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
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的发展驱驶,人们的待遇也越来越好,一般对于正规的企业也开始给每个人买社保可以让自已老年衣食无忧,但对于那种进入正式国企的单位和参加过红军的老干部也想知道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呢?下面就来看看小编的见解。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的发展驱驶,人们的待遇也越来越好,一般对于正规的企业也开始给每个人买社保可以让自已老年衣食无忧,但对于那种进入正式国企的单位和参加过红军的老干部也想知道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呢?下面就来看看小编的见解。
▲一、离休需要哪些条件?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doc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发〔2008〕10号、省委办发〔2008〕125号、市组通字〔2009〕62号等精神,进一步落实好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提高老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党支部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老年大学建设(以下简称“四项建设”)工作水平,实现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尊重老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干部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
全县老干部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坚持“生态立县、产业富县、商贸活县、科教兴县”的发展理念和“举生态旗、做水文章、走特色路,推动临泽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的工作原则及要求,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为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是党对老干部政治上关怀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老干部政策的重要方面。
要根据老干部的健康状况和特点,不断丰富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载体,使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通过狠抓落实,让老干部切实感受到党政组织对他们政治上的关心,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具体内容第四条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应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一)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1.抓好政治理论学习。
采取集体学习、不定期送学上门、个人自学、适时举办培训班和辅导讲座等方式,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82.11.27•【文号】中组发[1982]13号•【施行日期】1982.11.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1982年11月27日)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指示精神,现决定: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
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
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姓名││出生││原职务│││││年月││││├─────┼─────┼─────┼────┼──────┼───────┤│工资││入党││参加革命│││级别││时间││工作时间││├─────┴─────┴───┬─┴────┴──────┴───────┤│建国前享受供给制还是薪金制││├─────────┬─────┼────┬────────────────┤│批准离休和发离││生活│按月标准工资每年增发月工资││休荣誉证时间││补贴││├───┬─────┴─────┴────┴────────────────┤│工│││作│││简│││历││├───┼─────────────────────────────────┤│呈意│││报│││单│││位见│(盖章)│││年月日│├───┼─────────────────────────────────┤│上审│││级批│││机意│││关见│(盖章)│││年月日│├───┼─────────────────────────────────┤│备│││注││└───┴─────────────────────────────────┘注:受过处分或有严重错误的,在备注栏内说明。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完整版)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第一篇:中组部要求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中央组织部近日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老干部工作。
中组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坚持定期通报情况、走访慰问、联系老干部等制度,工作中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了解本地本部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
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作用,继续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建设,努力探索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办、国办有关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统筹的覆盖面,进一步规范统筹项目,切实解决离休费拖欠问题。
要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采取特殊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认真解决医药费拖欠问题。
要抓紧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
中组部强调,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对离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老同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第二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因其在工作期间对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突出贡献,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
为了确保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
本文将对离休老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一、退休待遇离休老干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保险法》规定,离休老干部的退休金和退休生活费应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离休老干部的退休待遇还包括医疗保险、住房优惠等多种福利待遇。
二、荣誉称号离休老干部由于其在工作期间的突出表现和贡献,有时会获得一些荣誉称号和奖励。
比如,他们可以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表彰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
这些荣誉不仅是对离休老干部的肯定,也是激励其他人员向他们学习的榜样。
三、医疗保障离休老干部享受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服务。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定期的体检和门诊服务,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国家还鼓励各地建立离休老干部社区医疗保健中心,为其提供更为便利的医疗服务。
四、社会保障离休老干部可以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在社会福利方面,他们可以享受养老金、低保金等福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离休老干部还享有优先购买国有住房、养老护理服务等特殊待遇,以解决他们的居住和生活需求。
五、活动娱乐离休老干部在享受福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各种活动娱乐。
例如,各级党政机关、机关团体为他们组织文体活动、文化讲座、旅游等,以满足他们的娱乐需求,提高生活品质。
此外,离休老干部还可以在退休之后继续从事一些有益养老和社会公益的工作,保持身心健康。
六、精神关怀对于离休老干部来说,精神关怀同样至关重要。
国家和各级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会关心离休老干部的身体健康、生活情况,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级机关还建立了离休老干部联系工作机制,定期与他们进行交流和沟通,关心他们的思想发展和精神需求,以保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体会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体会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作为一名离退休干部,我认为落实政治待遇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我在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方面的体会:
