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刑法释义
安全生产罪有哪些
安全生产罪有哪些安全生产罪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不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这种罪行主要是指在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中,管理人员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措施,导致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其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明确规定,违背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事故罪。
这种罪行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技术规程,严重违背安全生产要求,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此外,知ingly拒绝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拒绝提供安全生产管理资料,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安全生产监督罪。
这种罪行主要是指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的人员遭受阻挠,无法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最后,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不按照规定,明知存在较大危险仍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或者其他有害事业活动的,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罪。
这种罪行主要是指违反控制危险品和有害事业活动的规定,明知存在较大危险仍从事相关活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的情况。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罪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中包括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重大事故罪、妨害安全生产监督罪和重大安全隐患罪等罪名。
这些罪行的存在会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对这些犯罪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安全生产。
刑法安全生产事故判刑
刑法安全生产事故判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因疏忽大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进行的非法活动。
在我国,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判刑主要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刑期可能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进行判断。
如果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即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故意不报告或不采取措施来消除隐患,那么应该认定其具有故意犯罪行为。
此时,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犯罪人没有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即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可以认定其具有过失犯罪行为。
此时,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刑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标准,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如果事故导致多人丧生或造成大面积的财产损失,那么应认定其为重大事故。
此时,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事故导致少数人伤亡或造成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那么认定其为一般事故。
此时,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量刑决定。
对于犯罪人是否自愿投案、赔偿损失、积极补救等情况的考虑,可能对刑期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存在环境条件不良或管理责任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那么还需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判刑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量刑。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犯罪行为必须严加惩处,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追责,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在安全生产中,如果有人因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事故或伤亡,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安全生产中涉及以下几种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罪以及过失失火罪。
这些罪名中,过失是关键词,意味着不是故意造成的结果,而是由于疏忽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造成人员重伤,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
如果造成多人死亡或多人重伤,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而对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罪和过失失火罪,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
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如果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责的制度,通过对违法者进行刑事处罚来有效防止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安全罪 司法解释
生产安全罪司法解释生产安全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重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
其罪行性质严重,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司法界对于生产安全罪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生产安全罪的界定应该从行为、结果、主体和客体四个方面加以考虑。
行为方面,生产安全罪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严重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两个要素;结果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应具备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特征;主体方面,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为主要犯罪主体;客体方面,应以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客体。
其次,生产安全罪的认定标准应当明确。
在判断生产安全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度、严重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刑法对于犯罪的认定原则是以过错为基础,并以过错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因此,在判断生产安全罪时,应当注重对过失成因和后果的全面分析。
第三,生产安全罪的法定刑应当体现惩罚与预防的功能。
生产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违规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进行严厉的惩罚,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同时,在法定刑确定时,也应兼顾预防功能,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促使各个生产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从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法院在生产安全罪审理中的行为准则。
在生产安全罪审理中,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作用,秉公执法,依法独立判断和裁决,保证审判公正。
同时,还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生产安全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司法解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综上所述,生产安全罪司法解释的编写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生产安全罪的界定和认定标准,确定法定刑和行为准则,可以加强对生产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监管,提高法院对生产安全罪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刑法安全生产罪内容
刑法安全生产罪内容刑法中的安全生产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等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因违法建设、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等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罪分为两种形态:一是过失型安全生产罪,二是故意型安全生产罪。
过失型安全生产罪是指因疏忽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未尽具体安全义务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
这类行为由于缺乏主观恶意,一般不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明显危害,但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型安全生产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存在安全风险、违反安全规定,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为追求利益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应当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罪的处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根据涉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轻重情况,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特别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重财产损失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二、对单位罚款。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可以处以巨额罚款,以惩罚违法行为,保护公众利益。
三、吊销安全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可以吊销其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限制其进行特种设备的经营与使用。
四、民事赔偿。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生产罪需要具备特定主观故意(过失型是过失主观故意),同时对损害后果有事实支撑的刑事犯罪行为才能构成。
对于一般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会构成刑法安全生产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16宗罪及释义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16宗罪及释义安全培训联盟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罪名: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刑法指导 安全生产
刑法指导安全生产刑法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经过立法程序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进行有效的保障和管理。
刑法对于安全生产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下面将从刑法的角度探讨安全生产问题。
首先,刑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过失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处罚,如监事、安全管理员等。
这些规定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增强了对生产主体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次,刑法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刑法明确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处罚。
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和刑罚。
这些规定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约束了安全生产行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刑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的共同犯罪责任。
刑法明确规定了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如果多个人共同实施安全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以共同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责任。
这一规定使得对多人合作犯罪的处罚更加明确,增强对安全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参与者在进行安全生产活动时更加谨慎。
总之,刑法对安全生产起到了指导作用,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设立共同犯罪责任,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 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 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 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 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 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 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
刑法中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中安全生产的内容刑法中的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概念,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企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生产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危险源的识别和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此外,个人在参与生产活动时也应遵守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其次,刑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和规范。
刑法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工伤、矿难等造成人员死亡、伤害或损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责任人涉及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法制,提高了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刑法对于整顿和加强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是保障人民安全利益的重要手段,刑法规定了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责的权力和义务,并规定了监管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此外,刑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刑法的这些规定为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四,刑法还规定了社会中各个群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刑法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等要加强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对于生产安全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者要进行法律的追究和责任追责,保障社会的公正和法制。
总的来说,刑法中的安全生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定义和规范、安全监管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社会各个群体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涉及刑法
精心整理安全生产涉及刑法罪名解析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刑法》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一、《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二、《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三、《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四、《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入刑
安全生产入刑
安全生产入刑是指将不法行为侵犯安全生产领域的行为归入刑事犯罪范畴,以此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规范和保护。
为了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措施。
