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姓名系别政法系专业法学1001班级学号1090020155指导教师答辩日期成绩二零年月日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内容摘要20世纪90年代初,遗产税开始为人们熟识,各国关于怎样征收遗产税以及国家处于怎样的经济水平适合开征遗产税有着不同的观点。
在理论界学者更是有着俩种不同的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对遗产税提上议程,究其根源是因为其后有着强大而深厚的法理依据。
国家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有较多财富的人死亡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的隔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他人遗产的依赖,鼓励自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
各国征收遗产税可为我国所借鉴。
依据开征遗产税学者界的不同观点以及分析多方领域开征意见和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可得出结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非常必要。
【关键词】遗产税财产税必要性法理依据Study On the necessity of levying the inheritancetax in our countryAbstractThe early 1890s, inheritanee tax is known by the people , a country on how to levy inheritanee tax and economic level for inheritanee tax has a different point of view.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s scholars also has two different view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 to the inheritanee tax on the age nda, the reas on for this is because it has a legal basis for the powerful and profo und. Through the in troducti on of in herita nee tax, can have more wealth people died in a part of the remaining property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distribution, accumulation of wealth by inhibiting the excessive, as far as possible, reduced and eliminated people rely on others to encourage their heritage, hard-work in g, limit for nothing.Countries levy inheritanee tax can be used for our country.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in herita nee tax is imposed scholars of differe nt views and an alysis of various view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is imposed, can draw the eon clusi on: levy in herita nee tax in our country is very n ecessary.【Key Words ] :ln herita nee tax Property tax NecessityAn alyze of Jurisprude nee foun dati on目录一、........................................................... 遗产税概述5(一)遗产税的概念5(二)遗产税主要内容及理论依据51、遗产税主要内容 (5)⑴向巨富收税 (5)(2)课征方式主要为分遗产税制6(3)遗产税归属于中央税62、当今世界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6)(1)........................................................................................... 权利说6(2)............................................................................. 平均社会财富说6(3)............................................................................. 遗产课征能力说6二、国内遗产税制度相关观点及司法最新变化趋势7(一)关于国内开征遗产税赞成说和反对说的分析7(二)国内遗产税最新发展趋势7三、中国遗产税开征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8)(一)阻却中国开征遗产税的问题8(二) ........................ 针对问题我国开征遗产税应考虑的三个方面81、................................................... 排除一般家庭82、................................................... 推进试点城市83、................................................... 完善信用体系8四、我国遗产税征收的必要性原因8(一)国内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必要性原因9(二)遗产税征收理论必要性原因9五、.................................... 结语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学生姓名:霍晓红指导老师:武志孝一、遗产税概述在历史上,起初遗产税征收要从古埃及时期说起。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对征收遗产税问题的立法分析
对征收遗产税问题的立法分析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遗产税的开征需要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相配套。
本文就遗产税开征的基础、立法权和征管权的归属、立法构想及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几个问题进行探析。
标签:遗产税赠与税起征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基础1.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就是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基本法律前提。
其他一些部门也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具体表现为:肯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及财产继承的合法性。
2004年修改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遗产税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其征税对象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积累而成,上述规定为公民私有财产的取得和享有的合法性提供了基本法律规定依据,也为遗产税的建立和遗产税开征奠定了法律基础。
明确遗产取得人的范围。
遗产取得人包括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2001年4月修正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
”第十六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些规定为确定遗产税的纳税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必要与有可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主要应看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和高收入阶层人数等经济总量指标,以及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先 看基尼 系数 基尼 系数 是 目前 国际上 最 为通 用 的收入分 配差距 测量指 标 .它是在 洛伦 兹 曲线的
差距 较大 。 已经处 于警 戒状 态 : 而且 , 值 得警 惕 的 更 是 , 国的收入差 距不 断扩 大 的速度 非 常快。 我 另 据 有 关部 门调 查 显 示 .在 2 0世 纪 9 0年 代
初 .0 1 %的人 掌握 着 6 % 有价 证 券 和 4 %的银 行 0的 0 存款 ;到 9 0年代 中期 , O 的人 拥有 8 % 2名 0 的银 行存
税 中, 遗产 税是其 主 要税 种 一般 财产 税相 对 于遗产
税 具 有 比较 明显 的经济 负 效应 .特 别 是在 税 负 较 重 时其 负效应 表 现更 为 明显 : 即使 在企 业 发 生亏 损 时 .