1.定期组织学习:我们可以通过组织集体学习、座谈会等形式,
让离退休干部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及时掌握最新的信息动态。
这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还可以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2.加强组织生活:我们可以安排专人负责组织生活的管理工作,
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都能够参加组织生活。
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谈心交流等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沟通和情感联系。
3.鼓励发挥作用: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优势和特长,
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心下一代等工作。
这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实现人生价值,还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4.提供必要保障:我们应该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
神保障,例如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等。
这可以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增强他们对党组织的信任和依赖。
总之,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基础和
前提。
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尊重离退休干部,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9.19•【字号】皖发[1981]97号•【施行日期】1981.09.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1981年9月19日皖发〔1981〕97号)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四化建设的大事。
为了使离休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
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
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干部,要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
应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
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条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隶属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
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老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
最新-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精品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目录第一篇:中组部要求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第二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第三篇:老干部政治待遇第四篇: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第五篇:老干部政治待遇八项制度正文第一篇:中组部要求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中央组织部近日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老干部工作。
中组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坚持定期通报情况、走访慰问、联系老干部等制度,工作中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了解本地本部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
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作用,继续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建设,努力探索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办、国办有关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统筹的覆盖面,进一步规范统筹项目,切实解决离休费拖欠问题。
要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采取特殊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认真解决医药费拖欠问题。
要抓紧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
中组部强调,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对离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老同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第二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离休干部待遇
离休干部待遇第1篇: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一是阅文制度。
坚持按规定组织老干部看文件,每月至少一次,并要设立阅文室。
二是政治学习制度。
组织老干部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
按照传达范围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文件。
三是通报工作制度。
定期向老干部通报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年不得少于12次。
四是参加重要会议制度。
召开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应有老干部代表参加,或邀请老干部代表列席会议。
五是走访慰问制度。
重大节日和重要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邀请老干部代表参加。
对患病住院和有特殊情况的老干部,要及时慰问探视。
六是组织生活制度。
要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坚持定期过组织生活。
老干部党支部交纳的党费,40%留给支部作为活动经费。
七是参观考察制度。
有计划地就地就近组织老干部参观考察工农业建设项目。
八是联系老干部制度。
建立在职领导与同级老干部的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密切联系。
九是信访工作制度。
通过来信来访了解老干部的思想,倾听老干部呼声,按照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的要求,建立责任制。
第2篇: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制度.doc
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制度1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制度为更好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妥善安置,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好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第一条、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党的一贯传统,是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
第二条、要教育好广大干部职工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
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
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的安度晚年。
二、政治待遇:第三条、建立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根据具体工作情况随时安排活动。
第四条、为保证离退休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对有关重要文件,按要求组织老干部阅读,对年老多病不能参加学习的老同志,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为不同级别的老干部订阅报刊、杂志。
第六条、必要的会议和报告要组织老干部参加,市里组织的各项活动,视老干部的身体状况,吸收老干部参加。
第七条、逢重大节日,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第八条、每年由委领导向全体老干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待遇:第九条、医疗保健,老干部住院期间委领导和老干部科要去探望。
第十条、文娱活动,购置老干部活动器械,如扑克、象棋等放在活动室中供老干部娱乐之用,购置日常生活用书,供老干部阅读。
