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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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为了博取眼球,不惜制造虚假新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本文以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为例,分析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题为《震惊!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以大量虚假信息为依据,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

这篇报道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广泛关注。

然而,不久后,该明星通过法律途径证明自己并未参与诈骗,该媒体虚假报道行为被曝光。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真实性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之一。

新闻媒体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

然而,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报道,严重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2. 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报道中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导致大量网友对某明星进行谩骂、攻击,严重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的内容。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暴露了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新闻媒体在追求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忽视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其次,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意识不足;再次,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最后,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新闻领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新闻领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闻传播方式的多样化,新闻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虚假报道、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因虚假报道引发的诉讼,旨在提醒新闻从业者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新闻质量。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知名门户网站发布了一篇题为《某知名企业涉嫌环境污染,屡次整改不达标》的报道。

该报道未经核实,将某知名企业列为环境污染责任人,严重损害了该企业的名誉。

随后,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门户网站及作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门户网站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了虚假报道,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门户网站及作者赔偿企业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门户网站首页及企业所在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 二审法院判决门户网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对门户网站及作者进行了财产保全,并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

经法院执行,门户网站及作者最终履行了赔偿义务。

四、案例分析1. 虚假报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虚假报道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新闻从业者在报道新闻时,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本案例中,门户网站及作者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报道,违反了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3. 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新闻传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例中,法院依法审理,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讲述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讲述
第二章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制概述
一、基本概念
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 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P15) 法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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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特点
1、新闻法规具有极强的意识形态的色彩。 2、新闻法规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中,表现为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等文件,已经基本形 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新闻法规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 但对保障新 闻自由的法规 制定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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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新闻传播与司法之间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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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无锡日报》2010年12月16 日一张头版的雪景图片,意 外让一段婚外情曝光。 该报记者为配合寒潮来临, 在街上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 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 温馨图片。结果,相片中男 子昨致电该报投诉,指报社 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 头版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可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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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新闻法制内容概要
一、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的创办实行审批制
2、广电实行地方和中央双重管理 3、互联网站的创办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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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该报道是 否构成新 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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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博客短文侵权事件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概要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概要

4、广告经营须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5、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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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1、禁止发表煽动言论 煽动——鼓动他人 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最高:五年以上有期)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最高:五年以上有期)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最高:三到七年有期)
我国执行、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有: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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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违法行为的客体,就是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侵害了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对社会 的危害结果; (3)违法行为的主体, 就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组织; (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 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Page、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可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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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新闻法制内容概要
一、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的创办实行审批制
2、广电实行地方和中央双重管理 3、互联网站的创办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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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不能转让也不 能继承。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 保护年限一般为作者死亡后50年。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为了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目的而使用,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等情况,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新闻传播法教程 第2章 维护国家安全

新闻传播法教程 第2章 维护国家安全

◆《宪法》第52条、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 一的义务,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维 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 究。
◆ 1966年7月,《人民画报》 刊登了“铁人”王进喜的 一张照片:头戴大狗皮帽 ,身穿厚棉袄,顶着鹅毛 大雪,握着钻机手柄眺望 远方,在他身后散布着星 星点点的高大井架。日本 人根据照片中王进喜所握 手柄的架式,推断出油井 的直径;从王进喜所站的 钻井与背后油田间的距离 和井架密度,推断出了油 田的大致储量和产量。
国家秘密应具备三个要件: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 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道。

案例一:运载火箭事件泄密
◆1981年9月20日,我国首次运用一枚运载火箭发射 了三颗人造地球卫星,新华社制作了简单报道。9 月22日,北京一电台播发了一篇《太空奥秘多桂 冠》的稿件,9月23日,北京某晚报又刊登了《我 国第九颗人造卫星》的文章,并配发了三张照片 。这两篇文章对人造卫星的运行轨道,无线电遥 测频率等进行了详细报道,这些都被外国情报部 门搜集。擅自写稿投送电台和报社的一名工程师 受到了严厉的处分。
案例二:国家统计局数据频频泄密
◆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15日公布的经济数据,在14 日晚上,凤凰卫视就已公布相关数据。 ◆ 2008年7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上半年宏 观经济数据,然而,在8日和15日,路透社在其中 文网站刊登文章发布的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与统 计局当天公布的数据丝毫不差。专家指出,如果 抢先以此数据对中国资本市场套利,中国将蒙受 巨大损失。

