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变革分解共17页文档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
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
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
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
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
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
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
中国土地制度变革
中央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
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 农的政策。
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 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 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 人口约90%的贫农、中农 (雇农已不复存在)占有 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 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 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 地为农村其他人所占有 (包括部分公用土地)。 这说明土地改革把在中国 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 地所有制埋葬了,起而代 之的是农民的个体的土地 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 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 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 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
政策因时调整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 《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 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 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 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宣布废除 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赞成、 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等途径 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式从地 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对中小 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农的土 地一般不动。这样做,是从当时 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未爆发) 出发的,是正确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 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 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 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 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 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 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 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 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 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 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在1978年, 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 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创举。1979年10月, 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 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 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建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
建国60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地制度的变⾰相联系,⼟地制度变⾰的内容是⼟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地的财产权利。
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地制度的四次变⾰,清晰地显⽰了这样⼀条改⾰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产积极性,⼜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地改⾰的产权分析 农村⼟地制度改⾰总是涉及到两个⽅⾯的⽬标:⼀是通过改变⼟地产权关系,满⾜不同经济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的利益要求,规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产积极性。
⼆是通过调整⼟地关系,使⼟地制度能够更好地符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产⼒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但是,⼟地制度改⾰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不同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也不总是同步的,有时甚⾄是相⽭盾的。
⼀种⼟地制度的建⽴,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既定指导思想的影响,从这⼀意义上说,⼟地制度的变⾰⼜和⼀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伴随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演进的过程。
新中国建⽴以后,新⽣的政权⾯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
在农村,恢复⽣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获得⼟地,实现与⼟地的结合。
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地,就必须对⼟地制度进⾏改⾰,把地主⼿中的⼟地分给农民,“实⾏农民的⼟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地改⾰,把⼟地分给农民。
农民分得了⼟地,实现了⾃⼰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的积极性。
这对农业⽣产的发展起到了极⼤的推动作⽤。
从⼟地改⾰以后农村⼟地制度的基本关系来看,⼟地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农民的⼩私有制。
这种⼟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是农业⽣产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没有⼀个中间层次的组织,农业⽣产是建⽴在分散的⼩农经济基础上的。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实用标准文案60年回眸与前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
为此,问题之一,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制度变迁的社所不能无视的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因此,会成本”。
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选择的历史渊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大纲》确立了均分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
“乡村中一切地化的农民私有制。
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1950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土地改革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
亿多。
土改运动使3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有证,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50年代,20 然而,进入世纪个不同时期: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具体可分为4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年12 以1951一3种形式: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21年一1953年)“反帝反封建”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本任务。
“反封建”最根本的任务是消灭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一一地主所有的封建土地制度,建立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次提出了“限租、限田”,“耕地农有”,“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耕者有其田”等农村土地政策,到1953年春土地改革完成时,中国基本上实现了“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目标。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53年一1978年)从1953年党确立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农民确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农村土地政策的时期。
