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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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依法征收遗产税,保障公平公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遗产税,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法律规定,根据遗产的价值缴纳的一种税款。
第三条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中国境内继承、受遗赠的遗产。
第四条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
第五条
遗产税的税率根据继承、受遗赠人的关系,继承份额、遗产的
金额等因素确定,并由国家税务机关具体规定。
第六条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继承、受遗赠人实际收到的遗产价值。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申报遗产税纳税事项,并缴纳相应的遗产税款。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遗产税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纳税人
的宣传、培训和监督,确保遗产税的合法征收。
第二章纳税申报和缴纳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在继承、受遗赠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遗产税纳税事项。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的遗产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配合税务机关的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纳税人提供的遗产信息,并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相应的遗产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缴纳遗产税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逾期不申报、不缴纳遗产税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况可能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遗产信息和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逃避或者拒不缴纳遗产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提供虚假遗产信息或者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文件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遗产税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国家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遗产,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生前或者死后留下的合法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是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遗产中享有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负责遗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机关所有。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规定(草案)》,请广大市民和各有关部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