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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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体育总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指导监督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选派第十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选派。

第十九条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条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

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文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文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文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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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部门文件选登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体规〔2019〕1号各市(州)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各行业体育协会,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保障我省体育竞赛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2019年7月24日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体育发展“123456”战略部署,净化赛风赛纪,规范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单项体育协会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时对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体育局对在四川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省内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是指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运动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以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合法单项运动协会组织。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省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级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四川省体育局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是否符合条件,由省体育局每年公布。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合法单项体育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体政字[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46号2001年10月19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中心在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

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未能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

为保障体育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针对当前较突出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运动竞赛的管理(一)加强运动员注册和交流中的管理工作运动员注册是加强运动人才管理、促进运动人才合理流动、规范竞赛秩序的基础,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目前运动员注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规避、违反注册规定,弄虚作假;二是部分中心对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不够严格、细致,有些项目存在较严重的运动员重复注册和错误注册问题。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继续发生,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所管辖项目运动员注册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监督单项协会对运动员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

为提高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必须建立各项目运动员注册公示制度,将各个项目运动员的注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公示,各注册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由协会就争议作出裁决。

具体办法和期限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在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违反现有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错误注册、重复注册等不良后果的,中心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高尔夫各项管理制度

高尔夫各项管理制度

高尔夫各项管理制度一、高尔夫比赛的组织和管理1. 比赛组织方案高尔夫比赛的组织方案是指比赛的规程、赛程、赛制等方面的安排。

比赛规程是指比赛的基本规则和相关要求,包括参赛球员的资格要求、比赛分组、计分规则等,赛程是指比赛的时间安排和比赛项目的设置,赛制是指比赛的比赛方式、比赛计分等。

比赛组织方案是比赛的基础,只有将比赛的规程、赛程、赛制等方面安排得当,才能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2. 比赛裁判员的管理比赛裁判员是比赛的主要管理人员,他们负责监督比赛的进行,保证比赛的公平和公正。

比赛裁判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高尔夫规则和赛事管理知识,对比赛规程和赛场情况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因此,要做好比赛裁判员的管理,需要从选拔、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确保比赛裁判员的专业素质。

3. 比赛场地的管理比赛场地是高尔夫比赛的主要场所,比赛场地的管理直接影响着比赛的顺利进行。

比赛场地的管理包括维护、保养、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只有将比赛场地管理得当,才能确保比赛场地的质量和安全。

二、高尔夫俱乐部的管理1. 俱乐部会员管理高尔夫俱乐部是高尔夫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俱乐部会员是俱乐部的主要组成部分。

俱乐部会员的管理是俱乐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会员的录入、管理、服务等方面。

只有将俱乐部会员管理得当,才能维护俱乐部会员的权益,确保俱乐部的健康发展。

2. 俱乐部设施管理高尔夫俱乐部拥有丰富的高尔夫设施,包括球场、练习场、教练等。

俱乐部设施管理是俱乐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设施的维护、改造、使用等方面。

只有将俱乐部设施管理得当,才能提高俱乐部设施的品质和服务水平。

3. 俱乐部活动管理俱乐部活动是俱乐部的主要内容,包括比赛、训练、教学等方面的活动。

俱乐部活动管理是俱乐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俱乐部活动管理得当,才能满足会员的需求,提高俱乐部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高尔夫球场的管理1. 球场维护管理高尔夫球场是高尔夫运动的主要场地,球场的维护管理直接影响着球场的质量和安全。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国高尔夫球项目综合性运动会、全国性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和全国性体育俱乐部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裁判员委员会第一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成立规则和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新规则及判例、准确把握国际规则的尺度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应由是国际级裁判或国家级裁判员,及中高协工作人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

项目中心、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条裁委会常委会在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协助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单项协会、项目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派第四条裁判员选派程序(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

(二)全国重要赛事的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第五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于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单项赛事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六条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际级裁判员或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高尔夫竞赛组织与规则裁判法

高尔夫竞赛组织与规则裁判法

一、英国公开赛(THE OPEN)(最古老) (7月) 1856年 :提出举办意向 Prestwick Golf club
1860年:第一届英国公开赛举办 8名职业球员 1861年:真正成为“公开赛”(职业+业余)