一
收入 不 足 1 元 , 车 船使 用 税 、 0亿 如 土地 增 值 税 年 收
款: 了 9 到 0年代 末 . % 富裕 人 口 占有 了居 民储 蓄 3 的 存款 的 4 ; 2 0 7l 0 2年 底 。 0 的储 蓄 和 现金 为 不足 ; : 5%
1名 的人 口所 拥 有 . 0 的 储 蓄 和 现 金 为 不 足 2 % 0 8% 0 的
入 口所拥 有。与此形 成强 烈反差 的是 . 国还 存在 一 我 个 巨大 的贫 困阶层 。如果 以低标 准年 人均 6 5元人 2
般财 产税 也 要缴纳 ,这 一方 面会 抑 制新 公 司 的建
般财 产税 倾 向于加 重 经济 衰退 :一般 财 产 税会 鼓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
【 关键 词 】 遗 产税 ; 税 收制度 ; 可行性
2 0 1 0 年 的全国两会上蔡继 明曾提 出 , 目前 我 国不 同行业 间 的 工 资水平差异主要体现在 垄断行业和非垄 断行业之间 的收入 过于 悬殊 , 要解决 收入分配不合理这个 问题 , 个人 所得税 的调整是 一个 重要 途径 , 但还要及 时适 时地推 出开 征遗 产税 。究 竟我 国是 否有 必要 开征遗产税 , 要 在 比较分析及借 鉴国外成熟经验 的基 础上 , 提 出开 征的可行性措施 。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
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
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
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
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
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
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 第一, 遗产税的开征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贫 富差距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适当范围内减 少这种收入差距,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宝。 有学者提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是要合理 规范社会财富的分配,通过税法来重新分配社会 财富,调节贫富不均,缩小收入差距,协调社会 矛盾。 在西方很多国家,税法是起到一种平衡利 益关系的作用的,他们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 弱者,让富人多交税,比如说征收高额的遗产税、 消费税等。”
• 三、 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财产公 证是保证遗产税征收公平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 婚姻法领域,婚前财产公证仍在热烈讨论中。在 遗产税领域,更为重要的是“遗赠公证和遗产分 割公证” 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应当加快公证制 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完善我国的个人财产公证 制度。
• 四、 需要建立死亡报告制度。遗产税的征收必须 以财产所有人的死亡为前提。但假若财产所有人 死亡,遗产被继承了,却没有人通知有关部门, 就导致了遗产税的漏缴,破坏了社会公平。
• 最后,遗产税的开征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遗产 税一旦建立,需要各方面的社会力量配合。
• 一、 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遗产税的征 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为了确 定财产的范围,必须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 财产登记制度。这是遗产税开征的基础,也是遗 产税顺利实施的保障。
• 二、 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在征收 遗产税的国家,都是以遗产价值为计税前提的。 财产评估是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征税数量的 多少。
• 第四, 遗产税的开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法制 度。尽管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了税制改革,但仍 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中一个重要 问题就是税制结构的不合理。主税比重大,辅税 比重小。在这样的税收体制下,富人越来越富, 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设想
产税制度 ,合理确定 纳税 人和征税 范 围,确 定征 税依据 及 减免 ,并采 用 累进税 率等 ,同时应加 强征 税 管理 另
外 ,还 应 注 意 开 征 后 可 能 产 生 的影 响 关 键 词 :遗 产 税 ; 累 进 税 率 ;税 收 模 式
中 图分 类 号 :F 1. 2 80 4 4
( )地 区间个人收入差距 明显扩大 。采用传统 的划分 方 康 发 展 。 遗 产 税 的 开 征 有 利 于 抑 制 个 人 财 富 的无 限 积 累 ,是 2
法 ,我 国 大 致 可 划 分 为 “ 、西 、 中 ” 三 个 地 区 ,18 东 9 5年 对个 人所 得税高 收入者调节不 足的有 利补 充 ,也 有利 于在年 这 三 大 地 区 城 镇 居 民 的 收 入 比为 1 1 : . 8 1 19 . 5 0 8 : , 9 0年 扩 大 轻人 中营造 自食其 力 、自我奋 斗的氛 围。 为 12 : . 2 1 9 5年 则 达 14 : . 7 1 0 0年 更 达 到 . 8 0 9 : ,19 . 2 0 9 : ,20 19 :. 2 1 .4 0 9 : 。如 果 从 备 主 要 省 市 的 情 况 分 析 , 倒 数 前 十 位 的 省 市 几 乎 都 是 西 北 、西 南 地 区 的省 份 。 二 、 我 国 遗 产 税 的 设 计 我 国 遗 产 税 的设 计 ,既 要 吸 收 国 际 经 验 ,又 要 结 合 我 国 实 际 ,本 着 简 化 税 制 、征 收 面 窄 、起 征 点 高 、级 距 适 中 的 原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0 83 2 ( 0 2 0 40 50 10 —9 8 20 ) 635 -2
随 着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和 发 展 ,尤 其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进一步拉大 。总体上讲 ,国有企业 职工 的收入 低 于非 国有 企 经 济 确 定 以后 ,我 国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了 起 来 ,手 中 聚 集 了 大 量 业 职 工 收 入 和 i资 企 业 职 工 ?部 分 私 营 企 业 及 个 体 工 商 业 耆 的 财 富 ,出 现 了 百 万 元 户 ,甚 至 出 现 了 亿 万 富 翁 ,这 样 长 期 的收入水平 高于全 民所 有制和集 体所有 制企业 职 工 从行业 发 展 下 去 ,势 必 会 造 成 严 重 的 两 极 分 化 ,加 深 社 会 矛 盾 ,影 来 看 ,邮 电 、金 融 保 险 、旅 游 业 职 工 的 收 入 较 高 , 而 机 械 制 响 中 国 的 长 治 久 安 。 因 此 ,我 国 开 征 遗 产 税 势 在 必 行 。
基于国际经验讨论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
