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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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9月15日 备注: 《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关事宜的 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278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 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 [2003]59号) 《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03]141号)
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 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的品种; 具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 备注:有关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概念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新药保护期:它是99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 办法》(1999年5月1日实施)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目 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 遵循着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药定义,即“没 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 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 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 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简称101号文)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1、总则: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
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 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新药技术转让:
药品注册法规培训
2020年7月19日星期日
一、药品技术转让法规及相关文件
药品技术转让相关法规文件目录
按时间先后顺序: 1、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
518号)(简称518号文) 2、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GMP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 (简称38号文) 3、关于实施新修订GMP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 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4、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情形: ◆转让方或受让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不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 ◆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 ◆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 ◆申报资料中,转让方名称等相关信息与《新药证书》 或者药品批准文号持有者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 文件的;
对于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提交持有药品批 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注销所转让品种药品批准文号 的申请。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4)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位于不同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转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
(5)受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对药品技术转让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组织对 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 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2、申报条件: (1)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一式七份原件) (2)转让方应当将所涉及的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
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完成样 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以及批生产等 各项工作,并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 。受让方生产的药品应当与转让方生产的药品质量一致。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3、申报和审批 (1)药品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为药品生产企业,其
受让的品种剂型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 范围一致
(2)药品技术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品种所有规 格一次性转让给同一个受让方
(3)申请药品技术转让,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和规定以及本规定附件的要求向 受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wk.baidu.com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有关资料和说明。
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 止了19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 护期了。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过渡期: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 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 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
附件2、附件3“药学研究资料”的一般原则。 ★受让方所使用的辅料种类、用量、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 ,以及所使用的原料药来源不允许变更。 ★对受让方生产的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 样稳定性考察,并与转让方药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变更。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对 申报药品技术转让的申报资料进行审评,作出技术审评意 见,并依据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 综合意见(现下放到省局)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审评中心的综合 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 件》及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3)受让方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 与转让方一致,不应发生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和 比例,以及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化。
(4)受让方的生产规模应当与转让方的生产规模相匹 配,受让方生产规模的变化超出转让方原规模十倍或小于 原规模十分之一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 证,验证资料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 ◆转让方未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载明的有关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的; •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药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 准的其他情形。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生产技术转让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3.生产技术转让合同原件。 4.受让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及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应当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
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 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的品种; 具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 备注:有关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概念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新药保护期:它是99年药监局成立之初发布的《新药审批 办法》(1999年5月1日实施)中制定的一种行政干预,目 的其实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当时的新药定义还是 遵循着1985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的新药定义,即“没 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就是“新”药,这就是说,只 要是能首家仿制国外品种的中国企业,就能够获得新药保 护期,保护期内不受理其他国内企业的注册申请,能够让 首仿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家的占领市场。
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简称101号文)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1、总则: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
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 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新药技术转让:
药品注册法规培训
2020年7月19日星期日
一、药品技术转让法规及相关文件
药品技术转让相关法规文件目录
按时间先后顺序: 1、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
518号)(简称518号文) 2、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GMP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 (简称38号文) 3、关于实施新修订GMP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 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4、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情形: ◆转让方或受让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不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 ◆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 ◆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 ◆申报资料中,转让方名称等相关信息与《新药证书》 或者药品批准文号持有者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 文件的;
对于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提交持有药品批 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注销所转让品种药品批准文号 的申请。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4)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位于不同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转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
(5)受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对药品技术转让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组织对 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 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2、申报条件: (1)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一式七份原件) (2)转让方应当将所涉及的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
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完成样 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以及批生产等 各项工作,并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 。受让方生产的药品应当与转让方生产的药品质量一致。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3、申报和审批 (1)药品技术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为药品生产企业,其
受让的品种剂型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 范围一致
(2)药品技术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品种所有规 格一次性转让给同一个受让方
(3)申请药品技术转让,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和规定以及本规定附件的要求向 受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wk.baidu.com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有关资料和说明。
2002年9月15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并废 止了1999年的《新药审批办法》以后,就已经没有新药保 护期了。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过渡期:对于在《新药审批办法》颁布后申报,但在《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还在做临床而没有完成 审评的品种,出于历史沿革的考虑仍然给予新药保护期的待 遇,这就是所谓的“过渡期”。
附件2、附件3“药学研究资料”的一般原则。 ★受让方所使用的辅料种类、用量、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 ,以及所使用的原料药来源不允许变更。 ★对受让方生产的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 样稳定性考察,并与转让方药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变更。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对 申报药品技术转让的申报资料进行审评,作出技术审评意 见,并依据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 综合意见(现下放到省局)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审评中心的综合 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 件》及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3)受让方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应当 与转让方一致,不应发生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和 比例,以及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化。
(4)受让方的生产规模应当与转让方的生产规模相匹 配,受让方生产规模的变化超出转让方原规模十倍或小于 原规模十分之一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 证,验证资料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 ◆转让方未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载明的有关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的; •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药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 准的其他情形。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生产技术转让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3.生产技术转让合同原件。 4.受让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及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应当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