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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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遗产税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各国遗产税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英 国是欧洲较早征收遗产税的国家 , 实行 的也是 “ 总遗产税征收模
年后 , 沿用原在大陆 1 9 4 6 年制定 的《 遗产税法 》 征收遗产税 , 并于 1 9 5 2
年修改该税法 , 沿用至今。 台湾地区采用遗产税 与赠与税结合征收的总 遗产税制。 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成阶梯 型选择 的模式 , 南遗产税法和赠
或 者 财 团 ,为 防 止 恶 意避 税 的情 况 发 生 ,视 为 个 人 而 承 担纳 税 义 务 ,当
对 于其 它税制要素 , 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 制决定 了其遗产税的纳
然这些社 团不包括慈善 、宗教和公益机构 。2 、应纳税财产为通过继承 或赠与取得的所有财产价值 , 包括动产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 、 有价证券 ,
税人是遗 嘱的管理人或执行人( 管理人或执行人 一般为专业律师或者 由
被继 承人 指定 ) ,遗嘱执行 人或管 理人的义务包 括 : 计 算遗产的价值 、
区分 遗产性 质并 在有关部 门登记 、 代为缴纳遗 产税 、 监督执行遗产分配 情 况等 , 于此相对 , 赠与税 的纳税人就是财产 的赠与人 。 就遗产税的征 收范围而 言 ,应纳税财产包 括被继承人所有 的一切具有经济 价值的财 产, 包括现金 、有价证券 、 不动产 、 无形资产等 ,范围广泛 。美 国的遗 产税实施 1 6 级超额 累进税率 ,以体现量能负担 ,区别对待 的原则 ,实
人。 遗产税 的课征对象为被继承人 留下的遗产总额 或赠与人赠与 的全部 财产 , 纳税义务人采取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 的一般方式 , 税率采
取超额 累进税率 。意大利遗产税的扣பைடு நூலகம்项 目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
医疗费 、丧葬费等

房产继承税费怎么计算房产继承税费交多少

房产继承税费怎么计算房产继承税费交多少

房产继承税费怎么计算房产继承税费交多少
1.美国:
在美国,房产继承税费被称为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或遗赠税(estate tax)。

根据联邦法律,目前继承遗产税的起征点为110万美元(2024年),超过该金额的继承财产需要缴纳税费,税率在18%至40%之
间不等。

不过,美国各州还有可能设立自己的继承遗产税,税率和起征点
也有所不同。

2.英国:
在英国,房产继承税费被称为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遗产税
的起征点为可遗产价值超过32万英镑的部分,税率为40%。

另外,对于
业务和农地的继承,英国政府也有可能会收取相应的税费。

3.加拿大:
在加拿大,房产继承税费被称为遗产税(estate tax)。

联邦政府取
消了遗产税,但是部分省份(如魁北克和俄亥俄)仍然收取相应的遗产税。

这些省份的税率和起征点因地区而异。

4.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房产继承税费被称为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或继
承人税(estate duty)。

目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已经废除了继承人税,但是部分州份(如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仍然收取遗产税。

