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瓦斯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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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瓦斯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1.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确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0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02 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
3.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按集团煤矿及煤矿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4.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
告制度。
5.检查瓦斯时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巷道。
6.通风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7.通风瓦斯日报必须经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掘进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不得将风筒扒脱节、割破、用异物堵住风筒口或改变风筒的位置。发现以上情况的给予掘进施工班组每次罚款500元。
9.隅角要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超前支护要及时回收,超前管理。隅角没有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隅角没有及时回收、超前管理的给予采煤队每次罚款200〜500元。
10.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 回柱时要采取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
花。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按“三违”论处。
11.总经理、矿长、总工、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监测工、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100 元。
12.采掘班组长每班必须在隅角或迎头指定位置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按规定吊挂的罚当班班队长100 元;每班检查瓦斯至少 3 次,有瓦斯喷出危险或瓦斯涌出
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
13.采掘队要正确悬挂TO、T1瓦斯传感器,并按进尺或回采进度随时挪移。未按规定挪移的每次罚款200 元。
14.按规定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功能,通风
队确保装置正常运作,定期进行调校,瓦斯传感器进行挂牌管理,责任到人,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OO 元,不能实现自动断电的另行追查处理。
15.按生产标准化要求安设隔爆水袋,水量充足,位置随工作面的进尺定期移挪,采煤工作面机风巷距工作面、掘进迎头向外保持60〜200m的距离,实行挂牌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