通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入刑,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者,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入刑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以下方面:明确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等。
例如,在我国,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破坏安全生产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判处刑罚。
安全生产入刑的实施,对于提升国家的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通过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可以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推动各行各业贯彻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责任。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入刑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通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在实践中,还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强各行各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安全生产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全生产刑法释义(PPT35页)
释义
具体行为
强
制
作
业
利用组织、 指挥、管 理职权, 强制他人 违
故意掩盖 事故隐患, 组织他人 违章作业
其他强令 他人违章 作业的行 为
犯罪主体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 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 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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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 。。20 22年3 月下午4 时19分 22.3.22 16:19 March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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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20 22年3 月22日 星期二4 时19分 18秒16 :19:182 2 March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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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 强不息 。下午 4时19 分18秒 下午4时 19分16 :19:182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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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 ,自胜 者强。 22.3.22 22.3.22 16:19:1 816:19: 18Mar ch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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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 泥块一 样任意 揉捏。 2022年 3月22 日星期 二下午4 时19分 18秒16 :19:182 2.3.22
从重处罚情节
➢ 1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 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
➢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
关爱生命 关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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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 的方法 。22.3. 2222.3. 22Tues day, March 22, 2022
立案标准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刑法安全生产罪内容
刑法安全生产罪内容刑法安全生产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刑法安全生产罪是比较新近出现的一类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该罪名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法安全生产罪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公共安全。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致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危及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意外事故,给公众带来严重危害。
第二,犯罪过失。
刑法安全生产罪属于犯罪过失范畴,即犯罪主体不是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但是因为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原因,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第三,严重后果。
刑法安全生产罪的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巨大财产损失。
这是区分普通事故和刑法安全生产罪的重要标准,只有满足了严重后果的要求才能构成该罪。
第四,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刑法安全生产罪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它不仅给个体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量刑标准严格。
刑法安全生产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刑法安全生产罪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同时也可以适用附加刑、没收违法所得等。
总之,刑法安全生产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在法律的制裁下严厉打击。
只有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企业和个体的安全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法安全生产罪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交通、建筑、矿山等领域中,通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导致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灾难。
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明确了安全生产罪名的司法解释。
一、《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部分罪名即属于安全生产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重大破坏生产经营等罪。
根据这些规定,安全生产罪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通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方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事故、灾难,造成安全隐患或严重后果的;二是以危险方法重大破坏生产经营罪,即通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方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生产设施、设备被重大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的要点为了更好地适应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危险物品、危险场所等生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
其中,对安全生产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
首先,安全生产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操作方法导致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结果是发生事故、灾难,或者生产设施、设备被重大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重大损失。
其次,对于安全生产罪名的量刑,司法解释提出了相应的原则。
依法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刑罚幅度进行量刑,确保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并强调对多次犯罪、恶势力犯罪和较大财产犯罪要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是指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了严重后果,经鉴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对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设立,旨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利益事业,而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重大的后果,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伤害或死亡,还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失。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通过设立刑事责任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从而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一般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刑事追究。
一是以故意犯罪行为危害安全生产的,这类行为主要指故意制造、放纵重大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例如,某企业领导明知生产设备存在隐患,但为了达到生产任务,故意不修复或不报告,最终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对这种情况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以过失犯罪行为危害安全生产的,这类行为主要指因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过失行为。
例如,某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导致事故发生且人员伤亡较重,对这类情况下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以犯罪附加责任加重刑罚的情况。
犯罪附加责任是指对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同时附加一定的刑事处罚。
例如,某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后,为了掩盖事实,故意销毁、伪造证据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将在刑事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加重附加刑罚。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设立,不仅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惩处,更是为了加强整个社会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起到对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警示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要保障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实施,还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严肃打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确保刑事责任的有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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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情节
1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 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
关爱生命 关注安全
2
3Hale Waihona Puke 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 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 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 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释义
具体行为
强 利用组织、 指挥、管 理职权, 强制他人 违章作业 制 采取威逼、 胁迫、恐 吓等手段, 强制他人 违章作业 作 故意掩盖 事故隐患, 组织他人 违章作业 业 其他强令 他人违章 作业的行 为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 3 4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其 他林地4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解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 伤3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③其他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 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 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③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 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他情节
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 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以 共犯论处。 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故意阻挠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 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 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立案标准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
3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节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证件过期、 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的;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
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
增加重伤3人以上; 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增
加重伤10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
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
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释义
释义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 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 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 备如储气罐等。
2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 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 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立案标准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
2017年12月
01 02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内容
03 04
05
06 07 08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0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
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 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 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 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 度。 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 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 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犯罪主体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 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 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释义
犯罪主体
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 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 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 的人员。
释义
犯罪主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释义
贻误事故抢救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 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 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 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