2159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二[88]90号 1988、10、2560 市财政局 关于市供销社提取使用行政管理费及其所属企业税后盈利分配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88]97号 1988、11、261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颁发〈国营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企二[88]100号 沪旅局财[88]503号 1988、12、1662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89]1号 1989、2、1663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市属商业企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财企二[89]5号 1989、1、2064 市财政局市人行 关于转发《上海市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二[89]48号 1989、7、2565 市财政局 批转《本市国营饮食服务业执行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补充规定和折旧年限表的通知》 沪财企二[89]99号 1989、10、2366 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关于制发《上海市粮食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0]24号 1990、6、167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商业系统集体企业有关固定资产划分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0]54号 1990、7、368 市财政局 关于商业大中型批发企业实行利息费用节约奖励的具体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1]34号 1991、4、2869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商业大中型企业实行削价损失准备金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1]35号 1991、4、2870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制发《上海市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1]55号 1991、10、2671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1]92号 1991、8、2872 市财政局 关于同意市新闻出版系统国营图书发行书店实行提取网点设施资金办法的批复 沪财企二[1991]130号 1991、10、773 市财政局 关于改进本市国营商业企业业务活动经费提取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2]49号 1992、6、2374 市税务局 关于集体企业缴纳烧油特别税减少利润计提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给予适当照顾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82]108号 1982、9、2575 市税务局市人防办 关于本市人防系统旅馆、招待所有关费用开支等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沪税政二[83]12号 1983、3、176 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办理金融租赁业务时有关财务处理和记帐方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84]67号 1984、9、1877 市财政局 关于制发《上海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二[85]102号 1986、1、878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集体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86]78号 1986、7、2079 市经委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集体办关于“局办新集体”企业中全民扶办人员工资待遇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86]127号 沪集办[86]121号 1986、12、2380 市财政局 关于地区集体工业企业实行退休费统筹办法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87]19号 1987、3、2181 市财政局 关于试行《上海市地区集体工业企业市、区两级退休费统筹机构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沪财企二[87]22号 1987、3、2682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的通知 沪财企二[87]30号 1987、5、283 市财政局 关于闲置固定资产出租问题的补充说明 沪财企二[87]34号 1987、4、2084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二轻局市工业 合作联社关于本市二轻集体企业实行退休费统筹的通知 沪财企二[87]37号 沪二轻[87]劳273号 1987、5、3085 市财政局 有关本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利奖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87]40号 1987、5、1186 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全额机件计件工资、 超额计件工资的核定、审批手续和财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企二[87]41号 1987、6、1887 市建委 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建行关于本市集体建筑施工企业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87]56号 1987、9、388 市税务局 关于地区工业企业税前上交区政府社会性开支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税政二[87]169号 1987、9、1189 市税务局 关于地区集体商业、服务业、饮食业实行退休费统筹办法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税政二[87]188号 1987、10、1590 市大检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对上海市仪表电讯局所属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问题的批复 沪税政二[87]208号 1987、11、1791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大检办 关于城乡集体企业以前年度虚报物资盘盈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政二[87]209号 1987、11、1392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集体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财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87]222号 1987、12、993 市税务局 关于市区集体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88]131号 1988、8、594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交纳印花税财务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税政二[88]188号 1988、11、2095 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减税免税财务会计处理问提的通知 沪税政二[89]5号 1989、2、196 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内部集资和股份制有关财务问提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89]54号 1989、7、1297 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市建工局市建行 关于本市集体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二[89]106号 1989、12、2198 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集体工业企业专项贷款》利息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0]83号 1990、5、299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用局 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继续实行购车专用基金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0]110号 1990、7、2100 市税务局 关于对城镇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暂行规定 沪税政二[1990]148号 1990、8、6101 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间拖欠货款所收、支的利息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0]178号 1990、9、3102 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1]55号 1991、3、29103 市税务局市建行 关于制发《上海市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1]300号 1992、1、6104 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交纳供水费和堤防维护费的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2]42号 1992、3、17105 市税务局 关于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2]52号 1992、4、9106 市税务局 关于同意一九九二年继续对地区集体企业退修统筹费补贴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2]136号 1992、8、3107 市税务局 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2]142号 1992、9、3(四)行政事业财务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08 市财政局 关于修改本市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殓埋费开支标准的通知[65]沪财行顾42号 1965、3、8109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举行追悼会所需费用的通知 沪财行[82]71号 1982、7、15110 市外办 市机管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外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沪财行[83]7号 1983、2、24111 市财政局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市内出差及小单位伙食补贴开支规定的通知 沪财行[85]47号 1985、6、4112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出国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财行[85]132号 1985、12、9113 市财政局 关于夏令期间市内出差茶水费补助标准和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财行[86]82号 1986、6、21114 市财政局 关于执行财政部差旅费开支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财行[86]109号 1986、7、30115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出差等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88]58号 1986、6、2116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出差地区分类及出差伙食补助费的通知 沪财行[88]146号 1988、12、29117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沪财行[1989]24号 1989、3、16118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行[1990]31号 1990、3、20(五)农业财务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19 市农场局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农垦部《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81]沪农场555号 沪财农[81]78号 1981、12、2120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农垦企业发放的书报费补贴不能在成本中开支的通知 