新闻传播法律相关的案例(3篇)

新闻传播法律相关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个人隐私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以张某某诉某网络媒体名誉侵权案为例,探讨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网络媒体,为一家知名新闻网站。

2019年7月,张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年9月,某网络媒体在其网站首页发布了题为《涉嫌犯罪,某市女子张某某被警方立案侦查》的文章,并配发了张某某的照片。

文章发布后,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张某某认为,某网络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恶意炒作,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网络媒体在报道张某某涉嫌犯罪事件时,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具体而言,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某网络媒体是否在报道过程中尽到了核实事实的义务?2. 某网络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隐私权?3. 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之间是否存在边界?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某网络媒体在报道张某某涉嫌犯罪事件时,未充分核实事实,存在过错。

但考虑到报道事件的社会影响,法院认为该过错轻微,不足以构成侵权。

2. 某网络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发布了张某某的照片,侵犯了张某某的隐私权。

但考虑到报道事件的社会意义,法院认为该侵权行为轻微,不足以构成侵权。

3. 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之间存在边界。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媒体有权报道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某网络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充分尊重张某某的隐私权,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某网络媒体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并在其网站首页登载致歉声明,向张某某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的边界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的冲突:本案中,某网络媒体在报道张某某涉嫌犯罪事件时,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发布了张某某的照片,侵犯了其隐私权。

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也使得网络诽谤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近年来,我国网络诽谤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件为例,分析其在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简介2019年,某知名网络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明星涉嫌性侵》的文章。

文章中,博主不仅对涉事明星进行了人身攻击,还捏造了大量的虚假事实,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随后,涉事明星及其团队对该博主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网络诽谤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博主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信息,对涉事明星进行人身攻击,已构成网络诽谤。

2. 名誉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在本案中,博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涉事明星的名誉权。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涉事明星因网络诽谤遭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法院依法判决博主赔偿涉事明星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件评析本案在我国网络诽谤案件的审理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博主的行为构成网络诽谤。

这表明,在网络空间,即使是在匿名环境下,诽谤他人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2. 名誉权的保护本案强调了名誉权在网络空间的保护。

在网络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多样化,但同时也面临着名誉权被侵犯的风险。

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名誉权,促进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关于新闻传播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新闻传播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行业日益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法律案件的频发。

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案件涉及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对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新闻传播法律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网络媒体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揭秘某知名企业高管涉嫌违法乱纪》的报道。

该报道未经核实,仅凭部分匿名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对某知名企业高管进行了负面报道。

报道发布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该企业高管及其家属对网络媒体提起名誉权诉讼。

三、案件分析1. 名誉权纠纷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网络媒体是否侵犯某知名企业高管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本案中,网络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某知名企业高管进行了负面报道,属于诽谤行为,侵犯了该高管的名誉权。

2. 著作权纠纷本案中,网络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引用了部分其他媒体的报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发表、复制、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网络媒体未注明引用来源,侵犯了其他媒体的著作权。

3. 隐私权纠纷本案中,网络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经某知名企业高管同意,公开了其个人隐私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本案中,网络媒体侵犯了该高管的名誉权。

四、启示1. 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新闻媒体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地报道新闻,避免因报道失实而引发法律纠纷。

2. 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严格审核报道内容,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名誉权等方面的报道,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2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02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第二章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1 §2 §3 §4 §5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1 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1 报刊管理 §1-2 广播电视管理 §1-3 互联网信息管理
§1-4 新闻记者管理

满足公众知情权 监督公权力 新闻传播媒体职责所在 司法实践的需要
§5 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5-2 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应适度
(1)新闻传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要保持一定的 “度”,谨防“媒介审判” (2)媒介审判的两大负面影响
(3)防范媒介审判
§5 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5-3 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十条原则
§4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4-3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1)肖像与肖像权的定义
(2)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3)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
§4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4-4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1)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2)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3)著作权与公共利益 (4)信息网络传播权
§4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4-4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4-1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1)名誉与名誉权的定义
(2)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侮辱 诽谤
§4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4-1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3)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 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确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4 禁止渲染凶杀、暴力内容

新闻传播相关法律案例(3篇)

新闻传播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传播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谣言传播案为例,从法律责任角度探讨新闻传播监管。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多人伤亡。