第十一条、生活困难补助,离退休老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经研究批准后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福利待遇,按有关国家文件规定,“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的原则,发给老干部的各种福利物品由我委负责分发。
四、参观、考察、学习:第十三条、老干部参观考察,原则上就近安排,省外隔年一次。
第十四条、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
五、经费开支:第十五条、老干部特需费,应按规定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老干部困难补助。
第十六条、活动经费用于老干部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参观、考察、工具费及其它开支。
离休干部基本工资怎么算
离休干部基本工资怎么算工资分配是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那么离休干部的基本工资要如何计算呢?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离休干部基本工资怎么算,希望能帮到你。
离休干部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目录第一篇:中组部要求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第二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第三篇:老干部政治待遇第四篇: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第五篇:老干部政治待遇八项制度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中组部要求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中央组织部近日要求各地各部分接纳有力步伐,切实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报酬和生活待遇,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老干部工作。
中组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上体贴老干部,对峙定期通报情况、走访慰问、接洽老干部等制度,工作中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国际海内政治经济形势,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了解本地本部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设置装备摆设的新进展。
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作用,继续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建设,努力探索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要继承认真贯彻中办、国办有关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统筹的覆盖面,进一步范例统筹项目,切实办理离休费拖欠题目。
要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采取特殊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认真办理医药费拖欠题目。
要抓紧创建财务支持机制,确保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
中组部强调,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对离休干部举行走访慰问,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定时足额发放,保证老同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第二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构造、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均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停生长,在职职员增长薪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长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设置装备摆设的结果。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6.17•【字号】吉政发[1986]22号•【施行日期】1986.06.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6月17日吉政发〔1986〕22号)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两个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实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是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
几年来,根据中央关于老干部“基本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精神,我省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曾作过一些规定。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保证“两个待遇”的落实。
为此,现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阅读文件1.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在原单位阅读文件。
重要文件,因身体条件不能到指定地点阅读的,单位可指定专人口头传达基本精神。
2.没有县级文件单位的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定期到其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老干部活动室阅读。
分散在农村乡(镇)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由县(市)委老干部局组织阅读。
3.根据中央规定,党外人士,除少数纯属党内问题的文件外,原则上可阅读同级党内文件。
第二条各地各单位召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精神的会议,举办重要的报告会,要按规定范围吸收离休干部参加或组织专场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4.06.03•【文号】•【施行日期】1984.06.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1984年6月3日)机构改革以来,有大批老干部陆续退出领导岗位离职休养。
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有关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工作进展尚不平衡,有些规定在一些单位还没有落实,离休干部在住房、就医、用车等方面的困难还未完全得到解决。
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认真解决离休干部的待遇问题。
各级党组织在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同时,要设法开辟一些新路子,发挥离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例如,可以提倡老同志参加各种咨询服务组织,从事社会调查和教育青少年等社会工作。
要勉励离休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在端正党风和改变社会风气的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离休干部在生活待遇方面的要求,也要体谅国家的困难。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遵照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住房。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
建房费用应按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接受安置地区制定的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合理计价,不得超过当地规定多要建房费。
二、参观。
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的活动,应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俭节约。
跨省参观应适当控制,一律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批准,由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事先征得所去地方的省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否则不要前往。
老干部“两项待遇”落实情况汇报
合肥物资集团老干部“两项待遇”落实情况汇报根据XX(2011)20号《关于迎接全省离休干部“两个待遇”落实情况大检查(调研)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单位老干部工作实际,逐一对照“八项内容”进行自查,现将老干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老干部支部的工作情况。
1、积极开展组织活动,真正做到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老干部。
集团现有15名离休干部,其中,其中离休干部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3名,享受副司级医疗待遇3名,平均年龄81岁。
XX公司针对离休干部年岁已高、住地分散、年老体弱和行动不便等特点,利用公司每季第一个月十五日报账日,集中党员老干部过组织生活,一方面通报总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让他们了解企业改制、生产经营、企业发展等情况;另一方面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要求,便于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生活情况,改进我们的工作。
