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遗产税制度建设研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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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制度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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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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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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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 10 月 28 日日期: 10 月28 日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毕业论文指引教师评阅意见
遗产税是政府对遗产征税,普通以为,遗产税有助于舒缓贫富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一种税收,但也有国家和地区是出于吸引投资、吸引资金流入或其她考虑而特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遗产税在世界范畴内具备悠久历史。随着国内遗产税被提上立法议程,人们对遗产税关注日益增多。必要注意到,遗产税开征需要一定经济、社会背景,还需要相配套法律制度。国内当前开征条件还不完善,需要很大限度上改进,如财产登记、评估、公证等,如不大力发展,必将成为遗产税征收阻碍。但遗产税开征在国内具备一系列积极意义,如对和谐社会建设、税法制度改革等等,均有正面作用。国内应当在完善配套制度前提下,建立合理遗产税征收体制。
征收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挥霍,倡导劳动所得,增长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局限性。此外,对于健全国家税收制度,恰当调节社会成员财富分派、增长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备积极意义。
核心词:财富,遗产税,税法机制,和谐社会,国家收益
摘要........................................................I 1 国内开征遗产税积极效应及可行性.. (1)
1.1开征遗产税理论意义 (1)
1.2开征遗产税现实意义 (2)
1.3开征遗产税理论支持 (2)
2 科学设立遗产税征税制度 (5)
2.1征税模式选取 (5)
2.2纳税人和征税范畴选取 (5)
2.3税基拟定 (6)
2.4税率拟定 (6)
3 遗产税开征过程所遇到阻力 (8)
3.1国内遗产税制度尚未完善 (8)
3.2来自纳税人自身阻力 (8)
4国外遗产税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借鉴 (10)
4.1国际遗产税立法比较 (10)
4.2国际遗产税立法比较分析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启示 (10)
5 结束语 (12)
参照文献 (13)
道谢 (14)
1国内开征遗产税积极效应
1.1开征遗产税理论意义
从国内现行税制构造设计来看,作为辅助税种遗产税缺位,在一定限度上弱化了税收调节整体功能。
普通而言,对个人收入分派调节,需要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互相配合。而现阶段,已经开征税种仍存在诸多缺陷,遗产税则处在缺位状态,这种状况削弱了税收对于收入公平分派调控功能。
一方面,国内现阶段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派方面作用有限。国内现行消费税征收范畴窄,只涉及11类消费品,大量消费行为被排除在征税范畴之外,并且消费税对居民个人收入调节重要体当前支出环节,只有居民购买了应征消费税消费品,税收才干发挥调节作用,否则,消费税就无法进行调节。消费税征收范畴窄以及在个人支出环节发挥作用特点决定了该税种在调节收入分派方面作用局限性。
另一方面,国内现行财产税还很不完善。现行财产税重要涉及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存在征税范畴窄,计税根据不科学,税率设计不合理,内外税制不统一等一系列税收制度上问题。而现阶段房产已成为诸多高收入者投资或储蓄方式,如果没有有效手段掌握纳税人出租房产等信息,现行政策对个人财产存量又不征税,这某些房产财产税就无法征收。此外,由于某些必要配套办法没有跟上,如尚未建立公民财产登记制度等,国内现阶段财产税征管又很薄弱,限制了财产税对收入水平调节功能。
第三,国内当前对个人收入分派调节几乎完全依赖于个人所得税,而国内现行个人所得税由于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方面都存在诸多缺陷,难以独自担此重任。自1994年以来,在个人所得税10个征税项目中,始终是工薪所得唱主角,占所有个人所得税收入50%左右。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在1996年至间分别为2.6%、3%、3.4%、3.6%、和4.9%.可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派差距方面,
作用也十分有限。
为了较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派作用,除了需要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之外,还应尽快开征遗产税。遗产税是对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在调节个人收入分派方面起补充或弥补作用不可缺少重要税种。
1.2开征遗产税现实意义
体现量能承担原则,缩小收入分派差距。遗产税虽然只在公民死亡、遗留财产环节征收,不能及时地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但由于其调节对象是少数极富有者,且遗产税税率普通较高,因而遗产税这一在特殊环节征收税种能在一定年限内发挥矫正收入差距作用,使收入差距在代际之间传递受到阻碍。此外,遗产税征收符合量能承担税收公平原则。从理论上说,测定纳税人纳税能力原则普通有三种:收入、财产和支出。财产之因此被以为是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适当尺度,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可以运用财产赚取收入;另一方面,纳税人如果通过遗产继承或接受捐赠而增长财产拥有量,也会给纳税人带来好处,增长其纳税能力。因而,财产(涉及继承遗产)代表着纳税人一种独立支付能力,对财产(涉及继承遗产)征税,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实现社会公平目的。
增进机会均等。老式社会公平观念强调成果均等,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更强调机会均等。老式成果均等观念形成吃“大锅饭”局面,严重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强调使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并容许在此基本上产生合理个人收入之间差别,以充分发挥纳税人潜力。相对于成果均等而言,机会均等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统一。机会均等涉及诸多方面,如受教诲机会、工作机会均等等,毫无疑问,初始资本(即财富)是机会重要构成某些。如果一种人通过接受一笔遗产而解决了创业初始过程中资金问题,相对于别人来讲,就多了一种机会,处在与别人不同起跑线,征收遗产税则可以在相称限度上矫正这种机会不平等,为同代人创造相对公平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