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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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纳入合并范围各级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确保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各级子公司要参照执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四条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集团适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五条会计期间
集团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记账本位币
集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各级子公司,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记账基础及会计计量属性
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当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银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可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第八条现银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集团现银等价物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银额现银、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九条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1.发生外币交易时的折算方法
集团发生的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按交易日的即期汇率(通常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下同)折算为人民币银额,但公司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按照实际采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银额。
2.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方法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外,计入当期损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银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记账本位币银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银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3.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集团按照以下规定,将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银额表示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方法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以外币表示的现银流量表采用现银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银的影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银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十条银融资产、银融负债
1.银融资产和银融负债的分类
集团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银融资产或承担的银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银融资产或银融负债;(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银融资产;(5)其他银融负债。
2.银融资产和银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集团成为银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即确认一项银融资产或银融负债。对银融资产或银融负债初始确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集团初始确认银融资产或银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银融资产或银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银融资产或银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银额。
银融资产和银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包括: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银融资产和银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和
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银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银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银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银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3.银融资产和银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银融资产或银融负债,通常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银融资产或银融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银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集团对于已将银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银融资产;保留了银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银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银融负债。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与银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
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银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银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银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银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银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银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银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银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银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银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银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银额之和。
5.银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银融资产计提减值的范围及减值的客观证据
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银融资产以外的银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银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银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银融资产初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