燃料公司老干部支部对全司老干部定期不定期进行电话询问、登门拜访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以此帮助他们消除可能会产生的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使每位老干部亲身感到虽然年老离休在家,但公司党组织始终没有忘记他们,组织上是一直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着他们。
做到了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确保服务管理到位。
离退休党支部每位老同志都能够按照交纳党费。
2、以情感人、以心和通。
XX公司党委对非常重视老干部工作,始终坚持以真情去感动离休老干部。
公司党委指派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专门分管离退休党支部工作。
特别是集团主要负责人对老干部工作十分重视,对老干部各项工作都亲自过问。
集团及XX总公司都坚持“春节”“七一”等特殊节日的慰问。
每年“两节”前夕,公司分管领导亲自带队,由老干部支部、办公室人员参加,对所有离休干部、退休党员进行上门慰问。
同时,坚持对生病住院的老干部带上一份慰问品,送上一份问候,给予及时探望。
去年以来,看望生病住院老干部11人次。
去年4月份,集团及XX总公司组织离休老干部到省立医院进行了健康检查。
二、认真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离退休老干部管理规定
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制度为更好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妥善安置,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好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第一条、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党的一贯传统,是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第二条、要教育好广大干部职工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的安度晚年;二、政治待遇:第三条、建立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根据具体工作情况随时安排活动;第四条、为保证离退休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对有关重要文件,按要求组织老干部阅读,对年老多病不能参加学习的老同志,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为不同级别的老干部订阅报刊、杂志;第六条、必要的会议和报告要组织老干部参加,市里组织的各项活动,视老干部的身体状况,吸收老干部参加;第七条、逢重大节日,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第八条、每年由委领导向全体老干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三、生活待遇:第九条、医疗保健,老干部住院期间委领导和老干部科要去探望;第十条、文娱活动,购置老干部活动器械,如扑克、象棋等放在活动室中供老干部娱乐之用,购置日常生活用书,供老干部阅读;第十一条、生活困难补助,离退休老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经研究批准后予以补助;第十二条、福利待遇,按有关国家文件规定,“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的原则,发给老干部的各种福利物品由我委负责分发;四、参观、考察、学习:第十三条、老干部参观考察,原则上就近安排,省外隔年一次;第十四条、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五、经费开支:第十五条、老干部特需费,应按规定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老干部困难补助;第十六条、活动经费用于老干部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参观、考察、工具费及其它开支;六、加强领导:第十七条、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委领导每年最少听取一到二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十八条、老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老干局负责;其它部门也要给予支持,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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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的主要政策规定
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
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1、实行健康休养制度。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离休干部身体状况,组织老干部进行健康休养或对因病、因年事已高不便外出健康休养的老干部发给健康休养补贴费。
12、丧葬、抚恤:其标准为:离休干部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
其他费用: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
情给予补助;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理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600元以内给予补助。
此外,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除按规定发给当月工资、丧葬费、抚恤费等经费外,可再发放下一个月的工资(包括各项福利补贴)。
抚恤费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标准发放。
13、对病故离退休干部遗属的照顾。
①无生活来源的遗属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②无生活来源的遗孀,按年度发给医药费困难补助,标准为: 省级干部和老红军遗孀每人每年3000元;地厅级干部遗孀每人每年2000元;县处级以下干部遗孀每人每年1500元。
三、政治待遇
1、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
各单位要保证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
对行动有困难的老同志,要派车接到单位阅读或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派人送阅或向他们传达。
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各种报告会和重大节日的庆祝、纪念活动。
有关重要集会和活动,应根据情况安排离退休干部代表上主席台就坐。
2、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
各单位要为老同志提供学习场地和学习资料,发给在职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资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学习,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3、定期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
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离退休干部传达有关重要文件,介绍国际、国内形势,通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单位的重要情况。
通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如遇紧急或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通报。
4、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活动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中组部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活动。
5、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经济建设新成就
各单位要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条件,积极组织他们就地就近参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使老同志们开阔视野,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
6、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各种适合老同志特点的科学健康的文化键身活动,充实和丰富老同志的精神生活。
7、坚持做好春节慰问和重大节日活动等工作
各单位要坚持春节期间对离退休干部进行慰问。
党政领导同志要亲自走访慰问,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改革开放和经
济建设的新成就,关心他们的生活,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按规定帮助解决有关实际困难。
其他重大节日,各单位要根据实际,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对因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单位要及时探望。
8、进一步做好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
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宣传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