事故发生后,一些网络媒体和自媒体未经核实,发布了关于事故原因和责任方的虚假信息。

这些谣言迅速传播,引发了社会恐慌,对事故遇难者家属造成了极大伤害。

当地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某自媒体负责人涉嫌散布谣言,遂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后,某自媒体负责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事故原因和责任方的虚假信息,称事故系某企业违规操作所致,并指责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

2. 该自媒体发布的信息迅速传播,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转发。

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在评论区恶意攻击遇难者家属,甚至出现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

3.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该自媒体发布的信息没有事实依据,纯属捏造。

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自媒体负责人刑事拘留。

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件评析1. 网络谣言传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2. 新闻传播监管的重要性网络谣言的传播,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加强新闻传播监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新闻传播监管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新闻传播行业的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闻传播主体的法律责任。

(2)加强网络媒体自律。

网络媒体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捏造事实,传播谣言。

(3)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案例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案例

五、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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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一、宪法
第22条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 服务的方向的规定 第35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言论自由) 第41条关于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 议的权利的规定(舆论监督) 第47条关于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 自由的规定等等,都是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根本意义的法 律规范。(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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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
移花接木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擅自创制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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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胖事件
2003年春天有网友将他一 张照片贴在网络上,立即 引发网友恶搞风潮,众多 花样百出帖子, 小胖也成为网络恶搞第一 人。
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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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1、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 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侮辱罪和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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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刑法》设定了四个与之相关的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侵犯 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 人的资料。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不得泄露。 《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 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 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 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权 收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损害患者名誉权。

第二章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第二章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相关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等法规 把“泄露国家秘密”明确列为“禁载内 容”
三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



1,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定义(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罪 名 A,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B,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3,侵害隐私的抗辩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2)社会知名人士与公众兴趣原则 (3)政府官员克减隐私原则 (4)权利人同意原则 (5)使之不可辨认原则
三,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1,肖像权的定义(略) 2,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A,一般的侵权行为 B, 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移花接木,恶意 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
?2侵害他人隐私的情形侵害他人隐私的情形1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2窃取个人资讯3侵入私生活领域4侵入互联网的私生活领域3侵害隐私的抗辩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2社会知名人士与公众兴趣原则?3政府官员克减隐私原则?4权利人同意原则?5使之不可辨认原则三新闻传播与肖像权?1肖像权的定义略?2侵犯肖像权的行为?a一般的侵权行为?b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移花接木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案例移花接木案例恶意侮辱他人肖像?2009年章子怡泼墨门事件??案例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网络小胖?3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略四新闻传播与著作权?1著作权的基本内容定义
3,著作权与公共利益
4,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移花接木)
案例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2009年章子 怡泼墨门事 件
案例(擅自创制他人肖像)

网络小胖

3,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略)
四,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案例(3篇)

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活动日益活跃,然而,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知名媒体涉嫌侵犯名誉权案为例,分析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媒体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明星涉嫌抄袭事件》的文章,该文章指控某明星抄袭了某知名作家的作品。

然而,经过调查核实,该指控并无事实依据。

于是,某明星将某知名媒体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名誉损失。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某知名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是否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

四、法律分析1. 名誉权的定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3)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损害。

3.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某知名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了涉嫌抄袭的指控,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

具体分析如下:(1)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某知名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了涉嫌抄袭的指控,对某明星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2)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某知名媒体在发布该文章时,未进行充分核实,存在过错。

(3)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损害。

某明星因该文章受到了广大网友的质疑和指责,名誉受到了损害。

五、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某知名媒体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判决其赔偿某明星名誉损失10万元,并在其网站上公开道歉。

六、案例启示本案给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带来了以下启示:1. 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2. 新闻媒体在发布新闻报道时,应充分核实事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 公民、法人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3篇)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传播速度极快,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20年,某地发生了一起因网络谣言传播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20年5月,某地发生一起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网上迅速传播出多条谣言。

谣言称,该地一家知名餐厅的食物中含有毒物质,导致多人中毒。

这条谣言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和恐慌。

事件发生后,该餐厅迅速进行了调查,并对外发布声明,称餐厅的食物安全可靠,并未发生中毒事件。

然而,谣言并未因此停止传播,反而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餐厅老板是幕后黑手”等离谱说法。