沪财农[85]1号 1985、1、8121 市财政局 关于乡镇工业企业砖瓦、玻璃窑炉设备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的复函 沪财农[85]38号 1985、7、3122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关于制发本市县属国营奶牛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沪财农[85]64号 1985、12、3123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劳改农场犯人提取假定工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86]21号 沪司劳财[86]98号 1986、4、5124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调整犯人假定工资标准和计提监舍营房修缮基金的通知 沪财农[86]23号 沪司劳财[86]114号 1986、4、19125 市农场局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沪农场计财[86]222号 沪财农[86]37号 1986、5、23126 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发展牛奶专项资金的通知 沪财农[86]108号 1986、12、16127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农[87]31号 沪农[87]136号 沪水利[87]123号 1987、5、2128 市财政局市农场局 转发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农场计财[88]8号 沪财农[88]2号 1988、1、8129 市财政局市农场局 关于贯彻《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沪农场计财[88]179号 沪财农[88]60号 1988、6、10130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上海市劳改(教)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沪财农[88]69号 沪司劳财[88]197号 1988、7、6131 市财政局市农机局 关于调整乡镇工业企业“出口收汇奖励”提奖比例的通知 沪财农[88]84号 1988、9、15132 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沪财农[89]41号 1989、4、12133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提取工资性报酬的补充规定 沪财农[89]63号 沪司劳财[89]133号 1989、6、22134 市农委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沪农委[90]45号 沪财农[90]8号 沪农[90]35号 1990、3、15135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提取茶园更新基金的通知 沪财农[1990]49号 沪司劳财[1990]40号 1990、5、3136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调整犯人假定工资及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沪财农[1990]66号 沪司劳财[1990]97号 1990、7、14137 市财政局 关于修改乡镇企业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部分规定的通知 沪财农[1992]68号 1992、7、25138 市财政局市农场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国营农垦企业发展的几项财务规定》的通知 沪财农[1992]98号 沪农场计财[1992]1203号 1992、11、18(六)农业税征收管理类耕地占用税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39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收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农[1988]1号 1988、1、4契税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40 市房地局市财政局 关于私人购买住宅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沪房[80]管字419号 沪财预[80]70号 1980、11、22141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财预[85]70号 1985、7、22(七)涉财务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42 市外经委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87]28号 1987、3、30(八)会计管理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43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事务所、会计咨询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85]10号 1985、5、11144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85]13号 1985、9、2145 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 [87]90号 1987、9、5146 市财政局 关于附送《上海市农村集体单位贯彻〈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办法(施行)》的函 沪财会[88]178号 1988、10、18147 市财政局 关于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补充规定 沪财会[89]113号 1989、4、29148 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外贸业务若干会计核算的规定 沪财会[89]265号 1989、8、27149 市财政局 关于职工住房提取大修理费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会[1991]40号 1991、4、13150 市财政局 关于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1]78号 1991、9、5151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1991]85号 1991、10、20152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印发《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沪财会[1991]89号 1991、11、14153 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全员劳动合同制配套改革”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1992]7号 1992、3、26154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新增“坏帐准备”等三个会计科目编号的通知 沪财会[1992]17号 1992、3、26155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国营工业企业和供销企业提取销售业务活动费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会[1992]26号 1992、4、27156 市财政局 关于原由财政拨付和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猪肉价格补贴改由成本费用列支的会计处理 沪财会[1992]59号 1992、6、24157 市财政局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1992]75号 1992、8、22158 市财政局 关于改革本市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沪财会[1992]109号 1992、11、11159 市财政局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财务会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财会[1992]177号 1992、12、18160 市物资局 市财政局关于集资煤资金的会计处理意见通知 沪财企一[83]62号 1983、3、28161 市财政局 关于修订《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沪财企二[85]12号 1985、2、28162 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部分集体企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89]76号 1989、9、19163 市税务局 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革后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89]91号 1989、10、27164 市税务局 关于地区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大病医疗费调剂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0]95号 1990、5、31165 市财政局 市农机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沪财农[86]90号 1986、10、12166 市财政局 市农机局关于乡镇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补充说明和编制一九八七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沪财农[87]102号 沪农机财[87]706号 1987、11、12167 市财政局 关于乡镇企业减免产增营帐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财农[87]114号 1987、12、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国税法[2009]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8.26【实施日期】2009.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7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08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69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流转税课税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具体征收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空置商品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所得税课税类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通知关于2006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6年底的通知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7年底的通知(三)财产、行为税类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对铁路系统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纳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仓库为本单位存放货物开具仓单贴花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关于县城、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租入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房管部门与承租户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94专项”项目财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制改革,项目财税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综﹝1994﹞43号【发文日期】1994-06-06【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经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批复同意本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以下简称“94专项”),必将有力地促进本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和税制改革,1993年12月3日国阅[1993]201号文件特案同意本市“94专项”以税还贷政策执行到2000年止。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94专项"项目的财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94专项”项目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文件规定,批准立项的“94专项”项目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94专项”项目仍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

