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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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一、收费项目1.幼儿园教育费:包括教材、教学用品、课程开展费等费用。

2.伙食费:包括早餐、午餐、下午茶等费用。

3.住宿费(如果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包括住宿用品、生活费等费用。

4.幼儿园活动费:包括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等费用。

二、收费标准根据当地行业标准和经济发展情况,幼儿园可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应当向家长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三、收费方式1.一次性收费:幼儿园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2.分期付费:幼儿园将学期或学年的费用分为若干期进行收费,方便家长分期支付。

四、收费时间1.续费:幼儿园提前一个月通知家长续费,并规定明确的缴费时间。

2.新生入园:家长须在新生入园前完成相关费用的缴纳。

五、退费政策1.家长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园的,可按照幼儿园规定的退费政策办理。

2.家长提前一个月通知幼儿园,可申请退费,退费应扣除已经开展的教育和服务费用。

3.家长提前一个月通知幼儿园,可申请调整收费方式,如从一次性收费改为分期付费,或相反。

六、收费传达和解释1.幼儿园应当将收费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家长,并保留收据和其他相关凭证。

2.如何收费管理上出现争议,家长可向幼儿园提出申诉,并幼儿园应当积极研究处理,及时给予回复。

七、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政策等相关信息。

2.家长在幼儿园报名时,应当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认真了解和确认。

总结: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是为了明确收费相关事项,保障家长和幼儿的权益,维护园所和家长的良好关系。

幼儿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将其公示给家长,确保所有收费项目的透明,并有相关退费政策保障家长的合法权益。

同时,幼儿园应当与家长保持及时的沟通,解决收费方面的问题,提高双方的满意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2012)

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2012)

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皖卫妇社[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卫妇社〔2012〕35号)各市卫生局、教育局,宿松、广德县卫生局、教育局,省妇幼保健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提高全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省卫生厅、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是儿童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托幼机构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皖价费[2010]22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0.10.15【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1 / 2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

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

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2.公共洗浴费。

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

(二)代收费。

1.教材费。

各地按照《安徽省中小学教材目录》选用的版本并经省价格、新闻出版部门定价的教材费用。

按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2 / 2。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收费”)。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依据。

其中强制培训的,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四)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明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五)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第四条培训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

幼儿园2022-2023学年收费政策公示

幼儿园2022-2023学年收费政策公示

幼儿园2022-2023学年收费政策公示
尊敬的家长:
为了更好地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我们幼儿园制定了2022-2023学年的收费政策,并通过本文档向您公示。

请您详细阅读以下内容:
收费标准
1. 学前班收费标准:每学年学费为X元。

此费用包括教材费、教具费等相关费用。

2. 托班收费标准:每学年学费为Y元。

此费用包括午餐费、午休费等相关费用。

3. 活动费:根据学年不同,我园将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动费将在活动开始前向家长详细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收费方式
1. 学费按学年收费,分为两次支付,分别为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

具体支付时间会提前通知家长。

2. 家长可选择现金支付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学费。

详细的支付信息将在缴费通知中提供。

收费政策说明
1. 学费不包括午餐费,午餐费每月另行收取。

2. 家长需按时缴纳学费,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缴纳,请提前向幼儿园行政办公室说明,并协商后续解决方案。

3. 如家长选择提前终止幼儿在我园的就读,已缴纳的学费不予退还。

4. 活动费根据具体活动和费用情况而定,详细信息将在活动通知中说明。

请注意:
以上收费政策仅适用于2022-2023学年,具体费用及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任何调整,我们会提前通知家长。

感谢您对我们幼儿园的支持和信任!如果您对收费政策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幼儿园名称
联系方式
以上公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的收费管理条例

幼儿园的收费管理条例

幼儿园的收费管理条例1. 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管理条例。

2. 收费项目和标准2.1 收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伙食费、校车费、杂费等。

2.2 收费标准1. 保教费: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2. 伙食费:根据幼儿的实际就餐情况,按照幼儿园制定的伙食标准收取。

3. 校车费:根据实际乘车距离和人数,按照当地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4. 杂费:包括幼儿床上用品、校服、教材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

3. 收费方式和时间3.1 收费方式幼儿园收费采取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具体方式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3.2 收费时间1. 保教费、伙食费:每月或每学期初收取。