在这期间,农村土地政策从“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向“农民个体所有,劳动互助”,“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发展,再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演变,最终发展演变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人民公社农村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政策的这种演变,既反映了中国在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选择土地集体化、公有制的历史必然性,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脱离生产力水平追求生产关系变革导致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盲目性。
因此,这既使中国的农村、农业、农民在现代化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又使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78年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
这项政策经历了逐渐确立阶段(1978年一1984年),现在正处于“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阶段(1984年以来)。
“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保持长期稳定。
同时,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
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
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
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
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
1951 年9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956年):土地改革阶段。
在
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府实行了土地改革政策,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制。
2、大跃进时期(1958年-1961年):农村集体化阶段。
在这
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农村土地由个体承包变为集体所有制。
农民加入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土地,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工业化和人民公社化等措施。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6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
运动阶段。
在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基本上保持了农村集体化的形态,但受到了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4、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农村改革政策,逐步放开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
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农民逐渐实现了土地流转,发展起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此外,还出现了土地法律制度的建立、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doc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纵观建国五十多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农地流转的出现等几个阶段。
1、土地改革(1949-1952)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两权分离。
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劳动人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产权。
当然土地改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土地的过于细碎使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更主要的是这种土地制度不符合建国后宏观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土改完成后,我国农村历经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形式的合作化道路的探索,最终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即将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土地既是集体的,又是国家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以产权主体资格参与分配,农民的利益不可避免被侵占。
同时,这种一大二公的单一产权制度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弊端。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它是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确立了多元产权格局,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
农民事实上成为生产经营权主体。
在这种新的产权制度格局下,农民在分配中是作为拥有部分产权的一方权利主体而存在的,农户通过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
但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
由于它对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固有缺陷采取了回避态度,试图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仅没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持续增长的激励问题和对各经济主体的约束问题,还引发诸如集体所有权对经营权的侵蚀、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等新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 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 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 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载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
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这一变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下放到农民手中,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
然而,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如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问题、流转问题、质押融资难题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例如,放宽了土地承包到期后续承问题,延长了土地承包期限,鼓励土地流转等。
这些措施不仅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益,也为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提高了农村的农业生产效益。
其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
过去,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常被用于农村工业、商业等项目,但由于没有市场交易和流转机制,经常引发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开始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这一政策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过流转、竞拍等方式进入市场化交易,实现土地的最优配置。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还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总的来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农村集体所有权到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转变,再到拓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
过程。
这一变革不仅完善了农村土地制度,也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1、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
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
农民拥有了土地以后,大部分农民的生活有了上升,一部分农民包括有的党员买了土地和车马,雇了长工,少数农民则因种种原因生活下降,开始出卖土地或给别人当雇工。
针对这种情况,东北地区和山西向中央提出进一步提高互助组的层次报告,以防止此现象持续发展。
刘少奇对两地区的报告给予了批评和否定,认为当时的生产工具无法满足集体农庄的要求。
但毛泽东认为这将助长让私有制的出现、使剥削制度再度出现,对于党员雇工更是无法接受的。
随后陈伯达把马克思的工厂分工理论拿出来作为作业农业生产合作的理论基础,认为在生产工具不具备要求的时候通过分工仍可以提高生产效率。
1951年9月,毛泽东倡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促成1952年秋冬全国第一次农业合作运动的高潮。
1953年刘少奇在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及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
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2、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
建国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演变
分 批地 , 计 划 、 有 有领 导 、 秩 序地 开 展 了土 改 运 有 动 。至 15 春 , 国 除新 疆 、 93年 全 西藏 等 少 数 民族 地 区 以及 台湾 外 ,基 本上 完 成 了土 地 改革 任 务 。
地制度则是耕者有其田。 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规 共
定 : 二 地 改 革 为发 展 生 产 力和 国家 工 业 化 的 必 “L 要 条 件 。凡 已实行 土 地 改革 的地 区 , 必须 保 护农
农民真正获得 了解放, 我国存在两干 多年的封建
土 地 所 有 制从 此 被 彻 底 摧 毁 ,地 主 阶 级 也 被 消
展 农 业 生产 , 新 中 国 的工 业 化 开辟 道 路 。 《 为 土
地 改革 法 》将 过去 征 收 富农 多余 土 地 、 产 的政 财
策 , 变 为 保存 富农 经 济 的政 策 , 改 以便 更 好 地 孤 立 地 主 , 护 中农 和 小土 地 出租 者 , 定 民族 资 保 稳
规 定农村人 民公社 是政 社合 一 的组 织 。现阶 段农
15 9 3年 , 中共 中央先 后发 布 《 于农业 生 产 关 互助 合 作 的 决议 》 《 于发 展农 业 生产 合作 社 和 关