二、“94专项”项目本身还款的财税政策: 1.“94专项”项目外汇贷款及其配套人民币贷款,凡当年应当归还的贷款,应用该项目新增的税后利润、提取的折旧归还。

企业在用“94专项”项目新增税后利润还贷时,由财政或财政委托税务部门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企业相应缴纳的所得税给予返还参与还贷。

“94专项”项目的外汇贷款,按上述办法还贷不足的部分,还可以申请用该项目新增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等税、费,下同)还贷。

2.“94专项”项目的新增效益(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按该项目竣工投产时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与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总值之和)的比例计算确定。

新增效益中的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可全部用于归还贷款。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地方国有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企一﹝1995﹞140号【发文日期】1995-11-23【实施时间】1995-1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了做好1995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对1995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及经批准试点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发行B股仍由各区、县及直属分局征收的企业),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精神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即1996年2月15日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上海市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附表一(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二(编者注:略)]、"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三(编者注:略)]、"企业投资分利补税计算表"[附表四(略)]、"企业亏损弥补申报核定表"[附表五(编者注:略)],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1996年4月15日前将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资料报送市局有关处室。

三、凡《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本性支出内容,企业应自行进行调整,并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增加 (一)关于工资及"三项"费用 1.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95)20号文的规定计算,并经主管财税监交机关核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税工资,凡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标 签】促进住宅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地﹝1998﹞46号【发文日期】1998-07-09【实施时间】1998-07-0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条款失效,条款第二、三、四、五、六条失效。

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 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1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的税收问题 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使用,或者换购商品住宅私有住房,可享受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1.本市个人将不可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换使用,对取得差价收入的一方按5%综合征收率缴纳有关税收及附加 2.本市个人将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宅私有住房的,对其取得的使用权转让收入金额,应先按5%综合征收率缴纳有关税收及附加,待以后六个月之内购进商品住宅私有住房时,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已纳税凭证等向征收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使用权转让收入的,按已缴纳税收及附加全额退还;购房金额小于使用权转让收入的,按购房金额5%综合征收率计算有关税收及附加的部分退还 3.本市个人将不可售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权前六个月之内已购入商品住宅私有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对其转让使用权取得收入小于或等于购入商品住宅私有住房支付价款的,可免征有关税收及附加;大于购入商品住宅私有住房支付价款的,按抵扣的差价缴纳5%综合征收率的有关税收及附加 二关于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宅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五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中扣除问题 1.可享受抵扣的购房者是指在1998年6月1日以后购进本市商品住宅的产权人,是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购房者在购买本市商品住宅后六个月内凭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权证和购房发票,到指定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购房者可于购房的次年4月底凭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到指定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三关于契税征收的问题 《若干意见》中有关契税征收办法为:凡个人购买本市范围内住宅房,在1998年5月26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97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日期为准)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其中50%的税款由纳税人承担,50%的税款由负责征收的财政部门实施地方贴费 对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宅私有住房的契税优惠办法按照上述办理 四关于“先租后售”的征税问题 《若干意见》中“鼓励对内销商品住宅采取‘先租后售’等多种租赁方式”,我局沪地税地﹝1997﹞27号《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已作具体规定,可按照办理 五关于住房租赁公司购买空置商品住宅进行租赁业务的税收问题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经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认定购买空置商品住宅从事租赁业的住房租赁公司,房产税可参照我局沪地税地﹝1997﹞27号《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规定,按房产原值(购买空置商品住宅入帐价格)×;(1-20%)×;年税率1.2%计征,以减轻税负;同时对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50%,为租赁所购买的空置商品住宅比照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关于转让临时绿地返回土地增值税问题 《若干意见》中“关于享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2号)中的有关条文和新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其中规定:“开发商以房换地,可以在建成临时绿地3年后进行房地产开发,也可以在建成临时绿地后即转让土地,建成临时绿地3年后转让土地的,除免征土地转让手续费外,可按降低一级的征税额返回土地增值税;建成临时绿地5年后转让土地的,除免收土地转让手续费外,全额返回土地增值税” 七本实施办法与1998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一并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奖励【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孙某某【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8""005""005002""005002013"]" Gid":"1970324939303454""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10118""005""00502""0 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2""CaseFlag":"(2020)沪03行终87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奖励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10""10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4""0 405"]"Do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13"]"Gid":"19703 24942445165""Category":["005""00502""005021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 2019.12.27""CaseFlag":"(2019)沪7101行初579号""Title":"孙元林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工商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33""3302""330201"]"Do cumentAttr":["001"]}]【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裁判要旨]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标 签】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若干财税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法﹝2005﹞75号【发文日期】2005-09-09【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精神,推进本市文化体制改革,特制定财税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