参赛人数:156人(标准)
豁免参赛途径 :Scotland open France open Europe championship 举办地:14个球场(苏格兰93次,英格兰47次) 1.圣安德鲁斯老球场(27次)
(第一次1873年,最后一次2005年) 2. 苏格兰普勒斯特维克高尔夫俱乐部 (Prestwick) (24次) (第一次 1860,最后一次 1925年)




奖品: 1. “挑战者腰带”(1860——1870) 小汤姆· 莫里斯 三连冠
2. 奖杯——葡萄酒壶(1871年至今) 设计者 小汤姆· 莫里斯 3. 奖金(2013年) 总奖金:800万美元 冠军奖金:144.2826万美元
高尔夫竞赛组织 与规则裁判法
绪 论

一、高尔夫运动的定义及特点
二、高尔夫运动竞赛类别 三、高尔夫规则与决赛方法的演变 四、世界高尔夫运动的发展现状



一、高尔夫运动的定义与特点

(一)高尔夫运动的定义
————是指人们在户外自然环境并通过人 工设计和建造的场地中,使用高尔夫器具 (球杆),按照规则的规定,在每半场为九 洞全场为18洞的场地上,将一个白色(或黄 色)的球,依次击入指定的每一个洞内,以 完成9洞或18洞击球次数的(杆数)少者为优 胜的基本过程。
主办方:英国PGA、美国PGA 、欧洲PGA 比赛时间:两年一届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组织章程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高尔夫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经由国家民政部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简称“中国高协”。

英文名称为“CHINA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高尔夫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国的高尔夫球运动,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和组织的交流和友谊;加强与国际高尔夫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高尔夫球组织及相应的国际高尔夫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第五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高尔夫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六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七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亚洲和世界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

第八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的职责是:1、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高尔夫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2、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各地区高尔夫球协会和组织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高尔夫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高尔夫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高尔夫球裁判法知识点总结

高尔夫球裁判法知识点总结

高尔夫球裁判法知识点总结一、高尔夫球裁判法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高尔夫球比赛裁判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位选手,保证每场比赛的公平竞争。

2. 保护球场环境原则:裁判员应当保护球场环境,保证比赛过程中的高尔夫球场地得到妥善保护,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3. 符合规则原则:裁判员应当严格遵守高尔夫球比赛规则,确保裁判决定符合比赛规则的要求,不违反规则进行判罚。

二、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利1. 监督比赛秩序:裁判员应当监督比赛秩序,包括控制观众、保证选手纪律等。

2. 判断球飞行状态:裁判员应当负责判断球是否飞出界外、是否掉入障碍物、是否处于不可打球状态等。

3. 判罚违规情况:裁判员应当负责判罚选手在比赛过程中的违规情况,包括打出界、球落入障碍物或水坑、长草区等情况。

4. 裁定比赛结果:裁判员应当最终裁定比赛结果,包括确认选手成绩、确认比赛结果等。

三、比赛规则和处罚1. 出界处罚:如果选手的球出界,则需补杆,并从原出界的地方重新开球。

2. 搁置处罚:当球落入水坑、长草区、树丛等处时,选手需按规则进行处罚,并从指定地方重新开球。

3. 犯规处罚:如果选手在比赛过程中违反规则,比如犯规接触球、移动球等行为,则需要进行相应罚杆处理。

4. 慢打处罚:如果选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打球,裁判员有权对其进行慢打处罚。

四、其他相关知识点1. 复式赛制:复式赛制是高尔夫球比赛中常见的一种赛制,它包括四球、单打、双打等比赛形式,裁判员需了解各种赛制的规则和特点。

2. 球场标志物:裁判员需了解球场上各种标志物的含义和使用方法,包括竖旗、球洞标志、距离标志等。

3. 球场安全:裁判员还需关注球场的安全问题,包括观众区域、球道标志等,确保比赛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总结:高尔夫球裁判法是裁判员必备的基本知识,它涵盖了比赛规则、裁判员职责和权利、比赛处罚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裁判员需要严格遵守裁判法的基本原则,确保比赛的公正公平;同时也需要熟悉各种比赛规则和处罚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浙体竞〔2020〕25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省体育总会秘书处,省体育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省学校体育协会:《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2020年10月27日浙江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浙江体育赛事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开展体育赛事时对裁判员的培养、选派和管理。

省体育局负责在浙江开展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监管工作,省内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是指符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设立并开展活动的体育社会团体。