在谣言持续发酵的过程中,该餐厅的生意受到了严重影响,消费者纷纷要求退款,餐厅面临巨额经济损失。

同时,谣言还对当地旅游业造成了负面影响,游客纷纷取消行程。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餐厅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网络谣言传播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谣言传播者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1. 网络谣言传播者公开向该餐厅道歉,消除影响;2. 网络谣言传播者赔偿该餐厅经济损失50万元;3. 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网络谣言传播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本案涉及到的消费者、餐厅、旅游业等多个领域。

2. 案件影响深远。

网络谣言传播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3. 案件审理难度大。

网络谣言传播者往往难以追踪,取证难度较大。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成功确定了网络谣言传播者,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4. 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本案提醒广大网民,要理性看待网络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网络谣言传播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有力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案例(3篇)

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行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遵守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涉及某知名媒体记者在报道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概述2019年6月,某知名媒体记者在报道某知名企业家个人生活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公开了该企业家及其家人的私人照片和视频,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

该企业家及其家人遂将该媒体记者和媒体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共计100万元。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某知名媒体记者在报道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

2.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等规定,判决某知名媒体记者及媒体单位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共计1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某知名媒体记者在报道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新闻自由是新闻传播行业的重要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人的隐私权。

在新闻报道中,记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隐私。

本案中,记者在报道过程中未充分尊重当事人隐私,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某知名媒体记者及媒体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也提醒新闻传播行业从业者,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隐私。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新闻传播行业从业者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在报道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

2. 完善新闻传播行业的自律机制新闻传播行业应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新闻领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新闻领域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彭宇案”是我国新闻领域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

2010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在报纸上发表了题为《南京彭宇案:悲剧背后的真相》的文章,揭露了事故真相。

然而,这篇文章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彭宇因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被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发表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决彭宇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二审法院判决彭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彭宇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发表言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但考虑到彭宇在事发后积极救治伤者,并在事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彭宇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3.再审法院判决彭宇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彭宇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发表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但考虑到彭宇在事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

据此,再审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三、案例评析1.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彭宇案”涉及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问题。

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行使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彭宇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发表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违反了新闻法规。

2.新闻法规的完善“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新闻法规的不足。

一方面,新闻法规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新闻工作者在行使新闻自由时缺乏保障;另一方面,新闻法规对名誉权的保护力度也不够,导致名誉权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权。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新闻法规:(1)明确新闻自由的界限。

新闻法规应明确规定新闻自由的界限,防止新闻工作者滥用新闻自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加强对名誉权的保护。

新闻法规应明确规定名誉权的保护措施,确保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3篇)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领域内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某报涉嫌虚假报道被诉侵权案,该案在新闻传播法律领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报在报道某市一家知名企业涉嫌环境污染问题时,未经核实,以“独家报道”的形式刊发了多篇报道。

报道中,该报引用了多个“匿名人士”的说法,对企业的环保问题进行了激烈批评。

然而,在报道发表后不久,该企业即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要求某报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经调查,该企业并未存在报道中所称的环境污染问题。

相反,该企业在环保方面一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在得知情况后,某报意识到报道存在虚假成分,于是在后续报道中进行了更正。

然而,由于报道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企业认为某报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某报告上法庭。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某报报道是否构成虚假报道?2. 某报是否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3. 某报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某报报道构成虚假报道。

理由如下:首先,报道中引用的“匿名人士”说法未经核实,存在虚假成分;其次,报道未对报道事实进行核实,存在主观臆断;最后,报道未及时更正,给企业造成了名誉损害。

2. 某报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理由如下:首先,报道中存在虚假成分,损害了企业的名誉;其次,报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企业的环保问题进行了激烈批评,给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最后,报道发表后,某报未及时更正,进一步扩大了损害。

3. 某报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某报向企业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新闻传播领域的虚假报道和名誉侵权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虚假报道对企业和个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

虚假报道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2.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新闻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新闻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渠道日益多样化,虚假新闻、不良信息等问题也随之增多。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新闻传播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某虚假新闻事件为例,对新闻法律法规进行案例解析。

二、案例概述某虚假新闻事件发生于2019年5月,一家名为“XX时报”的媒体发布了一篇题为《震惊!某知名企业涉嫌非法经营》的报道。

报道称,某知名企业涉嫌非法经营,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该报道一经发布,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友纷纷转发、评论,甚至有部分网友表示要抵制该企业产品。

