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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提供病理相关医疗服务的,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

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一)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四)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相应资质。

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的,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的,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专业人员。

(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记录。

四、房屋和设施(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建筑面积增加300平方米。

(三)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大学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19781-2005)》、《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XX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长对我校生物和医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我校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技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一)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制定、完善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生物和医学相关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生物和医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技术安全隐患整改;(二)保卫处负责生物和医学试剂、材料等的防火、防盗、防恐等工作,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参与处置生物或医学安全突发事件;(三)各学院、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物和医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物和医学实验室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

各学院、直属单位负责制定、完善院级生物和医学安全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组织、指导、督查、协调系所、中心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实验室安全隐患,举一反三,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向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生物安全管理情况;(三)教学中心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是本组生物和医学试剂、材料等采购、储存、使用、交接和废弃物处置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组生物和医学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四)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间实验室的生物和医学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负责;(五)在实验室学习、工作(含实习、参观等)所有人员对自己的生物和医学试剂、材料等采购、使用、储存、处置等生物安全相关行为负直接责任。

(一篇就够)实验室管理制度完整版

(一篇就够)实验室管理制度完整版

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实验室管理规定1.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实验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3.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4. 外部人员进入实验室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按照实验室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实验活动。

5.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的工作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吸烟、饮食或存放私人物品。

6.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二、仪器设备管理规定1.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采购、验收、使用和保养。

2.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购买凭证、使用说明书、维修记录等内容。

3. 实验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和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

4. 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5. 实验室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三、样品管理规定1. 实验室样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采集、保存和处置。

2. 实验室应对样品进行标识和分类,确保样品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3. 实验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样品,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方法。

4. 实验室应对样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样品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5. 实验结束后,剩余样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避免污染环境。

四、实验数据管理规定1.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实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实验过程和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实验数据。

3. 实验数据应进行备份和归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4. 实验室应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为科研和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5. 实验人员在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时,应确保实验数据的保密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1.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制度

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制度

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制度实验室是科学研究与创新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对于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研究结果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工作秩序和安全,制定并执行一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实验室环境、设备管理、实验操作、安全保障等方面阐述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实验室环境管理1. 实验室清洁与整齐实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清理和整理,并将工作台面和垃圾桶保持整齐。

化学品和试剂应按规定摆放,确保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物质储存的安全可靠。

2. 实验室通风与空气质量实验室通风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空气流通,排解有害气体。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并定期检测空气质量,保证实验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 温湿度与照明管理实验室内的温湿度应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照明设施应保证光线充足,方便实验操作和观察。

二、设备管理1. 设备购买与验收实验室设备的购买应符合科研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在使用新设备前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实验过程中断。

2. 设备定期保养实验室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生命周期的延长。

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以便于设备使用情况的查阅和维护。

3. 设备使用规范实验人员在使用设备时应按照操作手册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避免人为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或者安全事故发生。

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和关闭,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三、实验操作管理1. 实验前准备与实验记录在进行实验前,实验人员应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包括试剂的准备、仪器的调试和实验方案的编写等。

同时,在实验过程中应准确记录实验数据和观察结果,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重复性。

2. 实验操作规范实验人员应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循实验安全操作规范和实验室操作制度。

对于存在潜在危险的实验操作,应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实验废弃物处理实验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理。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药管注[2000]403号关于印发《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为实现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人员要求2、检品收检、检验、留样制度3、检验记录与核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O年九月十二日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公司实验室管理制度三篇.doc

公司实验室管理制度三篇.doc

公司实验室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公司实验室管理系统1、目的实验室是公司科研的重要场所。

为了充分利用实验室设备,改善实验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应用范围实验室仅限* * * *公司的R&D人员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工作。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公司实验室的人员。

3、管理规定3.1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1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专用管理员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经实验室专用管理员批准。

实验室人员不允许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实验室。

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也不得擅自操作仪器。

4.来自国外单位的访客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并由公司人员全程陪同才能进入实验室。

5实验者每次使用实验仪器时都应进行登记,并详细记录用户名称、仪器名称、使用目的、具体使用时间、使用效果、批准人姓名。

使用仪器后,实验者应按下关机按钮关闭机器,不能直接断开电源。

实验室里不允许吸烟。

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室内吸烟。

如果被发现,将被罚款100元。

8实验室人员不允许进行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饮食、午休等。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保持实验室和实验室设备清洁卫生。