第二章裁判员管理职责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承接本项目全省一级裁判员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对选派执裁的裁判员进行执裁监管,对本项目二、三级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成立本项目裁判员委员会;(二)依据浙江省运动会周期,编制四年以上本项目裁判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三)每年年底完成本项目裁判员队伍建设年度工作总结,提出下一年度裁判员培训、选派、晋升培养及管理工作计划;(四)做好裁判员信息库和裁判日常维护数字化管理工作;(五)服从省体育局裁判员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

等级裁判员办理指南

等级裁判员办理指南

等级裁判员办理指南对于等级裁判员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权限负责审批⼆级以下裁判员,审核申报⼀级以上裁判员。

(⼆)办理依据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0条、《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体竞[1999]153号)、《辽宁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1、遵守法律,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2、⾝体健康,符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该单项运动协会关于对裁判员的年龄规定;3、符合《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对各等级裁判员的条件规定4、经体育⾏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四)办理程序1、审批⼆级以下裁判员程序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审查→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按成绩形成批准名单→填写《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主管局长审查批准→报局办公室复审→制证、归档→颁发证书2、申报⼀级以上裁判员程序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审查→填写《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主管局长审查批准→报局办公室复审盖章→上报省相关项⽬运动管理中⼼→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3、所需材料申报⼆级以下裁判员需持市体育局培训合格证书、近期免冠⼀⼨彩照3张、《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1份;申报⼀级以上裁判员需⼆级以上裁判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份、⽐赛裁判经历证明⼀份、省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近期免冠⼀⼨彩照5张、《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式4份。

(五)办理时限审批⼆级裁判员,材料受理后,15个⼯作⽇办理完毕;申报⼀级以上裁判员,材料受理后,3个⼯作⽇办理完毕。

(六)办理部门锦州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体育第三章学校体育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社会体育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13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治体和法治政府建设,体育总局对不符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的内容、不符合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不符合当前奥运备战工作实际、不符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当前体育强国建设实际需要的文件等开展了集中清理。

经清理,决定废止1部规章,修改2部规章,废止8件规范性文件,修改5件规范性文件,废止9件制度性文件,修改1件制度性文件。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1部)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89)体训竞综字33号发布)二、修改的部门规章(2部)(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删去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

(二)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删去第八条第六项和第七项。

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修改为:“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高尔夫球队管理制度

高尔夫球队管理制度

高尔夫球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高尔夫球队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高尔夫球队成员。

第三条球队管理负责人有权对球队成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依据本制度对球队成员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四条球队成员应当遵守球队管理制度和高尔夫比赛规则。

第五条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问题由球队管理负责人进行调整,对于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第二章球队组织机构第六条球队管理负责人:负责整个球队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教练员:负责对球队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训练。

第八条领队:负责组织和安排球队的比赛和活动。

第三章球队成员管理第九条招募和选拔(一)招募球队成员应满足球队的基本要求,经过选拔后方可加入球队。

(二)球队成员应积极参加球队的训练和比赛活动,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第十条奖惩制度(一)对于表现突出的球队成员,可给予奖励,如提升职务、奖金等。

(二)对于表现不佳的球队成员,可给予惩罚,如降职、罚款等。

第十一条离队管理(一)球队成员如需离队,需提前向球队管理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球队成员如擅自离队或无故缺席,将被开除出球队。

第四章比赛管理第十二条比赛安排(一)领队需提前安排好球队的比赛安排,确保比赛时间和地点准确无误。

(二)球队成员应按时参加比赛,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需提前告知领队。

第十三条比赛规则(一)球队成员在比赛中必须遵循高尔夫比赛规则,不得作弊或违规行为。

(二)比赛结束后,需及时向领队报告比赛成绩,如有异常情况需及时告知。

第十四条比赛奖惩(一)对于在比赛中表现出色的球队成员,可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二)对于在比赛中表现不佳的球队成员,可给予惩罚,如批评、惩罚等。

第五章球队活动管理第十五条活动安排(一)领队需提前安排好球队的活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二)球队成员应积极参加球队的活动,增强团队意识和凝聚力。

第十六条活动礼仪(一)在活动中,球队成员需遵守礼仪规范,不得做出失礼行为。

(二)球队成员应尊重领队和教练员的安排,服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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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高尔夫球裁判员队伍建设,为保证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高尔夫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结合高尔夫球项目在国际上和我国的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协会实体化改革进程,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高尔夫球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高尔夫球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授权下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高尔夫球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中高协负责对各级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高尔夫球裁判员实行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中国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二级为最低级别。

