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小税种记忆方法-初级会计职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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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征收

以上的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不属于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不属于征税对象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x1.2%

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部分(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电梯、阳台等)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对个人按市场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税率征收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售、赠与、交换)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2、土地、房屋权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3、以交换方式的,价格不等的,由多付方缴纳契税,价格相等免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以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受益为计税依据

1、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平方米)x税率

2、免税:军事、学校(职工住和营利性的除外)、养老院、医院(职工住除外)

3、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

4、按当地税额减半的:居民户口所在地按标准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1、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内的不管是国家拥有还是集体的都征税2、建制镇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区,不包

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1、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园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城镇使用税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纳城镇使用税

3、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次月起缴纳该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房自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房屋出租、出借的次月缴纳;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的先以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再以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

1、只对“有偿转让”征收,对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不征收

2、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

3、承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扣除

4、允许扣除费用=利息+(取得是支付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x5%

以内

允许扣除费用=(取得是支付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x10% 以内

5、房地产:(取得是支付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x20%

以内,在销售新房时,旧房不使用该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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