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37-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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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安全的学校-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防范(3基础教育校长)new简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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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
1、过错责任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 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 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 谁主张,谁举证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 侵权责任法》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如何确认学校有过错? 如何确认学校有过错? • 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 • 其次是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注意义务
4、无过错责任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 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不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某些高度危险责任 •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 输工具等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 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 意在强调某些特殊领域应具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
•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 138条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
3、民事法律责任
• • • • •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不履行相关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 责任。 责任。 包括:侵权责任、 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 形式 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误工 费;残疾生活 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途径(弹性导致的争议) 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途径(弹性导致的争议) 自行协商 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法院调解与判决

人民调解常用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各方。

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超限跨度的桥梁、隧道、地下工程等;涉及爆破、起重吊装、拆除改造、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等特殊作业的工程;涉及地质灾害、地下水位高、地下管线密集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工程;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设备的工程;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危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危大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施工单位是危大工程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按照要求进行自检自控。

监理单位是危大工程的监督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危大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等参与危大工程的其他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安全管理方案危大工程的范围、类型、数量、位置等基本情况;危大工程的安全目标、原则、要求、标准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流程等;危大工程的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应急等措施;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惩激励等制度;危大工程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危大工程的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等程序;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费用预算和使用计划。

第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的施工内容、范围、顺序、方法等;危大工程的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配置和使用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和控制点;危大工程的施工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危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布置和交通组织;危大工程的施工人员配置和培训要求;危大工程的施工监测和检测要求和方法;危大工程的施工应急预案和救援设备。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 课件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  课件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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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
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
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 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学资料
49
•“窗口期”不合格血液谁承担责任
医学资料
医学资料
46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 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学资料
47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情形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 规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重点学习内容
医学资料
13
《侵权责任法》的学习重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医学资料 14

重点条款学习提示
医学资料
1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第五条
医学资料
16
第二条 责任。
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医学资料
26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医学资料
27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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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德国法上的一般社会安全注意 义务理论,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 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 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 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有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 竞合说等观点。
0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
03 违务责任的特点: 1、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可能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也可能是第三人; 2、责任性质:过错责任(判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 义务: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 准;特别标准) 3、责任类型:不作为责任
01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 维护公共安全;对不作为侵权的判断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类型: 1、义务人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直接责任) 2、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但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 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补充责任)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直接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二)他人遭受了损害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四)不存在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0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补充责任: (一)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 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 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为损害发生或扩大提供了 便利和条件)

2014.06.09 CISP06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点总结(请勿外传)介绍

2014.06.09 CISP06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点总结(请勿外传)介绍

13. 14.
标准汇总....................................................................................... 11 等级保护标准............................................................................... 12
第 4 页 共 页
第一节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1. 宪法
《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 40 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 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 2 页 共 14 页
第三节 信息安全政策............................................................................... 9 10. 信息安全相关政策......................................................................... 9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主管部门.................................................................................................10 范围.........................................................................................................10 等级.........................................................................................................10 等级保护定级要素................................................................................. 11 客体三类................................................................................................. 11 定级类别................................................................................................. 11

第五章 产品责任41-43条

第五章 产品责任41-43条

【案例导入】
2009-3-57 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
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 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 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第41条 产品缺陷致损生产者担责
三、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
1. 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 理的危险。通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⑴产品的一般用途。⑵
产品的正常使用方式。⑶产品的标示。⑷产品的结构、原材料等内在 特征。⑸产品的使用消费时间。
2.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二个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有关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谁有权认定产品缺陷?要由有关公权力机关予以认定。在我国,





侵权责任法
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复习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二) 第37-40条

Leabharlann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 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 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_吴汉东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_吴汉东