这些州
份的税率和起征点因地区而异。

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

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

( 减免税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1 ) 借
控管 ,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 问题而拖 鉴国际经济结合我国现状 ,中央政府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多种经济成 延缴税的情况发生 。而总遗产税可能 可规定近期遗产税的一般免税额为 分并存 , 经营 方式多样 , 个人收入显著 导致的继承人税负不 出问题 ,可 以在 3_1 万元 , o_ O 6 具体 由地方政府结合本
再对税 围 。如 英国税法规 定 , 财产所有人 死 1 总遗 产税制 。指只对死者 的遗 的遗 产总额课 一次总遗 产税 , 、
产总额征税 , 而不 管遗产 的继承情 况 后 遗产 分 配给继 承人 的 遗产 份额 在 亡前 3 内赠与财产额的 1o 前第 年 o %,
和遗产 作何种方式分配 。以遗 嘱执行 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 。纳 4年 内赠与财产额的 8%,前 5年 内 0 人或遗产管理 人为纳税 人 , 采用超额 税 人包 括管 理 人 , 嘱执行 人、 遗 遗产 赠与额的 6%,前第 6年 内赠与额的 0 累进税 率 , 通常 没有 起征 点 , 并设有 继 承人 , 遗赠人 , 受 多采用累 进税率 。 4%,前第 7年 内赠与额 的 2%都 必 0 0
不同 , 因而在 税 制结 构 、 率设 计等 税
税 制要 素方面也不尽相同 。
3 、混合税 制 :也称 总分遗产 税 看 , 国际上有三种做 法 : 制, 是将 总遗产税 和分遗产税 综合一 起 的税制 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 部分 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
() 一 遗产税税制模式 :
扣除项 目和抵免项 目。其特点是在遗 其特 点是 : 产处 理程 序是 “ 遗 税—— 须归于遗产税 中课征遗产税 。
产处理上 “ 先税 后分” 即先对 被继承 分——税 ” 称为 “ , 或 先税 后 分 再税 ” 。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解码】世界各国的遗产税核心提示:近日,关于“征收遗产税即将提上日程”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尽管随后相关当事人称消息并不准确,但人们的关注度并没有随之烟消云散。

目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或地区(37亿人)有遗产税或变相的遗产税。

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目前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度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数征税)、分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按继承人继承财产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以前两者居多。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当中包括其个人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

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只需将在美国本土内的资产支付遗产税,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

日本: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

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

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伊朗:伊朗采用混合遗产税制,遗产价额超过500万里亚尔以上的,先按10%的比例税率课征一次遗产税,然后根据亲等关系按三种不同的累进税率对继承人取得的财产价额征收一次继承税。

其中:一类税率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二类税率适用于祖父母、兄弟姐妹;三类税率适用于其他继承人。

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

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英国:英国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需要支付遗产税,而非英国籍人士只有在英国国内拥有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

遗产税法的改革调整遗产税的新政策

遗产税法的改革调整遗产税的新政策

遗产税法的改革调整遗产税的新政策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迁,遗产税的征收与管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各国纷纷对遗产税法进行改革调整,以制定新的政策。

本文将探讨遗产税法的改革以及新的政策调整。

一、遗产税法的改革背景遗产税是一种税务制度,旨在征收遗产或财产的转移所得税。

以往的遗产税法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税率偏高、征收不公、容易产生避税等。

此外,全球化和经济发展也为遗产税法的改革提供了动力,各国希望通过调整政策,提高税收效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二、遗产税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税率调整遗产税法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是税率调整。

过去,一些国家的遗产税税率偏高,对于遗产的继承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而现在,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和促进遗产流动,一些国家开始降低遗产税税率。

例如,英国将遗产税的基本税率从40%降低至36%,这使得遗产的继承更加合理和可行。

2.免税额度提高为了减轻遗产税的负担,一些国家也逐渐提高了免税额度。

比如,美国将免税额从100万美元提高到110万美元,使更多的继承人能够享受到减税的优惠。

3.优惠政策的设立为了鼓励遗产的流动和投资,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对特定行业和区域的税收减免、对公益事业的捐赠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等。

这些措施旨在激励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政策调整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遗产税法的改革调整对经济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税率的下调和免税额度的提高,减轻了遗产税的负担,鼓励了继承人更好地管理遗产,推动了家族财富的传承和发展。

其次,优惠政策的设立促进了遗产的流动和投资,并激发了经济的活力。

最后,税收的合理征收和管理有助于社会公平,减少贫富差距,提高社会稳定性。

总结起来,遗产税法的改革调整是与时俱进的举措,旨在适应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

通过税率调整、免税额度提高和优惠政策的设立,遗产税的征收与管理更加合理和可行。

新的政策调整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了家族财富的传承和发展,激活了经济的活力,并提高了社会公平和稳定性。

