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法律意见书参考模板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参考了有关法律规定、有关行政规章和最佳实践,就贵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给出下列法律意见:一. 贵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1. 贵机构应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即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简称“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并获得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2.贵机构应代表投资者管理私募基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一次性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单只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不得超过人民币二亿,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3. 贵机构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要设立并配备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人员,承担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法律、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等职能,并确保人员的资格、素质、技能等符合业务操作的要求。
4.贵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要求制定并履行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业务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内部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障投资者利益。
5. 贵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本金和收益的安全,防范和避免潜在风险。
二. 贵机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设立、运作和管理私募基金,明确经营方向并责任落实,加强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2. 《私募基金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合规性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您的业务原则。
三. 其他建议:1. 建议贵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增加投资者信任。
2. 建议贵机构加强客户服务和投资者教育,增加投资者风险意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15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 *** 3000 60.002 *** 2000 40.00合计5000.0000 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您委托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事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备案的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至少有1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至少有2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拥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登记程序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的履历和证明;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合同范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登记申请材料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符合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并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警示与禁止行为等;2.业务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合理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效益。
3.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满足相关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制定合规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在运营过程中,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并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提交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根据天津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资产”)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XX.XXXX.XX.XX/login)核查,公司登记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截至2016年6月30日暂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现公司拟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需要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本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包括公司及政府部门提供的批文、资料、证明、有关记录等)、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私募基金管理人姓名/公司名称][管理人注册号][地址][日期]尊敬的委托方/投资人:经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我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管理人名称]的客户委托和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管理人出具如下的法律意见:一、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三种情形下管理人具备基金管理的条件。
对此,我们对[管理人名称]公司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认为[管理人名称]公司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二、基金的构成及合规性1.基金合同的合法性我们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基金合同是经过合法程序订立的,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标准、基金份额、到期日和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
2.核实基金设立的监管手续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名称]基金已经完成了基金设立所需要的监管手续,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在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方面,[管理人名称]公司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了操作,并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基金的运作与合法性经过审查,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其他补充意见1.我们认为,在基金设立和募集的过程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和当时存在的法律法规,在募集过程中执行了一连串的内部控制程序。
2.我们认为,在基金的管理、投资和退出等制度的规划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制度,以保证基金的资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不被损害。
在此,我们为[管理人名称]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遵守法律、制定规章的行为向其表示认可。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一、前言二、XXX简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
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地址:【】邮编:【】电话(Tel):【】传真(Fax):【】二零一六年三月目录释义 (6)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7)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8)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8)四、公司的股东 (8)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六、公司的关联方 (10)七、公司的运营 (11)八、公司的治理机制 (12)九、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 (13)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十一、公司的行政处罚 (16)十二、公司的诉讼、仲裁 (16)十三、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 (16)十四、结论性意见 (16)【】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律见字【2016】第【】号致:【】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担任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有关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申请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目录一、公司基本情况 (4)二、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8)三、公司专业化经营程度 (8)四、公司股权结构 (9)五、公司实际控制人 (9)六、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10)七、公司基本设施及条件 (12)八、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13)九、公司外包服务协议 (14)十、公司高管从业资格 (14)十一、公司及公司高管受刑事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 (15)十二、公司涉诉及仲裁情况 (16)十三、公司申请登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性 (16)十四、其他事项 (17)整体结论意见 (17)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致: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挂牌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XX律师特别声明如下:1.律师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2.XX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综合考虑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在本领域的经验,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你提供以下建议:
一、合规性问题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应当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问题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合法注册,备案存续。
同时,在运作过程中,应遵守投资比例、信息披露、募集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二、风险控制问题
在投资活动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你需要加强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你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风控机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潜在的损失。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建议你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基金的情况。
同时,需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投资者资格的合规性。
四、其他事项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还需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了解具体要求。
此外,你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司的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仅为初步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
祝好!