基于国际经验讨论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作者:吴雨纯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年第15期[摘; ; 要] 遗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属于直接税。
2010年我国通过遗产税暂行条例,目前尚未实行。
在当今国际社会,遗产税作为一种通用税种,在100多个国家实行,尤其是在以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发达国家。
文章通过简析中国社会经济现状,基于国际经验讨论征收遗产税的社会经济效应、面临的困境与争论,因地制宜、结合对中国国情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文章肯定遗产税的正面效应,提出建立分税制、累进税制、国内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监控体系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遗产税;基尼系数;社会公平;税制改革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15. 070[中图分类号] F810; ; [文献标识码]; A; ; ;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15- 0165- 031; ; ; 引; ; 言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相关政府机构和民间学者对于是否设置征收遗产税进行了许多的探讨与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改善,提倡小范围内适用遗产税的声音越来越多。
遗产税作为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多年的税种,在长期的征缴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为我国政策的推行提供了宝贵经验。
2; ; ;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2.1; ;我国经济现状简析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发展已经迈入新时期,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强调不平衡以及不充分的发展对人民群众获得感的冲击,因此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
从国家统计局数据来看,改革开放初年(1979年)我国GDP总量为4 100亿元,跃升到2019年的近100万亿元,体量位居世界第二,实现跨越式增长。
从人均GDP水平来看,2020年我国人均GDP仅10 000美元(为世界第69位),与我国体量庞大的GDP总量形成反差,说明相当一部分群体的生活水平、资产持有水平、工资水平较低。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经济发展也日新月异,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但收入差距也随之拉大。
为此,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不断加大。
文章主要从我国开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着手,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税权;社会公平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理论依据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
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
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
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
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摘
要: 遗产税是 一顷重要 的税种 , 在 调 整 社 会 财 富 分 配及 促 进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首 先 对 遗 产 税
的 历 史沿 革 进 行 了 阐述 , 并 从 不 同 的 维 度 对 遗 产 税 开 征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了论 述 , 提 出 了我 国遗 产 税 的 适 用模 式 。 关键词 : 遗产税 ; 开征 ; 适 用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3 — 0 1 5 3 — 0 2
扣除、 未成年人 继承扣 除 、 短 期 内 连 续 继 承 扣 除 等 。 税 率 采 取 的是超 额累进 税率 , 例如 2 0 1 2 年 的税率是从 1 O 到 5 O 之 间 。抵 免 主 要 是 已 纳 外 国 的 遗产 税 的税 额 抵 免 。 ’ ( 3 ) 意 大 利 的 遗 产 税 和赠 与 税 采 用 总 分 遗 产 税 制 , 两 税 配 合 。意 大 利 是 一 个 高 度 发 达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 亦 为 欧 洲 民 族及 文化 的摇篮 , 服务业、 旅 游业 及 对 外 贸易 尤 为突 出, 同 时也 是北大 西洋公 约和欧盟 的创始 会员 国 之一 。纳 税 人分 为两 类 , 一类是遗 嘱执行人和 遗产 管理 人 ( 含赠 与 人) : 另 一 类 是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 分 别 适 用 不 同税 率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死 亡 后 留下 的 遗 产 总额 和 赠 与 人 赠 与 的 全 部 财 产 。税 率 分 两种 , 一是适 用遗产 或赠与财 产总 额 的; 二 是 由 非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缴 纳 的 。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是 直 系 亲 属或 配偶 的, 所纳税 率低于第一种 。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探讨
一
个 是 银 行 指 标 ; 一个 就 是 基 尼 系 数 。0 2 2月末 , 国 国 另 21 年 我
() 产 税 课 征 制 度 。目前 , 界上 有 10多 个 国家 和 地 区 内 住 户 存 款 增 加 1 4 元 ,非 金 融 企 业 存 款 增 加 8 4 亿 元 , 1遗 世 0 64亿 91 28 02年 的政 府 报 告 中 指 出我 国 的 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 制度大体可 以分 为三 种类 型: 是总遗产 财 政性 存款 增 加 1 1 亿 元 。2 0 一 税 制 , 即 对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遗 留 的财 产 总 额 课 征 遗 产 税 的 税 基 尼 系 数 已经达 到 03 , 多 经 济 学 家 指 出 中 国大 陆 基 尼 系 数 .9许 ., 跨 制 , 纳 税 人 是 遗 嘱 执 行人 或 遗 产 管 理 人 , 用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2 1 超 过 0 5 已超 过 了 国 际 警 戒 线 , 入 收 入 差 距 悬 殊 行 其 采 0 0年 财 综 我 D 实施 国家 主要有 美国、 国、 西兰等。二是分遗产税制 , 英 新 又称 列 , 富分 配 非 常 不 均 。 合 上 述 标 准 , 国 目前 的人 均 G P和