2. 校车费:按乘车次数或月份收取。

3. 杂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收取。

4. 收费管理和监督4.1 收费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时间,并将收费信息进行公示。

4.2 收费监督1. 幼儿园应当接受教育、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家长有权对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对收费不规范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5. 违规处理违反本收费管理条例的,由教育、价格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 附则本收费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收费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幼儿园应当根据本收费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办法,并报当地教育、价格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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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1. 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和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合法,并明确告知家长。

收费项目包括托管费、食宿费、教材费、教育资源费等,费用结构透明明确,不允许变相乱收费或强制消费。

2. 收费周期与方式幼儿园收费周期为每学期,按月、季、年等方式进行分期收费。

幼儿园将所有收费信息以文字形式通知家长,确保家长清楚了解每个收费项目的具体金额、收费截止日期和缴费方式。

3. 缴费渠道与时间幼儿园提供多种缴费渠道,包括线上支付、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便家长选择适合的缴费方式。

缴费时间提前通知,确保家长有足够的缴费准备时间。

4. 收费管理幼儿园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人员负责收费管理,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收费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允许干扰或影响家长的正常缴费行为。

5. 收费优惠与减免幼儿园针对经济困难家庭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收费优惠或减免服务,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家长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

6. 收费合同与明细幼儿园与家长签订正式的收费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费周期、缴费方式等重要信息,并由双方共同确认签字。

7. 收费监督与投诉幼儿园建立收费监督机制,接受家长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幼儿园应主动回应家长的关切和建议,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保障家长的合法权益。

8. 风险防控与公示幼儿园设立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审核收费管理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公示于幼儿园内部或网站上,以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

9. 资金运用与监管幼儿园使用收费资金应合法合规,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的正当使用,并定期向家长公开相关财务报告。

10. 收费违规处理幼儿园对于收费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等,并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结语: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保障幼儿园与家长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防控和资金监管,为孩子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幼儿园学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学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学费管理实施细则1. 目标与背景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幼儿园学费管理,确保学费收取的公平、合法和透明,维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学费收取方式幼儿园学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收取:- 学期收费:按每学期的费用标准收取;- 月费制:将学费平均分摊至每个月,以月份为单位收取;- 季度收费:按每个季度的费用标准进行收取;- 年费制:将学费平均分摊至每年,以年份为单位收取。

学费收取方式应由幼儿园与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入园协议中明确约定。

3. 学费收取标准学费收取标准应基于以下因素进行确定:- 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及教育质量;- 市场行情与价格水平的合理参考;- 家庭经济状况及家长的支付能力。

学费收取标准应合理、公正,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4. 学费退还与减免在以下情况下,幼儿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学费退还或减免:- 学生因病休学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就读;-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学费;- 幼儿园违反入园协议约定,导致学生无法正常接受教育。

学费退还和减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幼儿园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

5. 学费收取管理为确保学费收取的公平和透明,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学费收取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学费收取流程和标准的明确规定;- 学费收取记录的详细保存;- 学费收取与财务报表的核对;- 学费收取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学费收取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学费收取管理的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学费收取工作的规范和可靠性。

6. 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针对幼儿园学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和争议,应建立相应的处理和申诉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对学费收取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学生家长的申诉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和处理;- 学费争议的调解和解决机制。

幼儿园应公布相应的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并积极回应家长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7. 法律法规遵循幼儿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学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调整学费标准或变相乱收费。

幼儿园机构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机构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机构收费管理制度一、收费标准1. 幼儿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收费标准应当包括学费、教材费、保险费等费用,并在启动收费之前向家长进行公示,保证费用的透明和公正。

3. 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幼儿园机构应当参照政府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减免或补贴。

二、收费方式1. 幼儿园机构应当制定多种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分期付款和代扣代缴等方式,满足家长的不同需求。

2. 定期向家长发送费用通知单,并提供多种缴费途径,如线下缴费、网上支付等,方便家长缴纳费用。

三、收费管理1. 幼儿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定收费的时点、程序和方式,保证收费的规范和透明。

2. 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岗位,负责收费工作,并与财务部门相互配合,确保收费流程的规范和透明。

3. 定期对学费收费情况进行核对和统计,建立完整的账目清查和报告制度,保证学费的使用和管理的合法合理。

四、收费用途1. 幼儿园机构应当对收取的学费、教材费、保险费等费用进行专款专用管理,用于购买教育教学设备、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等教育事业的支出。