参加The R&A规则有限公司国际级裁判员考核并获得80分(含)以上成绩者,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中高协负责我国国际级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高尔夫球裁判员在国内外举办的高尔夫球赛事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中高协具体负责高尔夫球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级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高尔夫球项目一级和二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地方高尔夫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可向中高协提出申请,由中高协代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且开设高尔夫球相关课程的高等院校,可负责本单位高尔夫球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则与竞赛委员会第九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规则与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在中高协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高尔夫球各项规则,负责规则普及与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竞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竞委会成员由中高协专职人员和注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中高协专职人员在竞委会执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届竞委会任期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竞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高尔夫球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高协审核批准。

竞委会执委会成员,由竞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竞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高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竞委会执委会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

竞委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人选需报经中高协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竞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最新版高尔夫球规则。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高尔夫球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高尔夫球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竞委会。

竞委会名单应当向中高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竞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含)以上的裁判员组成。

第十四条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竞委会,竞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含)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组成。

竞委会名单须向中高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十五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临场实践、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晋升国家A级裁判员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六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二级裁判员由承接二级培训的单位进行培训,由中高协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的方式。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热爱高尔夫球运动,可以参加二级培训和考核。

所有申请二级裁判员考试的人员,须在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注册,由承接二级培训的单位组织参加考试和实践考核。

第十七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高尔夫球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高尔夫球竞赛工作的能力,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一级裁判员由承接一级培训的单位进行培训,由中高协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的方式。

获得二级裁判员资格满一年,至少一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裁判员及以上职务者,可以参加一级培训和考核。

所有申请一级考试的人员,须在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注册,由承接一级培训的单位组织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第十八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龄在六十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精通高尔夫球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高尔夫球竞赛的工作能力,掌握高尔夫球竞赛编排方法,通过临场实践考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根据掌握英语程度,国家级裁判员分为A、B两级,国家A级裁判员可以执裁在国内举办的国际赛事,国家B级裁判员可以执裁在国内举办的全国性赛事。

国家级裁判员由中高协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采用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方式。

获得一级裁判员资格满两年,累计已担任地市级或以上高尔夫球竞赛临场裁判工作十场以上者,可以参加国家级培训和考核。

所有申请国家级考试的人员,须在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培训培养网站上进行注册,由承接国家级培训的单位组织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

第十九条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通过国内培训班的理论规则、临场实践考试和英语考试并成绩合格,参加The R&A 规则有限公司国际级裁判员并获得80分(含)以上成绩者。

已持有高尔夫球国家A级裁判员有效证书;任国家A级裁判员两年以上,担任全国以上竞赛临场裁判工作10场以上,经中高协推荐,有资格参加国际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十条各级裁判员晋级过程中,如业务特别优秀或表现突出者,可视情况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等级裁判员考试。

推荐标准、程序及申请需经竞委会备案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尔夫球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高尔夫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中高协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第二十六条各级裁判员每两年进行注册。

注册期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第二十七条各级裁判员统一在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备案注册。

第二十八条中高协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三)竞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三十条连续两次未注册的裁判员,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方能恢复注册。

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三十一条裁判员选派程序:(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

(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原则上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A 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

(三)全国综合运动会的裁判员,由中高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四)地方各级赛事由赛事主办单位负责选派。

第三十二条全国性比赛,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原则上为国家级及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含)以上职务由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含)以上职务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含)以上。

第三十三条国际性重要赛事的仲裁竞委会成员和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代表应当由竞委会执委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全国性重要赛事于比赛举办前,要求竞委会执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并予以公布执行。

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

由中高协提名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第三十五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第三十六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回避原则。

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团体赛事的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方式。

第三十七条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就近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由中高协统一选派,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具体人数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当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的注册情况。

裁判员信息应当与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上的信息一致。

第六章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认证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竞委会的工作开展;(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接受体育竞赛举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六)对于竞委会做出的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法规,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高尔夫球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四)积极宣传和开展高尔夫球运动,团结其他高尔夫球从业人员,推动本项目规则的普及;(五)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六)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考核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各级裁判员认证单位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考核。

各级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在其裁判员证书上填写考核意见并同步上传至中高协规则与裁判员管理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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