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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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0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120220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七)市、区(开发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长府发[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府发[200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精神,在《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5〕1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及市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全面谋划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提高贫困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创建和谐长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抓住国家和省扶持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机遇,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地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从2006年起至2008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108块棚户区,改造房屋面积713万平方米,涉及居民99196户、涉及工企单位988家。

2006年改造24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3130户、涉及工企单位380家。

2007年改造24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8648户、涉及工企单位329家。

2008年改造23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7418户、涉及工企单位279家。

二、棚户区界定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拆迁补偿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家应当查阅当地的通知,或咨询当地的住建局等主管部门。

可以给大家一个参考标准:
一、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意: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二、棚户区改造有哪几种补偿方式
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一类是现金补偿,一类是房屋置换。

1.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三、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

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

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

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06.30【实施日期】1998.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3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确认拆迁承办单位,核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三)负责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四)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拆迁公告和拆迁通告;(五)负责委托协议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办理证据保全;(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迁;(七)接待受理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八)依法载决房屋拆迁纠纷;(九)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十)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三条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给被委托人拆迁委托费:(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二)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元。

第四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中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20%至40%的比例存储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通告发布前应当在市拆迁办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规定的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

未经市拆迁办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

被拆迁人全部回迁后,拆迁人持市拆迁办出具的通知单在开户行支取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的全部本息。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指挥,强化责任,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一)实行分区负责。

全市棚户区改造由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指挥。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部门积极支持。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应参照“5115”工程和企业改制的做法,设立棚户区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三)鼓励社会参与。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同时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通过自筹资金,加快改善自身居住条件。

二、积极做好土地处置和投融资工作(四)合理利用棚户区土地资源。

经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认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7个工作日内划拨给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可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所融资金专项用于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五)原则上实行净地公开出让。

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由棚户区改造主体申请,经市棚改办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对棚户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拆迁完毕前做好项目招拍挂方案,搞好项目的评估测算,编制土地出让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熟的项目立即进行挂牌竞拍,确保公开出让工作在拆迁完毕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而需要提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棚改办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决定。

(六)专户管理土地出让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31•【字号】长府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棚户区改造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

改造棚户区不仅是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提高城市品位,全面拉动我市经济增长,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全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针,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基础设施配套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相结合;依据规划,坚持“成片改造、重点突出、以民为本、自主选择、以区为主)政策扶持”的原则。

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整体推进,逐项落实,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需要办理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凡因服务不到位、不及时而影响棚户区改造进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对各区及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一)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开发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

对列入次年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应在本年度10月末之前及时提供棚户区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时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地价测算工作,并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长府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二、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类区160元/平方米;二类区12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类区80元/平方米;五类区70元/平方米;六类区65元/平方米;七类区50元/平方米。

四、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九、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十日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

增加比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2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2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1日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保证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吉安居办〔2015〕39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5〕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以下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棚户区改造中,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再采取原地建设回迁安置用房,而是直接获得货币补偿款,由棚户区被征收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由征收人统一购买商品房进行异地安置的方式。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自主选择、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负责全市货币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委、审计、人防、税务、征收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货币化安置工作。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3【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0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3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12月1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三)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人员培训;(四)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春房屋拆迁补偿有什么规定

长春房屋拆迁补偿有什么规定

长春房屋拆迁补偿有什么规定核心提示:长春市拆迁人拆除城市房屋的,应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及安置。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规定了长春市拆迁人对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的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照不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全额存储,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煤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或者初装费,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准;未标明的,以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未明确的,可以向有关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加上价格补贴金额和面积补贴金额。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吉市政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让市民得到实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城市为目的,全面提高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促进吉林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棚户区的界定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平房区及旧危楼。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改造原则1. 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2.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3. 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4. 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5. 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6. 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建成区、工业集中内现有38片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5万户、14.7万人。

其中:1. 2006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0077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92家。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棚户区赔偿标准。

棚户区被拆迁改造,就会产生相应的赔偿问题。

具体标准如下:(一)按照被征收的棚户价值进行补偿;(二)赔偿征收棚户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三)赔偿征收棚户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确定赔偿标准以后,征收方应当按时赔偿到位,若被征收方同意征收以后,征收行为都已经完成了,赔偿还没到位的,被征收人可通过提起诉讼方式处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二、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吗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

但因缴纳赋税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也不确定,一般在短期内无法办理。

棚户改造房是指棚户区重新改造并建设的住房,该类房屋与市场普通商品房相比成本相对较低,由于各地政府会考虑棚改房对商品房是否造成冲击,或缴纳税收标准难以确定,以及部分居民会拥有多套棚改房等问题,政府对税赋征收方式需要根据情况制定,因此会对办理房产证时间进行调整。

由于棚改房是由政府安置住房困难人群建设的房屋,因此即使拥有房产证,在交易时间上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三、棚户区改造房是大产权吗(一)如果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就是有效的大产权房,拥有产权证以及土地证,或者是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在棚改以后,不管是赔偿多少套房子,房屋的性质都是属于大产权房,房屋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

(二)如果棚户区改造之前,房屋的性质就是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那么可以根据产权人的意愿进行选择。

如果选择保持原样,那么棚改后的房子还是小产权房。

如果选择换成大产权房,那么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假如赔偿了好几套房子,那么就要一起缴纳土地出让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1〕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1〕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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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建造〔202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工作,现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8日
——结束——。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7月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子联2022年7月1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资料、了解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本级项目的征收范围的确定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进行现场踏查。

参与现场踏查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踏查情况对拟征收范围进行会商并组织专家论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将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结论和拟确定的征收范围图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长府办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核查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拟征地通知书》确定的征地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进行核查。

房屋等附着物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及畜禽养殖设施,温室、大棚及配套设施,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内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苗木、经济作物等。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合法有效证照,审批、备案、建档时间,建设、养殖、种植时间,位置、用途、面积、结构、种类和数量,所有权人以及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关系和证明等。

二、补偿安置办法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安置1.有合法有效证照和审批手续的房屋等。

2.有合法有效审批和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业经2002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三)确定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五)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长府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3]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七日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如下:一、凡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均需遵守本规定。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安置房屋承租人。

四、安置房屋实行1.5室、2室、2.5室三种统一标准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户型的主卧室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楼梯间以外的公摊面积每户不超过0.45平方米,超过规定标准的,被拆迁人可不交纳费用。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最大标准户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不足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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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进程,增加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拆迁纠纷,根据吉棚改(2006)9号文件规定精神,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要坚持改造与发展并重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二、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形式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为生产性房屋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调换到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为其他性质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可协商确定产权调换地点。

三、拆迁有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进行补偿。

拆迁生产性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包括变电室、收发室、工人休息室、锅炉房、食堂等无产权证照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评估金额进行补偿。

评估金额由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因拆迁造成无法恢复的设备和设施,按照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进行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因拆迁所发生的设备拆装、运输费用,按照实际拆装、运输时市场价格结算。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的电力设施按现行工程造价规定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六、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能共同选定的,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及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方可由一方当事人抽签确定。

七、拆迁程序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执行。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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