网络著作权侵害行为及其责任分担, 是侵权责任法与著作权法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此, 学者从不同 角度做出过阐述。知识产权学者王迁、 王 凌 红 以《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例 》 为对 象, 借助美国判例法 的资 料 , 较早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提出了自己 的 理论 分 析 框架。 近 期, 民 法 学 家 张新 宝、 杨 立 新教授 《侵权责任法》 第 36 条为基础, 运用民法 解 释 论 的 方 法, 着力 阐 述 了 网络 侵 权 责任 制 度 的立 等则以我国
① 在此, 法精神和法律适用。 笔者不揣浅陋, 拟以民法学 理论为 基 础, 以现 行法律 规 定为 依 据, 以著作权 相关判例为资料, 对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地位、 过错认定规则以及赔偿责任形式做出解读和分析。
一、 特殊责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著作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责任, 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制度变革最快、 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 个 问 题。 在立 法和 司 法 判 例 中 , 侵害著作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 法律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过 错 条 件 及 责任标准。间接侵权行为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或预备, 即其行为帮 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为他人出售、 出租、 展出之目的而保存侵权复制品的行 为, 为 侵 权表 演提供设施、 场地的行为等。二是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 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 依法 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雇主对雇员因完成本职工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委托人对受托
自身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多数情况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 也不 选择 信 息 的 , 、 、 、 , 接收方 仅是提供接入 缓存 信息存储空间 搜索以 及 链 接 等 技术 服 务 即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信 息 交 流 中 处于消极中立第三方主体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 服 务 实 施 侵 权行 为 的 情 况 下,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依 法所承担的责任, 是根据间接责任规则, 基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 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 间接侵权行为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 或是诱导、 促成或帮助 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义务, 因而对 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说来, 该类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三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与第6、7条相对应
第6条第2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 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不同观点:何为一般条款?第2条能否作为一 般条款?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二)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4条第2款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一、侵权法与侵权特别法
广义的侵权法包括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 狭义的侵权法专指侵权普通法,即国家关于侵 权行为集中的、专门的立法。在我国指《侵权 责任法》。
思考:其处于何一法律位阶?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第1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 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思考:法的作用/功能有哪些?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一般条款的两种不同理解
第一种理解: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侵权行 为,即大的一般条款;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思考: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原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要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包 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发展和 立法目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侵 权请求权、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
的优先保障权、以及侵权特别法 的效力等。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责任法也称为“侵权法”、“侵权行为法”,
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自己的加害行 为和准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是我国民法的竞合 是民事责任竞合的一种,是指一个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新旧条文对比: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32条与《民法通则》133条区别:
(1)监护人赔偿范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不足的部分,由 监护人适当赔偿,也就是说对于不足的部分监护人的赔偿可以 小于不足的部分;侵权责任法规定,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 偿,也即说必须补足不足的部分;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 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 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责任)
为,否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 人员的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 以是无过错责任。
例如:
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 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 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 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
(c)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 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 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形成的是劳 动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

(二)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 要件及其理解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如果与提供个人劳务无关,则接受 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王泽鉴-侵权责任法 (2)

王泽鉴-侵权责任法 (2)
• 侵权责任对应于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性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案例 •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 • (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 • (六)赔偿损失; • (七)赔礼道歉;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相关的意见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侵权责任法简介立法结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第四章规定规定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使用人责违反12章92条采总则分则结构案例?北大法宝案例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 规定 (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案例
• 北大法宝案例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mht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 • 浙江法院网之案例指导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 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案例研习
• 2004年9月29日11时许,吴某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 去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其购票进入车站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 下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并被鉴定为伤残三级。 吴某认为地铁列车作为高速运输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 ,造成人身伤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 失;同时又以地铁公司没有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无警告标志、 无发光警示标志、无人及时劝阻、制止危险行为、未采取全封闭设施 ,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重要原因为由,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180余万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海运女事件:
• 从艳照门到兽兽门
• 艳照门:

2008新年伊始,由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
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陈冠希和一些女艺人之间的不
雅自拍照和其他图片(我们讳称“艳照”),随
后这些照片在网上广为流传。2008年2月20日,北
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
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
对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损害, 被侵权人只能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用人单位直接 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 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
劳务派遣责任
• 又称劳动派遣、人力派遣或人才租赁,指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 遣协议,将工作人员派遣至接受劳务派遣 单位,在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指挥、监督下 提供劳动的劳务关系。
• 答案: C
• 2: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 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 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 选项是正确的?
•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第37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 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直接或者间接地 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观看视频
• 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返还229万元
• A37:
《侵权责任法》
第3讲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
01
02
03
04
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不相同。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监护权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基础之上。因此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司法解读]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

一、补充责任概述如何界定补充责任,学术界对此众说纷纭。

张新宝教授仅就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下定义:“在加害人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应该有加害人来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当加害人不明时,才有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加害人能够确定,但其资力不能足额承担全部责任的时候,应由加害人先在自己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责任,剩余的部分再有补充责任人承担。

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在顺位上有差异。

在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获得了对加害人的追偿权。

1李由义教授在其主编的《民法学》教科书第八篇“民事责任”中区分主责任和补充责任,认为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

即对主责任人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2近年出版的民法学著作给补充责任下的定义是:“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3尽管学者们在补充责任的界定存在不同观点,但还是基本上形成了以下共识:第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原因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且各行为人不构成具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第二,权利充责任人不享有完全独立的请求权。

补充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其并非是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责任,先存在主责任,才会有补充责任的存在。

第三,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顺位性,即只有在请求第一责任人承担不能时,方可请求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补充责任应是个狭义的概念。

即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

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赔偿,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履行全部、部分债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补足债务,且可以为超出其过错程度的赔偿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民事责任。

1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91页。

2李由义:《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版,第60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侵权