各国遗产税对比
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
〞还有一句话说:“只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税收之类的不幸更甚,那就是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遗产税。
〞一、遗产税概论所谓遗产税,简单来说就是对死者留下来的遗产征收的税收。
因此,在国外也被称为“死亡税〞。
其中,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包括现金和存款等流动资金,也包括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因此,遗产税是属于财产税的一种征收形式。
一般来说,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而逃避纳税,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赠与税与遗产税应同时课征,作为铺助。
虽然有些国家并没有开征赠与税,但规定死者生前一定年限内赠与的财产一并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同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的古老的税种又是一个现代的税种。
它最早起源于4000多年的古埃及,当时埃及法老为了筹集战争经费而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而这之后,相继有英国〔1649年〕、法国〔1703年〕、美国〔1797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等国家开征遗产税,其目的大多也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
而相较于古代和近代开征的遗产税,现代遗产税的征收主要是作为协调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征收对象只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因此,其课税收入也只占财政收入的很小的比重,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大大减少了。
我国早在中华民国成立初期就有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但碍于政局不稳,战争频繁等各种原因,直到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那么?。
文件中规定全国要开征14种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
但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此税种并没有真正开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特别是20XX 年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强烈呼吁此事,希望以此来增强税收杠杆功能。
遗产税论文:中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遗产税论文:中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摘要:中国当前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需要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抑制财富的不公平分配,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虽然具有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但二者的税制模式限制了它们在税收正义上的效力,故有必要开征更具社会公平价值的遗产税,并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环境与道德水平以及法律环境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可能性。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能性;税收正义尽管建国后进行了若干次税收改革,但都没有直接涉及到遗产税的开征,即使2004年讨论了遗产税征收的草案,也仍然没有实际开征。
我们认为,即使不立即征收遗产税,也必须认可遗产税在财富分配维度上的公平价值,各种具体的原因——财产登记制度未完全建立、遗产税信息上的不对称以及财产核算制度未建立——并不能成为阻碍遗产税开征的充分理由,完全可以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同步完善相应的制度。
故此,当前中国已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环境,并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贫富差距现状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
1979—2007年,中国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9.8%,197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只有1 473亿美元,到2007年达到32 801亿美元;1978年中国人均gni只有190美元,2001年突破1 000美元,2007年又迈上新的台阶,达到2 360美元,比1978年增长了11倍。
①根据国内学者王祖祥等对国家收入分配的计算,认为在1995年至2004年,农村收入与城镇收入之间的比例发生了显著变化,财富被集中在少部分人的手中,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0.36上升到2004年的0.44,远远越过了警戒水平0.4。
在高收入与低收入人群中,二者在财富占有上的比例逐年扩大,人口份额5%的高收入层所拥有的总收入的份额由1995年的14.52%上升到2004年的20.37%,人口份额为10%的高收入层所拥有的总收入的份额由1995年的24.78%上升到2004年的32.12%。
遗产税开征的无必要性
遗产税开征的无必要性葛淼遗产税在西方被称之为“死亡税“,最早产生于古埃及,4000 多年前,埃及法老胡夫为了弥补军费不足,开征了继承税,当时是按遗产总额的1/10 征税;后来,罗马大帝也征收了继承遗产税。
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于1598 年起源于荷兰,此后,英国于1694 年,法国于1900 年开始征收遗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准备开征遗产税,曾在1937 年颁布过有关遗产税的法令,1940 年征收过遗产税。
1946 年国民党政府指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也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未真正实行。
我国现阶段条件下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一直以来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
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自改革开放后首次提及设立遗产税的问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也提出开征遗产税,一度被人们认为是提供了开征遗产税的政策依据。
进入新世纪,随着国内社会经济条件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呼吁正式立法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不绝于耳,但直至今日,遗产税在中国仍然仅仅是一个学术概念。
