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费用索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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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费用索赔管理办法
(1)费用索赔是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2)费用索赔是一种补偿性要求,其发生必须以实际经济损失为前提。
(3)当事人提出索赔要求,其经济损失的责任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合同中规定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
(4)索赔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索赔要求。
(6)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索赔的合同依据。
2)索赔的详细理由。
3)索赔事件发生的经过。
4)索赔要求(金额或工程延期的天数)及计算方法。
5)相应的证明材料。
(7)当事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可在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再报送正式索赔申请表。
(8)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时间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索赔申请表及报告;如索赔事件仍在持续,承包单位应阶段性地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
内(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为 28 天),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9)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单位的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应立即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10)项目监理机构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11)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12)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监理机构的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起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索赔申请表及报告材料。审查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实事求是。
②各项记录、报表、文件及会议纪要等索赔证据的文档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③数据核算应正确无误。
6)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7)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 4)、5)、6)款的程序进行。
(13)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单位作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14)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时,只能是承包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利润,只涉及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15)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16)如因现场施工或其他条件限制,监理工程师可暂不处理承包单位的索赔要求,留待在其认为合宜的时机再行处理。
(17)如承包单位未能按时提出索赔申请,将丧失该项权利,其所受损害的补偿将不超过监理工程师认为应主动给予的补偿额,或将该事件损害提交仲裁解决。
(18)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签复。
(19)如当事人不接受监理机构作出的最终索赔处理决定,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