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越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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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学角度看越轨行为
一、对社会越轨行为的阐述
社会越轨亦称越轨行为、离轨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依据社会规范对当时社会进步的作用,可以把越轨行为分为创造性越轨行为和破坏性越轨行为。不过,人们在论及越轨行为时多狭义地定义为破坏性越轨行为。即社会成员(主要是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的所有行为。
二、越轨行为原因的理论分析
(一)天生犯罪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提出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把人类生物、生理方面的特作为社会越轨的原因,他经过研究发现犯罪人的头骨与正常人不同,而与类人猿相似,他们具有生物学上的低劣的、野性的遗传特征。所以他认为社会越轨是由于人的体质中的生理缺陷造成的。
(二)精神分析论。著名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精神分析理论解释了越轨的原因。在弗洛伊德看来, 人的人格有本我、自我和超我构成。个性结构中的本我代表着生物性本能, 它是按“快乐原则”行事。如果人的社会化不完善,个性发展有缺陷,则个性结构中的对本我起压抑作用的自我部分难以对本我进行有效的控制,是本我有可能盲目释放,与规范相悖,这便使个体表现了越轨行为。自我是通过与周围环境的接触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过程,如果其认识过程中接触到违反社会规范的事物,就会存在潜在的越轨。另外, 由于个性发展不良, 使个体的个性结构中的第三部分一超我不完备,这种人常缺乏明确的罪恶感,会以越轨的方式来发泄其受到压抑的本能。弗洛伊德的理论中还包括人的生本能和死本能的观点。生的本能是性欲、恋爱和建设的欲望;死本能表现为一种求杀的欲望。当后种欲望向外发泄时, 便成为破坏、损害、征服的动力, 即侵犯性越轨倾向。(三)社会失范论。这种理论始于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他认为,产生越轨行为的原因在于社会结构。而社会规范是社会结构最重要的一部分。社会规范通过人们互相交流、彼此施影响而发挥强制作用。当人际交流广泛、彼此影响力大时,社会一体化程度便高,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也就大,越轨行为便会减少;反之,则是社会一体化程度下降,上功能混乱,社会趋于解体,出现社会失范, 越轨行为
便会增加。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社会学家R.K. 默顿进一步阐发了迪尔凯姆的社会结构、失范与越轨行为的理论。他认为,社会结构可划分为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因为人很多的越轨行为并非由生物内驱力引起,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规范以及社会结构的发挥作用的方式引起的。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是对于不正常的社会结构的“规范的”反应。所以完善社会结构一方面要为社会树立发展的目标,包括文化、情感等;另一方面要为人提供制度化的合法方式。(四)文化冲突论。文化冲突理论的主要代表人是美国社会学家塞林,他认为引起社会越轨的原因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纵向和横向文化冲突,社会中不同民族、阶层、地域的人在信仰、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等文化准则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不同社会群体、利益集团之间的行为冲突,而犯罪就是行为规范之间的冲突。他解释了为何城市里外来人口的犯罪率较高的问题,在各种文化交流、融合迅速的时代,文化冲突日益激烈,人们从心理上到行为上很难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文化,难以承受外来文化的冲击。
(五)亚文化群体论。这一理论是以对群体越轨或团伙越轨的研究为基础的。亚文化群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是A.W.林德。他指出,亚文化群体是某一主体文化群体中较小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与主体社会有显著差异的集团,亚文化群虽然也服从主体社会的部分规范,但却也为其成员规定了自己特有的同主体社会的规范相抵触的行为规范。因此,在一个社会的内部会存在不同的、有时是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如果亚文化群体成员按这些规范行事,便会被主体社会的其他成员认为是越轨者。
(六)随异交往论。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犯罪学大师E.H.萨瑟兰在20 世纪30 年代末提出的。该理论的要义是;越轨行为上习得性行为;它是在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习得的;一个人越有机会和越轨者交往,则他表现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学习越轨行为时的内容包括实施越轨的技术和越轨的动机、驱力、态度以及合理化倾向等。
(七)社会冲突论。社会冲突论是从社会结构状态来分析越轨行为的原因。它的主要观点是:社会冲突是人类本性中所固有的, 是复杂社会中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一个社会愈是复杂, 愈具有异质性, 它经历的冲突便愈多, 便愈会产生各种越轨行为
三、从社会现象看社会越轨行为
社会越轨行为主要有违法行为、违警行为、违规行为。违法行为是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违警行为是违反有关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干的规定的行为。违规行为是指一切不按常规办事的行为。某女子怀孕期间喝农药自杀未遂,其后诞下脑瘫双胞胎儿子,养育其双子20年。20年后,武文英又拿起农药瓶,结束的是双胞胎的生命。虽然该女子的确是在违反法律,杀害了双子,是社会越轨行为,但是仍令人感到惋惜,当地有3千村民求情轻判。如果,尽早发现并且解决它,甚至是通过教育和树立先进的价值观,提升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就不会出现这种尴尬的悲剧。
曾经轰动一时的南京饿死女童案,震撼了时下国民,引起了国民的深思。一部令人心碎的视屏,展现了乐燕一个吸毒的母亲,在她的童年仍至一生几乎没有感受到家庭带来的温暖。似乎在她的认知中,抛弃和遗忘两个饿死在家中的孩子,并非偏离轨道的行为。遗憾和惋惜的是两个孩子的尸体已被风干,2岁5个月的李梦雪躺在棉胎上,放弃挣扎,1岁3个月的李彤抱着没有一滴水的水壶。造成这种悲剧、这种个、越轨行为的发生并不是偶然,而是潜在的社会矛盾凸现出来的现象。北京男子躺在地铁座位下偷摸女乘客腿、云南官员将幼女抱至家中强奸、坑蒙拐骗的小人遍地都是且又出新招等,解决社会问题,避免和减少社会越轨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四、如何调节社会越轨行为
调节社会问题关键是从伦理道德上,规范和树立核心价值观。以“仁”为核心,以孝为主要内容,重视个人品德修养,提升个人科学修养和道德素质。(一)、以“仁”为核心
《吕氏春秋•不仁篇》曰:“孔子贵仁”。“仁”是孔子伦理道德规范体系中的中心范畴和最高准则。孔子强调仁爱,指出:“仁者,爱人。”(《论语·颜渊》)
他认为,判断一个人有无道德或道德觉悟的高低,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他能不能“爱人”。“爱人”主要体现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吾不欲人加诸我也,吾亦无欲加诸人”(《论语·公冶长》);“能行五者(恭、宽、信、敏、惠)于天下为仁矣。”(《论语·阳货》)在这里,孔子把仁爱看作一种最高的道德准则和道德品质。而现代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