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2004]第109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Chi and 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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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贸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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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学习资料1加工贸易基本概念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为了更好的掌握加工贸易知识,首先必须了解以下基本概念:1)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3)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4)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5)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6)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7)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8)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9)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2加工贸易业务流程2.1总体业务流程(一)加工贸易总体流程(二)加工贸易业务实际执行(三)手册变更流程2.1.1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一)申请备案的条件: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大连报关协会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大连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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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一、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2013) 44号),加工贸易备案(变 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 弃核准等业务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名称相应变更为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 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同时取消放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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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进口货物

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 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 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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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 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 需要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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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扩大出口加工区 内开展检测维修 业务的范围
保税核查科
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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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一、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释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对存在部件损坏、 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内销产品,运 进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外) 的一项服务经营活动。 海关依托H2010系统和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 统”)对返修业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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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 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 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 提交。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三、根据海关通关作业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本次修订还对《规范》中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

主要包括“预录入编号”、“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货单位”、“申报单位”、“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录入员”和“录入单位”等。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9.22•【文号】署税[1999]649号•【施行日期】1999.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649号1999年9月22日)广东省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以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结转手续。

目前,外经贸部门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管理规定尚未下发,海关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待新规定下发后,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办理结转审批手续。

二、对经批准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结转计划有效期内,转入的保税料件未办理进口报关之前,经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同意,允许转入企业凭转出、转入地海关核准的《结转申请表》(通关环节核对正本后,留存复印件)先予办理成品出口报关手续。

三、转入、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对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保税货物,货管部门应加强查验,以确保结转货物的实际到位;经海关批准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以及由企业自备车辆或选择运输工具承运结转货物的,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下厂核查结转货物到位情况。

四、对各直属海关关区内结转货物,由各关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五、对进出保税区的保税货物仍按现行保税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海关总署于1999年5月25日所发署税〔1999〕383号文予以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2月1日)现对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出口加工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正式开始办理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总署验收后批准的日期为准(另行公告)。

一、增列下列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一)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1、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2、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3、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4、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指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二)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2、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3、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深加工结转问题集

深加工结转问题集

深加工结转问题集1. 新的深加工结转模式下,企业是通过怎么样的方式录入?结转申请表管理,系统提供结转申请表的录入与管理功能,实现结转申请表数据申报?答:需要通过QP系统,企业有关申报数据通过QP系统录入后,经电子口岸发送到海关,不仅仅是新的深加工结转模式,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等模式均通过QP系统录入。

2. 当进行深加工结转通关时,转出方报关价格(销售价)与转入方报关价格(购买价)出现不相等,应如何转厂通关?答:按目前规定,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因此,双方都必须申报一个实际价格。

结转交易应是转出、转入两方,不应将关联交易混入结转价格当中。

3. 保税区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若区外企业为出口方,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是否跟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还是应该填对应的深加工的贸易方式,而运输方式应该是"其他运输"还是"非保税区".若填报错误,导致进出口两份单对碰不到,能否修改报关单,还是一定要删单重报才能对碰得上?答:保税区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若区外企业为出口方,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应跟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不能使用深加工结转的贸易方式,且运输方式应该是“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若填报错误,可修改报关单;但若报关单中的“关联报关单号”、“备案号”等填错的,则一定要删单重报才能对碰得上。

4. 深加工结转报关转出方的出口报关单结汇专用联,正常情况下多少天出口单位就可以拿的到?答:正常情况下,海关受理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完毕。

5. 在转厂业务中先转厂后送货这样有没有问题?答:按规定企业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结转申请表;主管海关同意后,才能开展收发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6. 结转时商品编码不一致的问题?答:深加工结转申请备案时对于商品编码不一致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结转双方商品编号不完全一致,但商品编号前4位相同,且通过计算机调阅相关《加工贸易手册》的电子底帐,了解结转货物的单耗构成,确定为同一商品的,同意办理结转。

深加工结转问题

深加工结转问题

深加工结转问题(一)知识点积累1.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2)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出口加工区结转至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