3.2实验室人员职责1实验室人员应服从实验室主管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室各项管理制度。

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必须穿特殊的抗静电服装和鞋子。

3操作仪器时,除了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外,实验者还应佩戴防静电腕带或防静电手套。

实验室专用的防静电衣服和鞋子不能通过实验室。

5实验室人员不得在实验室进行超出公司产品实验范围的工作。

6实验室人员应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后应清理个人物品,保持实验室整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仪器故障应及时向实验室主管报告。

7实验室人员不得擅自移动实验室的公共仪器和物品。

实验室里不允许有个人物品。

如有发现,主管有权清理随意放置的物品。

9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时,不得带走实验室内的任何物品。

3.3实验室专家职责1实验室实行专家负责制,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设备由专家管理。

实验室的所有仪器都需要有档案和卡片,每个实验仪器都要有明显的设备标识。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保卫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三)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分级负责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与产业处、教务处、保卫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六、特种设备安全(一)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三)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一、实验室开放时间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下午5:00,除法定节假日外,所有人员均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出实验室,不得随意进出。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1.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并禁止携带易燃和易爆物品入内。

2. 实验室内使用化学试剂时,必须佩戴防护镜、实验手套和实验服,并遵循化学品操作规程,确保个人与实验室的安全。

3. 实验室内设有紧急出口和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

4. 在实验室内发生任何事故、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时,所有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三、实验室设备管理1. 使用实验室设备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禁止私自操作其他未经培训的设备。

2. 实验室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出现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暂停使用相关设备。

3. 禁止私自调节实验室设备的参数和配置,如需修改应经过实验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授权和指导。

四、实验室用品管理1. 实验室用品包括玻璃器皿、实验试剂、耗材等。

使用前应检查其完整性和有效期,并按需使用,禁止浪费和私自带走实验室用品。

2. 使用实验室用品后,应及时清洁和归还,并严禁私自将实验室用品带出实验室。

五、实验室卫生管理1. 实验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严禁乱扔垃圾和食品残渣。

2. 实验室设有指定的卫生区域,定期清理卫生区域,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3. 实验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避免聚集烟雾和有害气体。

六、实验室数据管理1. 所有实验室数据均应妥善保管,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实验室成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记录实验数据,并在实验完成后及时整理和归档。

3. 实验数据的使用、传递和共享应经过相关人员的授权和确认。

4. 禁止私自篡改和销毁实验数据,如有需要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更正和存档。

七、实验室财务管理1. 实验室在购买实验设备和用品时应严格按照预算需求进行购买,必须经过实验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审批和确认。

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功能教室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功能教室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功能教室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巴彦淖尔市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功能教室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为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艺体教室的管理,提高各类教学仪器、图书和器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艺体教室和教学仪器、图书资料、艺体器材等在培养中小学生素质和技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艺体教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上述各类功能教室的作用,提高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艺体器材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教育信息中心是全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室和艺体教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自治区规定,制定中小学校实验用房、设施建设及有关仪器设备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提出各类中小学实验室人员的配备标准,组织、开展和指导对全市中小学校实验教师和管理员的培训;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业务督导与检查、评估、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归口组织中小学教学实习、培训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体育、艺术、卫生器材、电教器材、图书等仪器设备和器材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以教育简报形式通报。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第七条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完成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教学,开展第二课堂和课外科技活动,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加强实验仪器购置管理,落实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计划、采购、到货验收、登记入账等管理要求。

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做到家底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加强仪器存放和保养的管理。

所有仪器设备都要统一编号,张贴标签;存放要做到科学分类,整齐美观,陈列有序,取用有序。

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保障实验室内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实验室的工作效率,提供更好的科研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全部工作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员等。

第三条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不得有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空间管理第五条实验室内各个区域划分清晰,禁止随意擅自更改实验室布局。

实验室内各区域应保持整洁。

第六条实验室内设备应按照标准放置,不得私自移动或更换位置。

第七条实验室内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实验室内应设立实验室垃圾桶,并定期清理,禁止将垃圾留在实验室内。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立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实验室内不得留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严格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三章实验室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内设备采购应符合实验室需求,设备使用前需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设备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切勿私自改动。