论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置

论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置

职工每个 月的工资只有几十元 , 高级干部 的月工 资也不过从

百几十元到 几百元不 等。一般 家庭微薄 的收 入 只能 用 于
3 遗产税可 以促进代 际公平 . 这里说 的代 际公 平 , 的是 不同类 型群体之 间的上 下代 指
发展 的横 向公平 , 即后代发展起 点的公平 。因为富人 的孩子 所拥有 的可供其成长 和发展 的资源天生要 比穷人 的孩子 多 得多 , 这样 下去 , 富人 的后代 取得成 功的机遇 也远 远大 于穷
、 U 6 Nn 3
论 我 国 遗 产 税 制 度 的 设 置
李 琴
( 河南工 业大学 法学院 , 南 郑 州 4 0 5 ) 河 50 2
÷ ・ - ・ ・ 夺 孛 夺 孛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孛 孛 寺 夺 夺 夺 夺 孛 孛 孛 幸 幸 夺 夺 夺 幸 夺 夺 夺 夺 争 夺
富的起点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 遗产税实为一项不折不扣的
“ 富人税 ” 实 际上 它的主 要作用 也是 调节 贫 富差距 而 非增 , 加财政收入 。 目前 我国的贫富差距呈持续 加速扩大 的趋 势 ,
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
种“ 收入 ” 所得 ” 完全取决 于这种 “ 或“ , 收入 ” 所 得” 取 或“ 与 得这种“ 收入” 所 得” 或“ 需付 出的“ 成本” 或承担的风险之间
研究的基础 。
人 的孩子 , 造成穷人越穷 、 富人越富的马太效应 。显然 , 这种 贫 富的遗传性 和继承 性会 导致 一批食利 者躺在前 人的荫 蔽 之下不劳 丽获 、 吃懒做 , 仅不利 于激发人 们 的创造力 和 好 不 奋斗精神 , 可能还会带来社会 的分化 与矛盾 的激化 。 4 征收遗产税可 以淡化腐败 动机 .

国外遗产税税率比较

国外遗产税税率比较

国外遗产税税率⽐较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统⼀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税率为50%,后者适⽤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对于⾮居民,也要缴纳遗产税,但税率⽐居民优惠,最低税率为6%,最⾼税率为30%。

⽇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

对居民⽽⾔,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居民,仅就其在⽇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

⽇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意⼤利是实⾏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例不⼀的继承税。

纳税⼈分为两类:⼀类是遗嘱执⾏⼈和遗产管理⼈,另⼀类是继承⼈或受赠⼈。

对第⼀类纳税⼈统⼀采⽤第⼀种累进税率,对第⼆类纳税⼈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不同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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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遗产税制设计及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启示_李慧

日本遗产税制设计及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启示_李慧

李 慧(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大连 116025)一、日本开征遗产税的历史溯源为了筹措对俄战争军费,日本于1905年开始征收遗产税,当时采取的是总遗产税制(Estate tax),即以被继承人接受的遗产总额为征收对象,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再将税后的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其显著特点是“先税后分”。

这种征收模式一直持续到1949年。

1950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夏普博士(Dr. Carl Shoup)的提议下,日本政府将总遗产税改为相续税(Accessoin Tax)制度。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将纳税人一生中因继承、受赠及受遗赠而取得的所有财产累积计算作为税基,并就其累积总额采取累进税率课征继承税。

虽然采取相继税消除了被继承人可能通过生前多次赠与从而逃避纳税义务的弊病,但终究不敌征收管理上的繁琐,于1953年宣告废止,取而代之的是遗产税与赠与税两种制度并行。

此时日本采用的分遗产税制(Inheritance Tax),一般也称为“继承税”,以每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数额为征税对象,即先分遗产,再征税,所以其显著特点是“先分后税”。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每个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他们各自所受让的财产数额进行纳税,同时由于财产分配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每个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税收负担出现很大的差异,所以日本政府于1958年再次对遗产税和赠与税制进行了修订,规定以《日本民法典》(Civil Code of Japan)中的遗产继承人为遗产税的纳税人,即使有的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也视其为继承人而作为纳税人对待。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889条,遗产继承的顺位如下:第一顺位:死者之子女;第二顺位:死者之直系尊亲属;第三顺位:死者之兄弟姐妹;被继承人之配偶恒为继承人。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900条,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在与第一顺位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1/2;在与第二顺位血亲继承人(直系尊亲属 )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2/3;在与第三顺位血亲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的3/4。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经济发展也日新月异,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但收入差距也随之拉大。