侵权

第一章侵权概述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1.认定过错——故意、过失;2.推定过错——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1.不需要侵权人主观过错;2.法定情形下可以减责或免责。

二、精神损害赔偿总结1.法人、其他组织无精神损害;2.因侵犯人身权益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自然人因侵权死亡或者因死者人格利益被侵害,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因侵权毁损灭失,可主张精神损害;5.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下,选择违约责任,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受害人过错【《侵权法》第26、27条】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28条】(三)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法》第29条】(四)正当防卫【《侵权法》第30条】1.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2.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责任。

(五)紧急避险【《侵权法》第31条】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2.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对见义勇为人的补偿责任【《侵权法》第23条】1.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2.责任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3.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题·多选题】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

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考-3-67)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疑编号506053401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动物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为中心

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为中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1 0 2年 第 l ( 期 总第 19期 ) 2
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 用研究
以《 权 责任 法》 六章 到 第 十章 为 中心 侵 第
王 竹
( 四川大 学 法学 院 , 四川 成都 60 6 ) 105

要: 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 、 过失相抵责任和 比较责任三类。《 侵权
较责任形态” 是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 ) 侵 权 责任 法》 受害人过 错 制度 的立 法体例 二 《 上 在立法体例上 ,侵权责任法》 《 延续了《 民法通则》 采纳的大陆法系 2 0世纪中叶以来借鉴美国法学
收 稿 日期 :0 1 1— 2 2 1 —1 0
21 0 2年 第 1 期
会《 侵权法重述 ・ 第二次》 的体例发展出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总则 + 特别列举式” 立法方式 , 即在一般侵 权行为类型部分对受害人责任形态和过失相抵责任形态进行一般性规定 ; 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部分 , 尤 其是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中对受害人过错制度进行特殊规定的方式 。具体来说 ,侵权责任法》 J 《 在第二
长, 法学博士 。
① 应 当指出 ,侵权责任法》 《 第二十七条 以“ 受害人故意” 替代 “ 受害人 责任” 为免责事 由的做法 并不合理 , 见王竹 :( 作 参 《 侵权责 任法 ) 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 ,法学杂志}00 2 1 年第 3 。 期
7 9
河南财经政二十七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 出了一般性 的规定 , 特殊侵权行 为部分对受 害人过错制度的规 定则分为明确规定、 适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三种情况。《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到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 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 责任、 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三类 , 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和环境 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2016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2016

(二)教唆帮助行为的构成
教唆帮助行为的特征:教唆人和帮助人并未 直接实施加害行为;教唆人和帮助人出于故 意。
(三)教唆帮助行为的认定
关于赃物犯。 关于精神帮助行为。
(四)教唆帮助行为的责任承担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教唆、帮助行为人与直接加害人对受害人损 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教唆人和帮助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 生起了参与作用。
可能加害人为一人的情形以及可能加害人 为数人的情形。
案例:甲乙丙三家化工厂都向河里排放污 水,导致河水污染,以致下游丁养殖户的水 产死亡。其中任何一家排放的污水都不足导 致水产死亡,但任何两家排放的量结合都会 导致水产死亡。
(四)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加害人明确,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加害人 不明,由各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教 唆、帮助行为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在监护 人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侵权工具。
三、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一、被监护人侵权的含义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监护人责任的主体 四、监护人责任的范围
一、被监护人致害的含义
被监护人致害,是指在没有其他因素作用 的情况下,被监护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
1、被监护人,就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精神病人。
2、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如教唆、帮助 被监护人侵权。
一、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非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伤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款明确了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的追责主体和途径。

该条款的出台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该条款明确了责任主体。

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非法人单位,都有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法人单位能够以合法形式与非法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从业人员在此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责任主体可以是任何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或者责任人员。

这样的规定为相关责任人提供了起诉的权力和途径,使其获得了有效维权的机会。

其次,该条款保护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是生产过程中最基层的劳动者,他们承担着重要的劳动任务,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然而,由于一些安全措施的疏漏或不当操作,从业人员可能会在工作中受伤或丧失生命。

这些伤亡事件不仅给从业人员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道德观念。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可以向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为从业人员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措施,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最后,该条款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有些责任人可能会偏向于维护企业的利益而忽视从业人员的安全。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将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效地纠正了这种不公平现象,使责任人在面临从业人员伤亡事故时不敢轻视安全问题,从而加强了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力度,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出台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明确了责任主体和途径,保护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应当认真遵守该法的规定,保护好每个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展开阐述。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作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形成共同负责、各尽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的重要保障。

首先,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有利于优化企业管理体系。

工作单位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融入到企业日常管理中。

这样一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各级领导干部也能够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其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有利于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最高决策者,在安全生产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管理者,担负着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的具体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是企业中负责具体工作的岗位人员,他们需要根据自身职责履行好安全生产的工作。