此致
法律意见书签名
日期。
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委托,我们拟就私募基金方面的法律问题给予如下意见:一、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概念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有限数量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全面投资权益,对投资者进行单一或多元化投资,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投资收益的基金形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私募基金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法》)的监管。
私募基金的合法发行和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设立和发行1. 私募基金的设立应符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 私募基金的发行应严格遵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投资策略、风险提示、募集方式等,并由合法的证券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行。
三、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与投资有关的管理职责,并制定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2.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遵守《私募基金法》的规定,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益,并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
四、私募基金的运作与退出1. 私募基金应按照其募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期限届满或其他合法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基金的清算和退出。
五、法律风险提示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我们向您提醒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 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存在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可能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2. 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经济政策变动等原因,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3. 法律风险: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规操作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六、结语鉴于私募基金投资涉及较多的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您在进行相关投资之前,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运作规则和注意事项,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产品,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岀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老木制作:471349858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15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岀资额及岀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300060.002***200040.00合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岀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xx律师事务所20xx年12月27日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xx”)接受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的委托,作为xx基金本次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xx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xx与xx基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xx基金保证已经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xx基金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电子档)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xx依赖有关政府部门、xx基金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xx对事实的了解和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项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基金为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xx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基金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xx基金申请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x年4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xx基金(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x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性质:民营企业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我所了解到:xx基金的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四月目录引言 (2)第一部分释义 (4)第二部分正文 (5)一、申请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设立及存续情况 (5)二、申请机构的名称与经营范围 (8)三、申请机构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9)四、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 (11)五、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13)六、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14)七、申请机构的运营基本设施及条件 (16)八、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5)九、申请机构的基金外包服务情况 (27)十、申请机构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情况与岗位设置 (28)十一、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信用状况及受处罚情况 (30)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32)十三、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 (33)十四、其他事项 (34)第三部分结论性意见 (3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致: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机构”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本次申请”)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您所委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我们已经对其进行了法律审核。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的业务经验,我们对该申请所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估,现就您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一家设在XXXXX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XXX万人民币,目前股东持股情况为XXXXX。
公司的业务范围为XXXXX。
本次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该公司旗下的管理子公司。
二、法律问题分析(一)符合登记条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专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设置;(三)具有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注册资本;(四)主要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3年以上金融、证券投资或者法律、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从业经历。
据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符合以上规定,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齐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文件;(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文件;(四)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或者招募说明书;(五)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或者信托合同;(六)其他有关材料。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经我所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且真实准确,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条件。
(三)投资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资产,但不得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项目、文化娱乐产业等领域,以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其他投资品种。
同时,所有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法律意见书模板尊敬的委托人:经您的委托,我们对您提出的有关私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与研究,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一、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颁布实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是指以集中专户、不公开募集资金为特征的一类基金,其成立与管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关于私募基金设立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的设立需要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设立。
2.私募基金的合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格式、内容、条款等方面的要求。
3.私募基金的募集范围有限,只能向特定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不得与公众募集基金混淆。
4.私募基金需要设置合适的投资门槛,并对投资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报告、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
三、关于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4.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合理配置和管理投资组合,确保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5.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人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告、风险提示等。
四、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与合规的法律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管理办法等。
2.私募基金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合规性自查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合规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私募基金是指由少数投资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的一种资本市场工具。
在我国,私募基金的合规性主要受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登记才能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我们建议委托人首先确保私募基金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登记手续,包括提交了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并获得了证监会的登记批准文件。
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期货法》等。
在这些法律法规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从如下规定:1. 合规运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其业务运作合法合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更新投资者适当性评估,防范潜在风险。