为此,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不断加大。

文章主要从我国开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着手,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税权;社会公平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理论依据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

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

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

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

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问题也日趋紧迫。

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

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中国具有实际意义。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

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

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一)调节社会分配。

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

(三)限制私人资本。

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

(四)抑制社会浪费。

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

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

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

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遗产税制度比较研究

遗产税制度比较研究
一、遗产税概况
1遗产税的定义 遗产税亦称“死亡税”,是指在人死之后征收
的税种。刘剑文认为,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 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亡者的继 承人征收的一种税[1]334。刘佐则将遗产税定义为 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 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税的税收和对继承 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2]。严格意义上来说, 遗产税是指以所继承的合法遗产为课税对象、以 被继承人死亡为条件、以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 纳税人的一种财产性税收。法律意义上应当注意 的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并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向 死者的代表人征收的,而后者则是向遗产的受益
中国社科院在其 2017年颁布的《经济蓝皮 书》中呼吁“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积极推 进个人所 得 税 改 革 ”。2016年 末,网 传 深 圳 即 将 开征遗产税,一时间风声鹤唳,人人自危。虽然被 证明是谣言,却也看出民众对遗产税的敏感和关 注程度之高,因此有必要对遗产税进行研究。在 厘清域外遗产税制度利弊的基础上,探究遗产税 制度的焦点问题,以期对我国未来的遗产税立法 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已于 2017-07-1316∶14在 中国 知 网 优 先 数字出 版。网 络 出 版 地 址:http:∥ 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 20170713.1614.030.html
第 1期
林慰曾:遗产税制度比较研究
75
帝、追求信仰的体现,则彰显出一种脱离世俗的高 尚目的。到了近代,遗产税这一税种作为一个历 史悠久的工具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和使命。历次 工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发展使得社会财富迅速增 长的同时亦出现了阶级分化,贫富差距悬殊逐渐 演变成趋增加,赤字激增,开辟 新的税源、增加财政收入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 题之一。 3征收遗产税的意义

我国遗产税税制设计

我国遗产税税制设计

中征收遗产税, 较之单就该笔赠与征收赠 与税
同课征 的遗 产税制度 , 朗就 实行这类税制 如伊
有利于防止避税。至于被继承 ( 课税要素。税法中所说的课税要素, 而言税负较重, 二)
不仅指 实体法方面 , 还指程序法 方面 , 文主 人生前应纳的税收,所欠债务以及丧葬费, 本 遗 产管理费等, 均不列入遗产 范围。不过有 些财 1 征 纳税 主体 。从现 行世 界立法 通例来 产 ,虽然 不是直接基 于继承 或受遗 赠而取 得 、
的相 关问题进行探讨 , 具有一 定的现实意义 。