的决议》 ,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提 出逐步实
现 国家 对 农业 的 社会 主义 改造 的任 务 , 土地 入 使 股 、 一经 营 的初 级 农业 生 产合 作社 在广 大农 村 统
的十 七届 三 中全 会通 过 的 《 中共 中央关 于推 进农
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的过程 中, 笔
者 感 到 很 有 必 要对 建 国 后 的农 村 土 地 所 有 权 制 度 有 一个 比较 全面 的 了解 。
新中国建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及其创新
党政 干部 论 坛
新 中国建 立 以来 农 村 土地产 权 制度 的 变 迁及 其创 新
。 毛
敏
在我 国这样 一个农业大 国, 民问题 一直是革 命 15 农 9 2年底 ,完成土 改的人 口占全 国农 业人 口的 9 % 0
和建 设 的首 要问题 , 关系到 国家 的稳定 和发展 。 民 以上, 国 3 农 全 亿多无地 、 少地 的农 民无偿获得 7 亿亩 土 问题 的关键是 土地 问题 , 土地 问题 的核心 又是土地产 地 和其它 生产 资料, 贫农 、 中农 占有 的耕 地 占全 部耕
权 制度 。 产权 是人们 使用资 源 的一组权 利 , 括所有 地 的 9 %以上 。 包 0 土地 改革废 除 了封建 土地 制度 , 摧毁 权、 使用权 、 占有权 、 处置权 和收益权 。 农地产 权是 以 了 中国封建 制度 的经 济基础 ,实行农 民的土地 所有 农 村土地 所有权 为核 心, 包括 租佃权 、 经营权 和 收益 制 , 极大地解 放 了农村 生产力 , 调动 了农 民生 产 的积 权在 内的一 系列权利 。 中国成立 以来 , 新 每一 次重大 极性 , 农业生 产恢 复发展很 快 。 通过土地改革 , 政权 新 的农村社会变革都是从农 地产权 的重新调整开始 的。 获得 了农 民的高度信任 , 使他们成为其稳定 的社会基 在我 国十分 紧张 的人地矛盾关 系下, 地产权制度安 础 。 农 这次 土改在发展农 业 、 发展 国 民经济 和稳定社 会 排不仅是一个经济 问题, 而且是一个政治 问题 。
豳
21 0 0年 第 5期
农村 ・ 农业 ・ 农民
以抵御 自然灾害 的侵袭 。 之 当时 国家希望 通过对农 展农 民专业 合作社等规模 经营主体 。允许 土地 流转 , 加
我国土地权属制度演变
主讲人:
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 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土地所有制度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规划制度 土地保护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税收制度 ……
一、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度
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通过协商,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方式
1988年《土地管理法》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用; 农民集体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市场体制(集体土地不完全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的成员权限制 集体用地必须通过征收征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工商经营性用途的转用限制) 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构成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
土地私有制
农民
农民
独立经营,相互帮助,生产 合作
农民入股,集体经营,按劳 分配 集体(所有者兼使用者)统 一经营
土地私有制
农民
集体
土地公有制
集体
集体
人民公社化(1956· 1978)
党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 高,越能促进经济发展,强调农村中生产关系的 公有化程度,将原有的只带有经济性质的农业合 作社合并为规模大、公有化程度极高的政治经济 文化联合体—人民公社
农业合作社(1952-1956)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土地私有制→土地公有制)
主要阶段 农业社会主义改 造前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 有者 农民 土地使 用者 农民 使用方式
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农村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土地、宅基地被称为农村“三块地”。
这“三块地”不仅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其所能产生的粮食、产业等收益和效应也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本文梳理与回顾了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01第一轮土地承包期:1984-1999年,期限为15 年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 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针对农地的“大稳定、小调整”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通常需在15 年之上。
在此轮土地承包中主要存在:第一,任意缩短土地承包期。
国家有关部门于1993 年明确提出在首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年不变,开发荒地荒山承包期可以更长。
但是在各地的实际操作和执行中,承包期只延长了10-15 年,甚至会收回部分承包地,借新一轮土地承包的机会,将“两田制”中部分“责任田”收归集体或留用“机动地”的办法从农户手中收回部分耕地,重新高价发包,从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已经成为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型,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1997年,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再次强调和指出坚持承包期延长30年不能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放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加延长。
官方叫停“两田制”、“机动地”,为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正确认识农村现行土地承包关系的合理性,并自觉、积极、坚定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
02第二轮土地承包期:1999-2029年,期限为30 年1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决定在原有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 年不变。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 年不变。
开发荒地荒山承包期可以更长。
实行荒地使用权拍卖制度,使用期限为50-100 年。
21995年国家有关部门推出《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子女继承。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
建国以来四次土地政策的变化情况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变革和调整⑴第一次: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拥有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
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也严重地束缚农村生产力的解放。
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为了使广大贫雇农从地主阶级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进行土改。
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党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
那时我国已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到1952年冬,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
土地改革的结果及伟大意义: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这就使中国最大多数人民获得了解放;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⑵第二次:农业合作化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
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
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农民农村生产力中的最具活力的因素,因此,我国农村土地制度 变革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农 民的利益。再从我国整个农地制度变革过程来看,就算是在“一大 二公”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土地产权被完全剥夺,甚至自由选择 劳动的权利都没有了,即便在这样严苛的体制环境下,农民本身
中国广大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 落后的农业国。当时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原因,工业化都是迫切的 选择。根据当时的国情做出最终的结论是必须主要依靠农业的积累, 强制制度变迁成了不二的选择。为此,全国开始了由互助到初级社再 到高级社的三种形式的合作化运动,最终在全国建立的“一大二公” 的人民公社制。于是终于肯定了其合法地位,并最终确立了农村土 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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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实践探索的不断发展验证,沿着土地产权是“一束权利”的新 思维,最终提出建立“土地微观使用决策权、收益权以及一般转让 权归农户,宏观使用权与最终处置权归国家所有”的复合土地产权结 构的观点。
6、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 确立与发展至今
到1998年,“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己经运行 了20年。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安排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 生命力,因此,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 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加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另外,经过20 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农村土地的所有和使用制度 关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
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