2. 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风险和回报,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向投资者提供足够信息的义务,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并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运作阶段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应定期披露基金运作情况,以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5. 冲突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适当的冲突管理政策,确保遵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防范和妥善管理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
总之,私募基金的合规运营至关重要,违规经营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此,我们建议委托人在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规经营。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范本)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xx【】号致: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以下简称“【】”或“申请机构”)的委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自律性规则的规定,就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登记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申请机构本次登记申请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私募法律意见书
私募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
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已对您的私募基金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确认您的私募基金性质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我们确认您的私募基金为按照适用法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向特定投资者提供股权、债权等投资产品的基金。
在中国,私募基金往往涉及到证券、资本市场等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确保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在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您需要遵守中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您还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政策和指引。
以确保您在运作过程中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三、注册和备案在设立私募基金前,您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注册。
注册审核通过后,您还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确保您的私募基金设立及运作符合法律要求。
四、投资者资格审查您在募集和接纳投资者时,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者的资格审查。
确保只向合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五、信息披露义务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您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业绩、投资风险等信息,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
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六、内部控制制度您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并规避潜在风险。
制定明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指标,并进行有效的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
七、反洗钱义务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您需要严格遵守反洗钱的法律要求,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监测异常交易并报告可疑交易。
以防止任何非法的资金洗钱活动。
以上仅为初步法律意见,请您知悉并将其作为参考。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意见或有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祝顺利!此致敬礼律师事务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一、公司基本情况 (4)二、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8)三、公司专业化经营程度 (8)四、公司股权结构 (9)五、公司实际控制人 (9)六、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10)七、公司基本设施及条件 (12)八、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13)九、公司外包服务协议 (14)十、公司高管从业资格 (14)十一、公司及公司高管受刑事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 (15)十二、公司涉诉及仲裁情况 (16)十三、公司申请登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性 (16)十四、其他事项 (17)整体结论意见 (17)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关于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见书致: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挂牌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XX律师特别声明如下:1.律师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2.XX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为本次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供或披露的所有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和可能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证明、声明或答复作出判断。
5.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非法律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
对公司本次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涉及的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6.本所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XX律师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题述事宜的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一、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的设立1、公司的设立程序(1)年月日,XX市市场监督与质量管理局出具[20xx]第xxx 号《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同意投资设立xx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2)年月日,公司股东xx与xx制定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缴足情况。
(3)年月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设立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一致推举xx、xxx、xx为公司董事,任期年,xx、xxx、xx为公司监事,任期年。
(4)年月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选举xx为公司董事长。
(5)年月日,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至年月日止,公司已收到各股东以现金/其他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共万元。
(6)年月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为,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类型为,营业期限自至止。
2、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二)公司的存续1、年月日公司第一次变更实收资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同意变更实收资本。
年月日,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年月日,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累计以现金缴纳的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年月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xx市市场监督与质量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2. 年月,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年月日,xx与xxx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占有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xxx。
2008年8月13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xx市市场监督与质量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3. 年月,公司第一次增资年月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万元增至万元。
年月日,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年月日,已收到公司股东xx新增实收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万元。
年月日,公司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xx市市场监督与质量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结论:xx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根据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公司专业化经营程度根据xx基金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股权结构根据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xx、xxx。
其中股东xx出资万元,占公司 %的股份,股东xxx出资万元,占公司 %的股份。
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显示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股的境外股东。
该境外股东为,注册地为,经过调查,该境外股东的存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结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该境外股东的存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xx、xxx。
其中Yy占xx股份为%,yy占xxx的股份为%,Yy为xx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Yy,身份证号码:0000000,国籍为,文化程度为,住址是。
结论:xx基金管理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xx基金管理公司有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一)子公司根据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公司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
(二)分公司根据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公司拥有一家分公司。
(三)其他关联方根据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结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为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一家分公司为xx基金管理公司xx分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xx还控制一家XX公司。
七、公司基本设施及条件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现有员工人,其中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评判、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
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营业面积平方米,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
(三)公司财务报表及xx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xx 年月日,公司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
结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根据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
各项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公司的服务外包协议根据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
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公司与xx公司签署了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约定委托xx公司代为办理基金销售资金归集账户的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清算、基金资金结算、基金估值核算等金融外包服务业务,但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基金销售资金归集账户的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清算、基金资金结算、基金估值核算等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