加大 了征 收成本 ; 于混合遗产税制 , 至 从理 论 税法规定,对营利性法人所为之遗赠或赠与,

我国开 征遗产税 的具体构想
上讲,它兼有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的长 免予纳税;对非营利性法人与非法人团体, 则
遗产税 的设立,涉及的 内容包 罗万象 , 但 处, 但实践 已表明, 这种税 制, 务机关 的工 视 为个人 , 使税 应予纳税。日本继承税法则规定 , 对 是税 制模 式的选择 、应税遗 产额和 税率 的确 作难度加大 , 徒增麻烦和成本 。 因此, 世界上只 非营利性法 人,非法人 团体原 则上应予纳税 , 定 、 否配套开征赠与税 以及跨 国继承 涉及的 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 是 遗产 税问题 , 应是遗产税法 首先要加 以规制的 重要问题 。 但 对非营利 性法人征税 则 以认 为因该遗 赠造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结合我国国情 , 成遗赠者 的亲属及其 他有特殊 关系 者的继 承 笔者认 为 , 制定我 国遗产税法 时, 选择总遗 产 税不适当减少为前提; 对非法人团体中以公益
当然 , 若该赠与财产 已纳赠与税 , 则可 的遗产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 分别 发生。第二, 总遗产税 制可 能导致 的继承 产之 内。 采取 之所 以作如此 课 以差别税率 的遗产 税制度 , 、 国、 人税 负不公平 问题 , 日本 韩 法国 可以在税外解 决。对那些 从遗产税总额中扣除 已纳税额 。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我国的遗产税制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我国的遗产税制

3分遗 产税 的纳 税人是 遗 产继承人 或受 赠人 , 国对 各 纳税 人具体 义务 的确定 也 不一致 。 根据 纳税 人 的身份 确 有 定纳 税义 务 的 ,也有 根 据被 继 承人 的 身 份确 定纳 税 义 务 的 ,当然也 要综 合考 虑 属地 主义或 属人 主 义的 原则 。
继承 人 和继 承人 之 间关 系 ,区别对 待 , 括税 率高低 、 包 宽
免额 大小 等 , 为 公平合 理 , 计算 较 复杂 , 管 较 困难 ; 较 但 征 总分遗 产税 制 , 是先税 后 分再 税 , 保证 收入 , 能兼 顾 可 又 纳税 人 的具体 情况 , 同时也 增加 了税制 的 复杂性 和征 管 但 的烦 琐 性 。由此 可 见 , 产税 制 模式 的选 择 , 遗 无绝 对优 劣
维普资讯
爨 毒i ; 甓警爨 诹
借鉴 国际经验 ,建 立我 国的遗产税制
O李艳丽 李利军


建立 我 国遗产 税制 可供 参 考的 税制模 式
பைடு நூலகம்
济 情况 和 负担 能力 , 至包 括继 承 人 的预期 寿命 等 。 如 甚 例 法 国分 遗 产税 的税 率规 定 : 配偶 之 间 、 父母 与子 女 之间继
的评判标准 , 关键在于国家的经济政治状况 、法律制度 、 税 收政 策 目标 、国 民素 质 、纳税 历 史 习惯 等 因素 。
二 、我 国 遗产税 嗣 的制 度设 计
1遗产 处理程 序是 先分后 税 , . 即先把遗 产分 配给 继承 人或受 遗赠 人 ,然 后再纳税 。 2课 税对象是 继承人或受 赠人分得 的遗产额 减去应 承 . 担 的被 继承 人 的债 务 、 葬费 以及 适 当 的基础 宽免后 的余 丧 额 。 中的基础 宽免 根据 被继 承人 与继承 人或受 赠 人的亲 其

遗产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遗产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适 用 较 低 的 税 率 ; 与 被 继 承人 亲 等 关 系 较 远 对 的 继 承 人 如 堂 兄 弟 姐 妹 或 非 亲 属 等 , 用 较 高 适
的税率 。 如新加坡 实行总遗产税制 , 产税开征后 , 遗
其 税 率 不 断 变 动 并 逐 渐 趋 于 简 化 , 原 来 的 l 从 4
杂 , 按 照课 税 遗 产 总 额 ( 税 财 产 价 值 总额 一 需 课 基础扣除额 )各法定 继承人 的课 税遗 产额 ( 、 课 税 遗产 总额 ×各 法 定 继 承人 按 照 民法 规 定应 分 得 遗 产 的 比例 ) 各 法 定 继 承 人 应 纳 税 额 ( 法 、 各 定 继 承 人 的 课 税 遗 产 额 适 用 税 率 一速 算 扣 除
57
数 ) 次计 算 , 后 计 算 所 有 法 定 继 承 人 应纳 税 依 最 额 合计 数 。意 大 利 实 行 混 合 遗 产 税 制 , 遗 产 其 继 承 税 适 用 税 率 , 表 2 见 。
地 区往 往 只 设 置 一 种 超 额 累进 税 率 , 实 行 分 而 遗 产 税 制 的 国家 则 多按 继 承人 与被 继 承 人 之 间 的 亲 等 关 系 没 置 几 种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与 被 继 对 承 人 亲 等 关 系 较 近 的继 承 人 如 配 偶 或 子 女 等 ,
关 键 词 : 遗 产 税 ; 财 产 税 ;税 率 中 图 分 类 号 :F8 0. 2 1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0 .7 X( 0 2 0 .0 6 0 0 01 6 2 0 ) 90 5 .3
遗 产 税 制 的 国 际 比较 1 课 税 对 象 及 纳 税人 . 总遗 产 税 制 的课 税 对 象 一 般 为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已 全部 确 定 继 承 人 或 尚未 确 定 继 承 人 的 财 产 , 括不 动产 、 产 和 无 形 资产 , 土地 、 包 动 如 房 产 、 票 、 行 存 款 、 价 证 券 、 宝 首 饰 、 利 股 银 有 珠 专