第十三条实验室内设备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并保持设备的整洁。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修,不得擅自维修。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实验室内应进行定期安全培训,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实验室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实验室安全标志,确保安全事故不发生。

第十七条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实验室内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实验室卫生管理第十九条实验室内应保持洁净,定期进行整理和清扫。

第二十条实验室内的垃圾应分类投放,严禁倒入不当的垃圾桶。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内禁止食用,严禁将食品留在实验室内。

第六章实验室工作流程管理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应按照实验计划和流程进行实验,严格控制实验时间和条件。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电子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分级分类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电子系开展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分析测试的专用场所。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电子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在“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指导下制定,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安全事故预防应贯穿于实验室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修改造等各个阶段。

结合电子类实验室安全特点,主要包括准入安全与信息安全、消防安全、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设施安全、实验室内务等多方面的管理内容。

第二章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四条严格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根据电子类教学、科研实验室特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各类人员应通过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五条电子类实验室为(威海)所属教学、科研类实验室,实验内容主要包括电子电路设计、制作与调试、计算机程序设计与开发、基于嵌入式处理器和可编程逻辑器件等可编程器件的程序设计与开发,以及少量简单的机械加工。

实验室禁止开展以上项目之外的实验活动。

第六条本实验室潜在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漏电或操作不当导致的触电、电路焊接等操作不当导致的烫伤、用电不当引起火灾导致的烧伤、机械设备使用不当导致的物理外伤等。

第七条安全设施及逃生路线。

所有实验室均配备有灭火器,位于实验室内(一般在各实验室门口、实验室正前方墙下、实验室中部立柱下等位置)及楼道中(本楼层楼道两侧灭火器箱内)。

火灾发生后,所有人员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安全出口指示牌和应急灯,通过楼梯迅速撤离,禁止乘坐电梯。

第八条使用实验室时应服从实验室教师及学生助管的管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一、总则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实验室正常、有序、安全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制1. 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对实验室安全负全面责任。

2. 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1. 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2. 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实验室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禁止私自拆装、改装实验室设备。

3. 实验室药品管理制度:实验室药品应分类存放,明确标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单独存放,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4. 实验室用电安全制度:实验室用电设备应按照规定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确保用电安全。

5. 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乱扔火种,确保消防安全。

6.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存放,禁止随意丢弃。

有害废弃物应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7. 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实验室主任,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实验室主任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或解聘等处罚。

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大学章程》,对原《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的场所和实体。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部署,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提倡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质量效益并重,努力实现实验室建设健康协调发展,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中心等,下同)两级管理。

由分管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单位由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评议、审议、考核、评价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相关工作。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秘书单位一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实验室。

按照功能类型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两大基本类。

第九条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落实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三)负责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及其晋升、奖惩等工作。

(四)落实学校安全环保监督检查要求和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五)负责做好学院实验室检查、考核和评估相关工作。

(六)负责学院实验室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主管院领导做好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在分管实验室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分管院领导对本院实验室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学校主管部门对本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与组建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决策部署,强化战略科技力量,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推进河南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验室的预备队和我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应当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形成高层次人才汇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设施共建共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全链条、开放式创新高地,成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第三条省实验室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可以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力量,形成以省实验室为核心主体、各类优质高端创新资源协同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四条省实验室建设坚持“省级政府主导,市级政府或部门(单位)主建,成熟一个、建设一个,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统筹省实验室规划布局,省政府负责批准省实验室启动建设。

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业务指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省实验室运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支持政策,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测试等活动的校内实验工作场所。

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及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的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必须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

学校各类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都应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聘任、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并纳入各单位综治考评和业绩考核,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校园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校、院(重点实验室、所、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第六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试行)

【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试行)

实验室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明确人员职责,进壹步为全院科研和工程试验做好服务,结合实验室现状,于原《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壹条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负总责,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实验室设日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壹名,其待遇参照院办公室工勤岗人员执行,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服务对象为院内人员和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