开征遗产税究竟有无必要?开征的理由是什么?不开征的理由又是什么?本文尝试在综合各家之言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供讨论。
首先来看支持开征遗产税者所持的理由: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一)开征遗产税具有完善我国税种的意义。
认为所得税理应当对一切所的征税,而继承遗产属于继承所得,理应课税。
并且世界上有近2/3的国家开征遗产税,我国若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征收体系,完善我国的税种。
(二)开征遗产税具有使我国税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意义。
认为遗产税在西方已有近四千年的历史,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遗产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使我国税法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不失中国特色。
(三)开征遗产税具有财政意义。
认为开征遗产税必然会增加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而税收则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开征遗产税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社会公平问题:一些富裕家庭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将财产传承给后代,这种不公平的财富传承方式加剧了贫富差距,所以遗产税可以缓解这种不公平现象。
2. 促进经济发展:遗产税可以引导家族企业家们注重企业长远发展,使得企业家们更长远地考虑企业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3. 政府财政收入:遗产税作为政府一项税收,可以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4. 可行与否: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
我国目前也有条件开征该项税收。
虽然操作难度较大,但循序渐进逐步开放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适当考虑安排税率和调整征收机制的前提下,有望引导企业家加强企业发展规划和财产规划,增强财富传承的公平性。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王宇辰任雪原摘要开征遗产税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开征遗产税在调节贫富差距、完善税收体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本文对未来遗产税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如税制选择、征税对象和免征额的确定、税率的设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及时推出符合我国的国情的遗产税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必要性作者简介:王宇辰,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经济法专业;任雪原,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62-02遗产税开征与遗产税立法是我国税法界长期以来讨论的热点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财富急速增加,贫富差距现象日益显现,征收遗产税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收。
对遗产税的征收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现今许多国家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近代史上曾有过征收遗产税的尝试,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奉行平均主义,以及对税法乃至对法律的长期不重视,遗产税一直未能开征。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些年来,遗产税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有关机关的文件或法律草案中曾多次提到开征遗产税,2004年9月,我国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就遗产税征收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规定,虽然仍有仍有许多不足和缺陷,但已经意味着我国向开征遗产税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一、长期以来我国未开征遗产税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税法几做修改,但是在对税种的历次调整中都没有涉及遗产税,我认为是源于以下几个原因:1.缺乏征税传统,对遗产税缺乏正确认识。
试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
征收遗产税 是平均社会财富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采取效 率优 先、 兼 国贫 富差距 的宏观指标 , 数值在 0 l ~ 之间。数值越 小, 明贫 说
顾公平的原则 , 鼓励 一部 分人先 富起来 , 在这种体制下, 出现 了 富差距越小 , 分配越平均; 数值越大, 明贫富差距越大 。一般 说 居 民贫富差距过大 的问题 。根据 《0 9年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认 为, 20 基尼系数小于 0 .2为高度平均, 03 . 间为基本 在 -~0 4之 在 . . 间为差距较大 , 4 5之 超过 05为差距悬殊 , . 超过 统计 公报》 公布 ,0 8年 中 国的 G P为 3 5 5 20 D 3 3 3亿元 , 17 合 理, 0 ~0 而 98 年我 国的 G P为 32 . 亿元 ,0年间增 长了 9 . 。17 D 6 41 3 2 6倍 9 8年 06则为高度 不平均 , . 国际上通常将 0 . 4作为警戒 线。中国的基 我 国城 乡 居 民储 蓄 存 款 为 206亿 元 , 到 20 1. 0 8年 增 长 到 尼系数 在 1 8 9 0年为 0 2 , . 0 以后基本上逐年增长 , 2 0 年 则 3 到 08 207 67 2亿元 。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个人收入的持续迅猛增长 高达 06 。 ( . 5 见表 1这意味着现阶段 , 国的贫 富差距非 常明 ) 我 为在我 国开征遗产税奠定 了坚 实的基础 。但是 , 我国的收入差 显 。 著名 的英国经济学家、 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 ・ 诺 E 米德 距极为 明显 ,首先是城 乡差距 ,0 9 2 0 年城镇居 民家庭人均可支 在 论 述 选 择 经 济 政策 的 原则 时说 :在 任 何 一 个 时 点 上 , 应 该 “ 都 配 收入 为 11 5 , 7 7 元 农村居 民家庭人均 纯收入 5 5 元 , 1 3 城市居 在社会 的全体人 民之间比较 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 富。 面 ’ 民收入 为农村居 民的 33 - 3倍。按照 国际的一般情况来看 , 当经 开 征遗 产 税 无 疑 是 缓 解 贫 富差 距 、 均 社 会财 富 的最 佳 选 择 。 平
