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垫付费用追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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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垫付费用
追偿管理规定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
心
垫付费用追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以下简称垫付费用)的追偿管理,规范追偿工作,及时回收垫付资金,保障救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垫付费用的追偿、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垫付费用追偿应当坚持直接追偿为主,代理追偿为辅,依法高效的原则,追偿回收垫付资金。
第四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偿垫付费用。
基金管理中心法律事务部具体负责垫付费用追偿工作。
第二章追偿职责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追偿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追偿职责:
(一)组织实施垫付费用追偿,保障追偿资金及时回收到账;
(二)收集核实相关材料,清理登记垫付费用支付偿还情况,明确偿还主体;
(三)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掌握交通事故处理进度;
(四)制定追偿计划,建立追偿档案;
(五)协调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与执行等工作;
(六)对追偿人员、委托追偿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七)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基金管理中心其他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追偿职责。
第三章垫付费用追偿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应当设置追偿案件受理岗位,受理追偿案件,在3日内完成编号登记,填报受理追偿案件审批表,指定追偿人员,移交追偿档案材料等。
登记内容包括追偿案件编号、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追偿人员、垫付金额、追回金额等。
追偿案件编号应当与垫付审核部档案编号一致。
第八条追偿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协助办案单位查验偿还结清手续;向尚未偿还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进行追偿,并督促其将偿还资金全额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偿还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后,追偿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办理追偿案件结案手续,并在10日内将追偿档案材料移交法律事务部。
基金管理中心行政财务部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查验银行缴款凭据,开具市财政专用收据。
第九条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追偿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前偿还结清垫付费用,并报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涉案交通事故机动车相关业务。
第十条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仍不偿还垫付费用的,追偿人员应当在10日内报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委托代理机构追偿。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委托代理追偿垫付费用的,应当明确代理机构、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签发委托书。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记录;
(四)其他法定条件。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代理经验的优先。
第十三条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委托权限等。
委托代理事项应当包括非诉讼代理追偿、代理民事诉讼追偿、判决的执行、资金回收到账、委托代理费结算等内容。
委托代理费在追偿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后进行结算,或者凭人民法院执行完结手续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机构凭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到追偿人员处调取追偿档案材料,追偿人员应当核对并做好交接记录。
追偿案件移交代理机构后,追偿人员应当配合、参与、协助追偿活动,掌握追偿进度,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
第十五条委托代理机构完成委托代理事项,追偿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或者人民法院执行完结后,应当及时通知法律事务部,并办理结案手续,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办理追偿案件结案手续时,应当核实垫付追偿与追偿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恢复办理涉案交通事故机动车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垫付费用支付时,交通事故处理已结案或者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损害赔偿已自行和解等其他情况,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追偿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中心对垫付费用追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基金管理中心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及时、依法开展追偿工作,保障垫付费用回收到账。
基金管
理中心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追偿工作配合、协作,确保追偿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严禁互相推诿、拖延或者贻误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应当建立健全追偿工作管理制度,制定追偿计划,落实追偿责任,加强对追偿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追偿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积极依法开展追偿工作,做好追偿记录;协调配合代理追偿活动,督促代理机构按时积极履行代理合同,及时掌握和报告追偿工作进度。
追偿工作中不得收受现金、礼券、礼品等财物;严禁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追偿回收资金不得收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应当设专人每周与行政财务部核对垫付与追偿回收资金明细。
对追偿资金未到账的,应当查明原因,督促追偿资金足额到账。
第二十二条受理岗人员应当每月对追偿案件受理和追偿情况进行清理,统计追偿案件受理和追偿情况,并于每月25日前报基金管理中心。
行政财务部应当配合。
第二十三条行政财务部每月应当清理、核实垫付与追偿资金账目,通报垫付与追偿资金运行情况。
对人民法院执行完结的追偿案件,应当及时清理核实偿还账目,并按规定报市财政基金管理部门核销处理无法偿还的账目。
清理核实的账目和市财政部门核销的账目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市内和外省市的交流学习,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基金业务、交通事故处理、民事诉讼程序、保险理赔等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追偿工作。
第二十五条因追偿工作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请人员开展追偿工作。
聘请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份证住址在重庆市范围内;
(二)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经验或者熟悉相关法律规定;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他严重行政处理的人员。
聘用人员纳入基金管理中心临聘人员统一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部应当建立追偿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基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追偿案件的受理追偿案件审批表、追偿工作记录、书面通知书、诉讼追偿审批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文书以及追偿人员收集了解的证据材料等追偿有关材料,应当全面妥善归入追偿档案。
第二十七条追偿人员违反规定,造成追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法律事务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基金利益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聘请追偿人员有前款情形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渝保险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人民法院等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协调,提高追偿效率,保证追偿资金有效回收到账。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中心对各部门和追偿人员的追偿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截止时间分别为每月和每年的最后一日。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人员月度和年度考核评比的依据。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中心成立考核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小组负责制定各部门及其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方案,对部门进行考核,确定部门和人员的考核等次。
人员考核由各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中心对部门和人员实行百分制考核,在百分制考核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具体考核细则由基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垫付费用追偿金费按市财政局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有关统计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