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个一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省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一)每年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省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筛选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对照“四个一批”,省重大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省重大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省重大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战略引领。
紧密围绕八大发展战略,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活动签约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坚持质量优先。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平台项目都要坚持质量优先。
产业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省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突出支持“十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基建)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老基建项目;民生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项目;平台项目侧重具有重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平台和支撑载体。
(三)坚持实施落地。
项目技术条件成熟,不存在产业化重大不确定性。
项目建设规模合理,与项目单位投资实力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能够依法合规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四)坚持公平公正。
省重大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鲁政办字〔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实施,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规划编制,优化用地布局1.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安排用地布局。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加快推进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以试点为先导,全面推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在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实施前,新增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时出具规划条件,及时完成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
对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在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现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的基础上,调整修改一次土地利用规划。
一是符合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相关规划,并由省级及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相关市、县(市、区)使用省级预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修改;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尚有剩余规模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对剩余的碎片化用地规模进行整合优化,支持省重点项目及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项目落地;三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建新区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由各市政府依法调整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323号)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省属各大企业:《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6号令发布。
现将《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О四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均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项目。
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
(六)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安排的贷款项目,各类贴息贷款项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项目,以及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项目。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实施。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指经过山东省相关部门评估认定、政府批准的、具有一定规模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土地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投资、验收等各个阶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筛选与评估第五条项目的筛选工作由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组织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说明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第六条组织部门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项目的筛选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项目的评估应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效益评价等内容。
评估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的方案和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报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十条项目的施工过程应按照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报告项目的施工进展。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投资和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工程进度需要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的质量监督由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并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项目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六条资金的使用应经财政厅审批,并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材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鲁政字〔2020〕232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鲁安监发[2009]8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8.25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规性文件。
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严格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并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鲁建质安字〔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和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统一规划、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整体推进,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重点县建设原则(一)规划指导原则。
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分步组织实施,确保“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
不断完善和创新“民办公助”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
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资金整合原则。
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监督;省水利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检查验收,并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机制。
各市、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努力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5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组织实施好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山东省“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重大工程资金来源于整合设立的省级财政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支持方式。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揭榜制项目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第七条揭榜制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方为省科技厅。
(一)技术攻关类。
主要由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
主要由省内外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提供比较成熟且符合我省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且符合应用条件的省内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号)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各市规模化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重点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健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能效提升重点城市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8日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示范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经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示范的项目,其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15%。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示范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1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干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骨干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项目;(五)对利用外资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三资企业项目;(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集中资金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从国家计划部门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建设项目中平衡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
首先由市地计划、建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建设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四个一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省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产生)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一)每年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省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筛选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分类)对照“四个一批”,省重大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省重大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省重大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申报原则)省重大项目申报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
省重大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优选过程坚持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强化评审监督。
(二)坚持引领示范。
做好与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活动的衔接,紧密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经略海洋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活动签约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坚持质量优先。
主要包括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平台项目。
产业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省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突出支持培育发展新动能、产业升级、业态模式新、带动能力强的“十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基建)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老基建项目;民生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项目;平台项目侧重具有重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平台和支撑载体。
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重点工程(以下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设计变更可不再另行单独履行报批手续:(一)技术设计阶段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发生了设计变更,若设计变更事项审批部门为项目法人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技术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也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时,所发生设计变更可在技术设计文件审批时一并予以确认;(二)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发生了设计变更,若设计变更事项审批部门为项目法人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也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时,所发生设计变更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一并予以确认。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计变更活动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合理设计周期,达到要求设计深度,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以减少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当坚持科学合理、以人为本、安全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项目管理第三章示范项目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对特定组织集成应用标准化政策和要素,实践创新标准化方法,复制推广标准化模式的工作机制。
标准化试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试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标准、开展场景应用、监督评估改进等系列活动,探索形成以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为核心的创新经验,形成可供行业领域复制推广的标准模式。
标准化示范,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效率导向,积极宣传推介标准化理念方法,长效推广共享标准化经验,持续创新提升标准化水平,广泛带动引领标准化实践,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试点项目建设完成通过评估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示范项目。
第四条应当聚焦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支撑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及创新标准化工作理论、机制等,统筹建设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为贯彻落实“四个一批”工作要求,(目的)第一条进一步加强省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产生)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第二条(一)每年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省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筛选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达的项目。
,省重大项目(项目分类)对照“四个一批”第三条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形成一定省重大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一)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需要加快落省重大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二)实建设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项目申报第二章省重大项目申报要坚持以下原则:第四条(申报原则)1省重大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坚持公平公正。
(一)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优选过程坚持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强化评审监督。
(二)坚持引领示范。
做好与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活动的衔接,紧密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经略海洋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发展规划布局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坚持质量优先。
主要包括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平台项目。
产业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省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突出支持培育发展新动能、产业升级、业态模式新、带动能力强的“十强产业”(新基建)基础设施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老基建项目;民生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项目;平台项目侧重具有重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平台和支撑载体。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鲁建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4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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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鲁政办发[1997]第10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干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骨干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项目;
(五)对利用外资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三资企业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集中资金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从国家计划部门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建设项目中平衡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
首先由市地计划、建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按
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建设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省计划、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或向省政府提出确定为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意见。
所申报的项目在批准开工后,方可正式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划部门确定公布后,由省计划、建设部门转发;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法人报省计划、建设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外,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及投资方认为其他需招标确定的事项。
重点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资质)。
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
省定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分别由国家和省计划部门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银行和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拨付建设资金;对设备储备资金,要优先安排。
第八条未按照规定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省计划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市地、企业承担的资金连续两年到位不足百分之八十的,取消省定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严格控制该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工程结算、决算的管理监督。
对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除由审计或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外,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国家和省定重点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并积极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要积极给予支持并予优先办理,保证建设合理用地。
征地补偿费不得截留,应及时向被占地群众兑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承揽建设任务,阻挠建设施工。
第十条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地、部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项目建设要各司其职,按照项目立项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在原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治安保卫等方面履行义务并给予优先保证,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为重点建设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建设。
为配套的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除国家、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有权拒绝各种不合法收费。
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向省计划和省建设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料,并抄报省有关部门和银行,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同时报国家计委。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由
省建设部门会同省计划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工程拖期、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由重点项目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