通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能够使每个责任主体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从而在责任范围内积极履行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工作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共同合作才能够完成。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使每个责任主体都形成安全生产为先、安全生产责任到岗的思想意识。

在企业中,不仅仅是安全专业人员,所有的员工都需要参与到安全生产中来,树立起“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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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人(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 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 ⑴法定标准。 ⑵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采用。 ⑶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法国“善良家父”标准。行为人有无尽此注
1.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 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 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 设置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⑴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⑵收益与风
险相一致的要求。⑶经济分析和比较结论的要求。
行为。而酒店负有保障客人在酒店内安全用餐的义务。其保安看见乙、丙两个 人打斗而不制止,结果出现了乙扔酒瓶伤人的情况。所以酒店应当负担不作为 的责任。A项忽视了酒店的责任是错误的;B项将酒店作为第一责任的承担人, 认为酒店承担责任后可向乙追偿是错误的;C项将乙作为第一责任人,酒店没有 尽到保护义务,在乙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承担补充责任是正确的的。D项将乙和 酒店看成是共同侵权是不正确的,因为乙和酒店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 让两者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2.“管理职责”指教育机构为保护不满10周岁儿童人身安全 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 ⑴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
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使儿童能够安全地学习和生活。⑵及时消除 不安全隐患。⑶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⑷要制定防止儿童伤害突发 事件的预案。⑸妥善处置儿童伤害事故。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害的责 任
四、关于儿童人身损害的类型
• 本条的“人身损害”指儿童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 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后果以及其他损害。大 致分5类: • 因教育机构的过失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如教室失修倒塌 砸死砸伤小学生。 • 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如殴打儿童。 • 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如抓伤或推倒摔伤,有时 也发生学生之间有意无意的人身损害,甚至造成残疾。 •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儿童人身损害:免责。 • 因意外事件引起的儿童人身损害:免责。
第37条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2006-3-14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 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 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 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C .乙投掷酒瓶将甲砸伤属于作为的侵害他人身体权的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害的责 任
二、关于“学习、生活期间”的范围
从教育机构负责的地域范围看,不仅包括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区域内,而且包括教育机构对儿童组织 的参观游览、观看节目、运动会、夏令营、社会实践等活 动的场所以及经过的路途。不仅包括儿童使用的教室、餐 厅、娱乐场所,而且包括全托和住校儿童的寝室、浴室、 厕所等。 从时间上看,是指儿童家长及其代理人将儿童 交给教育机构时起,到将儿童从教育机构接走时止的整个 期间。 总之,只要儿童处在教育机构管理之中,就要承 担教育、管理职责。来自• •••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二)
本次课重点问题
●了解宾馆、商场、银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 ●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时,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第37条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 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意义务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其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
⑷一般标准。分两方面:①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
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②经营者 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 保护事项。如公共交通工具遭受窃贼侵害的危险,经营者负有一般的告 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第37条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1.包括两个方面:“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之 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2.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本条分两层意思作了规定。 请思考:为什么第二层意思中规定了是“补充责任”而不是 “连带责任”? 3.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从两方面理解:
【条文理解】
本条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如果相关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导致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 损害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37条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害的责 任
一、关于侵权责任主体
此处 “幼儿园”包括政府、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 立的幼儿园。“学校”仅指小学,包括公立小学和民办小 学,“其他教育机构”指幼儿园、小学以外的为儿童举办 的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单位,譬如,举办音乐美术 班、奥数班、外语班和其他少儿培训班的单位,但不包括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专门学校。 思考:几个下岗女工未经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自己私 下办了“托儿所”,招收3-5岁的小孩,小孩在这 里吃饭时烫伤,能否适用此条规定?
2.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⑴随附义务说。⑵法定义务说。⑶竞合说。
最高院观点: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 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坚持过错责任 “严格化”的立场。在受害人侵权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 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 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 辩,这样才能兼顾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利益平衡。 (杨立新观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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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 第32-36条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 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 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 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 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害的责 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注意两个问题: 1.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的弱势群体,当其因遭受人身 损害而提起诉讼时,应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最 大限度保护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 2.注重调解。纠纷处理后儿童可能再回到原小学或幼儿园 学习、生活,若反目成仇激化矛盾,会给已经受到伤痛折 磨的儿童带来新的心理创伤。对教育机构的过错,要促使 其通过主动道歉和经济赔偿方式,尽量取得受害儿童家长 的谅解,及时化解纠纷。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二) 第37-40条
•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 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 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答案及解析:D 丽都有过失,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乙 手持热汤,行走时没有注意到地板状况并多加小心,也有过 失,但二者并无共同过失或者共同故意。但二者行为的直接 结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付连带责任,应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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