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

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

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一、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二、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效果及启示四、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五、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正文(篇1)一、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概念和特点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种通过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遗产管理人负责对遗产进行管理、清算和分配,以确保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中立性:遗产管理人是独立于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第三方,能够中立地处理遗产继承问题,避免利益冲突。

2.专业性:遗产管理人通常是具有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能够更好地处理遗产继承中的复杂问题。

3.公正性:遗产管理人制度旨在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避免部分继承人侵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通常由遗嘱执行人担任,若无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推选产生。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对遗产进行管理、清算、分配等,以及处理与遗产有关的纠纷。

3.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遗产管理人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同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遗产管理人的监督:通常由法院对遗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

三、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效果及启示国外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维护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遗产管理人作为中立第三方,能够更好地处理遗产继承问题,避免利益冲突。

2.有利于提高遗产继承的效率:遗产管理人具有专业知识,能够更快地解决遗产继承中的复杂问题。

3.有利于保护遗产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确保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避免部分继承人侵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在 2020 年出台的《民法典》中首次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相关法条的规定仍过于笼统,存在遗产管理人资格规定欠缺、职责不完善等问题。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个人财产分配和继承权益的重要法律问题。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家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国际私法的适用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于遗产继承事务。

通常,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

以国籍原则为例,如果一位中国公民在美国去世,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然而,如果该中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国际遗产继承法是指规定国际遗产继承事务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遗产继承法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确定适用的国家遗产继承法。

举个例子,假设一位英国公民在法国拥有财产,并在法国去世。

根据法国的遗产继承法,遗产将按照法国的法律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英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英国的遗产继承法适用,则英国的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案例。

张先生是一位中国公民,他在美国定居并拥有大量财产。

他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美国法律,如果一个人没有遗嘱,财产将根据州的继承法进行分配。

然而,根据中国的法律,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去世且没有遗嘱,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将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国籍原则,作为中国公民,张先生的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而不是按照美国的继承法。

然而,如果张先生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的继承法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这进一步强调了遗嘱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国际遗产继承案件。

结论国际遗产继承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是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的关键。

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考虑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等适用原则。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姚秀兰摘要:西方的遗产税制度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在分析西方3种课征模式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遗产税立法中征管模式、纳税人、征税对象、起征点、税率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产;遗户产税;税制;课征;调节遗产税是对则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则产课征的税。

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也种经酝酿开征遗产。

1915年夏,当时的北京政府曾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后终因政局不稳、战争频繁而未能实施。

1940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开征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条件不成熟,1950年6月政务院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部分人己先富起来,并积累了相当可观的则富,因此,我国己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本文探讨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发展及课征制度,并以此为借鉴,就我国开征遗产税提出若干建议。

一、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早在占罗马时期,由于战争急需军铜,奥占斯特斯大帝种令公民在遗嘱内须注明,至少应将遗产的5%上交国家。

