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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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 安全工程师; 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 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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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理解
“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 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 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 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 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 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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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协议(签订)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 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 事项。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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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保障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享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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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3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在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要求各个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确保员工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3.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5.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隐患信息。

二、责任分解和层级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层级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层层落实、彻底贯彻;三、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全面深入地开展监督工作;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外部环境和自然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倡导和培育安全生产文化,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弘扬安全文化,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机制,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在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东省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暂⾏规定》《⼭东省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暂⾏规定》 为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制定了《⼭东省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暂⾏规定》,下⾯是详细内容。

《⼭东省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暂⾏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落实⽣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东省安全⽣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主体责任,适⽤本规定。

第三条 ⽣产经营单位是安全⽣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是本单位安全⽣产的第⼀责任⼈,对落实本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业标准规定的安全⽣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员提供劳动防护⽤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

(⼆)资⾦投⼊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安全⽣产费⽤,确保资⾦投⼊满⾜安全⽣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产风险抵押⾦;3.依法为从业⼈员缴纳⼯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产教育培训的资⾦。

(三)机构设置和⼈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产管理⼈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注册安全⼯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健全安全⽣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主体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 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配合整改。

三、安全生产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监督检查。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

2.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总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安全生产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现行有效发布:2018-01-24实施:2018-01-2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1-24发布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修订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正文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以下内容需要引起各单位和个人的高度重视:
一、企业主体责任
1.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企业负责人应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安全生产责任分工
1.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和明确。

2. 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岗位安全。

三、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1. 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员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

四、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1.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

2. 企业要保持设施和设备的正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防和处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理措施。

2. 发生安全事故时,企业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和
救援。

六、安全生产效果评估
1.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 每年底,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以上是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自身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单位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且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1.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2)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检查和整改;(4)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5)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保存和归档;(6)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7)建立并定期更新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数据和信息;(8)制定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9)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和政策法规。

三、责任的履行与追究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3.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社会责任承担。

4. 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应当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挂钩,以激励和约束各级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了《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2.02【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2016)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任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最高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首要责任。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他们还应当对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他们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并规定了各类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他们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总之,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依法对安全生产负责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只有各方面都积极配合,才能够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施行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施行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正式施行(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

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技术和设施投入,建立健全安全投入机制。

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识别和控制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对检查结果及时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

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适用的范围和细节问题,由省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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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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