(一)转制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转制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1.转制单位可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和《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转制单位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同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经审核后予以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转制单位应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转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

对于符合小企业条件的转制单位,原则上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集团内的转制单位应执行与母公司一致的会计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工作(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加工、物资供应等活动)的经营单位,在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号) (一)对原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选择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3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解,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166家单位非营利组
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2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十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协会等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等3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等9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3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7日附件
上海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第八批单位名单。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同时报送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符合条件承诺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工作指引》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办公室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上海科技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07•【文号】财税〔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1993年度“两金”清算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1993年度“两金”清算工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1993年度“两金”清算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标 签】两金清算工作,计征税款,具体问题处理意见【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财综﹝1993﹞79号【发文日期】1993-12-23【实施时间】1993-1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1993年国家出台的有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政策措施较多,加上企业实施“两则”、清理越权减免“两金”等,使“两金”的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

为了统一执行政策,做好1993年度的“两金”年终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两则”后,按照财政部财综[1993]78号文件规定,所有企业应按计税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利润(包括超承包、超上交返还的利润)计征“两金”。

因此,企业在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的利润项目不征“两金”,企业的税后利润(包括超承包、超上交返还的利润)在计征“两金”时也不得作任何扣除。

企业在税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先缴纳“两金”再进行分配。

二、本市部分企业经过市财政局批准已在1992年试行财务改革的,应从1993年1月1日起比照财政部财综[1993]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征“两金”。

其他企业按照“老制度老办法、新制度新办法”的原则,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各项收入,按企业的性质和相应的“两金”征免政策办理;1993年7月1日以后的各项收入按照财政部财综[1993]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财税大检查中查补的利润按照大检查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和工会职工技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企业单位分中心的“四技”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的部分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应按原规定全额计征“两金”;1993年7月1日以后可按我局沪财综[1993]48号文件精神免征“两金”。

为统一口径、方便计算,对上述单位全年“四技”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在1993年度“两金”清算时一律按全年收入的50%计算免征“两金”,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税后利润计征“两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税所一发﹝2003﹞1号【发文日期】2003-05-30【实施时间】2003-05-30【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淡化以企业所有制为对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将原有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行业进行归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并后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 行业项目 征收率% 行业项目 征收率% 工业生产 1.0 装潢业 2.0 工业加工 1.5 饮食业 3.0 汽车修理 3.0 服务业 4.0 修理修配 1.5 广告业 3.5 商业批发零售 0.5 其中:经营黄沙、石子、石灰、砖瓦、水泥、木材、钢材业务 0.25 娱乐业 4.5 其中、经营电子游戏业务 8.0 陆上运输 1.5 仓储业 4.0 水上运输 0.8 咨询业 5.0 建筑业 1.0 其他行业 2.0 二、凡按规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仍按市局沪财企一[2000]83号和沪财企一[2000]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原沪地税政二[1995]42号和沪地税四[1995]11号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相应废止,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废止内容和依据:<P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12月21日起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等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
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发[2018]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05
【实施日期】201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
会等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8〕19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4〕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
等6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7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7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3月5日
附件
上海市2017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租赁财会税费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04
【实施日期】2010.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共租赁住
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沪府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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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关于上海市财政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工作意见的批复》(沪编[200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06]226号),我局保留如下11个事业单位: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撤销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其职能与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职能合并。

上述事业单位的编制作相应调整,编制总数调整为946名。

其中机关服务中心编制为483名。

请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一览表┌────┬────────────────────────────┬──────┐│序号│单位名称│人员编制│├────┼────────────────────────────┼──────┤│ 1│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45│││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3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3│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1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4│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17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 5│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35│├────┼────────────────────────────┼──────┤│ 6│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50│├────┼────────────────────────────┼──────┤│ 7│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35│├────┼────────────────────────────┼──────┤│ 8│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30│├────┼────────────────────────────┼──────┤│ 9│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 10│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40│├────┼────────────────────────────┼──────┤│ 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483│├────┴────────────────────────────┼──────┤│合计│94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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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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