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财富在分布上呈现出两极分化,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社会的不公平程度越来越突出,反映财富分配的基尼系数早已超过警戒线,必须对这种现状进行矫正。
需要建立更有效的财富分配机制来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实现,而遗产税就是一种有效的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手段。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经济危机背景下的现阶段我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的争论已成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关键词:遗产税;我国现状;可行性;障碍一、遗产税概念及简史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有助于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
[1],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
开征遗产税可平均社会财富,节约资本,提倡劳动所得,减少社会浪费,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当时的条件有限而未予开征。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二、国外遗产税制度(一)美国的遗产税美国现代意义上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都不再是独立的税种,而只是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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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摘要」文章通过对遗产税来历和作用以及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分析,说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已成熟,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模式进行了一些选择和设计。
「关键词」遗产税;总遗产税制;赠与税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史料记载,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就已开征遗产税,其作用主要是将征收的税金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
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遗产税收制度。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开征遗产税和与之配套的赠与税,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遗产税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一、遗产税的作用(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
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教育观念的不成熟。
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
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
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
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
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
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财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
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
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加,一些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者已富裕起来,名演员,名画家等收入很高,海外归国人员的财产以及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后的财产也较多,需要适当调节和控制。
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通过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社会调节,将部分高额遗产归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可以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缓解社会矛盾,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是很大的。
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0.4%.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四)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公民遗产的地域范围也迅速扩大。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遗产税的课征一般采用属地主义原则。
我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须按其规定交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税却不交分文就可以将全部继承所得带到国外去,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白白流失,更使我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了损害,不利于与世界各国进行平等互利的正常交往。
因此,开征遗产税是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保障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拉动消费中国人向来藏财不露、有着重积蓄、轻消费的传统观念。
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富人的近期消费和社会捐赠,扩大他们的消费规模或投资领域、抑制个人财富膨胀,从而拉动需求,刺激经济的增长。
二、遗产税的类型遗产税有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分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将遗产分给继承人,就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所课征的税种,以遗产的继承人为纳税人;混合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予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继承额课征继承税。
纳税人既有遗嘱执行人,也有遗产的继承人。