公元6年,奥占斯特斯迫使罗马元老院通过遗产税法案,规定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5%的遗产税,以作士兵养老费用和屯川基金。

在中世纪,教会法种规定,教徒要把遗产交给“最神圣的天主教会”,这是一种自觉的宗教义务。

这项规定盛行于欧洲,尤其是英伦三岛。

爱尔兰法规定,死去的人要把1/ 10的遗产划归教会。

这实际上是占罗马征收遗产税制度在教会法上的表现。

14世纪末,一些意大利自治城市因财政困难,先后开征了遗产税,采用比例课税,税率为2%一5%。

可见,早期遗产税是按比例课税,其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则政收入,弥补财政支出(主要是军饷)的不足。

现代累进税率的遗产税制是进入资本卞义社会后形成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则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差别。

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本的遗产税采⽤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

1、遗产税(1)纳税⼈。

继承税的纳税⼈是财产继承⼈或受遗赠⼈,以在⽇本是否拥有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

(2)课税对象。

包括继承财产和视为继承财产。

继承财产是指因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包括继承的财产价值和权利。

视为继承财产,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属于因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但却是因被继承⼈或遗赠⼈死亡起因⽽产⽣的财产和权利,主要有保险⾦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额计算。

⽇本的遗产税不同于传统上的遗产税,具体办法是,⾸先将各继承⼈或受遗赠⼈因继承或遗赠⽽获取的财产部分,减去被继承⼈债务及丧葬费⽤,形成课税价额,再将各继承⼈或受遗赠⼈的课税价额合计起来,作为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当的税率,求出应纳遗产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额按各继承⼈或受遗赠⼈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的应纳税额。

这种办法,能使遗产税额外负担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较公平。

(4)扣除和抵免。

遗产税扣除项⽬有: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

抵免主要是已纳外国的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2、赠与税(1)纳税⼈。

由赠与⽽获得财产的个⼈为纳税⼈。

按在⽇本有⽆住所分为⽆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2)课税对象。

包括赠与财产和视为赠与财产。

赠与财产是由赠与取提的财产价值和权利。

视为赠与财产是指法律上不是赠与财产,但实质上⼜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包括保险⾦、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

(3)课税基础。

课税基础是纳税⼈在⼀定时期内(通常为⼀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

(4)扣除和抵免。

赠与税的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

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抵免。

(5)税率。

赠与税单独设⽴税率。

遗产税的国际经验借鉴

遗产税的国际经验借鉴

遗产税的国际经验借鉴
胡绍雨
【期刊名称】《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2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取得了长足进步,开征遗产税问题已经列入我国税制改革的议程.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给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丰富的国际经验.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居民收入显著提高、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时代背景下,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强调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税收立法亟需完善,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十分必要.适时有效地开征遗产税对于填补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空白、完善财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总页数】6页(P200-205)
【作者】胡绍雨
【作者单位】武汉学院财会系,湖北武汉 430079;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借鉴英国遗产税制对中国遗产税的发展模式探讨
2.我国遗产税征税范围探讨及国际经验借鉴
3.从国外征收与废止遗产税看中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
4.国内民众的
遗产税认知度实证研究--以上海市民的遗产税认知为例5.对遗产税的探究——以中国遗产税制度的建设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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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

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

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

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

,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

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

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

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此方式的优点是
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

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

此方式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毕业论文我国设计遗产税制的思路
(一)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
1.税源方面。

国民的持续增长,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方式多样,个人收入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

表1列示1991-1998年度我国城乡储蓄年底余额(年底余额)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情况(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余额、可支配收入等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个人存款的60%掌握在近20%的人手里,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会全部收入的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全部收入的4.27%。

近年来我国的股票、债券市场、无形资产市场都快速,使得一批人成为富翁,尤其是资产的增长极其迅速,户均实际金融资产已从1990年末的7869元增加到1996年6月末的14715元,增长87%,而且分布不平等,1996年6月末的最高20%家庭的人均金融资产为最低的12倍。

现实情况说明我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税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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