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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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
一、概述
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顾名思义就是WTO在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对涉案条约进行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过程。由于在国际间贸易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下,条约即国家所签订的有关贸易的协议,是约束国家行使有关贸易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据。而文字的阐述在很多情况下会使处于不同地位的相对方产生不同的理解,当这些不同的理解落实于不同国家的具体行为上时,争端就很容易形成。而为了解决这些国家间的争端,对于涉案的条约进行解释就成为了WTO 解决争端的必经之路,这也恰恰反映出了条约解释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重要性。在WTO已受理的案件中,凡是经过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评议解决的案件,几乎都用到了条约解释的有关规则。WTO一般都会通过多方面的考虑,对涉案条约中的争议性内容进行相对权威、合理的认定之后,规范当事国的行为,从而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
二、我国涉案的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
我国自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如今已经成为了货物贸易大国。而相对应的,我国在WTO中所涉及到的案子也逐年增多。在这些案子的解决过程中,绝大多数都需要对涉案条约进行解释。在此,笔者只以我国知识产权案、原材料案、稀土案以及美国对某些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以下简称“中美双反实施案”)为例,对其中涉及到的条约解决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案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中,美国针对我国向专家组提出了三方面的诉讼请求,分别是:1.著作权法方面。美国请求专家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和第2款的TRIPS第9条第1款第14条和第61条第一、二句话以及第41条;2.在海关措施方面。美国请求专家组认定这些措施所要求的强制性顺序意味着海关当局无权按照TRIPS第46条所确定的原则命令销毁或处置侵权货物,从而不符合TRIPS第59条的义务;3.在刑事门槛方面。美国请求专家组认定这些门槛不符合TRIPS第61条第一、二句话和第41
条。而本文只就美国所提出的第三个诉讼请求中,专家组对于涉案条款TRIPS 第61条中的争议焦点“commercial scale”的解释过程进行分析。
TRIPS第61条第一句规定:“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刑罚。”而美国认为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以上”才给予刑事处罚,是一种“刑事门槛”,违反了TRIPS 第61条的规定。而要判断我国的这种《刑法》内容是否违反该项国际贸易规定,则要对于该条中所述的“商业规模”进行认定。
对于此问题,专家组首先听取了美国提出的对“commercial scale”的普遍意义上的解释,根据牛津英语字典中的示意,“scale”的通常意思是“相对数量或范围”或“程度、比例”,“commercial”的通常意思是“从事或具有商业”、“谋求商业回报”、“盈利”或被认为只是“商业问题”,认为“商业规模”隐含着一定的数量界定。同时专家组又仔细地审查了TRIPS第61条的上下文,包括TRIPS 协定本身的文本、前言和附件、与TRIPS协定相结合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以及任何当事方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2款意义内有关的任何协议,都没有发现一个确切的规定说明“商业规模”的具体范围,而且它也会随着产品和市场的不同而出现变化,所以专家组对于美国所提出的诉求没有给予认定。
(二)我国原材料案、稀土案
我国原材料案与稀土案有本质上的相似,其中都包含着一个关键性的法理问题,就是我国能否援用GATT第20条作为抗辩理由。在此笔者以我国原材料案为例来说明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条约解释问题。
对于在我国原材料案中,我国是否可以援用GATT第20条作为抗辩理由,涉及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与GATT(1994)之间的关系,而专家组分别从“通常含义”和“上下文”两方面对涉案条约内容进行解释。
首先,“通常含义”解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条第3款的规定是:“除非附件6有专门规定或者以符合GATT第8条的方式实施,中国应当取消适用于出口的所有税收和费用。”对这一条约的一般性理解应当是我国取消适用于出口的所有税收和费用这一义务的例外条件只有“附件6有专门规定或者以符合GATT第8条的方式实施”。而从附件6的规定中,即“除非在例外的情况下中
国不得提高现行适用的税率;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中国应当在提税之前与受影响的成员磋商,以寻找相互接受的方案。”其中的例外情况也只是限定在附件6之内的,没有我国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依据。而第二的例外条件,即“符合GATT第8条的方式实施”专家组认为,既然都已经提到了GATT(1994),可却只列出了第8条,而没有明确列出第20条,这反而体现出,我国没有将GATT 第20条作为例外条件的意思。
接着,专家组又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的“上下文”入手来对条约进行解释。专家组参考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其他的条文,包括第5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我国工作记录的第155、156、169、170段,还有WTO 的其他协议条文,综合分析,都认为我国不能援引GATT第20条作为抗辩理由。
(三)中美双反实施案
在中美双反实施案案中,我国作为控诉方对于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我国的环形焊缝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的行为提出控诉。而在本案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属于《SCM协议》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共机构”,这也就涉及到了对涉案条约中“公共机构”的解释。
专家组对于“公共机构”的解释可以分为三大方面:文义解释(包括通常含义解释以及联系上下文)、目的和宗旨层面上的解释以及参考《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公共机构”的地位来对其进行解释。最终专家组的结论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构成《SCM协议》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共机构”。而上诉机构同样通过以上三个方面重新分析了“公共机构”的含义,并在最后推翻了专家组的意见,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构成《SCM协议》中第 1.1条所规定的“公共机构”。
三、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规则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甲)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乙)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