一般情况下,深加工结转不需要提供商检通关单。

具体以主管海关审核确认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先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加工贸易手册等相关资料。

企业深加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按实际办理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2。

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问题:如果是转出企业,是不享受出口退税的。

只有实际将成品出口离境的那家企业才享受出口退税。

3.深加工结转次数的要求: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次数没有相关要求,但是必须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0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深加工结转的专用章尺寸和规格的要求:要求是:长方形的,4×1CM,内容是“深加工结转专用章。

”之后到海关进行备案印模。

报关时需用到。

5.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后不能办理退运手续,退运到境内或退运到境外都不可以。

6.结转报关手续:根据海关规定,深加工结转转出(入)企业应当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的90日内分别在转出(入)地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会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深加工结转相关法规资料

深加工结转相关法规资料

一、深加工結轉業務(一)深加工結轉的定義及依據的文件1、深加工結轉的定義: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複出口的經營活動。

深加工結轉分為直屬關區內的深加工結轉和跨直屬海關的深加工結轉。

蘇州海關對關區內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的手續進行了簡化,因此直屬海關內的深加工結轉又分為蘇州關區內的深加工結轉和跨蘇州關區的深加工結轉。

2、深加工結轉依據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9號)蘇州海關為了簡化蘇州關區內企業相互結轉手續所發的有關文件(二)、深加工結轉審批提交的資料1、蘇州關區內企業相互結轉只需填制《蘇州海關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業務備案表》,經主管地海關審批後貼於手冊內,由海關放行並加蓋印章。

(四)深加工結轉的注意事項1、收發貨後報關前企業可以退貨,但報關後目前還無法作退運處理。

2、企業要刻制“結轉專用章”並向海關備案。

3、跨蘇州關區結轉要避免先送貨後審批的情況發生。

4、深加工結轉報關要及時。

5、深加工結轉貨物的重量要力求準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加工贸易题库

加工贸易题库

报关员测试题库(加工贸易)一、判断题1、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三条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

2、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料件、成品、半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三条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3、加工贸易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合理原因,可将加工贸易货物进行抵押、质押或留置。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4、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可直接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 113 号)第十八条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

(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二十条6、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地海关必须在手册的进出口口岸中予以备案。

( √ )7、经营企业因自身工序限制,可直接将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生产工序外发至承揽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后的成品须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出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总署令第 113 号) 第二十三条“经海关批准”。

8、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和剩余料件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边角料、残次品和副产品可自行处理。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8-12-302006年6月14日,海关总署以第150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150号令),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150号令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联网监管的定义、操作、法律责任等。

为了使广大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了解熟悉150号令,本文就150号令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以下简称100号令)的比较进行解读。

一、对联网监管重新进行了定义150号令明确: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定义明确是“企业向海关报送”,符合操作实际。

而100号令的规定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

此定义提到是“海关提取数据”,这与实际操作过程有差异,也无法实现。

鉴于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公告》(2008年第40号)已明确,“电子手册”和“纸质手册电子化”统称为“电子化手册”,因此目前联网监管的模式为电子帐册模式和电子化手册模式。

二、银行保证金台帐150号令未提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因此仍然按照台帐有关规定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4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而100号令中明确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以上海地区联网企业为例,在150号令的实际操作中,具体情况如下:电子手册:允许类商品:AA类不开设台帐;A类、B类企业开设“空转”台帐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C类企业均开设100%“实转”台帐电子账册:允许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不开设台帐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需开设台帐专用手册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采用电子帐册模式的联网企业目前仍按过渡期的有关政策暂不实行台帐“实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跨直属海关关区的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深加工业务,应事先按外经贸部门对结转深加工业务审批管理规定获得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转出计划。

经海关同意的,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五条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一)转入、转出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五)转出企业结转已实行合同全额保证金台帐“实转”的保税产品的;(六)因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并报海关总署批准的。