2. 严禁将学费用于非教育教学用途,确保家长的财产安全和学生的权益。

五、收费监督1. 幼儿园机构应当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制度和收费用途等信息,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和参与。

2. 定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收费报表和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检查,保证收费情况的规范和合法。

3.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证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幼儿园机构的收费行为,确保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提高我国幼儿教育质量提供保障。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皖价费[2008]203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203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局: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2007〕23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

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最低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元。

二、各市在省定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办幼儿园评定的等级标准,在成本调查基础上,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同时要严格审批程序,严禁相互攀比。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费〔2007〕232号文件规定,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管理,严禁幼儿园擅自立项收费,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任何费用;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保育教育费退费和伙食费结算的有关规定。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幼儿园擅自立项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以及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精选6篇)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教育收费、退费透明度。

本文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1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制度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2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

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3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须知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元,教材费50元,共计500元。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
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
【总页数】3页(P38-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9.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政府纠风办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J], ;;;;;;;;
2.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政府纠风办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提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维护幼儿园家长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以下是最新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

一、收费标准
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

2.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包括学费、教材费、杂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收费项目。

3.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幼儿园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家长公示。

二、收费透明
1.幼儿园应当向家长提供明细的收费项目清单和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家长有权了解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有权要求幼儿园提供相应的收费证明和票据。

三、收费方式
1.收费方式应当便利、安全,不得存在强制性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的情况。

2.幼儿园可以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如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以满足家长的个性化需求。

四、减免政策
1.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减免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减免政策应当公示,并向家长提供申请减免的渠道和程序。

五、收费监督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合规合法。

2.家长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幼儿园的违规收费行为,并有权要求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以上是最新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概述。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维护家长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该办法的实施能够为广大家长和幼儿园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收费环境。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收费项目
1. 学费: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
定学费标准。

2.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等,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3. 餐费:根据幼儿的用餐情况,按月收取。

二、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提高。

2. 杂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成本合理制定。

3. 餐费标准应根据食材成本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
1. 学费和杂费可采用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2. 餐费应按月收取,每月月初或月末结算。

四、收费管理
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小组,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核、收费标
准的制定和收费方式的确定。

2. 收费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明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

五、退费规定
1. 幼儿因故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

2. 杂费和餐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小组提出,幼儿园应给予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七、监督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幼儿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

4、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等。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收费管理与监督(一)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园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三)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收费资金全部用于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改善办园条件。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4月19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以下为《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欢迎阅读!20xx年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儿童也有权退还病假费用。

幼儿园教育和住宿费用不允许跨学期提前收取。

所有费用必须在公园的显著位置公示.昨天省物价局发布了刚刚发布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全省幼儿园收费进行了紧箍。

我还享受病假退款目前,我省规定,儿童入园后如因某种原因离开园内或转到园内,幼儿园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将提前收到的部分教育费、住宿费退还儿童家长。

但新的实施细则中增加了“病假”一词,也就是说如果孩子请病假,幼儿园会退还部分费用。

具体退款方式是按照半个月的标准计算退款。

每15天(含周六、周日)回(转)园或请病假,退还半个月的教育住宿费,不足15天的不予退还。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规定是30天,7月1日后改为15天,保障了孩子的权益。

据介绍,公园内实际时间的起点是开学日,终点是办理出园手续的当天。

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住宿费用可能不会跨学期提前收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除教学费、住宿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还要求幼儿园教育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提前收取。

民办幼儿园教育费和住宿费应保持稳定,备案后1年内不得变动。

此外,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公布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收费、代理收费收支、幼儿园性质、投诉电话等。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农民工子女享受同样的政策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规定,为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包容性学前教育提供财政支持。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提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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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消息
为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月19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下文是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欢迎阅读!
20xx年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
幼儿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所有收费必须在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昨天,省物价局发布了刚刚出炉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全省幼儿园收费戴上"紧箍"。

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
目前我省的规定是,幼儿入园后因故退园或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而新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因病休假这一条,也就是说如果幼儿因病休假了,幼儿园也要退还部分费用。

具体退费方法是,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的规定是30
天," 7 月1日后,改为15天,更维护了幼儿的权益。

"
据介绍,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还要求,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报备后1年内不得变动。

此外,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没有公示不得收费。

农民工子女享同等政策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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