委托样品测试需填写来样测试委托表(见附件 1 ),由重点实验室安排专人负责试验。

自行开展试验需填写实验申请单(见附件 2 ),经分管副院长、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场,新进人员进场前要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且通过考核。

外部人员进入实验室试验,由试验负责人负责收取每人 500 元押金,交至院财务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试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违反规定或者不接受管理员监督管理的,管理员有权住手其试验工作,且通报其所于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试验完成后,试验人员须清理干净试验现场和设备装置,清点归仍借用物品,按照收费标准(见附件 3 )到院财务缴纳相应的费用,报管理员检查批准后方可取回押金、离开实验室。

试验评估表(见附件 4 )由试验负责人填写,评估结论由管理员或者实验室主任填写。

第六条实验室原则上不安排加班试验、过夜试验及节假日试验。

如有特殊需要,由试验负责人提出试验申请(含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案),由所于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签字后,经实验室主任允许、实验室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重大节假日试验需得到院长批准。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原则上每周至少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俩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员进行整改且按关联规定进行处罚。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领导书面汇报且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院办公室和分管行政副院长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主任进行整改,且按关联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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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制度 (试行 )为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明确人员职责,进一步为全院科研和工程试验做好服务,结合实验室现状,在原《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实验室运行管理程序第一条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负总责,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实验室设日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一名,其待遇参照院办公室工勤岗人员执行,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服务对象为院内人员和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

委托样品测试需填写来样测试委托表(见附件 1),由重点实验室安排专人负责试验。

自行开展试验需填写实验申请单(见附件 2),经分管副院长、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场,新进人员进场前要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

外部人员进入实验室试验,由试验负责人负责收取每人 500 元押金,交至院财务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试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违反规定或不接受管理员监督管理的,管理员有权停止其试验工作,并通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试验完成后,试验人员须清理干净试验现场和设备装置,清点归还借用物品,按照收费标准(见附件 3)到院财务缴纳相应的费用,报管理员检查批准后方可取回押金、离开实验室。

试验评估表(见附件 4)由试验负责人填写,评估结论由管理员或实验室主任填写。

第六条实验室原则上不安排加班试验、过夜试验及节假日试验。

如有特殊需要,由试验负责人提出试验申请(含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签字后,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实验室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重大节假日试验需得到院长批准。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原则上每周至少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两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员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领导书面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院办公室和分管行政副院长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主任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条日常检查中发现管理员或试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将对试验人员和试验负责人、管理人员采取教育、罚款和院内通报等处罚措施,具体处罚细则由重点实验室另行制订公布。

第二章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管理员负责安全卫生规定的实施,日常安全卫生工作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安全教育、采取各种防火防盗防毒的安全措施以及负责试验场所、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试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试验的安全,所有试验人员应严格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每天进入实验室工作和离开时应签写时间。

2、试验前必须正确估计易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重大仪器设备要事先制定好安全操作规程。

3、试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试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并关好门窗,由管理员检查确认后方能离开。

4、试验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涉及有毒物质的试验人员应穿戴防护装备,试验要在通风橱中进行。

化学试验室备有废液桶,试验后的有毒残液要妥善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

5、未经管理员批准,不得擅自挪动实验室仪器、设备、钢瓶。

6、及时将使用后的试验药剂、仪器设备、器械放回原处;玻璃器皿必须当天清洗干净,放置规定位置,不得隔夜;对试验完成后剩余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长期存放于实验室中。

7、进行有危险的试验操作,应事先书面申请(含应急方案),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在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二条管理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工作:1、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排风扇及通风橱等是否能正常使用,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定期检修实验室电路及用电设备,保证安全;保持实验室的上、下水道通畅、完好,冬季要做好水管的保暖和放空工作,防止水管水阀龙头受冻爆裂酿成水患。

如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向院办公室、分管行政副院长汇报予以解决。

2、按药品的性能,妥善存放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3、如遇火警,应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灭火,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进行人工呼吸,急送医院救治;如发生人员中毒,应立即切断毒源控制扩散,将中毒人员移至通风处,并急送医院救治。

4、未经分管副院长、实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外借仪器、设备,不得同意无关人员参观;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室;不得将各房间钥匙转借或复制他人。