遗产税的税率,多数国家采取超额累进税制,只有少数国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
各国遗产税都对遗产总额规定了一些税前扣除的项目,如:丧葬费、遗产管理费、被继承人所欠债务、遭受意外灾害不能补偿的费用、对社会的遗赠等,此外还有基础扣除的规定,对低于基础扣除的遗产,不征收遗产税。
有的国家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开征了赠与税,特别是在所得税率较高的国家。
征收赠与税的目的,就在于防止某些人以赠于的方式达到分散所得,以逃避高额累进的所得税税收负担。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一)税源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收入渠道多元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
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其私有财产的不断积累和急剧膨胀,登上福斯特富豪榜的中国人也逐年增多。
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的不断出现和增长,这些都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观的税源基础。
(二)税源控制分析我国不动产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等均已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也已运营多年,已拥有一批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方法、程序、经验等方面都已有了一定的积累;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落实;都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三)法制环境分析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与遗产税相关的,如《继承法》、金融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
这些都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以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当然,要开征遗产税,就要选择适当的遗产税税制模式和课征制度。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具体设计(一)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采用总遗产税制我国遗产税制选择何种模式,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的目标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而征管水平起着决定作用。
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来看,有关财产继承、处理及财产登记、申报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健全;人们的纳税意识淡薄,征管手段也较为落后。
而且,我国的遗产继承和分割是不需要法院确认即生效力,实际中往往是由遗嘱执行人召开继承人会议悄悄的分配遗产,外人无从知晓。
因此我国的遗产税制模式宜简不宜繁,应借鉴于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选择总遗产税制较为合适。
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先行课税,然后再分割给继承人。
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税负大小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
这样设计,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有关财产继承、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税源集中,较容易控制管理,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而引起的拖延缴款和扯皮的情况。
(二)征税面要窄,起征点要高,级距、税率要适中上面已经阐述,针对我国国情,我国宜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考虑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达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建议我国遗产税采用级次较少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具体税率范围大概在10%~50%,但不宜过高,过高则可能挫伤人们致富的积极性和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更可能使财产所有人形成不良财产观,在生前大肆挥霍,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
起征点也不宜定得过低,100万元应较为合适。
起征点过低,征税面宽了,会引起较大社会反响,与开征目的不尽一致。
(三)征税办法要简化,只征收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与税单独征收赠与税,固然有防止纳税人以赠与方式避税的意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健全,也无其他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公民的财产赠与情况,实际上很难做到对赠与征税。
我国台湾地区在1973年以前只征收遗产税,从1958年开始研究征收赠与税,终因情况复杂难度大,直到1973年才正式出台,历时十余年,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赠与税的复杂性。
所以应先开征遗产税,待实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再考虑单独设置赠与税。
为了防止因转移财产造成偷税漏税,应该规定,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的赠与并入遗产征税。
国际上有采取这种做法的,如英国规定为7年;新加坡规定为7年;我国香港定为3年。
(四)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死亡时有遗产的,应就其境内外全部遗产征税;对不在境内经常居住的我国公民及非我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只就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征税。
(五)统一立法和地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把遗产税作为地方税管理,税法、税率全国统一规定,地方不得改变;收入和减免权归地方,以调动地方征收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公布,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社会基础和法律依据已成熟,它将和个人所得税相互配合,共同调节国家和个人收益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安定,缩小贫富差距。
因此我们应该抓住时机,尽快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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