倒挂的种类有多种

倒挂的种类有多种

倒挂的种类有多种,现在将:出现进口料件数量倒挂的问题给大家参考: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不少加工贸易企业,报关手册运作存在严重的倒挂现象,经过实际盘存料件比海关手册的结余数多出许多,货值上百万元,有的还超过几千万美元。

这些料件的海关手册进口数和出口成品耗用数也与货仓的进、出仓数有很大的差距。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手册核销,而且隐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据了解,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部分转厂料件已收货而尚未办理结转手续以外,主要还因为:(1)出口产品归类备案过粗,有的虽按规格分段归类,但跨度太大;有的却根本没有分规格段归类,结果海关按备案的平均单耗核销料件,自然与实际耗料有较大的出入;(2)进口料件的单位换算率不准确,实际单耗比备案单耗少得多;(3)手册管理存在缺陷,合同手册之间以及料件与料件之间严重存在串料问题,单本手册核销时将余料未作妥善处臵;(4)由于缺少“关务管理系统”,前后手册的结转余料名称出现错误,导致:多转入的料件出现短缺;少转入的料件出现倒挂。

料件转厂管理比较混乱,造成有的转厂料件无法结转。

但是,由于过去未建立关务管理体系,不仅无法有效控制企业的关务作业活动,也无法清晰反映海关监管货物的在企业内部的流转过程,所以对于上述原因难以进行定量分析,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专业建议是:1、短期内处理“合同倒挂”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清理并结转已收货未办理报关手续的料件;对于那些确实无法结转的料件,应该与供应商签署明确责任的备忘录,以防后患。

2、如果“建议1”无法完全解决“合同倒挂”问题,应考虑向海关如实申报,主动申请将此手册多出来的料件纳入海关监管,以争取“免税”、免予处罚处理。

3、为了避免今后继续出现“合同倒挂”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新手册的商品归类和单耗、损耗;必要时申请变更未到期手册的单耗、损耗。

4、在处理“合同倒挂”的同时,不能出现相反的“料件短缺”了。

5、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建议:借助关务管理顾问公司的专业力量,以及专业的关务管理软件,建立企业的关务管理体系,确立关务管理协调机制,帐帐、帐实平衡机制,以及风险预警机制。

海关总署第109号令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

海关总署第109号令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AEO业务培训

AEO业务培训

海关业务知识培训P1 培训提纲海关概况-海关及海关职能-南充海关简介海关业务-企业管理-通关管理-减免税审批与管理-加工贸易备案与管理P2 海关的概念“海关”指负责海关法的实施、税费的征收并负责执行与货物的进口、出口、移动或储存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府机构。

中国海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国家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P3 海关的职能传统职能:税收、监管、打私、统计新兴职能:维护贸易安全与便利、保护知识产权、履行原产地管理职责,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实施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参与反恐和防止核扩散、负责口岸规划管理P4 中国海关机构设置P5 XX海关简介P6 企业管理商品进出口一般有两种方式:他人代理进出口或自营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是由外贸公司或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合作,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并由外贸公司代为办理进出口手续。

对于业务量较多、进出口量大、内部管理较好的企业,自营进出口对企业的形象和树立品牌很有好处,还可以直接获得退税,所以我们积极支持企业在海关登记注册,大力发展对外贸易。

P7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定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即指非专业报关的,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对外成交的单位。

报关资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P8 注册资料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五)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七)《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5.31•【文号】署加发[2004]186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署加发[2004]186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深圳市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同时解决长期以来无法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积案,海关总署、商务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份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加工贸易逾期核销手册处理意见的请示》(署加发[2004]412号),现已经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

据此,海关总署与商务部拟定了2004年第1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认真落实该《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告》中关于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的处理意见已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各海关与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公告》精神,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开展逾期未销手册清理工作。

二、清理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各海关要由主管关长负责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并应根据《公告》规定结合本关的实际情况,与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操作办法,并通过各种途径周知相关企业该《公告》的有关要求。

三、在清理过程中,各直属海关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认真、准确、及时、全面执行好国务院批准的清理工作。

