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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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本人经过观察调查发现施工企业(特别是项目部)目前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履行存在很大的管理风险,风险的防范和风险的控制意识很簿弱;一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二是没有做或无能力作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责任无法在工程施工中体现出来;三是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形成管的不用, 用的不知。
风险是什么?管理风险+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其他不可抗力风险+法律风险=亏损
风险的防范的重点?
1.投标
2.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3.分包工程风险防范(转包和挂靠)
4.项目经理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应注的问题(风险)
5.工期(无论签证还是索赔,一定不要忘记工期)
6.正确利用诉讼、仲裁方式保护合法权益
7.保险
为此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对合同严密性、规范性加以认真研究,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注重履约过程风险的控制。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立即由项目部牵头制定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索赔、造价、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及违约的预防等内容;做到有意识、有计划、有落实、有效果、有措施、有预防、有控制、有检查、有
论据。对于不同项目不同的建设单位,会有不同的效果。以下我们讨论一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方案(经本人收集、摘录、引用案例及书集资料整理,因时间仓促未经校核、文中有错别字敬请辨改):
一、变更或撤销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撤销、变更合同情形:
a.当事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时);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案例] 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不予保护纠纷案【基本案情】
1992年9月9日.住总公司与华普科技签订《合作合同》,双方约定, 共同投资建设北京市朝外吉市口小区14号楼华普商业发展大厦,该项目工程由住总司开发部包干承建,建筑面积暂定为6万m。,以最后竣工面积为准,工程造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800元,总投资为3 .48亿元,住总公司开发部占投资总额的18%计6264万元,华普科技占投资总额的82%计28,536 万元;1993年6月底前,华普科技应分期向住总公司开发部支付工程款,尾款在大厦竣工后,随华普科技应增减的投资额与住总开发部一次结清;华普科技不能按期付款,从拖欠之日起按建行贷款利息的2倍计息偿付住总公司开发部等。住总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1993年6月21日,住总公司与华普科技、美国吉安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昼司)三方签订《北京华普国际太厦有限公司合同》(以下
简称《合资合同》),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华普国际,确定公司的经营目的和范围为:投资建设北京华普国际大厦(即华普商业发展大厦,
以下简称华普大厦).大厦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三方约定,合资公司投
资总额为6200万美元,注册贵资本为2067万美元,住总公司以人民币折合372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8%;华普科技以人民币折合1075万美元出资,占52%;吉安公司以620万美元出资,占30%。该《合资合同》第26条还约定,三方同意将国际大厦项目总承包给住总公司建设。华普国际
于1993年10月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熙。
1996年12月16日,华普国际与住总套司开发部篓订《北京华普国际大厦交接工作更换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接协议),该交接协议栽明,根据19 92年9月9日华普科技与住总公司开发部签订的《合作合同》厦1993年6 月21日的《合资合同》.并在完成1996年7月31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书的前提下,住总公司开发都将大厦交付给华普国际使用;同时,双方对华普国际大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住总公司开发都将所建大厦交付给了华普国际;但此后华普国际未按有关协议结清尚欠的13,288万元工程款,住总公司遂于1998年11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华普科技与华普国际连带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华普国际则于2000年5月8日提起反诉称,该公司与住总公司虽未签订具体的工程承包合同,但双方事实上已形成项目承发包关系,住总
会司在工程竣工后应与华普国际结算,但住总公司始终未向其提交结算依据;根据1993年7月9日住总公司就大厦项日所作的概算,华普大厦建筑安装费应为21,501.97万元要求住公司返还多付出的8766 .03万元。
【一审审理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为建设北京华普大厦,住总公司授权其所属的开发部与毕普科技签订了《合作合同》厦补充合同,该合同对大厦工程建设的具体事项作了约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并已实际履行,
应确认为有效。华普科技签暑了与工程有美的合同及结算协议,是协议约定
的付款义务人,且该公司为华普国际的控股公司,其应承担给给的连带责任。判决华普国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住总公司工程款13,288 万元,由华普科技承担给付的连带责任。华普国际与华普科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
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2月1日.华昔国际提交了一份“补充反诉状”,第一次提出5800元/m2的综合造价中应包括其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3772 2万元,新增加的建筑面积10,000 m2。以7052元/m2由华普国际负担.显失公平,《合作合同》和《合资合同》有重复计算等问题。同时提出结算协议约定的是整
个华普大厦项目包括前期开发、土地出让、建筑安装等综合费用,本案是追
索工程款纠纷,根据住总三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协议,工程款应为15,000
万元,华普国际应按此支付工程款,住总应退还华普国际多付的工程款20,656万元。后又提出,结算协议中因建筑标准提高,华普国际应向住总公司
支付3909万元的约定,违反国家的定额标准,属无效条救;电贴、电权调
增费的余款应由华普国际直接支付给电力部门,华普国际代住总公司交付了300万元的电贴费;华普国际自付设备款21,926,002 02元(其中包括结算协议前和结算协议后发生的)购买国产电梯、空调、洁具等,未计入结算范围,应包含在综合造价中,由住总公司负担。
【二审认定处理】
华普科技与住总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均事后经华普国际确认,作为合同
约定权利义务的承接者及华普大厦项目的所有人,华普国际应是完全的付款
义务人;一审判决以华普科技签署了与工程有关的合同及结算协议.是协议
约定的付款人,且该公司是华普国际的控股公司为由,判决对华普国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