然而,经过官方调查,发现该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涉嫌虚假新闻。

报道中的“某知名企业”并不存在,报道中所称的“非法经营”更是无中生有。

该媒体因发布虚假新闻,被当地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查处,责令其公开道歉,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解析1. 违反的法律法规(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反对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一切腐朽思想,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 案例启示(1)加强新闻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政府部门应加大新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新闻传播的合法合规。

(2)强化新闻监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对虚假新闻、不良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新闻从业人员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守职业道德,严把新闻质量关,确保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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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 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 请愿伸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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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法
相对于宪法和专门的媒介法而言的、调整整个社会生活或 者某一方面社会生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成文的法律 性文件和被认可的习惯、司法判例。 美国 19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 1976年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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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 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 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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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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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新闻传播法简介
一、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最著名的如法国《人权宣言》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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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 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 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 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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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 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 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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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可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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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新闻法制内容概要
一、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的创办实行审批制
2、广电实行地方和中央双重管理 3、互联网站的创办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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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门法
1、着重于就大众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民从事传播 活动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 瑞典《新闻自由法》、法国《新闻自由法》 2、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律性文件 各国出版、广播、电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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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我国尚未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被通称为世界人权宪章,在促进世界 人权保护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最高: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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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泄露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新闻保密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通过内部途径(即内参)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由主管机关批准的制度; 新闻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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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7个法律部门:
1、宪法与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以宪法为基础,各个不同法 律部门组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完 整的有机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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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新闻传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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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宣扬邪教
邪教的特征: 教主崇拜; 精神控制;
编造邪说;
聚敛钱财; 秘密结社;
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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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传播淫秽、色情内容
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走私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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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学习新闻传播法
1、学习新闻传播法可以使我们在未来的新闻传播活动中有效的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著作权 为例) 2、学习新闻传播法能使从业者在从业活动中有效的保证他人的 合法权益(隐私 肖像 ) 3、学习新闻法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制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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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基本概念 法是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 用的行为规范的体系。法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确认、 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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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该报道是 否构成新 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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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博客短文侵权事件



愚笨的女人打击男人;聪明的女人激励男人。愚笨的女人盯着男人的缺点, 老是生气;聪明的女人欣赏男人的优点,很是开心。 愚笨的女人不分场合与男人争吵,弄得男人很没面子;聪明的女人在外人 面前给足男人面子,私下再对男人严加管教。 …… 这是山东滕州的郑峰于2006年在自己新浪博客上写的一篇500多字的随笔, 标题叫《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 2011年4月18日,郑锋上网时无意中发现了一篇跟自己文章类似的作品, 题目和作者都被改头换面。随后,他在网上搜索,发现自己这篇文章已被大 量抄袭、转载,甚至篡改。 一怒之下,郑峰将北京一家侵权的女性网站告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7月 13日,经法院调解,郑峰获赔5000元。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为目前国内 博客著作权短文诉讼赔偿的最高纪录。
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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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1、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 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侮辱罪和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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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刑法》设定了四个与之相关的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侵犯 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 人的资料。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不得泄露。 《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 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 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 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权 收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损害患者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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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新闻传播与司法之间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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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无锡日报》2010年12月16 日一张头版的雪景图片,意 外让一段婚外情曝光。 该报记者为配合寒潮来临, 在街上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 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 温馨图片。结果,相片中男 子昨致电该报投诉,指报社 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 头版,他老婆看后勃然大怒。
广义: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 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总称。 狭义: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 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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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3、法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成文法、不成文法)
第二章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制概述
一、基本概念
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 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P15) 法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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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特点
1、新闻法规具有极强的意识形态的色彩。 2、新闻法规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中,表现为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等文件,已经基本形 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新闻法规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 但对保障新 闻自由的法规 制定相对不足。
4、广告经营须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5、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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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1、禁止发表煽动言论 煽动——鼓动他人 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最高:五年以上有期)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最高:五年以上有期)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最高:三到七年有期)
五、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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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一、宪法
第22条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 服务的方向的规定 第35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言论自由) 第41条关于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 议的权利的规定(舆论监督) 第47条关于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 自由的规定等等,都是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根本意义的法 律规范。(从业)
我国执行、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有: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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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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