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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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摘要」文章通过对遗产税来历和作用以及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分析,说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已成熟,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模式进行了一些选择和设计。「关键词」遗产税;总遗产税制;赠与税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史料记载,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就已开征遗产税,其作用主要是将征收的税金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遗产税收制度。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开征遗产税和与之配套的赠与税,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遗产税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一、遗产税的作用(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

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教育观念的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财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

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

实力的增加,一些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者已富裕起来,名演员,名画家等收入很高,海外归国人员的财产以及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后的财产也较多,需要适当调节和控制。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通过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社会调节,将部分高额遗产归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可以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缓解社会矛盾,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是很大的。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0.4%.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四)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公民遗产的地域范围也迅速扩大。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遗产税的课征一般采用属地主义原则。我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须按其规定交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税却不交分文就可以将全部继承所得带到国外去,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白白流失,更使我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了损害,不利于与世界各国进行平等互利的正常交往。因此,开征遗产税是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保障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拉动消费中国人向来藏财不露、有着重积蓄、轻消费的传统观念。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富人的近期消费和社会捐赠,扩大他们的消费规模或投资领域、抑制个人财富膨胀,从而拉动需求,刺激经济的增长。

二、遗产税的类型遗产税有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分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将遗产分给继承人,就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所课征的税种,以遗产的继承人为纳税人;混合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予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继承额课征继承税。纳税人既有遗嘱执行人,也有遗产的继承人。遗产税的税率,多数国家采取超额累进税制,只有少数国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

各国遗产税都对遗产总额规定了一些税前扣除的项目,如:丧葬费、遗产管理费、被继承人所欠债务、遭受意外灾害不能补偿的费用、对社会的遗赠等,此外还有基础扣除的规定,对低于基础扣除的遗产,不征收遗产税。有的国家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开征了赠与税,特别是在所得税率较高的国家。征收赠与税的目的,就在于防止某些人

以赠于的方式达到分散所得,以逃避高额累进的所得税税收负担。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一)税源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收入渠道多元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其私有财产的不断积累和急剧膨胀,登上福斯特富豪榜的中国人也逐年增多。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的不断出现和增长,这些都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观的税源基础。

(二)税源控制分析我国不动产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等均已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也已运营多年,已拥有一批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方法、程序、经验等方面都已有了一定的积累;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落实;都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三)法制环境分析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与遗产税相关的,如《继承法》、金融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这些都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当然,要开征遗产税,就要选择适当的遗产税税制模式和课征制度。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具体设计(一)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采用总遗产税制我国遗产税制选择何种模式,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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