四、对属于破产、解散、倒闭以及“三无”企业,难以查找当事人,无法直接获得证明材料的,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工商、法院等部门查询相关证明材料。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

第六节加工贸易货物结转一、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1.定义: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代码“0255”,简称“来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监管方式代码“0654”,简称“进料深加工”。

2.适用范围(1)本监管方式适用:①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2)本监管方式不适用:①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结转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1200);②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复出口,加工区企业转出、转入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5100);③经营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转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监管方式为“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

(二)加工贸易余料结转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监管方式的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继续加工复出口。

来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代码“0258”,简称“来料余料结转”。

进料余料结转监管方式代码“0657”,简称“进料余料结转”。

二、管理规定(一)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深加工结转货物,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1.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2.转入、转出企业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规则,分别在转入地、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先报进、后报出”即转入企业先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并在转入货物报关后第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进料加工-转厂篇

进料加工-转厂篇

17%
11.9 --
--
0%
0
加工費
20 --
--
--
--
--
--
成品價格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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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al 获利
19.9
转厂交货
Item
價格
VAT 稅率 VAT稅金
關稅稅率
關稅
退稅稅率 退稅額
進口料件
10
0%
0
0%
0
0%
0
國內采購
70
17%
11.9 --
--
0%
0
加工費
20 --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1月7日
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基本内容
一、海关对转厂的监管 二、企业内部对转厂管理主要内容 三、VAT VS 转厂
Channel
原材料購實三種物流Channel分析
收发货登记
库房按照程序收发货物 每月按厂商分类汇总送货情况,并且双 方签字确认 按商品序号, 关封分类统计出未报关数量, 登记实际结转情况表
企业内部管理一
风险管理: 工厂物流与财务管理:
必须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账册、设置 完备的仓库库存帐,设置完备的账簿及单证, 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仓储货物进出,做到 账货相符。
结转报关二
现场申报 整理装订好单据,递单、审核放行、出单等。
结关、收付汇: 进口结关:白单、对应出口报关单收汇联
付汇:区分来料转进料、进料转进料等情形提供以下资料:1.正本进 口付汇联、 2.对应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3.发票、 4、销售合同等资料 出口部分:同一般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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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ustoms shall install a separate category calculating the transferred goods for further processing in processing trade.
Article 4 The enterprise engaging in transferring in and transferring out goods for processing shall submit an Application Form for the Transfer of Further Processing Transaction of the Bonded Goods for Processing Trade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Form”,see Attachment 1),and fill in the items of the Application Form accurately.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
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六)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9日海关总署令[2004]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附件:(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3.结转货物收发货单
Decree of the Customs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No. 109
Measur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ansfer of Further Processing Transaction of the Bonded Goods for Processing Trade across the Customs Surveillance Zones,adopted at the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Customs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n January 7,2004,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go into effect as of March 1,2004.
Article 2 The transfer of further processing transaction of the bonded goods for processing trade across the customs surveillance zones referred to in the Measures means business operations in which the processing trade enterprise transfers the bonded materials imported for processing trade to another processing trade enterprise in the surveillance zone of another customer office directly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ustoms General Administration for further processing and re-export(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transfer”)。
第九条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七)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结转备案、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
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本办法,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Article 1 Th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promot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processing trade,strengthening and regulat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ansfer of further processing transaction of the bonded goods for processing trade across the costumers surveillance zones.
Mou Xinsheng,Director General
January 19,2004
Measur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ansfer of Further Processing Transaction of the Bonded Goods for Processing Trade across the Customs Surveillance Zones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
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第十三条
同一直属关区内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比照本办法办理,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简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直属海关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75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同时废止。
An Application Form shall only correspond to a transferring-in enterprise and a transferring-out enterprise;an Application form shall only corresponding to one Processing Trade Handbook of the transferring-out enterprise(including the electronic account book for computer interconnected supervision,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Handbook),but may correspond to several Handbooks of the transferring-in enterprises. The number,quantity and measurement of the commodities filed by both sides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each 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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