5、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坚持每天小扫、每周大扫。

每天试验结束后,要及时清扫地面和整理台面物品。

仪器设备应布置整洁、表面无尘。

实验楼大厅和走廊,不得堆放仪器设备、废瓶和废纸箱等物品,以确保大楼安全通道的畅通和环境的整洁。

6、每天下班前检查确认电源、水源和火源是否切断,门窗是否关好,检查试验人员环境卫生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天上班要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试验人员,督促其整改,必要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实验室内严禁吸烟,走廊内禁止流动吸烟。

进入实验室工作需穿工作服,实验室严禁进行玩电脑游戏、吃东西或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管理员负责整个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维修等事务,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贵重仪器由专人负责操作,精密仪器实行上机培训、定期检查制度。

2、建立健全贵重仪器和精密仪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买合同、随机文件、技术资料、安装调试、维修使用记录等。

3、对一般仪器和设备装置实行定期保养。

定位存放仪器及相关附件,醒目标出仪器操作要点、附件名称。

第十五条试验人员在操作实验室仪器设备时要做到以下几点:1、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精密仪器。

2、不得擅自改变仪器及附件存放位置,确需移动位置必须经管理员同意,使用后放回原处。

使用后及时清理仪器及附件。

3、一旦发现整个实验室中有关设施、设备和仪器出现故障或损坏等情况,每个试验人员均有义务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配合查找原因。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点实验室来样测试委托表;2、重点实验室试验申请表;3、实验室开放服务收费标准;4、重点实验室试验评估表。

附件1:重点实验室来样测试委托表项目名称( 费用来源 )委托部门样品名称送样人所室负责人(签字)数量分析项目备注:送样时间样品接受人可保存时间批准人附件 2:重点实验室试验申请表项目名称(费用来源)实验内容主要仪器设备预计试验时间试验人员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所室负责人(签字)所室主管院长(签字)实验室主任(签字)实验室主管院长(签字)备注附件 3:实验室开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加强实验室的管理,提高重点实验室为全院科研和工程服务质量,结合重点实验室现有检验条件,适当参照《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重点实验室收费标准。

1、试验人员每人每天收费120 元。

2、试验用易耗品按照实际消耗进行收费。

3、使用仪器设备适当收费。

液相色谱仪每次开机收费400 元,每进样一次收费10 元;气相色谱仪每次开机收费300 元,每进样一次收费10 元; TOC每次开机收费 250 元,每进样一次收费 10 元;红外光谱仪每次开机收费250 元,每个样一次收费50 元; GC-MS每次开机收费 1000 元,每进样一次收费50 元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每次开机收费200 元,每进样一次收费 30 元;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每次开机收费150 元,每个样一次收费30 元。

其它仪器设备收费另行制定。

4、委托样品收费按下表。

⑴预处理费用序号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备注萃取、吸收、离心分离、蒸馏、1单样、项40回流等简单前处理2高压灭菌、层析分离等复杂前处理单样、项403底质、土壤样品制备单样、项120⑵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序号检验方法计量单位(元/ 个)1 PH计、电导仪、溶氧仪每个数据252 滴定法每个数据703 电极法每个数据804 分光光度法每个数据805 重量法每个数据1006 紫外光度法每个数据1007 红外光度法每个数据1008 五日培养法每个数据1509 原子吸收法每个数据15010 气相色谱法每个数据150 备注1、常规样品数量少于10 个时,按 10 个计。

2、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 10 个时加收 30%,样品总数50 个样(不含 50 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样品总数100 个样(不含100 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1液相色谱法每个数据26012GC-MS每个数据30013TOC每个数据7014傅立叶红外每个数据10014毒性测试每个数据3005、实验室收取的试验和检验费用,由试验负责人从科研项目或其它项目中支付,由院财务负责划帐,院内设专用帐户管理。

实验室收取的费用包括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30%作为实验室日常维护及易耗品的购置费用,70%作为管理费进入院财务。

附件 4:重点实验室试验评估表项目名称(费用来源)实验内容主要仪器设备试验时间试验效果安全卫生制度执行情况试验人员试验人员工作表现试验评估结论试验费用(元)试验负责人(签字)评估日期所室负责人(签字)实验室管理人员(签字)实验室主任(签字)实验室主管院长(签字)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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